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张世彬敲诈勒索案.docx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4407770 上传时间:2024-09-18 格式:DOCX 页数:35 大小:25.65KB 下载积分:12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张世彬敲诈勒索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5页
张世彬敲诈勒索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张世彬敲诈勒索案   张世彬敲诈勒索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丰刑初字第97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世彬,男,22岁(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克山县西联乡解放三队河后村三组。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XX年3月14日被羁押,20XX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韦,男,20岁(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平原县前曹镇张长村170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XX年3月14日被羁押,20XX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高座峰,男,19岁(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林甸镇西街四委60组15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XX年3月14日被羁押,20XX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庞利,男,19岁(198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依龙镇西北街二委1组。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XX年3月14日被羁押,20XX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绍君,北京市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二诉字(20XX)第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世彬、张韦、高座峰、张庞利犯敲诈勒索罪,于20XX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洪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世彬,被告人张韦,被告人高座峰,被告人张庞利及其辩护人李绍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XX年2月23日,被告人张世彬、张韦、高座峰、张庞利伙同李宁、马高阳、刘海地、冷帅、尹时亮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预谋后在本市丰台区刘家窑北里方梦园宾馆,以该宾馆向张韦多收住宿费、住宿人受到惊吓为由,向宾馆经理袁庆芳强行索要人民币5000元。  20XX年2月27日,被告人高座峰伙同程可心、姜思刚、张英杰、康和平、冷帅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预谋后在本市丰台区右安门曙光旅馆,以该旅馆多收住宿费、住宿人受到惊吓为由,向旅馆经理袁庆芳强行索要人民币20000元。后因袁庆芳报警高座峰等人逃离现场,敲诈勒索未遂。  