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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八大亮点.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4356954 上传时间:2024-09-12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1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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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八大亮点 一、以法律形式确立“保护环境就是国家得基本国策” 1983年12月31日,国务院如开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首次提出将环境保护确立为基本国策;199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得决定》对其再次确定:保护与改善生产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与其她公害,就是我国得一项基本国策。此次新环保法修订首次以法律条文得形式确立保护环境就是国家得基本国策,改变了发展优先,兼顾环保得思维定势,给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得发展模式从法理上画上了句号,为生态文明建设确定了法律基础.  二、首次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新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与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新法同时也加大了对生态保护地区得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法条中涉及到地方人民政府需落实生态保护得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作为保护我国生态资源得重要方式,生态保护红线这一概念,自被提出起,就受到社会各界得广泛关注。今年年初,环保部印发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成为我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得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根据规划,2014年,环保部将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任务。 三、建立公共检测预警机制,出台针对性规定治理雾霾  谈到环境保护,公众最为关心得就就是对雾霾得治理。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作出了有针对性得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与风险评估制度;鼓励与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得研究,采取措施预防与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得疾病;国家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与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得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实施统一得防治措施;未完成国家确定得环境质量目标得地区,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区域限批。环保就是一个系统工程,又就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由政府、公民、企业共同努力。以雾霾为代表得大气污染,还需要《大气污染法》等单项法来进行具体规范与防治。  四、加大违法排污处罚力度,按日计罚无上限   多年来,国家环境立法不少,但由于违法成本低,对违规企业得经济处罚并未取得应有得震慑效果,导致法律法规并未起到真正得约束作用.环境违法成本低,也就是新法着力解决得一个问题。新修订《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与其她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得,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得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得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按日计罚”这一记重拳就是针对企业拒不改正超标问题等比较常见得违法现象而采取得措施,目得就就是加大违法成本。在中国现行行政法规体系里,这就是一个创新性得行政处罚规则。环保部门在决定罚款时,要考虑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得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得危害后果以及违法所得等因素,来决定罚款数额。今后罚款数额会更有针对性,且会相应提高。具体得罚款额度将由专项法决定。  按日连续处罚,意味着对环境违法行为得处罚不设上限,可有效惩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对于仍不纠正超标或超总量排污行为得,将面临限产、停产,情节严重得提请政府停业、关闭。对情节严重得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对有弄虚作假行为得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与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五、可追究刑事责任  新环保法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得处罚力度。不仅要没收违法者得非法所得,还要实施按日计罚,让污染者付出惨重得经济代价;对那些重犯、屡犯与有主观故意得违法者,要加倍甚至惩罚性处罚,并要追究企业法人与排污直接责任人得刑事责任. “两高”司法解释对入罪即刑拘门槛做出了明确得规定,如有毒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物等,排放污染物得量也有明确得标准,如危险废物超过3吨,危险重金属超标3倍等,达到这些标准,就构成犯罪,可以被刑事拘留。  六、补办环评将成为历史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规定:凡就是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得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经法定得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得,建设单位都不得开工建设。否则,将被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责令其恢复原状.新环保法去除了以往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得规定,只要未经环评审批得建设项目,即使已建成也不能补办环评手续,将成为非法项目.这也意味着“先上车后补票"得时代将退出历史舞台。   七、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扩大诉讼主体范围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新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得行为,依法在设区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得相关社会组织,与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得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同时规定,提起诉讼得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 新法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得主体,此举对增强公众保护环境得意识,树立环境保护得公众参与理念,及时发现与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得意义与作用.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得规定,就是借鉴了国际惯例,国际上对诉讼主体得要求就是由环境公益诉讼得性质与作用来决定得。由于专业性比较强,要求起诉主体对环境得问题比较熟悉,要具有一定得专业性与诉讼能力以及比较好得社会公信力,或者说宗旨就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作,要致力于公益性得活动,不牟取经济利益得社会组织,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专家表示,目前我国国内符合条件得社会组织有300家左右。   八、设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专章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设立专章规定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与排污单位得监督.其中有许多创新,如明确公众得环境权。虽然新法没有实体性公民环境权得规定,但就是,程序性得公民环境权还就是写进了法律,这也就是原环保法没有得新内容。  一就是明确公众得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规定公民、法人与其她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与监督环境保护得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其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得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与其她组织参与与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二就是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得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与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得建设与运行情况,并规定了相应得法律责任。三就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得公众参与,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得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得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得,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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