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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XX中燃施合字( 20XX) XXX号
工程施工合同
( 包干价工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发包人( 甲方) :
承包人( 乙方) :
承包人施工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编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 承、 发包双方遵循平等、 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写具体位置)
承包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与本工程造价相关的预算明细表( 或招投标文件) 、 施工图纸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预算明细表( 或招投标文件) 、 施工图纸中包含的内容均为承包范围)
1.2 承包方式:
1.2.1承包人承包本工程所有的: ( ) 施工、 ( ) 主材、 ( ) 辅材, 其它:
。 【在( ) 内选择”√”或”×”, 本方法适用于合同中各选择项】
1.2.2 按国家规定由承包人缴纳的各种税收已包含在本工程合同价款内。
1.2.3 本工程除涉及设计变更和按照发包人规定程序办理的工程签证外, 总价、 单价均以合同价款为准, 一次包定, 结算时按1.5条约定的合同价款办理。
1.3 工期:
( 1) 开工日期: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2) 竣工日期: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总日历工期天数: ______天。
1.4 质量等级: 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验收, 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1.5 合同( 包干总价或包干单价表) 价款: 人 民 币: ____ __ 元,
大 写: 元。
1.5.1 合同工程造价按下列规定计算: 根据施工图及工程量确认书进行调整计算;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项目, 按合同已有的单价或总价予以调整。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 能够参照合同类似的单价或总价进行调整。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 按照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和发布的价格信息, 依据工程变更签证, 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 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第二条: 图纸
2.1 发包人于合同签订后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 套( 包括竣工图使用的 套) 。承包人需要追加图纸份数的, 发包人可代为复制, 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三条: 发包人代表
3.1 发包人代表姓名: ____________; 职务: ____________;
3.2 发包人代表的指令、 通知等书面文件由其本人签字后, 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代表, 承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第四条: 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
4.1 本工程发包人委托 _对本工程实施施工监理。
4.2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____________; 职务: ____________。
4.3 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对工程进度、 质量、 投资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 跟踪和监督合同履行情况; 协助解决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争端和索赔; 对工程质量进行监测, 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及设备进行验收, 协助发包人代表核实工程量计量并在支付凭证上签字; 独立、 公正、 有效的对工程施工实施全面监理。
4.4 非经发包人代表书面同意, 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无权解除本合同中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4.5 总监理工程师易人, 发包人代表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同时通知承包人, 后任继续履行发包人赋予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承包人代表
5.1 承包人代表姓名: ____________; 职务: ____________。
5.2 承包人依据合同提出的要求、 请求和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代表签字后送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5.3 承包人代表按发包人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或施工方案) 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 要求组织施工。
5.4 承包人代表易人, 承包人应于易人前7日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代表书面同意后方可易人, 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索赔。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按本工程合同约定的内容, 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6.1 工程开工前, 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
6.2工程开工前,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水、 电等接驳点; 施工所用水、 电费等由承包人自理;
6.3 负责本工程涉及的市政配套部门及当地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6.4 协调施工场地内交叉作业及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6.5 办理施工所需的审批手续;
6.6 工程开工前, 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 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第七条: 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7.1 负责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或行业的标准、 发包人的要求组织施工, 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否则承包人须承担违约责任;
7.2 向发包人代表提供施工组织设计、 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7.3在由承包人施工的施工场地内, 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 看守、 围栏和警卫。承包人在施工中造成的一切工程、 财产和人身伤害, 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相关的费用;
7.4 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 施工噪音、 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 办理有关手续, 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行政处罚及有关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7.5 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 承担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等;
7.6 在施工中保护好相关的建筑物结构和相应管线、 设备、 古树名木等, 若有损坏须承担相应责任;
7.7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验收之前, 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 保护期间发生损坏, 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由于承包人不履行上述义务, 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 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7.8承包人应使用发包人提供的竣工资料表格格式( 特别要求的除外) 。
7.9承担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要求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
承包人在合同签订生效后 七 日内, 将施工组织设计( 或施工方案、 包括详细的进度计划) 提交总监理工程师审核, 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后 七 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必须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对进度的检查、 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计划不符时, 承包人应按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要求提出赶工和施工安全的措施, 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工期顺延
