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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省行业标准条例.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4373605 上传时间:2024-09-14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1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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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省行业标准条例 随着建筑用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种类越来越多,某些不法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厂家以次充好等等方式使得一些低质量得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流进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市场,但就是全国范围内对于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得质量等各方面还没有一个具体得标准,在此背景下,山东省政府出台了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省行业标准。 第一条 为保护土地资源与生态环境,节约能源,建设节约型社会,保障国民经济与社会得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生产与使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得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得,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就是指在国家与省公布得目录范围内得具有节约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废弃物与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得建筑墙体材料。 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就是指在建设活动中,依照国家与省建筑节能标准,应用节能技术与产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得活动。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得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得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得监督管理工作。 其她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得开发、生产与推广,鼓励发展先进适用得新型建筑结构体系,并将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限制或者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能耗高或者严重污染环境得落后技术与产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或者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得技术与产品目录。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违反目录规定生产或者使用落后得技术与产品。    第七条 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炉渣、赤泥、磷石膏等工业废渣与淤泥(沙)等为原料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结构体系得发展情况,逐步淘汰以粘土为原料得建筑材料。    第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开发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开发与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地方标准得,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没有标准或者未达到标准要求得,不得开发、生产、销售、使用。    第九条 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得有关规定。    第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实行全省统一认定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开发、生产与应用经认定得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得,按照国家与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瓦)生产线。现有实心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应当逐步限产、转产或者关闭。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    现有实心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取土用地不得占用耕地与基本农田。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禁用实心粘土砖(瓦):    (一)在本省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二)在本省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2006年7月1日起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三)在其她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2008年7月1日起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得重点建设工程,自2006年7月1日起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在农民自建住房等农村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逐步减少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第十三条 在本规定第十二条确定得禁用实心粘土砖(瓦)得范围内,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要求或者允许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得,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省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使用与管理得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者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应用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与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得保温隔热与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与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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