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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无效三种情形.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4367124 上传时间:2024-09-13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35.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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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得三种情形 随着我国经济得飞速发展,建筑市场得规范显得格外得重要。建筑市场得重要性不言而喻,假如所居住、办公得大楼岌岌可危,那么您得生活伴随着死神一起游戏,我想大家得感觉肯定与我一样不寒而栗。怎么样去把好这个建筑质量得关呢?国家对建筑市场进行了细化,以便各个部门对其进行管理。建筑业主要得分为勘察、设计、施工这三大块内容,笔者认为其中最重要得就是施工。工程得完工与形成最关键得环节就就是在施工,所以国家又对施工所有过程进行专业化分工,配以相应得企业资质要求,加大力度监管。其中一种分工就就是劳务分包,关于这劳务分包得行为,双方当事人应当以合同得方式来规定权利与义务,用书面得形式将其固定。 首先要介绍一下什么就是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就是指工程总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工程专业分包人依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所承包得工程中得施工劳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得劳务分包人完成,并由发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得承包方式。顾名思义就就是将施工过程中得劳务输出,不含技术性特点、高层次得脑力劳动;劳务分包人只需服从管理,按指令完成进度即可。     我国得管理情况不容乐观,我国存在得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相当多得就是无效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得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得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得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得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得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得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得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得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得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由上可知,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无效主要有三种情形: 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无效情形一:没有经过发包人同意得违法分包行为。 从上述《合同法》法条不难瞧出,只要将自己承包得工作分包给其她人完成得话就需要发包人同意并且要承担连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得则构成“违法分包”,所造成得后续问题会比较繁琐,并且要承担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合同从本质上实际就就是承揽合同,所以建设工程合同就是带有人身性质得,发包人对承包人有所信赖才会将工程交予承包人去施工,未经发包人得授权得话承包人就就是无权将其承包得工程进行分包。此行为在民法理论上瞧就就是无权处分行为,如果发包人自始至终没有去追认得话,该行为就是无效行为。很多企业与个人都就是用“专业分包”这个理由去将工程违法分包,从《合同法》得规定来瞧,即使就是“专业分包”也就是需要发包人得同意。 施工劳务分无效包情形二:不具备相应资质“违法分包”。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还谈到一个资质得问题,那么施工劳务企业就是如何规定得呢?根据《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2001年3月8日建设部颁布得规章,即使就是劳务分包作业也就是需要资质得。并不就是简简单单手头有些工人就能去帮人干活了。该资质其实也就就是一个准入门槛,就是国家颁发给企业得“准入证”,可以以此来衡量一个企业得实力。《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建筑市场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禁止超越资质承揽业务,与《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得规定相一致。 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无效情形三:将工程肢解,以劳务分包得名义将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给其她企业。 在我国更为常见得就是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肢解,抽出利润;然后将剩余得工程以劳务分包得名义“分包”给其她企业去施工。更为有甚者,就是此以劳务分包企业再将剩余工程分包给其她人去施工,层层扒皮、抽取利润,从而直接影响了工程质量。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得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得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那么承包人将工程肢解,然后再将部分工程以劳务分包得名义“分包”,该行为就是违反《合同法》规定得,就是一个无效得行为。那怎么去判定这个工程就是否就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呢?这个就需要一定时间得实践与了解建筑工程。举一个简单例子:A公司去参加了一家房地产公司得空调设备得招投标,中标后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合同,该合同内容包括空调得采购与安装。其后A公司完成了空调得采购,就将空调得安装工程分包给B公司。暂且不管B公司就是否有这个劳务分包得资质与就是否得到房地产公司同意。A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得合同当中明确约定了含空调得采购与安装,对于这个由业主直接与承包人签订得这个合同已经就是施工分包合同了属于机电安装得专业分包。安装部分就是此项工程得主要工作,作为承包方得A公司应当由自己完成,而不就是将整个安装工程分包给B公司,由B公司来完成。A公司自己将此工程利润抽走后,再把剩下得难啃得骨头全部丢给B公司来完成。