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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琳娜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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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装品有限责任企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行为,保障企业股东正当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和关于法律、法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企业名称:安徽琳娜化装品有限责任企业 企业住所: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曹山路188号 第三条 企业由张新、李楠、张翔、王青等共同投资组建。 第四条 企业依法在蚌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企业为有限责任企业,实施独立核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负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负担责任。 第六条 企业应恪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要求,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收政府关于部门监督。 第七条 企业宗旨:质量领先,诚信经营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营范围:化装品产品领域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化装品、护肤品、洗涤用具、酒店用具等。(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 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0万元。 第十条 企业各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 (一) 张新以 货币 出资,为人民币 50万元,占 12.5%。 (二) 李楠 以实物出资,为人民币 50万元,占 12,5 %。 (三) 张翔 以实物出资,为人民币 100万元,占 25 %。 (四) 王青以实物出资,为人民币 40万元,占 10 %。 (五) 李易 以货币出资,为人民币 50万元,占 12.5%。 (六) 张伟 以货币出资,为人民币 40万元,占 10 %。 (七) 孙兴以实物出资,为人民币 70万元,占 17.5 %。第十一条 股东应该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实。以非货币方式出资,应由法定评定机构对其进行评定,并由股东会确认其出资额价值,并依据《企业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要求》在企业 注册后6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报企业登记机关立案。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二条 股东是企业出资人,股东享受以下权利: (一) 依照其出资份额享受表决权; (二) 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三) 有查阅股东会统计和财务会计汇报权; (四) 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分取红利; (五) 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置企业其余股东转让出资; (六) 优先认购企业新增注册资本; (七) 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剩下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负有以下义务: (一) 缴纳所认缴出资; (二) 依其所认缴出资额负担企业债务; (三) 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恪守企业章程要求。 第十四条 企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企业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关于董事酬劳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监事,决定关于监事酬劳事项; (四) 审议同意董事会汇报; (五)审议同意监事会或者监事汇报; (六) 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 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八) 对企业增加或者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 对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 修改企业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企业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暂时会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推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余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通常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股东经过。对企业增加或者降低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以及修改章程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经过。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该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决定作出会议统计,出席会议股东在会议统计上署名。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企业设董事会,是企业经营机构。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组员为 7人。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选举产生。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汇报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 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 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企业增加或者降低注册资本方案; (七) 拟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方案; (八) 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九) 聘请或者解聘企业经理,依照经理提名,聘请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决定其酬劳事项; (十) 制订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董事任期 2 年(每届最长不超出 3 年)。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能够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全体董事参加。召开董事会会议,应该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参加,可由董事或股东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参加。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能够提议召开暂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推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余董事召集主待。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议定事项须经过半数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对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八)、(九)项作出决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统计,出席会议董事或代理人应在会议统计上署名。 第二十八条 企业设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企业详细规章; (六) 提请聘请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 (七) 聘请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请或者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八) 企业章程和董事会授予其余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企业设监事会,是企业内部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适当百分比企业职员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 监事会由监事3名组成(不得少于3人,单数),其中职员代表 名。监事任期为三年。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员代表由企业职员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设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检验企业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企业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和经理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给予纠正; (四) 提议召开暂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所作出议定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条件 第三十四条 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通知。 第三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出资条件: ①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股东同意; ②不一样意转让股东应该购置该转让出资,若不购置转让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③在同等条件下,其余股东有优先购置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建立本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该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汇报,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企业全体股东。 第三十八条 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该提取利润百分之十列入企业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企业法定公益金。当企业法定公积金累计为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 企业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填补上一年度企业亏损,在依照前条要求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填补亏损。 第四十条 企业填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百分比分配。 第九章 企业解散和清算方法 第四十一条 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应予解散: (一) 营业期限届满; (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 因企业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五) 其余法定事由需要解散。 第四十二条 企业依照前条第(一)、(二)项要求解散,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确定;依照前条第(四)、(五)项要求解散,由关于主管机关组织关于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清算,对企业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方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制订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关于主管机关确认。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该制作清算汇报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注册会计师或执业审计师验证,报股东会或者关于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公告企业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署名、盖章,在企业注册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时,应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订本,经股东署名,在企业注册后生效。 第 四 十 七 条 本 章 程 由 全 体 股 东 于 金 华 市 订立。 ×××××××(盖章) 代表签字 ×××××××(盖章) 代表签字 ×××××××(盖章)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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