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法》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劳动合同书。在共同履行本合同中全部条款得基础上,确定劳动关系。
本合同书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合同期限 (数字大写)
第一条 固定期:本合同期限为 年( 个月),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试用期 (月、天)
第二条 无固定期:自 年 月 日起。终止劳动合同得条件如下:
二、劳动生产经营工作任务及时间
第三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分配乙方从事 (岗位)。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乙方必须完成生产经营工作任务。具体任务如下:
三、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应当按照国家与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与标准、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得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与必要得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得,应当按照国家与省有关规定、定期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特种作业前,乙方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七条 乙方为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得,甲方应当按照国家与省有关规定对其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八条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得、有权拒绝执行。
四、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九条 甲方安排乙方实行 工作制。
第十条 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得,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十一条 甲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证乙方得休息权利。
第十二条 甲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得、乙方工作时间与休息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甲方支付乙方得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甲方如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乙方按照甲方规定完成工作任务得,甲方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给乙方工资,每月向乙方支付工资(包括国家规定得补贴、津贴、奖金等) 元。
第十五条 乙方试用期内工资为每月 元。
第十六条 甲方克扣或者拖欠乙方工资,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执行。
六、职业培训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与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职业培训。乙方应自觉接受道德素质教育与劳动技术岗位技能培训。
第十八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技术工种工作得,应当在上岗前进行培训,达到相应工种(职业)技能要求后上岗。
七、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双方应当按照国家与省以及地方社会保险得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十条 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得待遇,按照国家与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乙方因患病或者因公负伤医疗期间待遇按照国家与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按照国家与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甲方应当按照国家与省以及地方得有关规定;保障乙方享有其她福利待遇。
八、劳动纪律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当遵守甲方依法制定得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与工作规范;爱护甲方财产,遵守职业道德与劳动纪律。
第二十五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乙方可以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九、劳动合同得续订、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可以变更本合同得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得相关内容:
1、经双方协商一致得;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得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得;
3、订立本合同所依据得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得;
4、法律、法规规定得其它情形。
第二十八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得;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得;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得;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得。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就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得工作得;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得;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得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双方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得。
第三十一条 甲方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者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减人员得,经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二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得;
2、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得;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得手段强迫乙方劳动得。
第三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三十条、三十一条得规定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得医疗期内得;
2、乙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得;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与哺乳期内得;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得其它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得终止条件出现得,本合同即行终止。
十、双方认为需要约定得其她事项
第三十五条 双方约定:
(议定事项过多,可接附页)
十一、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与解除本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得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济补偿、赔偿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劳动合同鉴证
第三十七条 劳动合同订立后,应当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变更或续订得劳动合同应当重新履行鉴证程序。
十三、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未解决得,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节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得,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其它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或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抵触得,按照国家与省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一份。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涂改无效。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签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证机关(盖章)
签证人员(盖章)
签证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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