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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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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与幼儿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与制度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就是指全省公办普通中小学(含教学点)、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市、县、区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得教师。 本实施细则所称幼儿园教师指全省公办幼儿园得教师。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处理包括处分与其她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就是中共党员得,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其她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得资格。取消相关资格得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第四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得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得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下列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予处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她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得路线方针政策得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她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得兼职兼薪行为。 (五)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擅自找人替班;或在课堂上从事非教育教学与管理行为。 (六)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七)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八)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得猥亵、性骚扰行为。 (九)在招生、考试、竞赛、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不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她人研究成果,或提供伪造得学术成果。 (十一)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得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二)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与她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三)其她违反职业道德得行为。 第六条  下列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予处理: (一)在保教活动中及其她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与违背党得路线方针政策得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她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擅自离岗、旷工、找人替班,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或在保教活动中从事非保教与管理行为。 (五)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体罚与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幼儿,猥亵、虐待、伤害幼儿。 (七)与幼儿发生不正当关系。 (八)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得活动。 (九)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不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她人研究成果,或提供伪造得学术成果。 (十一)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得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幼儿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二)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得得表演、竞赛活动,泄露幼儿与家长得信息。 (十三)其她违反职业道德得行为。 第七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得,可以免予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得,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符合前述情形免予处分得教师,应由所在学校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对屡教不改得,拒绝或干扰调查,隐匿、伪造、销毁证据得,应当从严处理、从重处分。 对于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得,一经查实,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任何学校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涉嫌违法犯罪得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给予中小学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与记过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得其她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九条  给予幼儿园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与记过处分,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未纳入编制管理得教师由所在幼儿园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得其她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十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有关证据材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二)将调查认定得事实及拟给予得处理与处理依据告知被调查教师,听取其陈述与申辩,听取学生、其她教师、家长委员会或家长代表得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得权利。对被调查教师提出得事实、理由与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得处分,被调查教师要求听证得,拟作出处理决定得单位应当组织听证。 (三)按照处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教师给予处理、免于处理或者撤销案件得决定并制作处理决定书。 (四)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教师本人与所在单位并载明认定得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处理决定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五)将处理决定完整存入受处理教师得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不服处理决定得,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得,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得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幼儿园教师不服处理决定得,可以向幼儿园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得,可以向幼儿园主管部门得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对教师得处理,在期满后一个月内,根据悔改表现按照处理决定权限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延期与解除决定应完整存入受处理教师得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警告处分得,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得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得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记过处分得,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得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得,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降低后得岗位等级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得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机关任命得中小学校、幼儿园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得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开除处分得,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单位得人事关系。 第十四条  教师受到处分,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得,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得,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五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得,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得,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本实施细则执行、落实情况得检查、监督与督导,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监督方式。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幼儿园及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得,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与直接责任人得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对师德失范行为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得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得; (四)已作出得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她应当问责得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八条  民办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得处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9年1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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