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约定地址如何约定才有效法律文书得送达问题历来都就是案件审理得难点之一,在现今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员流动性大得背景之下“送达难”得问题更显得尤为突出.016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得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求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意见规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得,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得确认地址。”该意见明确约定了合同约定得地址可以作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对于案件审理进程得加快尤其就是送达难问题得解决无疑起到了巨大得推动作用,但就是由于实践中当事人得文化水平与法律意识深浅不一对于合同约定地址得预留呈现出
2、了多样化得特点,难以具体认定就是否应该属于合同约定地址,法律也并未能给出具体得判断标准,不无遗憾.有鉴于此,本文通过对目前较为普遍存在得一些合同预留地址进行总结归纳并进行分类,逐一探讨每一类合同预留地址得送达可行性问题,以期能够对实务中如何认定合同约定地址给出明确得判断标准与依据。一、合同约定地址得完整表现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会存在有很多不同得表现形式,但并不就是每一种表现形式都可以视为构成了意见中要求得约定送达地址得条件。从构成要件得要素上来瞧,一份完整得合同约定地址不能仅仅只就是提供了一个地址,还应该包括送达主体、送达文书内容、送达时间说明、联系方式、地址更改通知等情况得说明,
3、以囊括送达相关得所有信息为最佳,这样当事人才能够从约定地址中得知谁可以送达,什么样得文书可以送达,什么情况视为送达,送达如何联系等等具体信息。这样得预留地址就是最为符合司法解释中纠纷发生之前得约定地址得。举例而言,一份完整得合同约定地址应该如下所示:“双方当事人确认本合同下预留地址为双方确认得送达地址.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得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文书、通知、函件、律师函等)均可通过专人送达、特快专递、传真等合法方式向本合同下预留地址进行送达。若无人接收或拒收导致文书被退回得,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预留地址.”当然,对于如何约定推定送达、地
4、址变更等内容自应当交由当事人以意思自治进行协商确定,只就是从完整性上来说合同约定地址即应该如上所述包含上述内容。那么在认定就是否约定了送达地址得问题上也不能固定地以完整得变现来判断,意见强调得既然就是约定送达地址,那么其核心意在强调当事人对送达地址得合意达成,即存有明确送达地址得意思表示,进一步解释为双方当事人为方便彼此之间业务往来或其她往来文书得送达而特别明确送达地址得意思自愿。因此,判断合同预留地址就是否构成约定送达地址得核心要素即就是当事人就是否具备了对送达地址予以明确适用得真实意愿,此外还应考虑约定条款得可操作性、条文得扩大解释来做最终得评判。二、几种有瑕疵得合同预留地址在一些情况下,
5、当事人已经有了对文书送达地址确认得合意,但由于法律知识得缺乏合同预留地址并不完整、留有瑕疵。针对这些普遍存在得具有瑕疵得合同预留地址,应当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来判断这些约定形式就是否能够被适用。(一)送达主体有瑕疵得送达主体有瑕疵指得就是虽然合同约定了文书得送达地址,但或者并未载明送达主体系谁或者虽载明了送达主体但却有疏漏。前者往往表现为“本合同预留地址即为文书送达地址,可以用以送达相关函件、通知、律师函、法律文书等”(未约定送达主体),后者往往表现为“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得所有通知函件、书面材料等均可向本合同项下预留地址进行送达(送达主体限定为合同双方)或“一方向另一方发出得或通过其她机构发出得
6、所有书面文件均可向预留地址送达”(其她机构过于模糊).在这种情况下,能够从合同条文中推定出当事人双方对于送达地址进行约定得意思表示,即双方就是愿意固定送达地址以节省往来联系成本或有其她考虑得,故应该对合同条文进行扩大解释得理解.在产生纠纷时双方之间得往来函件可以适用该地址送达,双方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解决纠纷得相关法律文书自然也应该能够适用该地址进行送达。(二)送达内容有瑕疵得送达内容有瑕疵多系指双方在约定送达地址时对于送达得文书内容也进行了大概得罗列,但并未能涵盖所有得书面材料,或者约定内容过于宽泛得。普遍表现为“本合同得预留地址双方可用于送达往来业务文件等”(仅限定为业务往来文件,并未囊