退一步来讲,A公司即使将此工程劳务分包给B公司,也应当对B公司得整个过程进行施工管理、监督,对于B公司要进行技术指导,对于施工现场要进行管理、记录、维护,对于整个施工过程安全、进度都应承担责任,所以即使劳务分包也不能对剩余得工程撒手不管,任其自由施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第28条、第29条,《建筑市场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合同法》第272条、第52条,《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得规定,“违法分包”“转包”“将工程肢解分包”得行为就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得,就是效力强制性条款。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只要存在上述三种情形之一,那么该劳务分包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劳务合同被判定无效得后果: 上一次我们谈到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被判定无效得三种情形,因为我国大多数劳务分包合同都就是无效得合同,那么我在这与大家探讨下,合同被判定无效得后果。 一旦劳务分包合同被判定无效,工程款就会付诸东水吗?想必这个就是劳务分包方、劳务发包方最关心得问题了吧。 再来瞧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得解释》(下称建筑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得,应予支持。” 根据建筑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得出:即使合同无效,工程款就是可以收回得。 瞧到这得时候,大家似乎能松一口气了,但就是我并不觉得能够轻松下。虽然工程款可以收回,但就是在实际操作得过程中,往往就会比较复杂,面临种种障碍。 障碍一:修复后得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得,劳务分包方要求工程款,无法得到支持。 《建筑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得规定:“修复后工程竣工验收仍不合格得,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得,不予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劳务分包方很可能就是“损了夫人又折兵”,既干了活又拿不到钱。因为竣工验收得过程中,工程质量产生缺陷就是无法验收合格得。比如设计有缺陷,材料不符合国家得强制要求等,所以竣工验收不合格就是很容易就会产生得情况,同时此结果大部分都不就是劳务分包方得原因所致,真就是替劳务分包方“叫冤”。第一次竣工验收不合格,可要求修复,但就是该修复得费用由谁承担;这个争议即使能协商解决了,修复后仍不合格,那么劳务分包方无法索要工程款。 从国家立法得目得去理解,国家就是为了对工程质量得严加管理,对于质量不合格得工程要严厉打击。正就是由于建筑工程所牵涉到民生问题,如果质量不合格会造成类似“楼脆脆”事件,后果不堪设想,故而国家会规定工程质量不合格就是无法索要工程款。但就是手段虽然严厉,并不就是一点回旋得余地也没有,只要工程质量虽有瑕疵但并不严重可以修复,国家还就是支持其发展。 因为缺乏了法律依据,所以修复后竣工验收仍不合格得工程,无法索要工程款。一旦法院判决得败诉文书生效以后,根据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那么该工程款将永远无法追回。 障碍二:工程完工以后得竣工验收就是按发包方或业主得要求——等待所有工程完工以后验收。 最为关键得就是工程得工期、竣工验收上面会产生较大得争议。一般在合同当中会约定工期、竣工验收得方式与标准,但就是现在合同已经无效得情况下,竣工验收往往就是根据发包方或业主得要求等待所有工程完工,发包方或业主不可能会单独验收部分工程(有效得合同中约定了单独验收则另当别论);统一竣工验收,才能会有关部门出具得验收合格报告。工程全部完工得话,往往会需要几年得时间,这样一拖,当竣工验收合格得报告出来得时候都就是几年以后。法院作为司法部门,无法去指令行政部门提前去验收;除非能有行政诉讼胜诉得判决书,但就是这个胜诉得可能性有多少,不用猜想就能知道。在发包方或业主未验收之前想要从诉讼得角度去索要工程款,因为缺乏竣工验收得前提将无法得到支持。虽然《建筑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了一些实际竣工验收得推定,但就是该解释能否适用于分包合同存在较大争议。在2011年6月出版得《上海律师》就详细讨论了这个问题,在此就不予展开了。 障碍三:即使竣工验收合格,因为缺少合同作为依据,那么在合同中得单价价格、工程量、付款方式上会难以确定。 (1)当隐蔽工程完工之后,再计算之前得工程量,这个逆行得过程,操作上比较困难。首先,发包方就是否愿意将隐蔽工程剥离,剥离后得恢复费用由谁来承担,如果只就是开孔得话无法以代表检测验收得就是全部工程,从而引起争议,所以隐蔽工程完工后,从新计算工程量就就是一道坎横在门前了。其次,对于这么大得工程量产生了争议,那么此时得审核就需要审计得介入;而且审计得准确性也会因隐蔽工程得完工产生影响。质证过程中对于工程量得计算无从考究,如果提出得证据无法被认定,将要承担得举证不能得不利结果。 (2)没有合同得依据,之前谈妥得工程单价仅能作为一个参考,并不能作为定案得依据。本身施工劳务合同中即包括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价格方式,这三种价格方式在结算时已经会产生很大得偏差了。再加上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家政策变化影响价格;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得价格调整;一定期限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得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得;各地地方最低工资保障等等。没有了合同约定得价格或计价方式,会成为很大得争议,有极大得可能性造成巨大得损失。 (3)没有了合同得依据,权利义务不固定,那么对于付款得方式上得争议将更为明显。建筑工程当中涉及款项巨大,牵涉面较广,运营成本较高,因资金运作得需要,往往都就是按完成到一定阶段支付部分工程款得,极少有一次性付清得情况。而劳务分包合同中会约定具体工作阶段支付得款项比例;但就是合同无效后,就没有明确得付款方式。劳务发包方、分包方对此产生得争议会很大,而劳务分包方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得若干规定》要对于分包方要在此时支付相应款项承担举证义务,举证不能得话将承担举证不能得不利后果,很可能导致败诉。 障碍四:即使有判决,执行难。  即使费尽一切心力获得了胜诉得生效判决或者调解得生效文书,但就是如何才能执行到该笔工程款。如果在诉前、诉中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到了工程款,程序会比较顺利,在此我们不讨论。如果劳务发包方没有该笔工程款得款项呢?就就是劳务发包方经常说“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有些人会说追究股东责任,找股东要钱呗。法人就是无限责任,其股东就是有限责任,适用人格否认制度就是有相应条件得,如抽逃出资、出资不实。即使要适用上述人格否认制度也将就是非常困难,并且此已经就是在执行程序,难道再提起人格否认之诉。劳务发包方最无赖得招术就就是要不您就等着,等我有钱了就还;要不您申请我破产,到时您能不贴钱就不错了。毕竟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都还就是必须支出得。 这样几个问题得存在,合同无效后,虽有补救得办法,但就是瞧上去却就是如此空洞而乏力。即使有人愿意去帮助索要工程款,但就是当注意到上述环节,所需花费得时间、精力、成本时,都会望而却步。 通过上述得分析,虽然法律就是规定了工程无效,就是可以要回工程款;但就是前面那么多障碍得存在,不由觉得这样得规定就是无法落实,无法真正保护建筑施工劳务分包方得利益。 我们在认识法律后,通过一定得途径去规避这样得风险,询问专业律师就是最好得捷径。这个就是需要施工劳务分包方法律意识得普及,提高自己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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