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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货物贸易外汇理指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完善货物贸易以下简称贸易〕外汇理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涉外经济开展根据?外汇理?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出口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
第三条 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
第四条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展合理审查。
第五条 外汇理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依法对本指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事项进展监视检查。
第六条 外汇建立进出口货物流与收付汇资金流匹配的核查机制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展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对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企业进展现场核实调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对金融机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与报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完好性和准确性施行非现场和现场核查。
第七条 外汇根据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理规定等情况对企业进展分类理。
第八条 外汇对企业贸易信贷进展总量监测对企业贸易信贷规模施行比例理。
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外汇贸易信贷信息。
第九条 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可以依法对贸易外汇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 企业理
第十条 外汇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以下简称〕登记理统一向金融机构发布。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的企业直接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十一条 企业依法获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材料到外汇登记手续。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外汇变更登记手续。企业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注销登记手续。
外汇可根据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状况及其合规情况注销企业。
第十二条 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应当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确认书?承诺遵守外汇理规定。
外汇对新办登记的企业实行辅导理。
第三章 贸易外汇收支理
第十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
(一) 从境外、境内保税监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
(二) 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
(三) 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
(四) 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
(五) 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那么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捐赠项下进出口业务等外汇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贸易方式、结算方式以及资金来源或流向凭相关单证在金融机构贸易外汇收支并按规定进展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
金融机构应当查询企业和分类状态按规定进展合理审查并向外汇报送前款所称贸易外汇收支信息。
第十六条 对于以下影响贸易外汇收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性匹配的信息企业应当在规定限内向外汇:
(一) 超过规定限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收款以及延付款;
(二) 其他应当的事项。
企业可主动向外汇除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信息。
第十七条 外汇对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实行登记理。企业应当向外汇定境外账户收支等情况。
第四章 非现场核查
第十八条 外汇定或不定对企业一定限内的进出口数据和贸易外汇收支数据进展总量比对核查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
第十九条 外汇对贸易信贷、转口贸易等特定业务以及保税监区域企业等特定主体施行专项监测。
第二十条 外汇对以下企业施行重点监测:
(一) 贸易外汇收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性匹配情况超过一定范围的;
(二) 贸易信贷余额或中长贸易信贷发生额超过一定比例的;
(三) 经专项监测发现其他异常或可疑的;
(四) 其他需要重点监测的。
第五章 现场核查
第二十一条 外汇可对企业非现场核查现的异常或可疑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施行现场核查。
外汇可对金融机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与报送信息的及时性、完好性和准确性施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二条 外汇施行现场核查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 要求被核查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二) 约见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经办金融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
(三) 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经办金融机构的相关资料;
(四) 其他必要的现场核查方式。
被核查应当配合外汇进展现场核查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回绝、阻碍和隐瞒。
第二十三条 外汇按照本指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方式进展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证件。现场核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核查有权回绝。
第六章 分类理
第二十四条 外汇根据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成A、B、C三类。
第二十五条 外汇发布B、C类企业前应当将分类结果告知相关企业。企业可在收到外汇分类结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外汇提出异议。外汇应当对提出异议企业的分类情况进展复核。
第二十六条 对在规定限内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后经外汇复核确定分类结果的企业外汇将向金融机构发布企业分类理信息。
外汇可将企业分类理信息向相关理部门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二十七条 外汇对分类结果进展动态调整并对B、C类企业设立分类理有效。
第二十八条 在分类理有效内对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理措施。对B、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施行审慎监。
第二十九条 外汇建立贸易外汇收支电子数据核查机制对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施行电子数据核查理。
第三十条 对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以及外汇认定的其他业务由外汇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理金融机构凭外汇出具的登记证明为企业相关手续。
第七章 附 那么
第三十一条 企业和金融机构违犯本指引以及其他外汇理相关规定的由外汇根据?外汇理?等相关法规予以处分。
第三十二条 外汇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理需要对贸易信贷理、及登记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理、非现场核查以及分类理的详细内容进展调整。
第三十三条 保税监区域企业的非保税贸易外汇收支原那么上适用本指引;保税监区域企业的保税贸易外汇收支参照适用本指引保税监区域外汇理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贸易外汇收支适用本指引。
第三十五条 外汇理根据本指引制定相应施行细那么。
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由外汇理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指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以前法规与本指引相抵触的按照本指引执行。
附件2:
货物贸易外汇理指引施行细那么
