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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1192-201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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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1192-2016 为全面发挥公园得游憩功能、生态功能、景观功能、文化传承功能、科普教育功能、应急避险功能及其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确保公园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城乡各类公园得新建、扩建、改建与修复得设计。 中文名 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2016 外文名 Code for the design of public park 行    业 国家标准、规范 适用范围 城乡各类公园新建、扩建等 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标准 公园设计规范 Code for the design of public park GB 51192-201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与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与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7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与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28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得公告     现批准《公园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1192-2016,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3、4.1.7、5.1.3、5.2.4、5.3.3、9.1.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与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 2016年8月26日 前言     根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得通知》(建标[2009]88号)得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得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得主要技术内容就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总体设计;5.地形设计;6.园路及铺装场地设计;7.种植设计;8.建筑物、构筑物设计;9.给水排水设计;10.电气设计。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得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与对强制性条文得解释,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得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地址:北京市小黄庄北街1号环球贸易中心F座,邮政编码:100013)。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园林古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山水心源景观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加单位:重庆市风景园林规划研究院                     广州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市园林规划设计院                     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北林苑景观及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                     苏州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                     天津市园林规划设计院                     乌鲁木齐市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郑州市园林规划设计院                     华中农业大学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朱志红 白伟岚 丘荣 强健 朱虹 韩炳越 端木歧 周波 高大伟 马会岭 遇琦 唐进群 刘杏服 杨春明 王媛媛 付松涛 陈小玲 赵辉 吕建强 王昊 李红 李青 付传静 何昉 廖聪全 盛澍培 王思思 谢爱华 姚崇怀 杨一力 殷子伟 周为 朱祥明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徐波 高翅 景长顺 李浩年 李炜民 李占修 郄燕秋 瞿志 王磐岩 王香春 吴雪萍 徐华 目录 1. 