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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人****来 文档编号:4416428 上传时间:2024-09-19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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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72020年6月23日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1 目的: 为贯彻药品管理法、 处方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印鉴卡管理规定及卫生部颁发的关于医疗机构购买、 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等文件规定, 规范本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及使用, 防止药品的流失。2 范围: 在院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3 责任者: 涉及到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管理和使用的人员。

2、4 制度: 4.1 定义: 4.1.1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 能成瘾的药品; 4.1.2 精神药品是指能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 使之兴奋和抑制, 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根据精神药品对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 将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4.2 医师必须掌握医疗用药原则, 根据病情需要, 正确合理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严防病人成瘾。4.3 药剂科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 必须按最新发布的条例、 管理规定、 规定及通知等有关精神进行采购、 管理和使用。4.4 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只限于医疗、 教学、 科研需要, 医院制剂制备含有麻

3、醉药品的制剂, 需当地SFDA批准方可自行配制, 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配制。4.5 执业医师和药学技术人员经考核合格, 分别取得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和调剂资格后, 方可在我院开具和调剂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处方。4.6 使用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4.6.1 病历范围: 医生必须为癌痛、 中、 重度非癌性疼痛的患者另写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4.6.2 病历样张:在医院原有的普通病历上加盖”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章。4.6.3 病历和知情同意书: 由门诊预检台保存。4.6.4 病历的收取: 药剂科专窗发放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收取病历

4、, 并审核资料的完整性( 病历和专用处方的完整性; 知情同意书的签署) 。4.6.5 病历的交接: 由门诊药房每天与门诊预检台签字交接。4.7 药剂科及医疗科室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认真执行”五专”制度: 专人负责, 专柜 加锁, 专用处方, 专用帐册, 专册登记; 对第二类精神药品专人负责、 专柜保存、 专用帐册、 按月盘点, 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上级。严格保管, 合理应用, 杜绝滥用。五专的具体要求按条例办。4.8 使用麻醉药品、 第一、 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4.8.1 处方样张: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 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 ”精一”,

5、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4.8.2 处方领取: 由住院药房保管。门诊药房备有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4.8.3 开具麻醉药品、 第一、 二类精神药品时, 必须使用专用处方。4.8.4 门诊的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填写时不得缺项, 特别是临床诊断和身份证明; 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身份证明暂可不填。4.9 调剂: 4.9.1 必须加盖有资格医师处方章药剂人员方可调配。调配麻醉药品时要严格审核处方; 如教学、 科研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需写申请单, 报分管院长审批, 方可再行调配。如有发现违反规定、 滥用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者, 药剂

6、人员有权拒配, 并应及时向上级报告。4.9.2 麻醉药品用量: 4.9.2.1 为门( 急) 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 每张处方为一次常见量; 控缓释制剂,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见量; 其它剂型,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见量。4.9.2.2 为门( 急) 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 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见量; 控缓释制剂,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见量; 其它剂型,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见量。4.9.2.3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 每张处方为1日常见量。4.9.2.4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

7、品, 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见量, 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4.9.2.5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 急) 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 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 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4.9.3 精神药品用量: 4.9.3.1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 每张处方为一次常见量; 控缓释制剂,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见量; 其它剂型,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见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见量。4.9.3.2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见量; 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 处方用量能够适当延长, 医师应当注明理由。4.10 麻醉药品

8、和精神药品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并做好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日清登记工作。保管者调动工作要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4.11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按品种、 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 患者姓名、 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4.12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处方保存期满后, 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登记备案, 方可销毁。4.13 住院药房负责对住院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进行管理, 对有基数的各临床科室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门诊药房负责对门急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进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药剂科主任应定期检查本院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使用情况, 发生问题及时解决处理, 不能解决的上报特殊药品管理委员会。4.14 麻醉药品的报废制度。对变质、 破损的、 退回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由所在部门上报, 当事人签字, 经有关院领导审核, 再报区卫生局批准后, 在其到现场监督下销毁, 并做好记录。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药剂科主任审核后进行销毁, 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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