第一条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理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 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 企业理
第三条 企业依法获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以下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贸易外汇收支企业〞以下简称〕登记手续: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 ?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备案登记的可提交?外商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企业批准证书?等;
(四) 外汇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 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区域外汇理有关规定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区内企业在获得相关外汇登记证明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
第五条 外汇对于本细那么施行后新列入的企业施行辅导理。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进展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辅导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第六条 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络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变更手续。
第七条 内企业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注销手续:
(一) 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
(二) 被工商理部门注销或撤消营业执照;
(三) 被商务主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第八条 内企业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外汇可将其从中注销:
(六) 发生本细那么第七条规定情况;
(七) 区内企业已保税监区域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八) 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九) 外汇对企业施行现场核查时通过企业登记信息所列联络方式无法与其获得联络;
(十) 外汇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外汇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的企业直接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不在的企业应当到外汇登记手续。
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
第十条 本细那么所称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
(一) 从境外、境内保税监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
(二) 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
(三) 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
(四) 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
(五) 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规定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并根据贸易外汇收支流向填写以下申报单证:
(一) 向境外付款包括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付款〕的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书?;
(二) 向境内付款的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书?;
(三) 从境外收款包括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款〕的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
(四) 从境内收款的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为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状态与分类状态按本细那么规定对其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展合理审查。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规定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及时向外汇报送信息。
第十三条 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应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限于贸易外汇收入含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金融机构放款及境外回款〕;支出范围包括结汇或划入企业经常工程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登记的其他外汇支出。待核查账户之间资金不得互相划转账户资金按活存款计息。
第十四条 企业可以根据其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早购汇存入其经常工程外汇账户。金融机构为企业付汇手续时应当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并按以下规定审核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一) 以信誉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
(二) 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合同或;
(三) 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合同或。
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企业提早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企业可自主结汇或保存在其经常工程外汇账户中。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那么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捐赠项下进出口业务等外汇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第十六条 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
金融机构为企业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时对于因错误汇入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收汇凭证;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
金融机构为企业贸易付汇的退汇结汇或划转时对于因错误汇出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原进口合同。
对于退汇日与原收、付款日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
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本条规定退汇的企业应到外汇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应当通过金融机构结算。因汇路不畅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外币现钞结汇时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企业提交的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单证。结汇现钞金额到达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审核企业提交的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正本。
第十八条 本细那么规定需外汇登记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外汇签发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3〕并通过监测系统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相关单证后应当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并加盖业务并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备查。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在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过程现企业存在异常或可疑贸易外汇收支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外汇。
第三章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可将具有、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第二十二条 企业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出口收入来源且在境外有符合本细那么规定的支付需求;
(二) 近两年无违犯外汇理规定行为;