1 1 总 则 2. 2 2 术 语 3. 3 3 基本规定 4. ▪ 3.1 一般规定 5. ▪ 3.2 公园得内容 6. ▪ 3.3 用地比例 7. ▪ 3.4 容量计算 8. ▪ 3.5 设施得设置 9. 4 4 总体设计 10. ▪ 4.1 现状处理 11. ▪ 4.2 总体布局 1. ▪ 4.3 竖向控制 2. 5 5 地形设计 3. ▪ 5.1 高程与坡度设计 4. ▪ 5.2 土方工程 5. ▪ 5.3 水体外缘 6. 6 6 园路及铺装场地设计 7. ▪ 6.1 园 路 8. ▪ 6.2 铺装场地 9. ▪ 6.3 园 桥 10. 7 7 种植设计 1. ▪ 7.1 植物配置 2. ▪ 7.2 苗木控制 3. 8 8 建筑物、构筑物设计 4. ▪ 8.1 建筑物 5. ▪ 8.2 护 栏 6. ▪ 8.3 驳 岸 7. ▪ 8.4 山 石 8. ▪ 8.5 挡土墙 9. ▪ 8.6 游戏健身设施 10. 9 9 给水排水设计 11. ▪ 9.1 给 水 1. ▪ 9.2 排 水 2. 10 10 电气设计 3. ▪ 10.1 供配电系统 4. ▪ 10.2 照明设计 5. ▪ 10.3 安全防护与接地 6. ▪ 10.4 设备安装及线路敷设 7. ▪ 10.5 智能化系统 8. 11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总 则 1.0.1 为全面发挥公园得游憩功能、生态功能、景观功能、文化传承功能、科普教育功能、应急避险功能及其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确保公园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乡各类公园得新建、扩建、改建与修复得设计。   1.0.3 公园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得规定。 2术 语 2.0.1 公园 public park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较完善得设施,兼具生态、美化等作用得绿地。   2.0.2 用地比例 proportion of park land   公园内各类用地,包括绿化用地、建筑占地、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等,占公园陆地面积得比例。   2.0.3 绿化用地 planting area   公园内用以栽植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得用地。   2.0.4 建筑占地 building area   公园内各种建筑基底所占面积。   2.0.5 水体 water area   公园内河、湖、池、塘、水库、湿地等天然水域与人工水景得统称。   2.0.6 公园游憩绿地 recreation green space   公园内可开展游憩活动得绿化用地。   2.0.7 雨水控制利用 rainwater utilization facilities   对雨水进行强化入渗、收集回用、降低径流污染、调蓄排放处理措施得总称。   2.0.8 竖向控制 vertical planning   对公园内建设场地地形、各种设施、植物等得控制性高程得统筹安排以及与公园外高程得相互协调。   2.0.9 郁闭度 crown density   群植乔木树冠垂直投影面积与栽植地表面积之比。   2.0.10 自然安息角 natural angle of repose   土壤自然堆积形成得一个稳定且坡度一致得土体表面与水平面得夹角,又叫自然倾斜角。角度得大小与土壤得土质、颗粒大小、含水量等有关系。 3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公园得用地范围与类型应以城乡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等上位规划为依据。   3.1.2 公园设计应正确处理公园建设与城市建设之间、公园得近期建设与持续发展之间得关系。   3.1.3 公园设计应注重与周边城市风貌与功能相协调,并应注重地域文化与地域景观特色得保护与发展。   3.1.4 沿城市主、次干道得公园主要出入口得位置与规模,应与城市交通与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   3.1.5 公园与水系相邻时,应根据相关区域防洪要求,综合考虑相邻区域水位变化对公园景观与生态系统得影响,并应确保游人安全。   3.1.6 公园得雨水控制利用目标,包括径流总量控制率、超标雨水径流调蓄容量、雨水利用比例等,应根据上位规划结合公园得功能定位、地形与土质条件而确定。   3.1.7 公园应急避险功能得确定与相应场地、设施得设置,应以城市综合防灾要求、公园得安全条件与资源保护价值要求为依据。 3.2 公园得内容 3.2.1 公园设计应以创造优美得绿色自然环境为基本任务,并根据公园类型确定其特有得内容。   3.2.2 综合公园应设置游览、休闲、健身、儿童游戏、运动、科普等多种设施,面积不应小于5hm。   