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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后勤集团财务管理暂行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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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后勤集团财务管理暂行制度 27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x大学后勤集团关于印发 <某大学后勤集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后勤集团各单位: <x大学后勤集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集团办公会讨论经过,现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南交通大学后勤集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财务 管理 办法 送:集团各位领导 发:集团各单位 后勤集团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印发西南交通大学后勤集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适应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和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后勤集团各经济实体(法人和非法人)财务行为,确保”事企分开,管理清楚,核算正确,权责分明”的事业与企业财务体系,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后勤集团合法经济权益,促进后勤集团发展,保证经济工作的有序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行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制定西南交通大学后勤集团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后勤集团及下属二级单位(包括:公司、中心、医院、幼儿园等)。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制度;正确处理后勤服务与学校的关系,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提供优质、高效的后勤服务;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做好财务收支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努力节约支出,提高经济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分析、研究各公司、中心财务工作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如实反映集团、二级单位财务状况;对集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统一领导 高度集中 逐级审批 分级核算 1、集团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高度集中、逐级审批、分级核算”的财经政策,即统一集团财务方针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财会业务领导;统一财会人员管理;统一集团资源调配;集中集团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优势;对二级单位(含法人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定额上交集团经济目标。 2、后勤集团财务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二级单位实行集团领导下的经理(主任)等负责制。以上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集团财务决策、重大经济活动的可行性论证由集团办公会议决定。 3、后勤集团设立财务部,在总经理领导下,统一管理集团各项日常财务会计工作。 4、集团财务部接受学校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对其财会业务的指导、监督、检查。 5、后勤集团各级财务一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集团财务由集团总经理审批(签字),或由总经理授权下的其它负责人审批制(签字)。 6、总经理或经理(主任)等因公出差等原因不能审批时,需在事前委托一名副总经理或副经理(副主任)等代理审批。 7、后勤集团财务账号统一在学校资金结算中心或所辖地就近银行开设资金结算基本账户一个。 8、对于法人实体(镜湖宾馆和劳动服务公司),独立设置财务,但每季度需向集团财务部上报会计报表 第三章 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 第六条 后勤集团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严格依照本制度办理财会业务。 第七条 后勤集团的各级领导必须保证财会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对忠于职守并做出显著成绩的财会人员应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于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严重违反有关法规的财会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和撤换。 第八条 后勤集团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财务机构负责人除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原则上还应具备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由集团根据相关程序办理,并经过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条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一般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负责人监交;财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由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派人监交。 第十一条 后勤集团财务部根据工作职责、工作量确定岗位人数。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根据需要实行定期轮换制。财会人员未经后勤集团聘任不得上岗。 第四章 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 1、财务机构必须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开展会计工作,必须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会计基础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①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 ②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③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财务机构、财会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它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如有外币业务,应按有关规定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四条 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记账原则根据事业和企业的性质分别采用如下方法: (1)事业性收入采用”收付实现制”。 (2)经营收入(企业)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制度分别采用如下: 1、公益性服务单位取得的事业性收入采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核算其收支,包括:水电经费、公益性事业经费、公费医疗费、其它服务性收入(如:幼儿园幼儿学杂费等)、其它非经营收入等。 适用单位:集团机关(含:办公室、财务部、人力资源及事业发展部)、幼儿园、医院、收发室、水电管理中心等。 2、非法人实体的经营收支参照企业(公司)会计制度进行独立核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包括:经营和非经营活动取得的所有收入。 适用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所有单位,如:饮食服务中心、驾运中心、物业管理中心、学生公寓中心、维修中心、通讯所、锅炉站、生活服务中心等 3、法人实体按相关行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如:驾校、修理厂、建筑工程队、天鉴实业公司及其它法人实体。 第十六条 财务机构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它会计资料要符合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不得随意销毁。