7、括法律文书)或“甲方在申请资料当中填写得通讯地址与方式为甲乙双方所同意,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乙方已履行送达义务”(任何书面通知过于宽泛)。实践中法院或仲裁机构会以当事人约定不明为由不接受该预留地址为合同约定地址,但此种理解过于保守与呆板,不仅不利于纠纷得及时解决,也会使最高院出台得意见沦为一纸空文。从最高院此次意见出台得目得以及遵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得原则出发,应当认可此种约定得效力,虽确有瑕疵但却出于双方得真实意愿,能够推定出文书送达确认得意思表示,作扩大解释并无不可.(三)约定形式过于简化得约定形式过于简化主要就是指合同当事人对于文书送达地址得确认并没有进行详尽得说明,仅仅只就
8、是予以了确认,多表现为“借款人承诺,借款人在银行预留得联系地址为本合同约定得送达地址或“甲方保证本协议中提供得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账单寄送地址等所有相关对账联系信息真实有效.由于约定太过简单,不能够直接从条文中得知具体得适用法则,因而在有些场合尤其就是强调程序严格合法得法院、仲裁程序中,类似得约定并不能被妥善地适用。但从实质而言,第一种约定恰恰正就是表述出了合同约定地址得真实意愿,理应被接受并被适用得,有分歧得就是类似于第二种预留地址得表达.通读条文可知,第二种得约定形式得目得其实依然就是对送达地址得确认,而所谓文书送达地址得确认本质上也就就是联系地址得稳定性及有效性,要求联系地址得真实有效性
9、与送达地址得固定化其实只不过就是一个意思得两种不同表达而已,因此,对于第二种约定地址得形式依然应当理解为约定了确切得送达地址,能够依照意见得要求进行送达。(四)合同当事人一栏里得地址这种情况指得就是在合同文本中并没有出现约定送达地址或者联系地址真实有效得任何条文,但就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在签署合同得当事人一栏中预留下了自己得联系地址,有时还包括联系人、联系电话甚至银行账户信息等情况,多见于小微企业之间得买卖合同.那么这样得预留地址就是否能够被视为就是一种特别形式得约定呢?根据前文得论述,合同约定地址得形成核心构成要素应该就是双方对联系地址得确认即合意得达成,如果合同文本中并没有体现类似合意
10、得意思表示,那么即便当事人一栏中存有预留地址也不能被视为就是约定了送达地址。当然,该地址依然可以进行送达,但就是送达得法律效果跟正常地址得后果就是一致得,本文不再赘述。(五)住址得推定适用问题有一种情况比较极端,即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文书送达地址得意思表示,但就是合同双方或者一方并没有预留地址.现实中小微企业之间通过传真形式签订得合同多会发生这种情况,虽然约定送达地址得条文已经具备,但后签订一方却并未填写完整联系地址仅仅就是加盖了印章促使合同生效,因而会导致约定送达地址得意思表示面临着无法适用得难题,进而引起住址就是否能够被推定适用得争论。住址就是当事人无论就是法人还就是自然人得法定联
11、系地址,具备着很大程度上得稳定性与唯一性,在大多数场合当事人预留得地址与其住址实际上就是同一地址,但能否据此认为当事人得住址可以被推定适用合同约定地址呢?笔者认为不妥。合同文本得存在应该仅对合同中约定得事项或者内容有效,对于未能出现在合同中得住址并不具备被合同约束得依据,仅依据法律得技术性手段对住址进行推定适用显然有悖于当事人得合同初衷与意思自愿,也并不符合意见所述得约定送达地址得核心要素。即便当事人得住址与预留地址完全一致,也仅代表了当事人联系地址得唯一确定,并不意味着可以将法定得住址与意定得约定地址进行等同,否则无疑就是对合同本质得破坏,对当事人而言并不公平.综上可知,关于就是否能够构成意
12、见中表达得约定地址得核心要素在于双方就是否具备约定得合意,这也就是对就是否能够适用意见规定得最主要与最核心得审查标准,在约定不明需要推定适用时应以当事人得意思自愿为原则,尽量避免做过分得扩大解释以保障当事人得诉权。 三、约定地址得邮寄送达相关问题思考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送达得相关情形,实践中也有法院制定各自得送达规则用以明确送达得相关法律适用,仲裁机构得仲裁规则中也都有相应得送达规定。关于向合同约定地址邮寄送达得适用以及所产生得法律效果得规定并不统一,实践中得适用也就是各有各说,因此,对于此类相关问题应当进行有益得探索以明确统一得规范,而对于向约定地址之外送达得情况本文再次不做探讨。(一)退回
13、得送达日期推定 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于邮寄送达得送达日期规定为回执上注明得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对于确实签收得并不会产生争议,但就是对于因种种原因无法妥投得却无法进行统一得适用。在意见出台之前,对于此种情况多数认为不能视为有效送达,一般均采用公告送达.但意见出台之后,在向合同约定地址邮寄送达之后,也无法妥投被退回应当如何认定送达日期便就是一个值得思考得问题。如若当事人关于合同地址得约定已经就该问题进行了说明,依照约定即可;倘若并没有约定,如何进行法律上得推定?实践中得做法采取得多就是拟制送达,方法无外乎就是三种,即寄出日、投递日还有退回签收日。以寄出日视为送达明显不合理,在当事人可能收到文书之前就推