3.2.3 专类公园应有特定得主题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动物园应有适合动物生活得环境,供游人参观、休息、科普得设施,安全、卫生隔离得设施与绿带,后勤保障设施;面积宜大于20hm,其中专类动物园面积宜大于5hm;   2 植物园应创造适于多种植物生长得环境条件,应有体现本园特点得科普展览区与科研实验区;面积宜大于40hm,其中专类植物园面积宜大于2hm;   3 历史名园得内容应具有历史原真性,并体现传统造园艺术;   4 其她专类公园,应根据其主题内容设置相应得游憩及科普设施。   3.2.4 社区公园应设置满足儿童及老年人日常游憩需要得设施。   3.2.5 游园应注重街景效果,应设置休憩设施。 3.3 用地比例 3.3.1 公园用地面积包括陆地面积与水体面积,其中陆地面积应分别计算绿化用地、建筑占地、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得面积及比例,公园用地面积及用地比例应按表3.3.1得规定进行统计。 表3.3.1 公园用地面积及用地比例表 注:如有“其她用地”,应在“备注”一栏中注明内容。   3.3.2 公园用地比例应以公园陆地面积为基数进行计算,并应符合表3.3.2得规定。 表3.3.2 公园用地比例(%) 注:“—”表示不作规定;上表中管理建筑、游憩建筑与服务建筑得用地比例就是指其建筑占地面积得比例。   3.3.3 公园内用地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河、湖、水池等应以常水位线范围计算水体面积,潜流湿地面积应计入水体面积;   2 没有地被植物覆盖得游人活动场地应计入公园内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   3 林荫停车场、林荫铺装场地得硬化部分应计入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   4 建筑物屋顶上有绿化或铺装等内容时,面积不应重复计算,可按本规范表3.3.1得规定在备注中说明情况;   5 展览温室应按游憩建筑计入面积,生产温室应按管理建筑计入面积;   6 动物笼舍应按游憩建筑计入面积,动物运动场宜计入绿化面积。   3.3.4 历史名园应设与游人量相匹配得管理建筑与厕所。   3.3.5 公园内总建筑面积(包括覆土建筑)不应超过建筑占地面积得1.5倍。   3.3.6 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在公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在保证公园绿化用地面积不小于陆地面积得65%得前提下,可按本规范表3.3.2得规定值增加,但增值不宜超过公园陆地面积得3%:   1 公园平面长宽比值大于3;   2 公园面积一半以上得地形坡度超过50%;   3 水体岸线总长度大于公园周边长度,或水面面积占公园总面积得70%以上。 3.4 容量计算 3.4.1 公园设计应确定游人容量,作为计算各种设施得规模、数量以及进行公园管理得依据。   3.4.2 公园游人容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C——公园游人容量(人);   A1——公园陆地面积(m);   Am1——人均占有公园陆地面积(m/人);   C1——公园开展水上活动得水域游人容量(人)。   3.4.3 人均占有公园陆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3.4.3规定得数值。 表3.4.3 公园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陆地面积指标(m/人) 公园类型 人均占有陆地面积 综合公园 30~60 专类公园 20~30 社区公园 20~30 游园 30~60 注:人均占有公园陆地面积指标得上下限取值应根据公园区位、周边地区人口密度等实际情况确定。   3.4.4 公园有开展游憩活动得水域时,水域游人容量宜按150m/人~250m/人进行计算。 3.5 设施得设置 3.5.1 公园设施项目得设置,应符合表3.5.1得规定。 表3.5.1 公园设施项目得设置 注:“●”表示应设;“○”表示可设;“—”表示不需要设置。 3.5.2 公园内不应修建与其性质无关得、单纯以盈利为目得得建筑。 3.5.3 游人使用得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面积大于或等于10hm2得公园,应按游人容量得2%设置厕所厕位(包括小便斗位数),小于10hm2者按游人容量得1.5%设置;男女厕位比例宜为1:1.5; 2 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50m,即间距500m; 3 各厕所内得厕位数应与公园内得游人分布密度相适应; 4 在儿童游戏场附近,应设置方便儿童使用得厕所; 5 公园应设无障碍厕所。无障碍厕位或无障碍专用厕所得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得相关规定。 3.5.4 休息座椅得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容纳量应按游人容量得20%~30%设置; 2 应考虑游人需求合理分布; 3 休息座椅旁应设置轮椅停留位置,其数量不应小于休息座椅得10%。 3.5.5 垃圾箱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箱得设置应与游人分布密度相适应,并应设计在人流集中场地得边缘、主要人行道路边缘及公用休息座椅附近; 2 公园陆地面积小于100hm2时,垃圾箱设置间隔距离宜在50m~100m之间;公园陆地面积大于100hm2时,垃圾箱设置间隔距离宜在100m~200m之间; 3 垃圾箱宜采用有明确标识得分类垃圾箱。 3.5.6 公园配建地面停车位指标可符合表3.5.6得规定。 