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的控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指挥部的管理需求, 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定义及分类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 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1.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它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
2、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第二章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与管理第三条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内容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指挥部安全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申请对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隐患类别;2.事故隐患等级;3.影响范围;4.影响程度;5.整改措施;6.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7.整改目标。第四条组织管理在工程项目进场后, 由指挥长及各项目经理为负责人组成隐患管理小组。隐患管理小组应覆行以下职责:1.分析和确定本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控制点、 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2.制定应急计划,并报当地人民政府、 劳动行政部门和业主备案;3
3、.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理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 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4.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5.保持消防器材、 救护用品完好有效。6.负责上报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计划和整改方案。第五条整改要求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应采取防范、 监控措施。对在短时间内即可发生重大事故的隐患,可采取停工待整的方式处理, 及时将整改方案上报有关部门, 得到批准, 并整改完毕, 且经过验收后方可复工。第三章事故隐患监控方法第六条监控点的选择与确定1.易燃、 易爆场所;2.有触电伤害危险的场所;3.有中毒和窒息危险的场所;4.有高
4、处坠落危险的场所;5.有机械伤害的场所;6.有拥塌危险的场所;7.噪声、 粉尘超标和环境污染的场所。第七条管理实施1.凡列入”监控点”的场所统一说置标志牌,标明单位名称、 监控要求、 责任人、 检查方法等内容。2.绘制”两图”,即绘制指挥部和各项目经理部”监控”组织网络图和”监控点”分布图。在两图中标明监控点的分布、 责任人等。3.坚持每一个监控点有一本台账,真正做到检查记录可查,资料台账存档。4.搞好”四项管理”,即: ”监控法”目标管理, ”监控法”检查管理, 责任人监控任制管理;监控安全指标奖惩管理。5.制订应急预案:对危险程度较大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监控点”制订应急预;预案的内容包括工
5、程概况、 事故形式、 事故的危害和造成的经济损失、 救灾技术方案、 救灾措施、 救灾领导小组以及事故发生后的联络、 救护、 疏散和善后处理工作等。第八条工作程序1. 召开专门会议,统一思想,形成共识,研讨贯彻落实方案。2. 建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3.制定有关规章制度。4.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地选择并确定”监控点”。5.编写”监控点”控制要点,确定责任人和检查周期。6.制订应急预案。第四章监控点检查管理制度第九条各级监控点责任人和当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检查周期,进行认真细致的巡回检查,严密监控,并形成详细的原始记录,以供指挥部和各项目经理部检查考核。第十条监控检查中发现问题,正确地进行技术分析,
6、查清原因,采取防止缺陷扩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将缺陷内容、 发生时间、 处理情况书面反馈安全部门。第十一条对暂不能消险的缺陷、 隐患,除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及时合理安排整改。第十二条对存在的重大隐患,采取果断措施,立即停止生产运行,及时报告业主和指挥部指挥长,研究整改方案,进行整改。第十三条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意识的宣传教育,加强责任人对各监控点、 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第十四条每月指挥部和各项目经理部对各监控点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并作出科学性的综合分析论证。第五章事故报告和调查第十五章事故发生后, 施工单位必须立即用电话向洛湛建指汇报, 并在24小时内将调查报告书面报洛湛建指。( 1) 电话
7、报告的内容包括:发生的时间、 地点、 工程项目; 发生的简要经过、 损失及人员伤亡情况; 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处理方案及计划; 事故报告单位。( 2) 事故调查必须做到: 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 损失情况和原因; 事故的技术鉴定; 查明事故责任单位、 直接责任人、 主管人员、 项目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以及事故的性质; 提出处理方案; 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对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提出事故报告。( 3) 重大及以上的安全事故, 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办理。第六章其它第十六条本规定由指挥部和安质环保部负责维护和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