20XX年3月14日,被告人张世彬、张韦、高座峰、张庞利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预谋后纠集程可心、张英杰、张学磊、姜思刚、张志魁、康和平等人,到本市丰台区太平桥天宝鑫元宾馆,以该宾馆向张韦多收住宿费、住宿人受到惊吓为由,向宾馆经理孙德勤强行索要人民币10 000元,后因孙德勤报警,敲诈勒索未遂,后上述四被告人被抓获。  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为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均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世彬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辩解称自己是受人指使,且第一起犯罪数额是4500元。被告人张韦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辩解称第一起数额为4500元,第三起数额是2000元。被告人高座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辩解称第一起数额是4500元,第二起自己没有进屋、第三起数额是2000元,且自己是受人指使的。被告人张庞利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辩解称第一起收了4500元。被告人张庞利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庞利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庞利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XX年2月23日,被告人张世彬、张韦、高座峰、张庞利伙同李宁、马高阳、刘海地、冷帅、尹时亮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预谋后在本市丰台区刘家窑北里方梦园宾馆,以该宾馆向张韦多收住宿费、住宿人受到惊吓为由,向宾馆经理袁庆芳强行索要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袁庆芳陈述:20XX年2月18日左右的一天零时许,当时我正在丰台区刘家窑方梦园宾馆上班,这时我们从西客站接客的白色金杯汽车回来了,车上有一些客人,其中就有后来敲诈我们的一男一女,他们进了大厅后,那个男的在服务台对我说:“我们要住每人15元的那种双人间。”我告诉他说:“我们宾馆大房间有每人15元的,但没有每人15元的双人间。”他说:“没有我就不住。”然后他就坐在了大厅的沙发上,这时其他的客人开始登记,等别的客人登记完了,他们也就过来登记了,我们的服务员对他们说:“算了,给你们便宜20元钱,你们交100元,给你们登记一个双人间。”他们什么也没说,就交了100元房钱和20元押金,然后我把他们安排住进了二楼的一个双人间里,这样他们就住下了,到了凌晨2时许,我离开宾馆出去了。到了上午10时许,服务员给我打电话,说那一男一女要退房,但要求按照每人15元的价格收费,我们服务员不同意,那男的就说服务员吓到他女朋友了,让我们给她看病,还得赔他2万元,他还叫了很多人来要钱,我一听马上就赶回了宾馆,看见大厅里聚着20多个男的,都大声嚷嚷赔钱,我一进门,那个住店的男子就带着一个28岁左右的男子过来了,住店的那个男子对我说:“有这么干的吗,你们把我女朋友吓坏了,你们得给2万元钱。”那个28岁左右的男子说:“我们的人现在在医院看病呢,你们得给2万元钱看病。”我说:“那我给她看病,她花多少钱我就出多少钱。”但他们不同意,还是让我们赔钱,这时民警来了,把我和那个住店的男子带回了派出所解决问题,到了派出所,住店的男子不同意民警调解解决,民警就和住店的男子先谈这个问题,让我先回宾馆,我回到宾馆时那20多个男的还在大厅里聚着,都大声喊赔钱,还不让我们打电话,那个28岁左右的男子说:“你们最低给5000元钱,少一分也不行了,你们不给我们就不走了,在这吃在这住了。”我一看不给钱不行了,就对我们宾馆的韩经理说:“给他们5000元钱吧!”韩经理就叫他们一起去拿钱,有两三个男的就跟着韩经理去了,然后我就走了,后来韩经理说给了他们5000元钱,但给钱时我不在场,我不知道钱给了谁。芳梦园宾馆被敲诈时他们还给我写了一张收条,当时他们收了钱,把钱给了带头的那个人,我们怕他们收了钱又反悔,于是提出让他们给我们写个收条,那个带头的人同意了,于是由我们旅馆的一个女服务员写了一张收条,有那个带头的人签了字,收条的内容大概是:一个叫王磊的在住宿时与我们发生纠纷,由我们一次性赔给王磊各种费用5000元,日期是20XX年2月23日,收款人是王磊。  