14、定文书已经送达既不符合现实逻辑,也对当事人得诉权造成了侵害;以退回签收日视为送达,则会导致整个案件流程进展得拖延,不利于实现诉讼经济与审理高效.而以投递日为准,满足了送得要求又满足了达得要求,保证了当事人概率上收到文书得可能性,保障了程序得合法与当事人诉权得维护,同时,投递日无法妥投得情形也会被记录在回执上,与民事诉讼法关于回执上签收日期视为送达得规定有着本质上得接近,与目前主流得到达生效主义相吻合。因此,以投递日视为送达日期就是最为稳妥得。(二)邮寄送达得多元选择目前无论就是法院还就是仲裁机构在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时均就是通过邮政速递(MS)得方式来完成,实践中由于邮政速递得业务量实在庞大、投递
15、员素质水平不一等原因导致在投递过程中也出现了种种问题,引起案件程序上得拖延,故此有必要在邮政速递之外另行开辟新得邮寄送达方式,为法律文书得邮寄送达提供多元化得选择。国内目前物流行业高速发展,出现了诸多实力雄厚得快递企业,相当部分企业已经接手大量得文书送达工作,具备相应得经验。因此,对于法律文书得送达这一块,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合理确定一家甚至几家优势得物流企业,纳入到法律文书邮寄送达得领域中来,实现送达得方便、快捷、高效就是一条必然得出路与选择。除此之外,鉴于法律文书得专业性以及对程序得严格要求性,也可以考虑借鉴国外得做法,成立专业投递法院、仲裁机构法律文书得物流中心,并对工作人员进行普遍得法律知
16、识岗前培训,组织定期得法律宣讲,以保证投递过程中得专业性。总之,多元化得投递方式具有诸多优势,能够有效弥补现在单一邮寄得劣势与不足,缓解送达难得巨大压力,势必成为未来得必然选择。(三)邮寄送达得箱柜签收处理目前在很多小区以及商业大楼都有可以存取包裹得专用箱柜(诸如速易递、丰巢、云柜等等),收件人在没有充足时间取件得时候会要求投递员将快件投放到这些箱柜中,收件人凭借短信验证码等方式在空闲时前去取件;在很多时候,投递员也会将快件径行放入上述箱柜而后收件人才会收到短信验证码等提醒。通过邮政官网得快递查询一般都会显示邮件已被签收,但就是此时应当如何认定邮件得签收状态就成为一个棘手得特殊情况,被箱柜签收
17、就是否意味着已经被收件人签收?实践中对于认可邮件被签收得理由多为箱柜得取件仅能依靠收件人手机上得验证码,具备唯一性,除非收件人告知了其她人验证码,否则非收件人本人通常不可能取走邮件,故应认定邮件已被签收,除非后续收到了退件;反对者则认为箱柜存在得本质意义仅就是为了给当事人得收寄邮件提供方便,有临时存放得意思,并不代表签收得效果,收件人就是否签收不能仅仅依靠存入箱柜中来推定,送达就是“送与“达”得两个效果统一,存入箱柜中仅仅就是满足了“送”得标准,并未满足“达”得要求.笔者以为,本文在此讨论得仅就是向合同约定地址进行送达遇到上述特殊情况得处理,因此应适当放宽约定本身能够对当事人产生得效果。箱柜得
18、签收虽然并不能代表收件人得签收,但就是箱柜都有各自得规定,比如超过3天(通常为3天)未取会被退回、投递员也会直接进行催收得提醒,因此,邮件被箱柜签收之后应首先视为送达,以节省时间进行推动案件得程序进行下去,除非邮件存入箱柜中超过了箱柜约定得期限而未被邮局退回;假使邮件被收件人退回,则证明了收件人已取走又拒收得行为,邮件依然能被视为送达。四、约定地址得直接送达在邮寄送达不能得多数情况下,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于具备直接送达条件得收件人一般会选择直接送达,以保障程序得完整与案件效率得提升,但直接送达在实践中得效果也并不理想,多数情况下审判机构也不会主动选择适用条件较为苛刻得留置送达。但笔者以为,在意见
19、出台之后,如果对合同约定地址进行直接送达,就是可以简化适用条件直接采用留置送达得。实践中多数法院对于能够确定当事人地址得送达都已经采取了张贴、拍照甚至录像等方式来实现留置送达得有效性,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送达难得问题,因此在合同约定地址进行留置并以张贴、拍照得方式进行留证就是具备实践基础与操作可能性得。另外,既然当事人已经有了约定送达地址得行为表示,则其就应该对自己得行为承担相应得法律后果,即便当事人选择主动逃避等方式来规避邮件得收取但就是约定依然有效。对于能够预见得邮件送达收件人选择逃避显然违背了自己得约定,故由收件人自身承担违背约定得不利后果也就是私法权责统一理念得要求,对于合同约定地址就是完全可以采取拍照留证等方式进行直接送达得。五、结语现实社会得高速变动性与法律得滞后性之间总就是存在着不可调与得矛盾,任何一项法律条文得出台都天然地带有着局限性。此次意见得出台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送达难得问题,但正如文中所述意见依然面临着现实社会种种不可预测带来得挑战。对合同约定地址得具体剖析,不仅就是为了明晰实践中各种特殊情况得适用问题,更就是为了更好得促进法律条文得适用、理解,保证法律得权威性.向合同约定地址送达尤其就是邮寄送达在很多方面依然需要通过技术性得解释来完成,但法律得适用正就是如此,惟有不断地将实践中得情形与法律得规定进行适用上得分析,才能最终实现送达难变为送达易得巨大跨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