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的规定 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的下述四类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 (一)生产企业出口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的界定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
2、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
3、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上述外购货物可以退税的比例、退税计算办法以及所需要的凭证等,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文件执行 1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按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2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在按有关规定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须向税务机关提供收购视同自产产品的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供货企业销售给生产企业或为生
4、产企业加工视同自产产品后,比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3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时,须按当月实际出口情况注明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额。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不能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办理免、抵、退税。 4生产企业不如实申报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