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13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学籍,是指被本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正式录取的学历研究生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并经过注册,取得的学生身份或资格。学籍管理涉及入学与注册,转学与转专业,休学、复学与退学,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等的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
2、籍的学历研究生。 新生入学第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有效身份证件,按本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第五条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凭有关证明并填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请假申请审批表,经由所在院(系)上报研究生院批准。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自规定报到之日起算)。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抵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第七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
3、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第八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研究生院批准,能够保留入学资格1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在下年开学前1周内,向学校申请入学,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入学申请审批表,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体检符合要求,经研究生院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九条 由于其它原因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注册与缴费第十条 注册是研究生保持其学籍的环节。学校所有在籍研究生都应当按照本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
4、,研究生应当在开学2周内持有效证件到学校注册中心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填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延期注册审批表,办理请假手续(病假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院(系)批准后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开学2周内未办理注册手续或请假逾期仍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十二条 凡需缴纳培养费的研究生,缴纳培养费后方可注册。研究生应当在每年初按本校财务处规定的缴费方式缴纳培养费用,取得注册资格。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能够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注册:(一) 因病或事假休学,处于休学期间者;(二)
5、新生复查不合格且保留入学资格者;(三) 取消入学资格者;(四) 被学校开除学籍或退学者;(五) 没有按本校财务处规定的缴费方式缴纳培养费者;(六) 其它按规定不符合注册资格者。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五条 研究生须按学校研究生培养规定及所属学科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学课程,取得学分,完成培养环节。第十六条 研究生须参加所修课程和培养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与成绩的评定方式,参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院关于研究生教学管理暂行规定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院关于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及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
6、主要依据执行。第十九条 对于课程和培养环节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按照本校研究生培养规定的相关条款终止培养。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校内或到校外选修研究生课程,应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院关于研究生选课与成绩管理办法(暂行)执行。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转学与转专业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若确因需要,如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或其它特殊原因必须转学者,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专业,如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或其它特殊原因必须转专业者,报上级主管部门备
7、案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请 假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事假,由本人填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请假申请审批表。请假时间在1周以内者,经导师批准,报院(系)备案;请假时间在2至4周者,经导师同意,院(系)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4周者按休学处理。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校者,参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执行。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填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请假申请审批表,在校期间附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假在2周以内者,经导师批准,报院(系)备案;病假在2至8周者,经导师同意,院(系)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病假超过8周者,
8、参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办理。因病不能参加考核者,参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院关于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规定执行。休学与复学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一)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需要休养者;(二) 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4周者;(三) 一学期内病假累计超过8周者;(四) 因其它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者。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须向学校提出,并填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休学申请审批表,因病休学须附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导师和院(系)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第二十八条 休学申请时间以学期为单位(从休学申请得到批准之日起,到本学期结束,
9、计为休学1学期),每次申请限1个学期。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2次。第二十九条 休学的研究生应在办理完休学手续后1周内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能参加考试,按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第三十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纪违规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执行。第三十一条 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在开学前1周内,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复学申请审批表,附学校指定的医院提供的康复证明,经导师和院(系)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
10、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1年。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三十三条 学制是研究生完成其学科培养方案一般所需的学习时间。各类研究生的学制分别为:(一) 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2年或2.5年;(二) 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的学制为4年;(三) 其它类型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不含休学)内完成课程学习和培养环节。各类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分别为:(一) 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2年或2.5年;(二) 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6年。第三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入学满2年(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入学满3年)后,允许申请提前答辩。申请者须填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提前答辩申请审批表,经导师和院
11、(系)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硕士研究生申请答辩的最短年限为2年。第三十六条 博士研究生学习时间满6年者,允许延长学习年限,最长修读年限为8年。申请者须填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延长学习年限申请审批表,经导师和院(系)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可延长学习年限。每次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以1年为限,累计申请不得超过2次。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学校不提供住宿等生活条件,延期期间注册需缴纳延期培养费。超过最长修读年限者,按退学处理。硕士研究生一般不允许延长学习年限。退 学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 按本校研究生培养规定的相关条款终止培养;(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
12、休学时间累计满2学期,复查仍不合格者;(三) 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四) 未办理请假手续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五) 开学2周内未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而又无正当事由;(六) 超过规定学习年限但未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或超过最长修读年限;(七) 本人申请退学;(八) 因其它特殊原因需退学。第三十八条 退学的研究生,由本人或院(系)填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退学申请审批表,由校长会议研究并做出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退学决定
13、书无法直接送达的,学校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九条 对退学的研究生,自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退学决定书生效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第四十条 退学研究生的安排:(一) 非定向及自筹经费研究生,退学决定书生效之日后2个月内落实好工作单位的,由学校报北京市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落实工作单位的,学校将其档案、户口转回至原户籍所在地。(二) 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回定向、委托单位。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能够提出书面申诉,具体办法参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和听证规定(试行)执行。奖励与处分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
14、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具体处分办法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 学校在2周内将被开除学籍研究生的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原户籍所在地。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归入本人学籍档案,不得撤销。第四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最长修读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完成毕业论文且经
15、过毕业答辩者,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最长修读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完成毕业论文但未经过毕业答辩者,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研究生结业后,不再补作毕业论文答辩,不换发毕业证书。第四十九条 学满1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未满1年的,发给学习证明。第五十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学校颁发学位证书。第五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北京市教委学生处注册,并由市教委报教育部备案。第五十二条 对在入学和修学过程中有违规情况的,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有权
16、予以追回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第五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五十四条 毕业答辩后,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完离校手续。 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第五十五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户口、工资、医疗关系在原单位,不参加就业,不论毕业、结业或肄业,均回定向、委托单位工作。第五十六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报考本校博士研究生或申请从事本校博士后研究工作,需取得定向、委托单位书面同意。第五十七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应由学校转交定向、委托单位。 附则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解释。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 第11次校长办公会经过。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校长办公会经过之日起实行,凡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