9.1 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拖延, 经发包人代表书面确认, 工期能够相应顺延:
9.1.1 由于设计变更和按照发包人规定程序办理工程签证, 引起施工程序变化;
9.1.2 非承包人原因, 一周内停电、 停水造成停工累计超过二十四小时;
9.1.3 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期限落实施工场地;
9.1.4 由于战争、 动乱或其它不可抗力造成的爆炸、 火灾、 水灾等; 其它不可抗力的约定见本合同第二十四条;
9.2 上述情况发生后七天内, 承包人就延误的内容, 向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代表提出书面报告, 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的书面报告后两天内进行审核; 承包人就延误的内容, 未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代表提出书面报告的以及发包人代表审核后不符合9.1规定的, 工期不予顺延。
9.3 除上述原因以外造成的工期拖延,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每延期一天, 由承包人付给发包人违约金 1000元, 违约金不超过本合同工程结算总金额的 20 %。
第十条: 工程质量
10.1 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的 合格 标准, 对于有管道焊接工程, 钢管焊接一次合格率、 PE管焊接一次合格率为95%以上, 强度实验、 严密性实验一次检查合格率为100%,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工程质量达不到质量监管考核指标和本条约定的质量要求的,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 1000元/次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或者对承包人作其它处理, 且承包人应承担因质量问题导致返工的所有费用。
10.2 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 标准和设计要求的, 属于质量不合格, 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停工和返工, 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工期不予顺延。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包人应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0.3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 按照本合同二十一条执行。
第十一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1.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条件, 承包人先进行自检, 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 发包人代表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 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 验收合格, 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 发包人代表和其它指定验收人员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 其中验收记录应附相应的图片和有关影像资料等) , 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 承包人在发包人代表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1.2 承包人在对隐蔽工程进行隐蔽施工前, 未按规定书面通知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 发包人代表检查验收, 或未经验收签字, 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则承包人违约, 发包人代表有权要求重新检验, 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无论发包人代表是否参加验收, 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 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 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
第十二条: 合同价款之调整
12.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合同价款可作调整:
12.1.1符合本合同14.4条规定程序办理的工程签证;
12.1.2经发包人代表书面确认的设计变更。
12.2 调整的计价依据: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项目, 按合同已有的单价或总价予以调整。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 能够参照合同类似的单价或总价进行调整。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 按照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和发布的价格信息, 依据工程变更签证, 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 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计费费率和材料价格按发包人审核合同包干价的材料单价和计价费率执行。
第十三条: 工程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 发包人付给承包人合同价款 %预付款, 计人民币( 大写) 元( ¥ 元) 。
第十四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14.1 承包人于每月二十五日前向总监理工程师递交已完工程量报表, 发包人收到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报表后21天内按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 如有异议, 则退回承包人重报, 时间另计。承包人为工程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14.2发包人代表对承包人超出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的工程量, 不予计量。
14.3 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的工程量, 不计入工程量统计范围。
14.4 发包人对工程签证有如下要求, 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遵照执行:
14.4.1 估算签证费用在2万元以下的工程签证:
凡2万元以下的工程签证, 必须由承包人驻工地代表、 发包人代表及其预算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在现场共同核实, 并收集影像资料, 只对合同包干价外、 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进行认可签证, 经发包人代表签审后报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审核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生效。
14.4.2 估算签证费用在2万元及2万元以上工程签证:
凡2万元及2万元以上的工程签证, 首先必须向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审核机构提出技术方案申请和增加工程量费用申请, 待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审核机构批准后, 方可生效。
14.4.3 签证资料存在未附影像图片、 复印件、 签审手续不全、 无公章、 签证工程发生后超过5个工作日报审等情形之一的, 结算时一律不予认可。
第十五条: 工程款支付
15.1 发包人根据核实确认的工程量, 并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的款额, 经发包人审核完毕并办理付款审批手续后, 21 个工作日内支付审核工程进度款总额的
80%( 如有预付款, 发包人按工程进度比例回扣) , 但必须以完成对应工程报验( 工程资料) 作为附加条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工程竣工结( 决) 算报告审核完毕后90日内, 拨付工程结算总价款至95%, 留5%的工程款作为工程保修金。
15.2 承包人在每次收款时应及时提供等额的 发票给发包人, 对承包人任何一次不及时提供有效发票的行为, 发包人均有权拒付工程款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发包人供应设备和材料
