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保持车辆技术情况良好,确保运行安全,保护环境,降低运行消耗,提升运输质量,依照国家关于要求,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车辆维护制度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保障汽车运行安全基本制度。车辆维护是指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到国家关于标准要求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必须按期执行维护作业。 第三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业户(单位或个人) 、汽车维修、一、二类企业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第四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工作,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道路运输车辆
2、维护 第五条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日常维护是由驾驶员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负责执行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一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验关于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二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验、调整转向节、转向播臂、制动踢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使用轻易磨损或变形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二级维护必须按期执行。 第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和驾驶员,必须按国家或行业关于标准要求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
3、对车辆进行维护作业,进口车辆及按种车辆接出厂说明书要求执行。 第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能够自主选择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二类以上汽车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到具备危险品运输车辆修理条件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 第八条 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达成二类以上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能够对本单位车辆进行维护作业。 第九条 凡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维护作业维修企业(以下简称维修企业),应恪守国家关于法规、标准,接要求作业规范或说明书进行作业,不得漏项或减项作业。 第十条 维修企业实施车辆维修协议制,承修方与托修方应签定维修协议,并实施完工检测制度、出厂合格证制度和质量确
4、保期制度。 第十一条 维修企业应与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订立二级维护完工检测委托协议书。 第十二条 维修企业应配置专职质量检验员和价格结算人员。质量检验员及价格结算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评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维修企业及价格结算人员,应严格执行当地交通部门制订工时定额,并严格按当地交通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订工时费率标准收取工时费。 第三章 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检测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检测分为三类: (一)、二级维护前诊疗检测,主要是针对驾驶员反应和车辆外检情况、应用仪器、设备对车辆进行不解体诊疗检测,以确定二级维护附加作业项目。由维修企业按标准来执行,出具诊疗
5、汇报,作为订立维护协议依据之一。 (二)、二级维护作业过程中检测,主要是对二级维护生产过程中车辆维修质量进行跟踪检测,发觉问题及时处理,由维修企业按标准进行,并作出检测统计。 (三)、二级维护完工检测主要是对二级维护及其附加作业项目标作业质量进行检测评定,由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校标准进行,出具检测汇报,作为维修企业质量检验员签发出厂合格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配置技术责任人、质量责任人和专职检测员,并必须经过培训,考评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严格执行交通部门制订关于检测标准、规范和程序,由技术责任人签发检测汇报。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严格按当地
6、交通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订检测费收标准收取检测费。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检验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必须接国家关于要求执行车辆维护制度,并加强管理。车辆二级维护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车辆二级维护出厂前,须进行完工检测,并由维修企业质量检验员审验合格后,签发出厂合格证。维修企业应开据统一要求汽车维修项目、费用清单和结算凭证。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应持出厂合格证,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办理签章手续。 第二十条 从事驻外运输超出三个月车辆,车主应持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委托书,纳入驻在地车辆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监督检验坚持源泉管
7、理为主、路检路查为辅标准,主要在车站、货场、驻地和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置交通稽查站等作业现场进行。对达成二级维护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车辆,除车主应自觉接时维护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亦应及时督促车主按时维护。 第二十二条 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主要检验道路运输证二级维护统计,并作为年度审验主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对维修企业,主要检验其执行国家关于车辆维护规范情况、经营行为、在质量确保期内返修率和质量监督抽查上线检测一次合格率。质量确保期内车辆返修率应低于5,质量监督抽查上线检测一次合格率应不低于85。 第二十四条 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主要检验二级维护完工检测标准及项目标执行情况和经营行为。 第五章
8、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要求单位和个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按以下要求采取行政方法和行政处罚: (一)、维修企业不按国家关于标准、规范作业,漏项或减项,责令完成车辆二级维护作业项目,并处以每车次500l000元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出 l0000元,同时对质量检验员可处以警告或3050元罚款。 (二)、维修企业只收费不维护(买卖或伪造结算凭证、出厂合格证等) 、收缴其非法证件,并处以5000 元罚款; (三)、维修企业二级维护质量低劣,返修率超出 5,质量监督抽查上线检测一次合格率低于85,处以l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四)、维修企业未实施出厂完工检测制度
9、、出厂合格证制度和质量确保期制度,处以警告和 l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五)、维修企业质量检验员及价格结算人员持无效上岗证件上岗,每人处以2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六)、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不按检测标准、检测程序和检测规范检测或不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实,处以警告和5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七)、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不核实际检测项目计收检测费,处以 5001000元罚款。 (八)、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技术责任人、质量责任人和检测员持无效上岗证件上岗,每人处以2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九)、道路客货运输经营业户在道路运输证维护统计拦内伪造签章,处以 500元罚款,并限期补做二级维护。 (十)
10、、道路运输经营业户未按要求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在超出二级维护要求时间15日内,给予批评教育;超出15日,在道路运输证上作违章统计,处以300元罚款,并要求其立刻补作二级维护。 (十一)、对累计警告处罚三次关于人员,限期进行上岗培训。 收缴罚款必须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罚款收据,罚款必须按要求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在收四处罚通知书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上一级提出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提出复议又不起诉且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执行车辆维护管理工作中,必须依法行政,秉公办事,热情服务,不准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玩忽职守、有意刁难,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可依照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非营运车辆可参考本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 本要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要求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以前关于要求与本要求有抵触按本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