(三) 有完善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内控制度;
(四) 外汇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细那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企业集团可由集团总部或指定一家参与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境内成员作为主办企业负责对所有参与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其他境内成员的存放境外出口收入实行集中收付。
第二十四条 企业开立用于存放出口收入的境外账户以下简称境外账户〕前应中选定境外行与其签订?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见附4〕并到外汇登记手续。
企业集团实行集中收付的应由主办企业到所在地外汇登记手续。主办企业与成员属不同外汇辖的成员应先到所在地外汇资格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持以下材料到外汇登记并通过监测系统向外汇报送相关信息:
(一)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首次登记时书面申请中应当说明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年度累计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规模;
(二)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见附5〕;
(三) 企业与境外行签订的?协议?;
(四) 企业施行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运作的内控制度首次登记时提交〕;
(五) 企业集团实行集中收付的首次登记时还需提交成员情况说明含关联关系〕、成员债权债务及相应会计记账理或规章;成员与主办企业属不同外汇辖的还需提供成员所在地外汇出具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见附6〕;
(六) 外汇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企业开立境外账户后应在规定限内将账和账户币种报外汇备案;境外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获知相关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报外汇备案。
第二十七条 企业年度累计存放境外资金不得超出已登记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规模。需进步存放境外规模的企业应向外汇进展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 境外账户的收支应当具有、合法的交易根底符合中国及行所在或地区〕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九条 境外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出口收入账户资金孳息以及经外汇批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包括贸易项下支出境外承包工程、佣金、运保费项下费用支出与境外账户相关的境外银行费用支出经外汇核准或登记的资本工程支出调回境内以及符合外汇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条 境外账户发生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发生收支当月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如实向外汇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情况。
存放境外资金运用出现重大损失的企业应及时外汇。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要求境外行按照?协议?约定按月向外汇邮寄境外账户对账单。
第三十二条 外汇根据企业的相关信息和境外行对账单信息对企业境外账户收支的性和存放境外规模情况进展非现场核查对存在异常情况的企业施行现场核查。
第三十三条 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确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限或将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境内。
企业关闭境外账户的应当在规定限内持境外行的销户书向外汇备案。
第三十四条 企业存在违规行为的外汇可责其限关闭境外账户并调回账户资金余额。
第三十五条 企业集团实行集中收付的应当做好成员债权债务的理及相应的会计记账工作明晰区分各成员的债权债务关系及金额。
企业集团存放境外的出口收入调回境内的应按照资金归属情况相应划入成员的境内经常工程外汇账户。
第三十六条 外汇理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理需要对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的资格条件、存放规模、限或调回要求等进展调整。
第四章 企业和登记理
第三十七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等信息:
(一) 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二) 90天以上不含〕的延收款、延付款;
(三) 90天以上不含〕的远信誉证含展〕、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
(四) B、C类企业在分类监有效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收款、延付款;
(五) 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六) 其他应当的事项。
对于第一〕、二〕、四〕项企业还需报送关联企业交易信息。
对已且未到预计进出口或收付汇日的上述业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内容。
第三十八条 对于符合规定的收付汇与进出口不一致的情况收汇或进口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并收汇或进口数据的主体变更手续。
第三十九条 对于除本细那么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影响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一致性匹配的情况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自主是否向所在地外汇报送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企业以下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在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登记:
(一) 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
(二) 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
(三) B类企业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
(四) 退汇日与原收、付款日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本细那么第十六条规定的退汇;
(五) 外汇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
外汇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后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章〞的?登记表?。
第五章 非现场核查
第四十一条 外汇依托监测系统按月对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进展非现场核查。外汇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理需要调整核查频率。
纳入非现场核查的数据包括企业最近12个月的相关贸易外汇收支、货物进出口和企业数据。
第四十二条 外汇根据企业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数据结合其贸易信贷等信息设定总量差额、总量差额比率、资金货物比率、贸易信贷余额比率等总量核查指标衡量企业一定间内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偏离和贸易信贷余额变化等情况将总量核查指标超过一定范围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范围。
外汇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并调整总量核查指标。
第四十三条 外汇对企业的贸易信贷、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来料加工、转口贸易、境外承包工程、进出口退汇等业务以及区内企业、辅导企业等主体施行专项监测将资金流与货物流的规模与构造等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范围。
第四十四条 外汇对B、C类企业以及经总量核查与专项监测后纳入重点监测范围的企业进展持续、动态监测。对于指标出现较大偏离、连续偏离或相关指标反映情况互相背离的企业可施行现场核查;对于指标恢复正常的企业解除重点监测。
第四十五条 外汇依托监测系统对贸易外汇收支情况进展宏观统计和监测分析。
第六章 现场核查
第四十六条 对核查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可施行现场核查:
(一) 任一总量核查指标与本地区指标阈值偏离程度50以上;
(二) 任一总量核查指标连续四个核查超过本地区指标阈值;
(三) 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收款或延付款各项贸易信贷余额比率大于25;
(四) 一年以上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收款或延付款各项贸易信贷发生额比率大于10;
(五) 来料加工工缴费率大于30;
(六) 转口贸易收支差额占支出比率大于20;
(七) 单笔退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且退汇笔数大于12次;
(八) 外汇认定的需要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况。
外汇可根据非现场核查情况参考地区、行业、经济类型等特点对上述比例、金额或频次进展调整。
