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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甬DX-08 宁波市房屋安全鉴定技术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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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宁波市工程建设地方细则 2018 甬甬 DX-08 宁波市房屋安全鉴定技术导则宁波市房屋安全鉴定技术导则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building safety appraisal in Ningbo 20181015 发布 20181201 实施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发布 宁波市工程建设地方细则 宁波市房屋安全鉴定技术导则宁波市房屋安全鉴定技术导则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building safety appraisal in Ningbo 2018 甬甬 DX-08 主编单位: 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

2、 宁波市房屋安全管理服务中心 批准部门: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18 年 12 月 1 日 1 甬建发2018146 号 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科学引导和规范管理我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浙江 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 例等法规规定,结合宁波市房屋安全鉴定市场管理办法等 相关地方规章,在总结我市房屋安全鉴定现状、借鉴国内外先进 做法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由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宁波 市房屋安全管理服务中心主编的宁波市房屋安全鉴定技术导 则已通过专家评审,现批准发布,编号为 2018 甬 DX-08,自 20

3、18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相关文本可在宁波市绿色建筑与建筑 节能网“导则细则”栏目()下载。 附件: 宁波市房屋安全鉴定技术导则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 年 10 月 15 日 2 前前 言言 为了贯彻落实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 宁波市城市房 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地方法规,结合宁波市房屋安全鉴定市场 管理办法 (甬建发2015234 号) 、 宁波市经营性房屋安全鉴定机 构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甬建发2015235 号)等部门规章,规 范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编制组在总结宁波地区房屋安全鉴定的现状, 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及相关标准、规范,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 定了

4、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 5 个章节,主要内容为:1、总则;2、基本规定;3、 房屋安全鉴定实施细则;4、房屋检测技术操作规程;5、房屋安全鉴 定报告编写。 本导则由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上海房屋质 量检测站、宁波市房屋安全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导则主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主编单位: 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 宁波市房屋安全管理服务中心 主要起草人:主要起草人: 李占鸿 杨 波 严秀依 周 云 陈小杰 姚晓璐 张方超 许利军 冯文亚 主要审查人:主要审查人: 金立赞 彭斌 陈志强 史先进 3 目 次 1 总 则 . 1 2 基本规定 . 2 2.1

5、 鉴定机构基本要求 . 2 2.2 房屋安全鉴定流程 . 5 2.3 鉴定机构信用管理 . 8 2.4 合同要求 . 10 3 房屋安全鉴定实施细则 . 11 3.1 房屋安全鉴定分类及适用范围 . 11 3.2 房屋安全鉴定方案技术要求 . 12 3.3 各类鉴定通用规定 . 12 3.4 危险房屋鉴定 . 16 3.5 可靠性鉴定 . 18 3.6 完损等级评定 . 20 3.7 抗震鉴定 . 21 3.8 安全影响鉴定 . 22 3.9 结构评估 . 26 3.10 农村危房鉴定 . 26 4 房屋检测技术操作规程 . 29 4.1 建筑图的复核与测绘 . 29 4.2 结构图的复核与测

6、绘 . 30 4.3 荷载调查 . 31 4.4 地基基础调查 . 32 4.5 混凝土材料力学性能检测 . 33 4.6 砌体材料力学性能检测 . 35 4.7 钢材(钢筋和型钢)力学性能检测 . 36 4.8 木材力学性能检测 . 38 4.9 混凝土结构损伤检测 . 38 4 4.10 砌体结构损伤检测 . 40 4.11 钢结构损伤检测. 41 4.12 木结构损伤检测. 42 4.13 变形测量 . 43 4.14 耐久性检测 . 45 4.15 现场荷载试验 . 46 4.16 结构动力特性及振动测试 . 47 4.17 抽样与强度取值要求 . 47 5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编写 .

