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好学教育武汉监理工程师考试考点精选合同管理1资料仅供参考 监理工程师考试考点精选合同管理1 (好学教育武汉)导读:好学教育监理工程师网校依据最新的考试信息,为您提供监理工程师考试热点, 监理工程师考试考点精选,供广大考生复习。好学教育祝大家顺利经过监理工程师考试!一、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建筑工程一切险1.概述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建设工程一切险往往还加保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凡在工程期间的保险有效期内因在工地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
2、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因此,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应当由发包人投保建设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则范围较宽,所有在工程进行期间,对该项工程承担一定风险的有关各方(即具有可保利益的各方),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不止一家,则各家接受赔偿的权利以不超过其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被保险人能够包括:(1)业主或工程所有人;(2)承包人或者分包人;(3) 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它专业顾问。3.责任范围保险人对下列原因
3、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1)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它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2)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4.除外责任(学员应理解或记住除外责任的全部内容)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仅指建筑工程一切险物质损失部分,不包括第三者责任险):(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
4、变化或其它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它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
5、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的部分。5.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建筑工程一切险如果加保第三者责任险,则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1)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2)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它费用。6.赔偿金额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
6、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7.保险期限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以先发生者为准,但不早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开始时间。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义务的期限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终止日。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建筑工程一切险掌握部分:一、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一)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一定的社会关系在相应的法律规范的调整下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实
7、质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法律关系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关系。(二)合同法律关系主体1.自然人2.法人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其它组织法人以外的其它组织也能够成为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体、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这些组织应当是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它组织与法人相比,其复杂性在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较为复杂。(三)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8、所共同指向的对象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能够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特定物与种类物等。2.行为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智力成果是经过人的智力活动所创造出的精神成果,包括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及在特定情况下的公知技术。(四)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权利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按照合同的约定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某种行为。2.义务义务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二、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一)法律事实的概念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就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二)行为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行为还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另外,行政行为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以及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等,也是一种法律事实,也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三)事件事件是指不以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这些客观事件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控制的。事件可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