2、证人韩雷生证言证实:方梦园宾馆被敲诈的前一天晚上,有一男一女来住店,他们想住30元的房间,因为他们是一男一女,我就给他们安排了60元的房间,后来他们嫌60元的房间不好,我就给他们安排了120元的房间,第二天早上8点钟左右,他们正常退房走了,到了9时左右,那个住店的男的带来十七、八个男的到宾馆,这十七、八个人进来时我未在宾馆,服务员给我打电话说昨晚的人在旅馆住店被吓到了,有人来要砸店,让我赶紧去看看,我到了宾馆门口,看见十七、八个人在门口站着,这些人冲我过来,其中一个男的对我说:“你是不是老板,我只跟能做主的人谈。”我说我不是老板,但也能作主,他说:“那我就跟你谈。”然后我就把他们让进旅馆,进了旅馆那个男的对我说他朋友的女朋友昨晚住店时被吓着了,还怀着孕,现在在医院住院呢,问我想怎么解决,我当时就表态要把旅馆住店费退给他们并报销他们的打车钱,但那个人不同意,说他们不是来要饭的,也不在乎这点钱,还说他们既然能来旅馆,就能折腾我们,并说人能走,旅馆走不了,他们要天天晚上来折腾我们,我就问他们想怎么解决,那个人说得给3万元钱,我说我们负责给看病,他们说不用,已经看完了,我问他们在哪住的院,他们说不用我们管,还问我给3万元钱能不能做主,我说做不了主,这期间,我们就给蒲黄榆派出所打了电话报警,过了一会儿民警来了,民警到我们旅馆后把执照收了,并把住店的男的带走了,民警让我们先关门,等了解完情况再说,并告诉那帮人不要闹事,等民警走后,那个带头的男子说:“你们不是报警吗,你们等着,我天天晚上来砸你们店!”他还自称要给新闻媒体打电话曝光我们,说我们是黑店乱收费,并要掀桌子,被我们服务员拉了下来,那个男子又说让我们给他们满意的答复,并问我说话算不算数,我说我说话算数,他又把钱降到2万元,在这期间我们一直在和他们讨价还价,他们就一直嚷嚷给新闻媒体打电话,后来我说:“我看你们也不容易,我作主给你3000元钱,你们去吃点饭,行不行?”他们还是不同意,那个带头的人说不行,最少也得5000元,然后他出门说要打个电话,问问大哥同意不同意,这期间,那个住店的男子和派出所的民警回来了,让我们协商解决,后来那个带头的男子打完电话回来说同意了,我们就给他们钱了。他们在要钱的时候对我们进行了威胁,那个带头的人对我们说这个旅馆还能开吗,马上关门吧,还说不给钱就天天晚上来折腾我们,还说要砸我们的店。  3、相关书证有被告人张世彬、张韦等人敲诈方梦园宾馆时书写使用的收条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20XX年2月27日,被告人高座峰伙同程可心、姜思刚、张英杰、康和平、冷帅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预谋后在本市丰台区右安门曙光旅馆,以该旅馆多收住宿费、住宿人受到惊吓为由,向旅馆经理袁庆芳强行索要人民币20 000元,后因袁庆芳报警高座峰等人逃离现场,敲诈勒索未遂。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袁庆芳陈述: 20XX年2月23日左右的一天,地点在右安门曙光宾馆,那天晚上22时许,我们的接站车又从西客站接回了一批客人,其中有一个17岁左右的男子和另一个18岁左右的男子到了前台,直接要了一间130元的双人间,第二天9时许,宾馆值班的梅文瑞找我,说在方梦园宾馆要钱的人又来了,我到大厅一看,又聚了30多人,还是上次那些人,我就回到二楼办公室打电话,有一个25岁左右的男子跟着我进了办公室,说我们把他们的人吓到了,让我们赔钱,当时他一看我就认出了我,我对他说不可能再给他们钱了,他就下了楼,我们又报了警,这次警察把他们哄走了,我们也没给他们钱。  2、证人双德明证言证实:20XX年2月26日23时许,我们宾馆的服务员在西客站接回来两个人到宾馆住宿,当时他们住的是309房间,服务员收了130元的房费及20元的押金,他们俩也没说什么就住了进去。27日11时许,来了一帮人大约30多人要找老板,我当时就在宾馆大厅,我问什么事,这帮人中一个25岁左右的人说:“我的两个小弟兄在你们这住宿,说好20元一个房间,到这儿后收了150元。”我说:“我们让他们看了20元的房间,他们不住,才让他们住的标准间,130元一间房,20元的押金。”那男的说:“不行,我的小弟兄被你们吓到了你们得赔钱,还有车费、误工费。”我问他多少钱,他说最低两万,我说太多了,那男的说:“你要是达不到我们的要求,我们就不走了,你的旅馆也别想开了。”我一看这些人都是无赖,我就让宾馆经理袁庆芳跟他们谈,我就上楼了,我给右安门派出所的民警打电话说了这个情况,后来民警就来了,我当时也不想把事情闹大了,就提出退他们100元的房费,再把20元的押金给他们,他们就走了。  