实行会计电算化后,有关财会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财务部会计工作实行会计电算化 第十八条 会计监督 1、财务机构必须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记帐人员与经济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②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理、资金调度和其它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明确。 ③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④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明确。 2、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制度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五章 财经政策 第十九条 财经政策的制定与调整要以国家法规制度为依据,紧密结合后勤集团实际和发展的要求,做到既符合国家规定,又统一协调,努力促进后勤集团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条 后勤集团重大的或影响范围较广的财经政策,如(学生饮食价格、澡票价格等)收费政策、收入分配政策和财务开支规定等的制定与调整,应在集团领导的组织和协调下由各职能部门负责拟定,报集团、学校或物价部门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六章 收入和支出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收入 收入是资产的增加,它包括经营和非经营活动的所得。各单位的收入必须合法合理。收入的实现是以经营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完成工程来确定营业收入。 第二十二条 后勤集团与及学校其它部门之间的业务往来实行内部结算办法。后勤集团的有价票据实行统一管理,自制的结算票据凭证加盖后勤集团财务专用章,发给各服务中心使用。除有资格从税务部门取得发票的单位外,其它单位一律使用后勤集团财务规定的统一收据并按有关收费票据管理办法领取,任何部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不得自制票据;不得私自购买收款收据;更不能以白条代替收款收据。 第二十三条 后勤集团服务收费标准能够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在学校批准的范围内上下浮动,使用内部结算票据,服务(收费)价格不得包括税金。(根据财税[ ]25#<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有关精神中”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学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以及其它税费。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额及时入账,应在集团内核算的收入严禁在集团外核算,严禁截留、私分、坐支及公款私存;严禁私设”小金库”,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侵占、截留、隐匿各种应交收入或重复、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转资金,私存私放,不将资金纳入后勤集团或二级财务管理,不将收入列入后勤集团、二级单位会计帐内的行为,均属”小金库”行为。对此,后勤集团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支出 支出是后勤集团开展后勤服务,对外服务活动,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后勤服务成本、生产经营成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等),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各项支出必须真实、合法,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必须严格控制支出,认真审查支出的内容及金额,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有关二级单位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各项罚款、赞助、捐赠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它支出。 第七章 资金筹集 第二十七条 资本金按照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 第二十八条 后勤集团及所属二级单位(公司)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国家(学校)投资,吸引各方投资等方式筹集资本金。投资者可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企业(公司)投资。投资按集团规定执行(另定) 第二十九条 后勤集团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过资本金的差额、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以及捐赠的财产等,计入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按照规定,可转增资本金。 第三十条 后勤集团及下属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可依法享有经营权,在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不能够以任何方式抽回。下属公司如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必须先报后勤集团审批,再按规定办理。 第八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存货等。 第三十二条 后勤集团各部门必须严格现金管理办法,银行帐号统一设在后勤集团,全部银行帐号在学校结算中心开户,任何单位不准私自开立银行账户。 第三十三条 对现金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的现金管理制度,库存数额按银行核定的限额执行,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第三十四条 财务机构的银行账户必须按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只供本部门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第三十五条 银行账户的账号非因业务需要不得外泄。对各种空白票据、结算凭证和印章应指定专人保管。支票、财务专用章和有关出票人印章必须由两人分管。印鉴保管人不在时,由其委托她人保管。 第三十六条 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各级财务主管人必须每月不少于两次检查核对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银行对账单与银行日记账,每次检查情况要有书面记录。 第三十七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预付账款和待摊费用。预付账款按不同单位名称;或单位、个人姓名等设置明细账户。做到及时清理、结算,不准长期挂帐。 按国家规定法人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应计提”八项”准备,如:年末终了按”应收账款”年末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发生坏帐损失,冲减坏账准备金;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等。 法人实体可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每月按比例计提以下费用: 1、福利费计提3%; 2、职工教育经费1.5%; 3、工会经费2%。 公益服务和企业化管理单位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提取另定办法 福利费支出范围: 职工困难补助费、病人慰问费、劳保用品、集体活动费、企业编制人员医疗费、卫生费、独生子女等。 职工教育费支出范围: 职工继续教育经费、培训费、进修费等有关费用。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基层职工的教育和工会开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存货是指在生产经营及服务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备的物资,包括: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协作件及商品等。 第三十九条 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1、购入的,按照买价加运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和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2、自制的,按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3、委托加工的,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运杂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加工费等计价。 