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山东省畜牧兽医局文件 鲁牧动卫发20205 号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关于印发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距离确认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行政审批部门,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为进一步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促进生猪等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农业农村部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暂停执行关于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距离规定。要求各地根据相关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实 -2-施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距离确认。为做好我省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2、动物隔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时的距离确认工作,根据 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 号)要求,省畜牧局组织制定了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距离确认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省畜牧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张文娟 0531-87198900 87198901(传真)附件: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距离确认评估实施办法(试行)2.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 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0 年 2 月 14 日 -3-附件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距离确认
3、 评估实施办法(试行)(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促进生猪等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按照 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 号)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时的距离确认工作。对于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规定的选址距离的,无需组织距离确认评估;对于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选址距离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放机关应当组织 3 名或 5名相关专业人员,对相应场所实施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进行距离确认。第三条 场所距离选
4、址评估内容分为关键项和一般项。评估实行关键项一票否决制,任一关键项不符合即判定为评估不合格。第四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重点评估以下内容:(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 500 米以上,或者具有防渗、-4-防漏及粪污处理设施设备,能有效防止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污染饮用水;(二)在畜禽养殖禁养区之外;(三)同一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内不得饲养两种以上的畜禽;(四)周边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天然屏障或者树林、院墙(不具有隔离作用的栅栏、铁丝网等除外)、防疫壕沟等人工屏障,使其与其他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厂、城镇居
5、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等实现物理隔离,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离传播;(五)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第五条 动物隔离场重点评估以下内容:(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 500 米以上,或者具有防渗、防漏及粪污处理设施设备,能有效防止动物隔离场污染饮用水;(二)在畜禽养殖禁养区之外;(三)周边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天然屏障或者树林、院墙(不具有隔离作用的栅栏、铁丝网等除外)、防疫壕沟等人工屏障,使其与其他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动物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厂、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
6、口集中区域以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等实现物理隔离,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离传播;(四)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第六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重点评估以下内容:(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 500 米以上,或者具有防渗、防漏及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能有效防止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污染饮用水;(二)周边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天然屏障或者树林、院墙(不具有隔离作用的栅栏、铁丝网等除外)、防疫壕沟等人工屏障,使其与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厂等实现物理隔离,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离传播;(三)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第七条
7、 对于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重点评估以下内容:(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 3000 米以上,或者具有防渗、防漏及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能有效防止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污染饮用水;(二)周边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天然屏障或者树林、院墙(不具有隔离作用的栅栏、铁丝网等除外)、防疫壕沟等人工屏障,使其与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 -6-诊疗机构、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厂等实现物理隔离,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离传播;(三)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第八条 经风险评估合格的予以距离确认;评估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动物饲养
8、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通过距离评估,同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布局、设施设备、人员、制度等其他要求的,按程序发放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十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选址或经营范围的,应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证机关受理后应当重新组织距离确认评估。-7-附表 1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距离确认风险评估表 申请场所类别申请场所类别 申请场所名称申请场所名称 申请场所地址申请场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姓名 电话 身份证号 评评 估
9、估 人人 员员 意意 见见 合格 不合格。原因:评估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评评 估估 单单 位位 意意 见见 评估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8-附表 2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距离确认 风险评估表 序号 内容 评估结果 评估说明 是 否 1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 500 米以上,或者具有防渗、防漏及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能有效防止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污染饮用水 2 在畜禽养殖禁养区之外 3 同一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内不得饲养两种以上的畜禽 4 周边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天然屏障 5 周边有树林、院墙(不具有隔离作用的栅栏、铁丝网等除外)等人工屏障 6 自然屏障或人工屏障能使
10、其与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厂、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等实现物理隔离,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离传播 7 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注:1.表示关键项,关键项实行一票否决制。2.自然屏障和人工屏障至少评估一项,两项都具备的可同时评估。3.评估结果为“否”的,应在“评估说明”中填写具体评估情况,评估结果为“是”的,无需填写。-9-动物隔离场距离确认风险评估表 序号 内容 评估结果 评估说明 是 否 1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 500 米以上,或者具有防渗、防漏及污水污物处理
11、设施设备,能有效防止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污染饮用水 2 在畜禽养殖禁养区之外 3 周边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天然屏障 4 周边有树林、院墙(不具有隔离作用的栅栏、铁丝网等除外)等人工屏障 5 自然屏障或人工屏障能使其与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厂、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等实现物理隔离,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离传播 6 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注:1.表示关键项,关键项实行一票否决制。2.自然屏障和人工屏障至少评估一项,两项都具备的可同时评估
12、。3.评估结果为“否”的,应在“评估说明”中填写具体评估情况,评估结果为“是”的,无需填写。-10-动物屠宰加工场所距离确认 风险评估表 序号 内容 评估结果 评估说明 是 否 1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 500 米以上,或者具有防渗、防漏及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能有效防止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污染饮用水 2 周边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天然屏障 3 周边有树林、院墙(不具有隔离作用的栅栏、铁丝网等除外)等人工屏障 4 自然屏障或人工屏障能使其与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厂等实现物理隔离,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离传播 5
13、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注:1.表示关键项,关键项实行一票否决制。2.自然屏障和人工屏障至少评估一项,两项都具备的可同时评估。3.评估结果为“否”的,应在“评估说明”中填写具体评估情况,评估结果为“是”的,无需填写。-11-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距离确认 风险评估表 序号 内容 评估结果 评估说明 是 否 1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 3000 米以上,或者具有防渗、防漏及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能有效防止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污染饮用水 2 周边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天然屏障 3 周边有树林、院墙(不具有隔离作用的栅栏、铁丝网等除外)等人工屏障 4 自然屏障或人工屏障能使其与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厂等实现物理隔离,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离传播 5 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注:1.表示关键项,关键项实行一票否决制。2.自然屏障和人工屏障至少评估一项,两项都具备的可同时评估。3.评估结果为“否”的,应在“评估说明”中填写具体评估情况,评估结果为“是”的,无需填写。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本局发送:政策法规处、省动物卫生技术中心、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办公室 2020 年 2 月 1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