3、证人杨云证言证实:20XX年2月26日20时许,我在西客站北广场看见两个小伙子,我就问他们住不住店,他们问多少钱,我说有15元的、20元的还有100多元的,那两个人说:我们过去看看。我就带着他们往我们车上走,这时有别的旅馆的人说最近查的紧,我就对那两个人说:你们别住了,不接你们了,但那两个人站在那没走,我走到哪,他们就跟我到哪,我一看他们非要跟着我,就带着他们回车上了,我们在西客站等了一个多小时,他们俩的其中一人老是下车打电话,大约22时左右,我就把他们接到了曙光宾馆。  4、证人葛俊恒证言证实:20XX年2月26日22时许,我在曙光宾馆服务台值班,当时我们宾馆的接站员带回几个客人,其中有两个人对我说要住40元的单间,我说40元的单间没有什么设备,要不你们看一下标准间,可以给你们多打点折,然后我就让带着他们看了房间,后来他们又回到服务台,我问他们行不行,他们说行,我就说我们的标准间160元,给你们打八折,最低130元,他们也没说什么,我就开了票,收了130元房费,又收了20元押金,他们就住了进去,到了27日2时许,我就下班了,27日10时许,我看见大厅站了20多个人,我听其他服务员说309房间的客人说我们多收钱了,找了一帮人要找我们赔钱。  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20XX年3月14日,被告人张世彬、张韦、高座峰、张庞利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预谋后纠集程可心、张英杰、张学磊、姜思刚、张志魁、康和平等人,到本市丰台区太平桥天宝鑫元宾馆,以该宾馆向张韦多收住宿费、住宿人受到惊吓为由,向宾馆经理孙德勤强行索要人民币10 000元,后讨价还价到人民币2000元。后因孙德勤报警,敲诈勒索未遂,后上述四被告人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李树荣证言证实:20XX年3月14日5时许,我和姚秀丽正在前台值班,我们宾馆的一个客人带来三个人,他们对我说:“我们小兄弟在这里住店,被你们吓到了,找你们经理谈谈,说说这事怎么办。”后来姚秀丽就把值班的姓班的经理叫了出来,那些人中有一个人说:“我们的兄弟到你们这里来住,让你们吓坏了,你看这事怎么办吧!”班经理说:这事好办,不行就把钱退给你们,再给你们200元钱带兄弟们吃饭去,但对方不同意,后来我叫孙经理来了,对他们进行劝说,仍然解决不了,当时客人比较多,所以孙经理就把他们叫到客房去谈这事,以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对方来的这几个人态度特别不好,特别蛮横,他们的人到我们这里来住宿,我们是按规定收费的,对方没有动手。  2、证人姚秀丽证言证实:我是今天凌晨2时30分接的前台班,大约在凌晨5时许,有一个男的从房间里出来,拿了一个包放在宾馆大厅的门边,然后就出了宾馆,大约过了3分钟左右,出门的那个男的带着3个男的回来了,其中一个男的对我和一个姓李的女前台服务员说:“我们小兄弟在你们这住了一宿店,让你们给吓着了,叫你们经理出来,说说这事怎么办?”当时他们的口气很硬,我就去叫昨夜值班的一个姓班的经理到大堂来,那个开始说话的男的对班经理说:“我们小兄弟在你这住店给吓着了,不住还强迫住,你说怎么办。”班经理说:“也没强迫他住,还便宜了,说好120元住下,他也同意了。”那男的说:“反正现在是给吓着了,你能不能作主,不成就找你们老板!”姓班的经理继续解释,那个男的就开始打电话说:“我们一个小兄弟被这里的一个宾馆给吓到了,我们在跟他们谈,你们等我电话,不成你们就过来。”他挂了电话,还要找我们老板,还说我们是黑店,后来有一个服务员就把我们老板叫出来了,老板问清情况后就说把住店的钱退给他们,他们不要,老板说给他们200元钱,他们还是不要,这时退房的人多了,老板怕影响不好,就开了105房间让他们进屋谈,后来的事我就不清楚了。  3、证人姚秀娟证言证实:20XX年3月13日23时许,我和我们经理班尚海在天宝鑫元宾馆二层登记室上班,有一个男的进了登记室,我给他登记时他说身份证在朋友那里,一会儿送过来,我就先登记了他的姓名地址,我们班经理问他住什么房,他说要住60元人民币一夜的,班经理说60元一间的普通间住满了,只剩下120元一间的标准间了,问他住不住,这个人同意了,交了120元钱,拿了房卡签了字就走了,后来我于20XX年3月14日2时30分左右下班了,我就回宿舍睡觉了,大约6时许,我起来下到一楼,发现宾馆一楼走廊有4个男的来回走,一边骂一边喊,让宾馆的负责人出来,后来班经理从楼上下来,把这几个人带到了105房间,后来我就干自己的事去了,别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4、证人班