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芬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上传人:二*** 文档编号:4408589 上传时间:2024-09-19 格式:PDF 页数:2 大小:139.11KB 下载积分:5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芬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pdf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本文档共2页,全文阅读请下载到手机保存,查看更方便
资源描述
1 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海海关关总总署署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农农业业农农村村部部公公告告2021 年第 19 号近日,芬兰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本国家禽发生 H5N8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芬兰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芬兰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三、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国际列车等)上,如发现来自芬兰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自用禽肉除外,但不得带离运输工具),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 2 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禽流感疫情,严格依法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区域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芬兰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公告。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2021 年 2 月 26 日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通知/申请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