第四十七条 外汇对需现场核查的企业应制发?现场核查书?见附7〕并可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施行现场核查:
(一) 要求被核查企业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二) 约见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三) 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的相关资料;
(四) 外汇认为必要的其他现场核查方式。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以下规定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主动配合外汇开展现场核查工作:
(一) 外汇要求企业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的企业应当在收到?现场核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及相关证明资料。书面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消费经营情况、进出口及收付汇情况、资金流入或流出异常产生的原因;
(二) 外汇约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应当在收到?现场核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外汇说明相关情况;
(三) 外汇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相关资料的企业应当在收到?现场核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准备好相关资料配合外汇现场核查人员工作;
(四) 外汇采取其他现场核查方式的企业应当按外汇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四十九条 外汇根据现场核查情况确定企业现场核查结果。
第五十条 在非现场核查或对企业进展现场核查的过程现经办金融机构存在不按规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或报送相关信息行为的外汇可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对相关金融机构施行现场核查:
(一) 要求被核查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二) 约见被核查金融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
(三) 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金融机构的相关资料;
(四) 外汇认为必要的其他现场核查方式。
被核查金融机构应当按外汇要求如实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 需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或金融机构相关资料的外汇现场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证件。现场核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核查企业和金融机构有权回绝。
第七章 分类理
第五十二条 核查内企业遵守外汇理相关规定且贸易外汇收支经外汇非现场或现场核查情况正常的可被列为A类企业。
第五十三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
(一) 存在本细那么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况之一且经现场核查企业无合理解释;
(二) 未按规定履行义务;
(三) 未按规定贸易外汇业务登记;
(四) 外汇施行现场核查时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外汇或提供资料;
(五) 应相关主部门要务施行结合监的;
(六) 外汇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可将其列为C类企业:
(一) 最近12个月内因严重违犯外汇理规定受到外汇处分或被立案调查;
(二) 阻挠或拒不承受外汇现场核查或向外汇提供虚假资料;
(三) B类企业在分类监有效届满经外汇综合评估相关情况仍符合列入B类企业;
(四) 因存在与外汇理相关的严重违规行为被相关主部门处分;
(五) 外汇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五条 国际收支出现或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外汇可直接将资金流与货物流规模与构造等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重点监测企业列为B类或C类企业。
第五十六条 外汇在确定B类企业和C类企业前将?分类结告知书?见附8〕相关企业。如有异议企业可自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外汇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展申诉。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外汇应当对其分类情况进展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确定其分类结果。
第五十七条 外汇向金融机构发布企业分类信息并可将企业分类信息向相关理部门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五十八条 B、C类企业的分类监有效为一年。
第五十九条 B、C类企业分类监有效届满时外汇应当对其在监有效内遵守相关外汇理规定情况进展综合评估根据其资金流与货物流偏离的程度、变化以及是否发生违规行为等调整分类结果。
在分类监有效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外汇登记本细那么第六十条第五〕、六〕项所限制的业务。
外汇在日常理现企业存在本细那么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可随时降低其分类等级将A类企业列入B类或C类或将B类企业列入C类。
第六十条 B类企业在分类监有效内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
(一) 对于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预收货款除外〕金融机构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对于以信誉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除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外还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合同;对于以预付货款、预收货款结算的应当审核进、出口合同和;
(二) 金融机构应当对其贸易外汇收支进展电子数据核查;超过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登记表?;
(三) 对于转口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买卖合同、支出申报凭证及相关货权凭证;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登记表?;
(四) 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收款、延付款企业须按照本细那么规定向所在地外汇报送信息;
(五) 企业不得90天以上不含〕的延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六) 企业不得收支日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七) 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按照本细那么第二章有关规定;
(八) 外汇规定的其他理措施。
第六十一条 C类企业在分类监有效内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
(一) 逐笔到所在地外汇登记手续。
外汇登记手续时对于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预收货款除外〕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以信誉证、托收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出口合同;以预付、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对于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还须审核经金融机构核对押的外方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货款保;
(二) 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收款、延付款企业须按本细那么规定向所在地外汇报送信息;
(三) 企业不得90天以上不含〕的远信誉证含展〕、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不得90天以上不含〕的延付款、托收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四) 企业不得转口贸易外汇收支;
(五) 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成员的该企业不得继续集中收付汇业务;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主办企业的停顿整个集团的集中收付汇业务;
(六) 外汇规定的其他理措施。
第六十二条 已创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被列为B类的在分类监有效内企业出口收入不得存放境外账户不得使用境外账户对外支付。外汇可要求其调回境外账户资金余额。
被列为C类的企业应当于列入之日起30日内关闭境外账户并调回境外账户资金余额。
第八章 电子数据核查
第六十三条 外汇建立贸易外汇收支电子数据核查机制对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施行电子数据核查理。外汇根据企业贸易进出口的实际情况确定其可收、付汇额度。
B类企业应当在其可收付汇额度内贸易外汇收支。
第六十四条 外汇按以下方式确定B类企业的可收付汇额度:
(一) 外汇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进出口贸易类别结合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情况确定相应的收付汇比率。企业贸易进出口可收、付汇额度按对应收付汇日在分类监有效内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与相应收付汇比率的乘积累加之和确定;
(二) 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度和预付货款可付汇额度由外汇根据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情况结合企业的业务特点确定。
第六十五条 金融机构在B类企业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当进展电子数据核查通过监测系统扣减其对应的可收付汇额度。
第六十六条 B类企业超过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到外汇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
第六十七条 B类企业代理其他企业进出口对应的外汇收支纳入电子数据核查范围。
第九章 罚那么
第六十八条 企业和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细那么及其他相关规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对违犯规定的由外汇根据?外汇理?以下简称??〕等相关规定处分。
第六十九条 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根据??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外汇给予警告处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一) 贸易外汇收支违犯外债理规定;
(二) 代理进口业务代理方未付汇且违犯外债理规定。
第七十条 金融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根据??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外汇责限改正没收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逾不改的由外汇责停顿经营相关业务:
(一) 未按照本细那么及相关规定审核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二) 未按照本细那么及相关规定结汇、售汇业务。
第七十一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根据??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外汇责改正给予警告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按照本细那么及相关规定进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
(二) 未按照本细那么及相关规定提交有效单证、资料或者提交的单证、资料不;
(三) 未按本细那么及相关规定将贸易外汇收入纳入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收支超范围、待核查账户之间资金互相划转等违犯外汇账户理规定;
(四) 未按照本细那么及相关规定贸易外汇业务登记含〕手续;
(五) 回绝、阻碍外汇理依法进展检查或核查;
(六) 未按照本细那么及相关规定留存相关资料或留存不全。
第十章 附那么
第七十二条 本细那么所列核查指标含义如下:
(一) 总量差额是指企业最近12个月内被外汇纳入核查的贸易收支累计差额与货物进出口累计差额之间的偏向;
(二) 总量差额比率是指总量差额与该企业同被外汇纳入核查的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累计规模之间的比率;
(三) 资金货物比率是指企业最近12个月内被外汇纳入核查的贸易外汇收支累计规模与同进出口累计规模之间的比率;
(四) 贸易信贷余额比率是指企业根据本细那么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进展贸易信贷的月末余额合计与企业最近12个月内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累计规模之间的比率;
(五) 一年贸易信贷发生额比率是指企业根据本细那么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进展的一年以上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收款、延付款各项贸易信贷报揭露生额与企业最近12个月内相应的收汇、付汇、出口及进口规模之间的比率。
第七十三条 本细那么所称离岸账户是指境外机构按规定在依法获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开立的境外机构OSA账户。
依法获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适用于本细那么第三章中境外银行的理内容。离岸银行业务部按照本细那么规定的企业出口收入纳入外债统计不纳入规模理;非居民离岸账户与境内居民账户之间资金往来应按规定进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七十四条 本细那么所称关联企业交易是指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间贸易行为。关联关系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 母子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控制或同时控制第三方;
(三) 一方对另一方财务或经营决策过程具有参与权利并可施加一定影响。
第七十五条 本细那么涉及的纸质资料包括商业单据、有效凭证、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申请书、?登记表?、?协议?、?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分类结告知书?以及?现场核查书?的原件均应作为重要业务留存备查。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外汇应当妥善保相关业务留存5年备查。
第七十六条 本细那么规定的比率、金额、限均含本值明确规定不含本值的除外。
本细那么规定的日均为自然日明确规定为工作日的除外。
第七十七条 本细那么由外汇理负责解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附1: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登记申请书
外汇理XX分(支):
本因业务需要申请参加“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现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理指引?及施行细那么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资料请予以登记。本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无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组织机构代码证?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企业批准证书?/?台、港、澳企业批准证书?
注: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
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
行业类型代码及名称
是否保税监区域企业
是 否
保税监区域类型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护照码
海关注册
工商注册
外币注册币种
外币注册资金
人民币注册资金
最初设立日
经营范围
企业
电子
企业联络人
联络人挪动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申请日: 年 月 日
本卷须知及:
请认真阅读以下按要求填写相关事项因填写不准确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1. 企业代码:应为“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代码共9位;
2. 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按照“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表〞内容选择其中一项填写可现场对照填写〕;
3. 行业类型代码及名称:按照“行业类型代码及名称表〞内容选择其中一项填写可现场对照填写〕;
4. 是否保税监区域企业:是否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企业填写是或否;
5. 海关注册:应为“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中“海关注册登记编〞共10位;
6. 工商注册:应为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共15位;
7. 最初设立日:应为营业执照中的“成立日〞;
8. 经营范围:应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
附2: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确认书
本企业晓、理解?外汇理?以及货物贸易外汇理法规规定并已仔细阅读、知晓、理解本确认书告知和提示的外汇监职责。
一、依法从事对外贸易。对于本企业具有、合法交易根底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在按规定提交有关有效单证的前提下享有根据外汇理法规规定便利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权利。
二、对外汇的详细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分等享有依法进展申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
三、承受并配合外汇对本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展监视检查及时、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单证资料;按规定进展相关的业务登记与;按照外汇分类理要求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四、假设违犯外汇理法规规定承受外汇依法施行的包括罚款、列入负面信息、限制贸易信贷规模和构造、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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