尚海证言证实:20XX年3月13日23时许,我正上夜班,来了一位客人到前台登记,要住60元一间的房间,我告诉他没有60元一间的房间了,有120元一间的标准间,他说行,于是由服务员给他登记,但在登记时他没有身份证,他说他的身份证在朋友那里,一会儿送过来,这样服务员就给他登记了,他说他叫张韦,也是山东德州人,后来张韦交了120元钱给我,我给他开了一张收据,他登记的房间号是B209号,登记之后张韦就去房间了,什么事情也没发生,张韦以前没来过我们这里,因为我们这里刚开业没几天,张韦是那些在西客站揽客的人员送过来的,是谁送来的我不清楚,送过来的客人住下以后,我给揽客的人每人提成5-10元,张韦是坐我们宾馆揽客的面包车过来的。到了3月14日5时10分许,前台的服务员打电话告诉我说前台来了三个人要谈点事,这样我就下来了,我到了服务台看见张韦和另外两名男子坐在前台外边的沙发上,这时前台有两名服务员,一个是姚秀娟,一个是李树荣。我就走过去问张韦:“先生,你有事吗?”张韦说:“昨天晚上我住这里,你吓坏我了。”我说:“你住的好好的,怎么吓坏你了?”这时另外两个人就开始骂骂咧咧的,其中一个人说:“我兄弟要住60元的房间,你怎么让他住120元的?”我解释说:“大哥,他来时我这里没有60元的房间了,我让他住标准间收他120元钱,也没多收他钱,他也同意了,并且也在收据上签字了。”这人又说:“你他妈的,你让多收钱的,把我兄弟给吓坏了,得给我兄弟看病去!”另一个男的说:“这事找经理!”我说:“别找经理了,经理都休息了,你们要是觉得不合适,我把钱退给你们!”说完,我从前台姚秀娟那里拿了200元人民币给他们,他们说:“你打发要饭的的呢!”我这么做是因为我要退给张韦120元,但他们不干,我就想退给他们200元钱抹平这事,就在我给张韦他们200元钱时,我们孙经理也下来了,并劝说这事,让我把钱退给他们,他们不干,还骂我们孙经理,因为他们三个人在前台骂骂咧咧的,孙经理就说:“别在这里说了,咱们到房间去说吧!”这样我就带他们三个人到了105号房间,我们给他们赔礼道歉,他们不干,说把人吓坏了,要求给看病,孙经理说这不合乎道理,我就说:“你们俩大哥也来了,你们看这事怎么办?”他们就说要1万元人民币,孙经理说:“你们这不是讹人吗?这不是成心敲诈吗?”后来这俩人就开始与我们谈价钱,他们说如果1万元多的话,就给5000元得了,我们仍然不同意,孙经理让他们报警,他们说:“我们不报警,要报你们报吧!反正我们兄弟来的也不少。”后来我和孙经理从105号房间出来了,我们在楼道里商量这事,接着楼道里又来了十几个人,他们来了以后就踹房间的门,孙经理急了不让他们踹门,他们把105号房间的门打开了,还打开了别的房间的门,具体打开了几间房我说不好,当时现场特别乱。这十几个人是我们在105号房间谈价钱时他们打电话叫来的,记不清是谁打的电话了,在这十几个人来时,其中一个高个子的人大声骂人,并说:“谁欺负我兄弟了?”孙经理就跟他解释这件事,并把他带到了105号房间,这人也被派出所带来了,还从这人身上搜出了一把刀。后来我、孙经理、还有这些人先到了105号房间,其中有一个穿黑色上衣的人说:“再开一间房,弟兄们都困了。”于是他们自己打开了106号房间,有一部分人去了106房间,105号房间剩下我们几个人又开始谈价钱,后来有一个人说:“别废话了,一句价,拿3000元钱,拿完钱我还上班呢!”我说3000元太多,他说你们先商量商量吧,于是我和孙经理又出了105号房间,后来我和孙经理商量给他们1000元钱,我们就回到105号房间对他们说给他们1000元,他们说给2000元钱,宾馆一天流水也不少,拿2000元钱不算什么,我和孙经理就又出来了,我们看没办法,就打电话报警了,民警来了之后这些人还向我要2000元钱。  5、证人刘爱萍证言证实:我是天宝鑫元宾馆的服务员,负责从西客站南广场揽客拉到宾馆,20XX年3月13日22时许,我在候车室的通道内揽客,看见有一名男子拿着一个手提箱,我问他住不住店,他说天都快亮了,住什么店啊,我说刚10点多,怎么就快亮了,他说住店多少钱,我说看你住什么样的,有20元的、30元的,他说乱不乱啊,我说我们是刚开业的宾馆,你要是怕乱就住单间吧,他说多少钱,我说有60元的、80元的,标准间有120元的,你就住一个60元的吧,他说行,我就把他带到了我们宾馆的汽车上了,后来发生什么事我就不知道了。  