7、54 5.1 报告基本内容 . 54 5.2 报告编写要求 . 55 5.3 报告格式 . 58 本导则用词说明 . 60 引用标准名录 . 61 1 总 则 . 65 2 基本规定 . 66 3 房屋安全鉴定实施细则 . 67 4 房屋检测技术操作规程 . 68 5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编写 . 72 1 1 总总 则则 1.0.1 为贯彻执行省、市房屋安全鉴定的相关规定,规范房屋安全鉴 定工作,制定了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鉴定项目。 1.0.3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鉴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遵 循国家、行业及浙江省、宁波市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8、 2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 2.1 鉴定机构基本要求鉴定机构基本要求 2.1.1 资质要求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具有相应勘察、 设计资质等级 (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的勘察、设计单位;或同时具有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相应结构工程检 测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外省机构需经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备案)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3 满足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 2.1.2 场地要求 1 鉴定机构在宁波大市范围内应具有固定办公试验场所,面积不 少于 300 平方米,且能满足检测鉴定工作需要。 2 固定工作场所须为宁波市非住宅类用房。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以 房产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2.1.3 仪

9、器、设备要求 鉴定机构应具有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必要的专业鉴定检测仪 器设备(具体要求参照关于印发的通知 (浙建法200647 号)规定执行)和合法有效的结 构计算分析软件。 2.1.4 人员要求 1 鉴定机构在职在岗鉴定人员不应少于 10 人,其中注册在本机 构的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应少于 1 人。 3 2 鉴定人员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3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且在本机构 注册。 4 鉴定人员应具备建筑结构相关专业知识技能,按时参加管理部 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并完成相应课时。 2.1.5 制度要求 1 鉴定机构应具有健全的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责

10、任制度以及 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2 鉴定机构应对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实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分级质量控制。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到现场了解项目情况,保 证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质量。 3 鉴定机构应对检测设备登记造册,专人管理,检测设备需经法 定计量部门校准或检定,确保检测设备的有效使用。 4 鉴定机构应建立鉴定项目档案, 专人负责管理, 保证检测数据、 原始资料的可追溯性。 5 鉴定机构的任何人员,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正式出具以前,不 得擅自对外发布鉴定结果,也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向任何利益相关人员 透露检测数据和鉴定结果。 6 鉴定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房屋安

11、全鉴定 报告。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五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结构 复杂、 鉴定难度较大,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鉴定完毕的, 应告知委托方, 并在三十日内提出阶段性鉴定意见,并在六十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 报告。当事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7 鉴定机构对其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 4 责。涉及结构计算的报告或结构计算书应当由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 章;涉及结构实体检测的,应由经过相应资质认定的机构出具实体检 测报告;涉及地基基础(检测等)的,应当同时由注册岩土工程师签 章。 8 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JGJ125-2016) ,鉴定 结论为 C 级、D 级危

12、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应当自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 告之日起三日内,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并报房屋属地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 的,鉴定机构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报告房屋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 9 对于鉴定结论或处理建议为拆除的情况,鉴定机构在出具房屋 安全鉴定报告前,应和房屋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沟通。 2.1.6 市场从业行为 1 鉴定机构应按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宁波市城市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开 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2 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 鉴定机构应公开鉴

13、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5 2.2 房屋安全鉴定流程房屋安全鉴定流程 2.2.1 鉴定机构应按照以下流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初步调查 制定方案、鉴定预约 现场检测 信息处理 综合分析、编写报告 提交确认 获得鉴定报告编号 签发报告 对结果和报告修改 补充检测 调整方案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是 否 是 否 接受委托 填写业务受理单 提交管理部门接受 方案是否需要调整? 是否需要补充检测? 报告审核通过? 管理部门确认通过? 系统备案 图图 2.1 房屋安全鉴定流程图房屋安全鉴定流程图 6 2.2.2 接受委托 1 鉴定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2 房屋安全鉴定的委托方一

14、般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 安全责任人需满足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宁波市城市房 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 2.2.3 初步调查 鉴定机构通过与委托方沟通、调阅相关图纸资料等方式对鉴定项 目进行了解,如有需要可以赴现场完成初步调查工作。 2.2.4 填写业务受理单、提交管理部门接受 1 鉴定机构与委托方确定鉴定类别并签订委托合同后,需进入 “宁波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写业务受 理单并按照要求上传附件。 2 鉴定机构只能在通过资格登记的区县(市)受理业务,受理单 需发送到区县(市)管理部门确认。 2.2.5 制定方案、鉴定预约 1 根据相关检测鉴定规范

