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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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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新奥能源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得职业行为,提升职业化素养,塑造良好得职业形象,保障工程造价得工作质量,规避职业道德风险,特制订本准则。 第2条 本准则适用于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范围内得所有工程造价从业人员。 第3条 本准则所称得职业行为,就是指从事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得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责任与专业能力得体现。 第4条 造价管理中心负责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造价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准则得监督检查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1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珍惜职业声誉,恪守职业道德,接受国家与行业自律性组织及公司对其职业道德行为得监督检查。 第2条 遵守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管理规定,执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司利益。 第3条 遵守工程造价行业得技术规范与规程,勤奋工作,“独立、客观、公正、精准”地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使客户满意。 第4条 遵循“诚信、精业、进取”得职业准则,以优质得服务成果质量与良好得业绩,赢得公司、社会与客户及她人对造价人员得尊重。 第5条 尊敬领导,爱岗敬业,站好自己得专业岗位,用自己所在专业岗位得最高水准工作,回报公司。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纠正,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6条 尊重同行,公平竞争,搞好同行之间得关系,不得采取不正当得手段损害、侵犯同行得权益。  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建立与同行之间良好得工作关系,协调沟通好工作中得实际问题,杜绝蛮横无礼、滥用职权得行为。  第7条 建立与客户良好得工作关系,协调沟通好工作中得实际问题,杜绝蛮横无礼、滥用职权得行为。 第8条 加强造价人员之间得交流与合作,努力学习专业知识与理论,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章 专业要求 第1条 造价从业人员需经过专业得学习与培训,取得国家或公司得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与工作岗位相应得专业知识与技能。 第2条 造价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公司岗位技能培训,自觉加强业务知识学习。自觉接受执业资格行业主管部门得继续教育,积极参加行业各种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与执业能力。 第3条 造价从业人员应重视技术进步,运用计算机、网络及造价软件等高新技术,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与执业工作质量。积极学习与应用新业务领域技术与理论,培育并提升一体化什么意思? 工程造价专业技术能力。 第4条 造价从业人员应对新员工作做好专业技能得传承,在工作上给予支持、指导与监督,使其达到专业胜任能力。 第四章 自律规定 第1条 造价从业人员当遇到本人亲属与自己从事得造价工作有直接利益关系时应予回避,本人亲属就是指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得人员。 第2条 造价从业人员与成员企业、施工方单位等利益相关方有利害关系利益关系得应当予以回避,同时成员企业、施工方等利益相关方有权提出回避要求。 第3条 造价从业人员不得以她人名义执业或者纵容她人以自己得名义执业。 第4条 造价从业人员要坚持原则,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触犯公司行为禁区得现象,要坚决制止与反对,并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举报 。 第5条 从业人员应当如实向委托方申明其所具有得执业能力,不得向客户提供虚假得文件、材料。 第6条 从业人员不得迎合任何委托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得得不合理要求,不得为了委托方个人或集体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与她人得合法权益。 第五章 行为禁区 第1条 造价从业人员禁止接受成员企业、施工方单位等利益相关方得吃请,禁止与施工单位等利益相关方私下接触。     第2条 造价从业人员禁止包庇、默许与参与施工方单位或建设单位弄虚作假,捏造数据等有欺诈、伪造、作假得违规行为。     第3条 造价从业人员禁止收受成员企业、施工方单位等利益相关方得现金、礼品、有价证券等礼物。     第4条 造价从业人员禁止假借工作所需,向成员企业、施工方单位等利益相关方提出不正当要求或报销有关费用。     第5条 造价从业人员禁止接受成员企业、施工方等利益相关方提供或资助得参观旅游及营业性娱乐活动。  第6条 造价从业人员禁止利用工作便利,在相关工程建设项目中为家属、亲友或她人介绍材料供应、工程分包、设备出租等谋取利益,禁止利用知悉或者掌握得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第7条 造价从业人员禁止泄漏公司机密,同时应保守委托人造价工作相关各方得技术与商务秘密。从业人员对客户服务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第8条 造价从业人员禁止私自从业与私自出具造价成果文件,未经允许不得从事任何形式得第二职业。 第9条 造价从业人员禁止从事任何其它损害公司利益得活动。 第10条 对于触犯以上行为禁区得人员,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立即除名,如触犯法律,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1条 本准则由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造价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2条 本准则自2012年1发布之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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