6、证人姜思刚证言证实:20XX年3月14日凌晨左右,我正在方庄的伊人网吧上网,这时小青到网吧来找我,被抓之后我才知道他大名叫张英杰,他让我和他出去一趟,我问他干什么去,他说西客站那边有个黑店,咱们去黑点钱去,我一听就同意了,当时张磊、地主、小三也在场,小青让他们也跟着去,到了凌晨3、4点钟,小青又叫了3个人,这些人我不认识,然后我们八个人打了两辆出租车先去了双庙,在那里接了一个人,然后就一起去了西客站,到了之后,小青带着我们到地下候车室呆着,大约过了1个多小时,小青接了一个电话,然后就带我们上去了,这时有两个人来接我们,其中有一个穿黑皮夹克的,我们就跟着他们到了一个小区门口呆了一会儿,接着小青和穿黑皮夹克的男子就带我们进了一家旅馆,在一间客房里,有4、5个男的正在谈着要钱的事,这时穿黑皮夹克的男子就给我们在对面开了一间房,让我们在那呆着,我们就在屋里看了一会儿电视,上午9、10点钟,警察来把我们抓了。我们去旅馆时小青说他哥们在西客站附近被一个旅馆黑了,让我们过去帮忙,去黑旅馆点钱,所以我们就去了,说白了就是黑吃黑,我们这拨人只是去站脚助威,充个数,摆摆场,吓唬对方,具体要钱的人是另一拨人,我不认识他们,如果黑到钱,小青会分给我点钱,但这次没谈成,没分我钱,我没带什么东西去宾馆。今年2月底的时候,具体日子记不清了,小青带着我、张磊来到右安门附近的一个旅馆,当时还有一、二十人也过来了,我不认识他们,我们黑这个店的钱,还是那个手段,我也是站脚助威,但后来没要成,我们就跑了。  7、证人程可心证言证实:20XX年3月14日凌晨左右,我正在暂住地睡觉,我同屋住的张世彬接了个电话,是秋子打来的,让我们4点多出去一趟,彬子又到隔壁屋叫高座峰,让他跟我们一起去,大约到了凌晨4点多,我们三个人就下了楼,我们打了一辆黑车,在小区门口又接了张庞利,然后张世彬让司机往西开,他在车里对我们说:“张韦在西客站附近住了个黑店,咱们过去弄点钱花。”大约早上5点,我们就到了西客站一个环岛附近,张世彬、高座峰下车找一个叫秋子的人,我没下车,过了一会儿,我们就开车找旅馆,找了半天,后来在一个小区里找到了那个叫天宝鑫元的宾馆,秋子让我们进去,他和高座峰去接小青,于是我们就进了宾馆,此时张韦在宾馆门口等着我们呢,他跟我们说旅馆多收他钱了,还骂他,我们先去了服务台,让服务员叫他们老板出来,过了一会儿,先出来一个胖子,问我们怎么回事,张世彬就说他们是黑店,多要钱还骂人,这个胖子就跟我们赔礼,承认错误,愿意把钱退给张韦,张世彬不同意,就在这时,又出来一个男的,自称是老板,把我们带到了一层105房间面谈,张世彬说这事只赔礼不成,必须有个说法,这个老板就说罚他们员工一个月工钱,赔我们1000元钱,张世彬一听就说这个数不行,于是老板就问张世彬到底要多少钱,张世彬说少于1万元钱不行,我和张韦也在旁边帮腔,催他们给钱,旅馆老板嫌钱多,说给不了这么多钱,就这样又和张世彬谈了很长时间,张世彬说钱就得给这么多,能解决就解决,后来旅馆的人又找了一个叫“庄哥”的男子跟我们谈,还是说给我们1000元,张世彬说不成,又谈了一会儿,庄哥和旅馆的两个人就出去了,我在门口听见他们谈话,好像要找人来,我就赶忙告诉张世彬,张世彬就用我的电话给高座峰他们打了个电话,让他们赶快过来,对方叫人了,这时对方三个人又进屋了,还是坚持给1000元,张世彬就说你们拿5000元吧,不能再少了,过了一会儿,高座峰、小青他们就赶到了,屋里人多,老板又在对面开了间房,小青带着人去那屋了,我们几个人还有高座峰继续跟老板谈,但还是谈不成,老板就出去了,我们就在屋里呆着,后来张世彬出去找老板了,我们就在屋里睡了,后来上午9、10点钟我们就被警察抓了。我们这次去旅馆的目的就是想向旅馆要钱,这些都是事先安排好的,就是故意让张韦来住店,然后说旅馆宰客又骂人,我们来讨个说法,借此敲诈旅馆的钱,这事应该是秋子提出来的,他安排好了,通知张世彬带我们来找旅馆要钱,具体情况我就不清楚了。张世彬开始提出要1万元,但旅馆只同意给1千元,僵持了半天,张世彬又降到5千元,最后,旅馆也没给我们钱,高座峰、小青等人也是去要钱的,去之前都知道,我们被抓时,警察从张庞利身上搜出一把刀,开始我不知道他带刀了,我们这么多人去站脚助威,让旅馆害怕,如果敲到钱了,他们会分我点钱。在今年2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当时有我、高座峰、小青、还有小青带的人在丰台右安门一个旅馆用同样的手段打算敲诈旅馆的钱,但是警察来了,我们就都跑了。我们这么做是想挣点钱花。  8、证人张英杰证言证实:今年3月14日凌晨大约2点多钟,我在暂住地接到龙秋的电话,他让我给他找几个人,一会儿出去一趟,他在电话里没说什么事,我放下电话,就去方庄桥下的伊人网吧里找到正在那里玩的“地主”、“小刚”、“小强”、“小舫”、“小三”、张磊、姜思刚这7个人,让他们和我出去一趟,他们都同意了,大约到了3点,龙秋又给我打电话,问我人找到没有,我说找到了,他约我在双庙附近见面,于是我就带着人打车到了那边,当时龙秋已经到了,他带了三个人还有一辆车,我就上了他的车,在车里龙秋告诉我说到西客站附近找个旅馆要点钱花,然后他就带着我们去了西客站,到了之后,龙秋让我带着人到候车室等着去了,我就带着人到候车室休息去了,大约到了5点钟左右,龙秋给我打来电话,让我带人出来,我们出来时看见有一个叫高座峰的人和龙秋在一起,然后龙秋就带着我们到了一个小区门口呆着,呆到早上7点多钟,龙秋让我跟着高座峰去旅馆看看,我就带人跟高座峰过去了,我们先到了旅馆一个房间,屋里有3、4个人,我不认识,他们正跟旅馆的人谈钱的事,屋里人多,高座峰就在对面给我们开了间房,让我和我带的人在屋里呆着看电视,等着,于是我们就在屋里呆着,到了早上9点多钟,除“小刚”、“小强”、“小舫”三人走了,剩下我们5个人都被警察抓了。