15、、 规程, 结合委托合同及初步调查结果, 制定鉴定方案。 2 区区县(市)管理部门接受受理单后,鉴定机构需进入“系统”进 行鉴定预约,确定检测鉴定时间。 2.2.6 现场检测 1 鉴定机构按照鉴定计划时间赴现场进行检测,应保证检测工作 的全面完整。 现场检测应有两名以上技术人员参加, 并做好相应观测、 记录、取样和图像拍摄等工作,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使用人应当予以 7 配合。 2 现场检测过程如发现鉴定方案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及时调整鉴 定方案,并按照调整的方案进行检测。 2.2.7 信息处理 1 根据现场检测情况,对需要图纸测绘的报告,在“系统”中上传 检测报告和测绘图纸;对需要计算复核的报告,

16、在“系统”中上传计算 复核结果。 2 若在数据处理或编制检测报告过程中,发现检测数据不全或有 争议,应及时补充检测。 2.2.8 综合分析、编写报告 根据现场检测、 测绘图纸和结构验算结果等, 依照相关技术规范、 标准、规程对房屋进行综合评估,编写报告。 2.2.9 报告审核、管理部门确认 1 报告经鉴定机构内部审核,修改无误后在“系统”中上传。 2 上传后的报告,须经鉴定机构技术负责人“确认提交”至区县 (市)管理部门。 3 报告经区县(市)管理部门确认后,自动获得房屋安全鉴定报 告统一编码。 2.2.10 签发报告 1 报告应含鉴定专用章,并有鉴定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 人签字。 2

17、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由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章。 2.2.11 系统备案 8 最终签字、盖章的报告文件扫描后在“系统”中上传,完成鉴定项 目的备案工作。 2.3 鉴定机构信用管理鉴定机构信用管理 2.3.1 市场经营活动信用信息 1 备案登记 鉴定机构申请备案时提交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隐瞒真实 情况;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开展鉴 定工作前应向被鉴定房屋所属的区县(市)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2 鉴定机构管理行为与市场行为 1) 具有完善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质量控制措施,且得到有 力执行。 2) 应与鉴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保手续。 3) 不得出借、转让、借用、伪

18、造、涂改资质证书等证明。 4) 须在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宁波市城市房屋 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开展 房屋安全鉴定项目。 5) 开展房屋安全鉴定项目不得存在虚假宣传和不当承诺。 6) 开展房屋安全鉴定项目时不得诋毁、诽谤竞争对手。 7) 开展房屋安全鉴定项目不得串通作弊,围标、串标等。 8) 在未向委托方披露或告知并取得同意的前提下,不得私下 同时接收多个利益冲突委托方的房屋安全鉴定项目。 9) 不得以欺诈、商业回扣、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屋安全 9 鉴定项目。 10) 不得擅自转包、转委托、非法分包房屋安全鉴定业务, 且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屋安全鉴定项目

19、。 11) 应公布明确的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12) 开展房屋安全鉴定项目必须签订明确的项目委托合同, 且委托合同中应如实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13) 签订委托合同前,应认真核实房屋权属证明、身份证明、 房屋所有权人同意鉴定材料等资料。 14) 签订委托合同后,不得假借鉴定工作需要为名索要、收 受钱财、物品,不得故意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保密信息,且不得 无故拖延或不履行鉴定义务、不按时交付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15) 须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会议、教育、培训等活动。 16) 须配合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17) 在房屋安全鉴定期间,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应及时 通知委托方和报告房屋所在

20、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2.3.2 其他信用信息 1 鉴定机构应积极参与市、区县(市)组织的抢险救灾、突发性 事件的应急处置,主动承担相关任务。 2 鉴定机构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社会义务和公益活动。 3 鉴定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有行贿或受贿行为。 4 鉴定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有涉及鉴定行业的相关违法行为。 5 鉴定机构若有相关监督管理、税务、金融部门处罚,应积极配 合相关部门,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如实上报给相 关管理部门。 10 2.4 合同要求合同要求 2.4.1 双方名称需填写全称,并与合同所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名称 一致。 2.4.2 应确定被鉴定房屋名称以及鉴定类型