16.1 发包人按照设计、 施工需要供应设备和材料( 见合同附件1《发包人提供设备材料一览表》) , 该设备和材料存放于发包人仓库内, 由承包人按照审批的工程用料计划前去领用, 因此而发生的运输费和保管费已含在合同总价, 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相应费用。设备和材料出库后发生损坏或丢失, 由承包人负责赔偿丢失损坏的材料设备和由此引起工程延期而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七条: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7.1 承包人按照设计、 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 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 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 发包人代表共同验收。对与设计、 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 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 发包人代表有权禁止使用。承包人按要求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 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耽误的工期不予延长。发包人代表未能按时到场验收, 以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规范、 设计和样品要求, 承包人仍应拆除、 修复及重新采购, 并承担发生的费用, 但由此延误的工期可相应顺延。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
18.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承包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 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供完整竣工资料一套和竣工验收报告, 发包人代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 对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后 七 日内由发包人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验收, 并在验收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验收结论( 包括工程评价和提出整改意见) , 承包人按要求整改, 并承担费用。
18.2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七日内,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 套( 含竣工前提交的一套) 。
18.3 因特殊原因, 部分工程或部位须甩项竣工时, 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 明确各方责任。
第十九条: 竣工结算
19.1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批准后,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交工验收后 十五 日内向发包人代表提出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 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发包人代表收到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后56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或提出审核意见, 如果发包人认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不完整, 能够书面要求承包人补齐, 审核时限从补齐之日重新计算。发包人在竣工结算审核完毕后90日内支付承包人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5%, 余5%作为本工程的保修款。
第二十条: 保修
20.1 保修责任范围: 除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人为损坏外, 凡属承包人施工范围各部位、 部件、 整体或单体、 整件或单件的损坏、 脱落、 变质、 丢失、 开裂等, 均属承包人保修责任范围。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 承包人确保本工程的质量。因工程质量问题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 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2 保修内容包括: 合同条款( 含补充合同条款) 所包含的工程项目、 设计变更或修改、 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 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
20.3 保修期: 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条款执行, 保修期为2年, 如保修期少于国家或行业强制标准或规范要求的, 应当遵照有关标准或规范的规定。
20.4 保修费用: 从工程结算款中暂扣, 按工程结算总价款计算, 为工程结算总价款的5%。若发生的累计保修费超过暂扣的保修款总额, 超过部分仍由承包人支付。
20.5 保修期间, 若发现工程质量问题, 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2天内派人修理, 否则发包人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 其费用在保修费内扣除, 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支付。
20.6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 如燃气漏气等) , 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 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延迟到达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 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进行抢修, 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0.7保修期满后14日内, 由发包人组织保修工程验收, 保修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保修款结算。
第二十一条: 争议
21.1发包人、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 能够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不愿和解、 调解或者和解、 调解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应向发包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2 争议的解决不影响合同其它条款继续履行的, 承包人应当保持施工连续, 保护好已完工程。
21.3 在本合同项下工程开工之后, 承包人保证: 无论由于任何原因( 包括合法或不合法的理由) , 承包人和/或分包人和/或转包人的任何雇员( 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和/或任何工人( 没有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人员, 如农民工等) 不得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上访、 围攻和堵塞政府机关及建设单位、 罢工、 游行、 威胁跳楼等一切过激性行动, 一旦上述任何人员自行和/或被组织、 唆使采取任何一种或数种过激性行动, 从而造成任何不利社会影响的, 发包人有权无限期停止支付承包人所有一切款项, 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审定价款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低于人民币伍万元的, 则承包人应当直接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伍万元的违约金。
承包人因自己的行为导致第三人经过诉讼或以其它方式向发包人主张相关款项的, 承包人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 律师费、 诉讼费、 对第三人承担的费用等款项。
第二十二条: 违约
22.1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除支付应付而未付的工程款( 进度款) 外, 还应按照同期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应付而未付的工程款的利息。
22.2 承包人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 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 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支付合同价款 10 %的违约金给发包人, 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2.3 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工的, 按本合同9.3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延迟超过30天的,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包人除应支付违约金外, 还应承担发包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并向发包人移交全部工程资料。
第二十三条: 安全施工
23.1承包人应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劳动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 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责任与费用。
23.2承包人在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时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 承包人应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和防火措施, 确保建筑物内的财产和人员的安全, 并报发包人代表, 经发包人代表批准后实施。