这次事是龙秋让我们跟着要钱,我们就去了,这个旅馆的名字我没记住,这全是龙秋一手安排的,他就是事先安排好一个人住店,然后借宰客挨骂为由,敲旅馆的钱,具体他怎么安排的我不清楚,龙秋纠集我们这么多人就是为了要钱,因为人多势众,好要钱,我们就是站脚助威,如果要到钱,龙秋会分给我们点钱,我去的时候身上没带刀,其他人带没带我不清楚,这次向旅馆要多少钱龙秋没跟我说,我不知道。在今年2月底的一天,龙秋又让我找几个人到丰台右安门附近的一个旅馆,还是以住店被黑为理由向旅馆要钱,当时不是我谈的,要多少钱我不清楚,后来警察来了我们就跑了,这次没要成钱。我们这么做就是想挣点钱花。  9、证人康和平证言证实:今年3月14日凌晨左右,我和张学磊、张峰、姜思刚、小强、阿新几个人在丰台方庄伊人网吧玩网络游戏,这时有一个叫张英杰的人到网吧找我们,他外号叫小青,他跟我们说他有一个朋友在六里桥一个旅馆住宿被旅馆黑了,让我们一会儿跟他出去帮个忙,我们就同意了,大约到了凌晨4点多钟,张英杰就带我们出来了,一共8个人,打了两辆出租车,张英杰先带我们到了双庙接了一个人,然后这个人就带我们去了西客站南广场,到了之后,张英杰先带我们到地下候车室呆着,呆了大约1个小时左右,张英杰接了个电话,然后就带我们出去了,出来后,我们看见在双庙接的那个男的和另外一个我不认识的男子在一起,让我们跟着走,我们就又打车到了一个小区门口,然后下车就跟张英杰进了一个旅馆,在一层的一个房间里,我看见有4、5个男的正在和旅馆的人谈要钱的事,他们的人在对面给我们开了一间房,我们就到屋里呆着,后来我就睡着了,大约在上午9、10点钟时,警察就来把我们抓了。张英杰当时说他一个哥们住店时被旅馆黑了,让我们跟他去帮个忙,帮他站脚助威,充个数,我们人多势众,可以让旅馆害怕,吓唬他们,如果要钱成功,会分给我们点钱,我们不能白干,我们都是听张英杰安排,在屋里睡觉就是等着旅馆给钱。今年2月底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我和张英杰、姜思刚等10多人来到右安门一个叫曙光旅馆的地方,向旅馆要钱,我还是站脚助威,后来旅馆报警了,钱也没要成,我们就跑了。我们这么做就是想挣点钱花。  10、证人张志魁证言证实:今年3月14日凌晨,我正在暂住地睡觉,有一个叫张英杰的人给我打电话,让我到伊人网吧去找他,我就起床去了网吧,我当时迷迷糊糊,也不知是几点,我到了网吧后,张英杰对我说他有点事,让我一会儿跟他出去一趟,我同意了,然后我就留在网吧玩,到了凌晨三、四点钟,张英杰就让我跟他出去,我看到他还叫了6个人,当中我认识“地主”和“小刚”,其他人我不认识了,张英杰打了两辆出租车拉我们走了,先到了一个地方,那地方叫什么我不知道,张英杰下了车,上了旁边停着的另一辆车,我们后面的车就跟着白车走了,后来就到了西客站,张英杰带我们下了车到地下候车室呆着,呆了大约一个钟头,张英杰又带我们出来了,又打了两辆车,那辆白车又来了,我们就跟着到了一个小区门口,张英杰和一个我不认识的人就带着我们进了小区里一个旅馆,我们跟着进去了,在一间屋子里,我看到有几个人正在说话,好像说怎么解决,这时带我们进来的人就在对面给我们开了间房,让我们在屋里呆着,我进屋后就睡觉了,大约在上午9、10点钟时,我们就被警察抓了。开始张英杰只跟我说出去办点事,没具体说去干什么,等到了旅馆后,张英杰告诉我他的一个哥们住店时被旅馆黑了,叫我们来是为了帮忙铲事,其实我们就是站脚助威,充个人数,摆摆场子,具体怎么要钱是他们的事,我不管,要多少钱我也不知道,当时是张英杰让我们去睡觉的,估计是等解决问题,我们跟着去就是想挣点钱花,不能白去,我去的时候手里没拿东西,其他人拿没拿我不知道。  