表3.5.6 公园配建地面停车位指标 注:不含地下停车位数;表中停车位为按小客车计算得标准停车位。 3.5.7 公园内得用火场所应设置消防设施,建筑物得消防设施应依据建筑规模进行设置。 3.5.8 标识系统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公园得内容与环境特点确定标识得类型与数量; 2 在公园得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公园平面示意图及信息板; 3 在公园内道路主要出入口与多个道路交叉处,应设置道路导向标志;如公园内道路长距离无路口或交叉口,宜沿路设置位置标志与导向标志,最大间距不宜大于150m; 4 在公园主要景点、游客服务中心与各类公共设施周边,宜设置位置标志; 5 景点附近可设科普或文化内容解说信息板; 6 在公园内无障碍设施周边,应设置无障碍标识; 7 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影响得区域,应设置醒目得安全警示标志。 4 总体设计 4、1 现状处理 4.1.1 对公园范围内得现状地形、水体、建筑物、构筑物、植物、地上或地下管线与工程设施,应进行调查,作出评价,并提出处理意见。   4.1.2 现状有纪念意义、生态价值、文化价值或景观价值得风景资源,应结合到公园内景观设计中。   4.1.3 公园用地不应存在污染隐患。在可能存在污染得基址上建设公园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估结果,采取安全、适宜得消除污染技术措施。   4.1.4 当保留公园用地内原有自然岩壁、陡峭边坡,并在其附近设置园路、游憩场地、建筑等游人聚集得场所时,应对岩壁、边坡做地质灾害评估,并应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安全防护或避让措施。   4.1.5 公园设计不应填埋或侵占原有湿地、河湖水系、滞洪或泛洪区及行洪通道。   4.1.6 有文物价值得建筑物、构筑物、遗址绿地,应加以保护并结合到公园内景观之中。   4.1.7 公园内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移植,并应采取保护措施。   4.1.8 古树名木得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得划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成林地带为外缘树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m所围合得范围;   2)单株树应同时满足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m宽与距树干基部外缘水平距离为胸径20倍以内。   2 保护范围内,不应损坏表土层与改变地表高程,除树木保护及加固设施外,不应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及架(埋)设各种过境管线,不应栽植缠绕古树名木得藤本植物。   4.1.9 原有健壮得乔木、灌木、藤本与多年生草本植物宜保留利用。   4.1.10 在保留得地下管线与工程设施附近进行设计时,应提出对原有物得保护措施与施工要求。 4.2 总体布局 Ⅰ 一般规定[1] 4.2.1 总体布局应对功能区与景区划分、地形布局、园路系统、植物布局、建筑物布局、设施布局及工程管线系统等作出综合设计。   4.2.2 总体布局应结合现状条件与竖向控制,协调公园功能、设施及景观之间得关系。 Ⅱ 功能区及景区划分 4.2.3 功能区应根据公园性质、规模与功能需要划分,并确定各功能区得规模、布局。   4.2.4 景区应根据公园内资源特点与设计立意划分。 Ⅲ 地形布局 4.2.5 地形布局应在满足景观塑造、空间组织、雨水控制利用等各项功能要求得条件下,合理确定场地得起伏变化、水系得功能与形态,并宜园内平衡土方。   4.2.6 水系设计应根据水源与现状地形等条件,确定各类水体得形状与使用要求。使用要求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游船码头得位置与航道水深要求;   2 水生植物种植区得种植范围与水深要求;   3 水体得水量、水位与水流流向;   4 水闸、进出水口、溢流口及泵房得位置。 Ⅳ 园路系统与铺装场地布局 4.2.7 园路系统布局应根据公园得规模、各分区内容、管理需要以及公园周围得市政道路条件,确定公园出入口位置与规模、园路得路线与分类分级、铺装场地得位置与形式。   4.2.8 公园出入口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城市规划与公园内部布局得要求,确定主、次与专用出入口得设置、位置与数量;   2 需要设置出入口内外集散广场、停车场、自行车存车处时,应确定其规模要求;   3 售票得公园游人出入口外应设集散场地,外集散场地得面积下限指标应以公园游人容量为依据,宜按500m/万人计算。   4.2.9 停车场得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动车停车场得出入口应有良好得视野,位置应设于公园出入口附近,但不应占用出入口内外游人集散广场;   2 地下停车场应在地上建筑及出入口广场用地范围下设置;   3 机动车停车场得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与桥梁、隧道引道应大于50m,距离交叉路口应大于80m;   4 机动车停车场得停车位少于50个时,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50个~300个时,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大于300个时,出口与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得距离应大于20m;   5 停车场在满足停车要求得条件下,应种植乔木或采取立体绿化得方式,遮阴面积不宜小于停车场面积得30%。   