21、,例如 xx 房屋可靠性鉴 定、xx 房屋危险性鉴定等。 2.4.3 房屋地址宜详细到 xx 省(市)xx 区(县、市)xx 路 xx 号,若 进行某户房屋检测,地址还应详细到 xx 号楼 xx 单元 xx 室。 2.4.4 应明确需要进行的每一项检测鉴定工作,如建筑结构复核、建 筑结构测绘、建筑变形测量、房屋损伤现状检测、材料强度检测、 地基基础评估(是否开挖基础)、结构验算、可靠性评级或危险性评 级等。 2.4.5 鉴定依据中宜列入所依据规范,或至少列入鉴定评级的参考依 据。 2.4.6 工作条件及协作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 2.4.7 应明确付款方式、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2、。 2.4.8 应明确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2.4.9 对于上述条款中未尽事宜,应在合同中补充写明。 2.4.10 签字、盖章需完整有效。 11 3 房屋安全鉴定实施细则房屋安全鉴定实施细则 3.1 房屋房屋安全鉴定分类及适用范围安全鉴定分类及适用范围 3.1.1 房屋安全鉴定分类 房屋安全鉴定主要分为危险房屋鉴定、可靠性鉴定、完损等级评 定、抗震鉴定、安全影响鉴定、结构评估、农村危房鉴定七大类。 3.1.2 适用范围 1 危险房屋鉴定适用于已发现危险迹象、疑似危险迹象或其他需 要准确评定结构危险程度的房屋。 2 可靠性鉴定适用于已发现可靠性不足、安全隐患、改变用途或 其他需要评定其可靠性的房

23、屋。 3 完损等级评定适用于房屋评估、房屋管理等需要确定房屋完损 程度的房屋。 4 抗震鉴定适用于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房 屋、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房屋、需要改变结 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房屋、其他有必要进行抗震鉴定的房屋。 5 安全影响鉴定适用于因各种因素对周边房屋使用安全可能或 已造成影响,需评价受相邻工程等外部因素影响的房屋。 6 结构评估适用于因局部改动或结构损坏对房屋整体安全的影 响,需要快速评估安全状况的房屋。 7 农村危房鉴定适用于已发现危险迹象、疑似危险迹象或其他需 要准确评定结构危险程度的农村房屋。 12 3.2 房屋安全房屋安全鉴定方案技术要求

24、鉴定方案技术要求 3.2.1 在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开展前,应根据委托方需求及项目实际情 况制定方案。方案应有针对性并力求详尽。 3.2.2 方案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鉴定目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2 鉴定依据; 3 被鉴定房屋概况; 4 检测鉴定的主要工作内容、方法及检测的数量; 5 检测鉴定人员和仪器设备配备; 6 检测鉴定工作时间和进度安排; 7 鉴定成果的提交时间; 8 文明作业和安全保障措施、环保措施等; 9 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及其他必要的补充说明。 3.2.3 方案需经委托方确认后,方可安排检测鉴定人员进行现场检 测。若现场检测过程中发现方案对部分现场情况不适用,或有特殊 情况限制方案

25、的实施,应及时调整并完成后续检测工作。 3.3 各类鉴定通用规定各类鉴定通用规定 3.3.1 房屋基本情况调查 1 建筑结构概况宜根据原始图纸并经现场核实后的情况详细描 述。对于无原始图纸的房屋,应根据现场检测情况描述。 2 房屋建筑概况应包括:房屋建造年代、建筑面积、建筑平面及 13 立面形式、 建筑总长及总宽、 地下及地上层数、 建筑总高及各层层高、 建筑楼(屋)面做法、建筑使用功能、改扩建历史等,应区分房屋原 始部分和改扩建部分。 3 房屋结构概况应包括:房屋结构类型(体系) 、建筑基础形式 及埋深、主要承重的结构构件截面和材料强度等、结构构件的连接构 造、多个单体结构间的相邻关系及分缝

26、情况、围护结构相关内容、改 造和加层情况等,有原始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的房屋,结构概况宜包括 地质情况说明,如场地的地质分层情况、有无地下水腐蚀、暗浜、地 基土液化等不良地质现象及地基处理情况。 3.3.2 房屋完损检测 1 检测要求 1) 完损检测宜采用全数普查和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区分结构性损伤和非结构性损伤。 2) 完损检测重点为结构完损检测,如构件的裂缝、变形或腐 蚀、老化等其他损伤,并以图纸、图表、照片等多种形式详细记录损 坏部位和损伤程度;对于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结构性裂缝及用文字描 述不清的损坏,或同一部位损坏点较多时,宜绘制房屋典型损伤分布 图。 2 完损检测主要内容 1)