11、证人张学磊证言证实:今年3月14日凌晨时分,我来到丰台方庄桥旁边的一个网吧上网,那个网吧叫什么我记不清了,大约2、3点钟时,有一个叫小青的人来找到我,他问我有时间吗,我说有,他就把我叫到一边,我看到那里还有四个男的,这四个人中有一个叫姜思刚,其他人我不认识,张英杰对我们说,他有一个哥们住店被人黑了,让我们和他一块儿去,能拿到钱就分给我们一些,我们几个都同意了,张英杰说完让我们在网吧等他,他又出去了,大约到了凌晨3点半左右,张英杰又回到网吧,他又找了3个人,那三个人我也不认识,我们一共8个人,打了两辆出租车,在张英杰的带领下出发了,张英杰先带我们到了双庙,在那停着一辆银色车,张英杰就下了车上了那辆车,那辆车上的人没下来,我不知道车里有谁,呆了一会儿,我们这两辆车就跟着那辆车走了,大约凌晨5点左右,我们到了西客站北广场,到了之后张英杰就带着我们在西客站地下候车室呆着,待到大约早上7点多钟,张英杰接了个电话,然后就带着我们出来了,我又看见那辆银色车,我们几个人又打了两辆车跟着那银色车走了,我们到了一个小区门口,小区名字我不知道,我们在那里又呆了一会儿,张英杰就让我们下了车,这时还有一个男的和张英杰在一起,他俩带着我们进了一个旅馆,我看见有一个屋里有四、五个男的,带我们进来的那个男的就在那屋对面给我们开了间房,让张英杰带我们进去睡觉,我们就进屋呆着,后来我困了就睡了,大约早上9、10点钟,我们就在那屋里被警察抓了。我们听张英杰说他一个哥们住店时被店里人黑了,带我们去是找旅馆要钱的,具体怎么被黑的我不知道,张英杰也没告诉我们向旅馆要多少钱,我们去就是摆摆场子,站脚助威,撑个门面,让对方害怕,我们都听张英杰安排。我去的时候手里没拿家伙,其他人拿没拿我不知道,我跟着去就是想挣点钱花。  12、相关书证有北京曙光宾馆右安门分店出具的住宿登记表,北京天宝鑫元宾馆出具的住宿登记表在案为证。  13、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证实抓获上述被告人的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世彬、张韦、高座峰、张庞利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张世彬、张韦、张庞利参与数额较大,被告人高座峰参与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张世彬等人的犯罪数额,本院认为应以其与被害人讨价还价后索要的数额认定。被告人张世彬、张韦、高座峰、张庞利伙同他人,公开以暴力、威胁、滋扰为主要手段,对公众形成心里强制,以获取不法利益,其为害一方,形成了恶势力,本院在对上述被告人进行处罚时,充分考虑了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情节,分别予以量刑。关于被告人辩解称第一起只收到人民币4500元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害人在案发后及时报案,有证人证言予以印证,且有相关书证在案为证,本院对被告人的辩解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张世彬、张韦、高座峰、张庞利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被告人张庞利在案发后将赃款全部退赔,且本案具有未遂情节,本院对上述被告人张世彬、张韦、张庞利均予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高座峰减轻处罚。根据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世彬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3月14日起至20XX年3月13日止)。  二、被告人张韦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3月14日起至20XX年3月13日止)。  三、被告人高座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3月14日起至20XX年3月13日止)。  四、被告人张庞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3月14日起至20XX年3月13日止)。  五、已向被告人张庞利追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返还被害人袁庆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云 强             人民陪审员       殷一弘             人民陪审员       吴国洋            二○○六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书 记 员       郑 欣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