4、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5、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加企业(公司)负担的运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 第四十条 存货领用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应按期结转产品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并分析差异,评价采购部门的业绩。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周转使用的包装物材料等应按规定分次进行摊销。 第四十一条 仓储库必须建立健全严密的出入库制度和保管制度,每月报送一次库存报表。每月由分管会计同仓库管理人员对仓库物资进行一次实物盘点,并编制出库物资盘存表。对库存物资的盘盈、盘亏,仓库人员不能自行处理,应及时查明原因,由财务部门审核,报有关部门及负责人审批后处理。 第四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存货的采购、耗用等,应制定科学的存货库存定额,并不断降低存货库存定额,加速流动资金的周转。 第九章 固定资产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的耐用品、单位价值在 元以上,而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应划分经营性(计提折旧)与非经营性(不计提折旧)分别核算。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1、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购入价加运输、装卸、安装、调试、保险等费用计价,国外购入还包括进口税金。 2、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的实际净支出计价。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 4、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按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 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规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计价。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据计价,所发生的费用也应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无所附凭据的,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计价。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8、购置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后勤集团(公司)可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有偿转让、出租、变卖、抵押贷(借)款、对外投资。 第四十五条 学校原有的固定资产在资产评估登记之后,后勤集团财务要建立详细账目严格管理,落实相应的保值责任人和保值目标。对后勤集团内部因工作需要调用的固定资产要严格履行调拨手续,落实好新的保值责任人和保值目标。 后勤集团及下属二级单位对学校投入的固定资产不能进行转让、出租、变卖,当需要利用学校投入的资产进行抵押贷款、出租或对外投资时,必须经集团办公会讨论批准,必要时需报学校批准,各单位无权自行决定。 第四十六条 在建工程支出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或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在尚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支出,包括工程设备、材料等专用物资、预付工程价款、未完工程支出等。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提的折旧。 在建工程完工以前因试营业发生的营业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八条 企业(公司)的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的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未完工程支出。单项工程报废或毁损的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在投入使用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十九条 固定资产应按其类别,用途指定专职部门负责管理,建立卡片登记,财务部门负责所有固定资产的核算,年终决算前应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对于盘亏、丢失或由于意外毁损的固定资产,如果是由于使用人保管不善、操作不慎造成的,使用人应当按照净值,或参照市场价格照价赔偿;对于正常报损的固定资产,使用人应填写”固定资产报损单”,经集团批准后,由财务核销。 第五十条 后勤集团及下属二级单位,购入固定资产,需按照规定程序审批方可购入(具体规定另定)。 第五十一条 后勤集团法人实体可按规定计提折旧。非法人实体不计提折旧,但可按一定比例提取维修基金(办法另定)。 固定资产按制度应计提折旧费,如: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季节性停用、修理停用的设备;融资租入以及以经营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未使用、不需用的机器设备;以经营租赁形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以前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它固定资产。 第五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应采用平均年限法,即直线法或工作量法;电子检测设备、电子计算机以及经财政部批准的部份设备也可选用加速折旧法,即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第五十三条 固定资产应提折旧额一般按照固定资产的原值、预计残值率和分类年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的预计残值率为固定资产原值的3%-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下是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方法。 1、平均年限的计算方法: 1-预计残值率 a、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 b、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c、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2、工作量的计算方法: a、按照行驶里程计算折旧: 原值(1-预计残值率) 单位里程折旧额=——————————— 总行驶里程 b、按照工作小时计算折旧: 原值(1-预计残值率) 每工作小时折旧额=—————————— 总工作小时 c、按照台班计算折旧: 原值(1-预计残值率) 每台班折旧额=—————————— 总工作台班数 3、双倍余额递减法的计算方法: 2 a、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 b、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c、月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以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平均摊销。 4、年数总和法的计算方法: 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 a、年折旧率=—————————————×2×100% 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 b、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c、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五十四条 固定资产折旧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提。