27、砌体构件砖块风化、剥落、腐蚀和灰缝严重酥松;墙体弓 突、倾斜、开裂、渗漏;墙面粉刷空鼓、开裂、脱落等。 2) 混凝土构件破损、开裂、钢筋锈蚀、保护层剥落、支撑损 坏、连接件残缺等。 3) 钢构件腐蚀变形、锈蚀、涂层损伤;支撑弯曲松脱;节点 14 焊缝、螺栓损伤,连接件脱落等。 4) 木构件虫蛀、腐朽、变形、裂缝、节点松脱;榫头折断拔 出、榫眼压裂;铁件严重锈蚀和部分残缺等。 5) 构件连接节点的变形、开裂等。 3 损坏原因分析 1) 裂缝分析应根据裂缝所在部位、形成时间、数量、走向、 宽度、长度、深度、贯穿性、发展趋势等情况确定裂缝性质,宜附完 损状况平面位置图、典型裂缝展开图、立面裂缝分布图

28、等。 2) 变形损坏分析可结合建筑变形测量结果(必要时增加构件 变形测量) 、完损检测结果,对变形原因进行分析评估,判断是否存 在不适用于继续承载的变形情况。 3) 装饰装修、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物损坏,应根据其对房 屋正常使用性的影响进行评价。 3.3.3 结构验算 1 建模方法及主要参数选取 结构验算的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采用 的计算模型应符合房屋实际受力和构造现状,结构和构件的几何参数 应采用实测值,并考虑结构损伤及施工偏差等因素。 2 结构验算的基本参数应包括: 1) 验算依据,包括选用的结构计算软件名称及有效版本,所 选用的规范、标准; 2) 房屋结构重要性系数、

29、 结构后续使用年限、 结构安全等级; 3) 主要恒、活载取值:材料和构件的自重标准值应根据构件 的实际尺寸、材料单位体积自重计算确定;常用材料单位体积自重标 15 准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的规定采用, 非常用材料单位体积自重或对常用单位体积自重有怀疑时,应通过实 测确定其单位自重。活载取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的规定取值,必要时可根据实际使用荷载选取; 4) 材料强度取值: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用实测值或设计值; 当材料的种类和性能符合原设计要求时,可按设计值取值;当材料的 实测值低于原设计要求时,应根据实测数据按国家现行有关检测技术 标准

30、规定取值; 5) 抗震验算还包括抗震设防类别、设防烈度、基本地震加速 度、地震分组、场地类别等。 3 正常使用荷载作用下结构验算结果主要包括: 1) 砌体结构应列出墙体受压、局部受压、墙体高厚比等验算 结果,对部分计算结果有怀疑时,可采用人工计算复核; 2) 钢筋混凝土结构应列出构件配筋、承载力与荷载效应之比 等计算结果; 3) 钢结构应列出构件承载力与荷载效应之比、整体稳定、局 部稳定等计算结果; 4) 对木屋架、 木搁栅等其他结构构件应列出承载力计算结果; 5) 对风荷载敏感的建筑宜列出风荷载作用下弹性层间最大位 移角等数据; 6) 上述计算结果可根据项目需要进行罗列,对于具体的验算 结果

31、数值,如构件配筋、承载力与荷载效应之比、高厚比等,可选取 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构件进行罗列,并对承载力不足构件所占的比例进 行概括性描述; 16 7) 除上部结构验算外,尚应根据上部结构损坏情况、房屋变 形情况等对地基承载力进行评估,必要时应补充地质勘探资料,进行 地基基础承载力复核,复核时可考虑地基土因长期压密静承载力的提 高,必要时可进行地基变形验算。 4 抗震承载力验算结果主要包括: 1) 砌体结构应列出墙体抗震承载力与荷载效应之比等验算结 果; 2) 钢筋混凝土结构应列出在地震力作用下各周期、 平动系数、 扭转系数、周期比、剪重比、轴压比、构件配筋等计算结果,有变形 控制要求的结构尚应进行