23.3 在施工期间由于承包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而造成的任何安全问题和财产损失, 均由承包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不可抗力
24.1 不可抗力原因和因素的认定标准:
24.1.1烈度为 七 级以上的地震;
24.1.2 十 级以上持续一天的大风;
24.1.3持续降雨( 雪) 12小时且降雨( 雪) 量为100 mm以上的暴雨( 雪) ;
24.1.4连续两天超过39℃以上的高温天气。
24.2 上述不可抗力因素出现, 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发包人通报受灾情况, 在上述因素引起的损害终止后三日内向发包人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 修复的费用。若灾害呈间歇形式继续发生, 承包人应每隔三天向发包人报告一次灾害情况, 直至灾害结束。发包人应对灾情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
在签署合同前, 双方均已全面阅读了本合同, 并充分理解了合同全部条款的含义。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其它约定
26.1履约担保
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发包人提供金额为人民币 元的履约保证金或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银行履约保函作为担保, 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的担保期限为一年, 一年期届满但尚有工程未竣工验收的, 担保期限再延长一年, 双方同意提前终止担保期限的除外。承包人违约后, 发包人有权直接扣除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或通知提供担保的第三方银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6.2 配套要求
承包人应配备符合发包人的工程管理平台( 系统) 要求的软硬件设备, 并经过该平台( 系统) 进行工程建设业务的报批、 报验、 申请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六份, 由甲、 乙双方各持三份, 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 《发包人提供设备材料一览表》
附件2: 安全施工协议书
附件3: 本工程预算明细表和施工图纸
( 以下无正文) 。
签字盖章:
发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本合同的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的签订地点:
附件1: 发包人提供设备材料一览表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单位
备注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单位
备注
17
注: 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的实际数量和规格以实际签发的领料单为准。
签字盖章:
发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
本合同的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的签订地点:
附件2:
安全施工协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有关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要求,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时, 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 据此, 特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 承包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与承包的工程相对应的施工资质证书;
2、 有效的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3、 由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 近两年安全施工证明;
4、 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 包括负责人、 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 及特种作业人员获取证书情况;
5、 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 30人以上的承包单位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 设有二级机构的承包单位必须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 ;
6、 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 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 用具的配备;
7、 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及办法。
第二条: 本工程的安全目标是: 无人身死亡事故; 无人身群伤事故; 无重大火灾事故; 无设备重大损坏事故。
第三条: 本工程安全管理的方针和原则: 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遵循安全管理制度化、 人员行为规范化、 安全设施标准化、 物料堆放定置化的原则。
第四条: 承包人的行政负责人是其安全第一责任人, 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全责。
第五条: 承包人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1、 施工现场安全由承包人负责。
2、 严格执行国家、 行业及发包人有关安全的标准和规范、 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 包括《中燃集团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 服从发包人在安全施工、 文明施工方面的管理、 监督和指导。
3、 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 建立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单项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 经发包人审查后实施。
4、 承包人的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是经过安全技术培训, 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的; 所有作业人员中没有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的老、 弱、 病、 残人员。否则, 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有权要求上述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并离开施工现场。
5、 施工机械、 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是专业厂家生产并经检验合格产品, 符合检验周期。
6、 起重设备、 压力容器等设备的报装、 验收由承包人负责办理, 发包人协助。
7、 承包人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用具, 办理施工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
8、 承包人在现场设置各种安全标志及安全保护设施, 并要考虑与其它单位整体的协调性。
9、 施工现场严禁存在”三合一”( 办公、 仓库、 生活) 场所, 夜间现场值班人员应向发包人备案。
10、 凡由承包人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 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凡由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火灾和设备损坏等事故, 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发生的事故必须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 并按规定统计上报。
11、 严格按基建程序、 施工程序、 建设工程安全工作规程进行施工。
第六条: 发包人留存承包人工程总造价的1%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 每一次支付工程款时留存) 。发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证金100%; 发生重伤事故一人次扣除保证金30%; 发生重伤事故超过一人次时每增加一人次再扣除保证金20%。工程竣工后结算时返还。
第七条: 发包人发现施工中的不安全行为, 有权纠正或立即停止其工作; 施工中存在习惯性违章、 严重违章的,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每次承担1000元的违约金。
第八条: 本协议书一式六份, 双方各执三份, 在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同时签订, 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签字盖章:
发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 签字) :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 签字) :
本合同的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的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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