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 第五十五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收入或清理报废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与其账面净值(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的差额,以及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毁损、报废损失较大的,可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五十六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收入或清理报废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与其账面净值(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的差额,以及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毁损、报废损失较大的,可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五十七条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序号 固定资产类别 分 类 名 称 折旧年限 1 房屋、建筑物 办公用房(写字楼)、经营用房、住宿用房 30 生产用厂房、库房、食堂及其它辅助用房 20 受腐蚀生产用房、简易房 8 2 电器设备、办公家具、家具用具 空调、电视机、复印机、电冰箱、文字处理机、碎纸机、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6 3 电子计算机及附属设备、通讯设备 微型计算机、服务器、打印机、扫描仪、手机、传呼机、电话机等 4 4 交通运输设备 汽车、摩托车等 8 第十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它资产 第五十八条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专用名称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五十九条 无形资产按照取得的实际成本计价。其原则是: 1、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2、购入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3、自行开发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按开发过程中实际净支出计价。 4、接受捐赠,从境外引进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市场同类无形资产价格评估后,按评估价计价。 5、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 6、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第六十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1、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熟短的原则规定摊销。 2、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限,企业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摊销。 3、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按照不少于 的期限确定摊销。 第六十一条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计入其它销售收入(或业务收入)。 第六十二条 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的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下列费用不得列入开办费: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筹建期应当计入资产价值(工程成本)的利息支出等。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 年的期限分期摊销入管理费用。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期限内分期摊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 第六十三条 其它资产包括特准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 第十一章 对外投资 第六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企业(公司)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以购买股票、债券等其它方式向其它单位的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它投资。 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有价证券以及超过一年的其它投资。 第六十五条 后勤集团或下属二级单位应对任何一项投资都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考察、论证、分析比较,预测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并做出可行性报告,收益分析及投资回报预测报告等按集团相关规定经集团办公会议讨论经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章 利润及其分配 第六十六条 利润是企业在一定期间生产经营活动的成果,是收入与成本费用相抵后的差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 净利润=营业利润十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以前年度利润调整-所得税 第六十七条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能够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利润不足弥补的,能够在五年内用所得税前的利润延续弥补。延续五年未弥补的亏损,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第六十八条 法人实体的利润按照国家规定做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1、被没收财物损失,违反税法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 3、提取法定公积金10%。法定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可用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 4、提取公益金10%。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5、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企业化管理单位的利润分配另定办法。 第六十九条 下属有关单位在年终计算出应分配利润,应于年度终了十五日内上报集团,如逾期不报或人为隐含利润不报的,将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七十条 公益性服务单位结余,年终结余转入事业基金,归各结余单位使用。 第十三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评价 第七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有关二级单位应严格按照行业会计报表及企业财务制度要求,认真编制财务报表及编报说明,正确反映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七十二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利润实现及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财务报告前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说明的其它事项。 第七十三条 编制现金流量表的目的是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流出的信息,以便于报表使用者了解和评价企业获取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并据以预测企业未来现金流量。 第七十四条 有关二级单位总结和评价本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偿债能力指标、营运能力指标和盈利能力指标,具体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资本金利润率等。 第七十五条 有关二级单位于年度终了15日内进行年终财务决算,主要内容包括: 1、会计及保管共同对固定资产、库存材料进行永续盘存制,编制盘点表,对盘点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列入当年决算。 2、清理各种往来款,应在本年度内处理完毕,不能跨年结算,对确实无法清理的应由当事人写出书面说明,交财务部门作为决算依据。 3、分析各单位盈亏因素,编写财务分析报告。 4、应根据与集团签订的当年任务(经济目标责任)书及利润分配办法,由集团财务部计算核定上交集团利润,并按相应的规定对业绩优良者进行奖励。 第七十六条 纳入后勤集团财务部核算的二级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报表等,执行相关的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即: 1、事业性核算单位编制事业单位会计报表。 2、企业化管理单位编制企业会计报表。 以上报表必须向学校编制合并报表。 3、法人实体单独编制企业会计报表。 第十四章 附则 后勤集团财务管理办法未涉及的内容,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凡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者,按上级规定办理。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从 12月20日起 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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