32、位移角和位移比等变形验算; 3) 钢结构应列出构件应力比、平面内稳定应力比、平面外稳 定应力比等计算结果; 4) 当计算结果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时,宜对验算结果的合理性 进行判断分析; 5) 上述计算结果可根据项目需要进行罗列,对于具体的验算 结果数值,如构件配筋、承载力与荷载效应之比等,可选取具有代表 性的典型构件进行罗列,并对承载力不足构件所占的比例进行概括性 描述。 3.4 危险房屋鉴定危险房屋鉴定 3.4.1 危险房屋鉴定应根据房屋现场检测结果及结构分析验算结果, 按现行行业标准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JGJ125-2016) 综合分析评定。 危险房屋鉴定分为地基危险状态评定、基础及上部结构

33、危险性评定 17 两个阶段。 3.4.2 危险房屋鉴定,包括下列部分或全部内容: 1 相关资料收集,在本导则第 3.3.1 节的基础上,宜增加调查、 收集和分析房屋使用历史、维修情况等,房屋近期沉降、倾斜观测资 料等; 2 建筑、结构图纸复核或测绘; 3 房屋完损检测,在本导则第 3.3.2 节的基础上,应特别关注基 础、 承重构件、 楼屋盖等存在的受力裂缝和不适用于继续承载的变形、 影响承载力的风化锈蚀、虫蛀等损坏情况的检测,并对构件危险性进 行分析和评估; 4 建筑变形测量,并对房屋倾斜情况进行分析; 5 主要承重构件材料强度检测; 6 房屋结构验算; 7 地基危险性鉴定,根据地基沉降速率

34、、上部结构反应、房屋整 体倾斜率、地基滑移等评定地基危险性,若相关资料收集中存在房屋 近期沉降、倾斜观测资料,可对其进行分析判断地基沉降速率,并结 合完损检测结果、建筑变形测量结果对地基危险性进行鉴定; 8 构件危险性鉴定,对基础、墙体、柱、梁、杆、板划分单个构 件,根据结构验算结果、完损检测结果、变形测量结果,按照承载能 力、 构造与连接、 裂缝和变形等内容对单个构件进行构件危险性鉴定; 9 对危险构件的数量、位置、在结构体系中的作用以及现状应作 出详细说明,必要时可通过图表标注; 10 基础及楼层危险性鉴定,根据基础危险构件综合比例判定基 础危险性等级,根据各楼层危险构件综合比例判定上部结

35、构各楼层危 18 险性等级,根据房屋整体结构危险构件综合比例判定房屋危险性等 级; 11 对于存在危险构件的房屋,应根据危险构件的破坏程度和具 体情况提出针对性的处理建议,对评定为局部危房或整幢危房的房 屋,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 等方式进行处理。 3.4.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应当进行短期倒塌风险评估: 1 已经鉴定为危险性等级为 C 级、D 级,且房屋出现整体倾斜、 承重构件开裂等,或者结构性破坏呈加剧趋势的房屋; 2 存在其他安全隐患,有可能发生安全现实危险的房屋。 3.5 可靠性鉴定可靠性鉴定 3.5.1 可靠性鉴定应根据房屋现场检测结果及结构分析验

36、算结果,按 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现行国家 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综合分析评定。 3.5.2 可靠性鉴定,包括下列部分或全部内容: 1 调查房屋现状,在本导则第 3.3.1 节的基础上,宜增加调查建 筑的实际状况、使用情况、内外环境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 2 调查房屋今后使用要求,包括:调查房屋的目标使用期限、使 用条件、内外环境作用等; 3 建筑、结构图纸复核或测绘; 4 完损检测,在本导则第 3.3.2 节的基础上,应重点检查承重结 构或构件的裂缝、位移、变形或腐蚀、老化等其他损伤,采用文字、 19 图纸、照片或录像等方法,记录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构件损坏部位、 范围、程度及损伤性质; 5 建筑变形测量,并对房屋倾斜情况进行分析; 6 主要承重构件材料强度检测,根据结构承载能力验算的需要, 抽样检测结构材料的力学性能; 7 应调查结构上的荷载或作用; 8 必要时应补充勘察工程地质情况,进行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地基 变形验算; 9 房屋结构验算,在本导则第 3.3.3 节的基础上,计算模型应说 明是否考虑房屋变形、裂缝损伤的影响,对整体计算模型难以有效反 映实际工程受力情况的项目,宜采用简化模型人工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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