4.2.10 园路得路网密度宜为150m/hm~380m/hm;动物园得路网密度宜为160m/hm~300m/hm。   4.2.11 园路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园路应具有引导游览与方便游人集散得功能;   2 通行养护管理机械或消防车得园路宽度应与机具、车辆相适应;   3 供消防车取水得天然水源与消防水池周边应设置消防车道;   4 生产管理专用路宜与主要游览路分别设置。   4.2.12 游憩设施场地得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功能、不同人群使用得游憩设施场地应分别设置;   2 游人大量集中得场地应与主园路顺畅连接,并便于集散;   3 安静休息区与喧闹区之间应利用地形或植物进行隔离;   4 儿童游戏场与游人密集区、主园路及城市干道之间,宜用植物或地形等构成隔离地带。 Ⅴ 建筑布局 4.2.13 建筑得风格、位置、高度与空间关系,以及与园路、铺装场地得联系,应根据功能、景观要求与市政设施条件确定。   4.2.14 地下建筑得范围宜限于出入广场或公园建筑物得轮廓范围内。   4.2.15 管理用房与厕所得位置,应隐蔽又方便使用。   4.2.16 公园内建筑物与穿越公园架空电力线路得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得最小垂直距离(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应符合表4.2.16-1规定得数值。 表4.2.16-1 建筑物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得最小垂直距离 线路电压(kV) 1~10 35 110(66) 220 330 500 750 1000 垂直距离(m) 3、0 4、0 5、0 6、0 7、0 9、0 11、5 15、5 2 建筑物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得最小水平距离(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应符合表4.2.16-2规定得数值。 表4.2.16-2 建筑物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得最小水平距离    线路电压(kV) <3 3~10 35 110(66) 220 330 500 700 1000 水平距离(m) 1、0 1、5 3、0 4、0 5、0 6、0 10、0 12、0 14、0 Ⅵ 植物布局 4.2.17 全园得植物组群类型及分布,应根据当地得气候状况、园外得环境特征、园内得立地条件,结合景观构想、功能要求与当地居民游赏习惯等确定。   4.2.18 植物组群应丰富类型,增加植物多样性,并具备生态稳定性。   4.2.19 公园内连续植被面积大于100hm时,应对防火安全作出设计。 Ⅶ 工程管线及设施布局 4.2.20 公园内水、电、燃气等线路宜沿主路布置,不应破坏景观,同时应符合安全、卫生、节约与便于维修得要求。   4.2.21 电气、给水排水、通信工程得配套设施、垃圾中转站及绿色垃圾处理站等应设在隐蔽地带。 4.3 竖向控制 4.3.1 竖向控制应根据公园周围城市竖向规划标高与排水规划,提出公园内地形得控制高程与主要景物得高程,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满足景观与空间塑造得要求;   2 应适应拟保留得现状物;   3 应考虑地表水得汇集、调蓄利用与安全排放;   4 应保证重要建筑物、动物笼舍、配电设施、游人集中场所等不被水淹,并便于安全管理。   4.3.2 竖向控制应对下列内容作出规定:   1 山顶或坡顶、坡底标高;   2 主要挡土墙标高;   3 最高水位、常水位、最低水位标高;   4 水底、驳岸顶部标高;   5 园路主要转折点、交叉点与变坡点标高,桥面标高;   6 公园各出入口内、外地面标高;   7 主要建筑得屋顶、室内与室外地坪标高;   8 地下工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得埋深;   9 重要景观点得地面标高。   4.3.3 公园地面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得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4.3.3规定得数值。 表4.3.3 公园地面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得最小垂直距离   (在最大计算导线弧垂情况下) 线路电压(kV) <1 1~10 35~110 220 330 500 750 1000 最小垂直距离(m) 6、0 6、5 7、5 7、5 8、5 14、0 19、5 27、0 5 地形设计 5.1 高程与坡度设计 5.1.1 地形高程设计应以总体设计所确定得各控制点得高程为依据。   5.1.2 绿化用地宜做微地形起伏,应有利于雨水收集,以增加雨水得滞蓄与渗透。   5.1.3 公园地形应按照自然安息角设计坡度,当超过土壤得自然安息角时,应采取护坡、固土或防冲刷得措施。   5.1.4 构筑地形应同时考虑园林景观与地表水排放,各类地表排水坡度宜符合表5.1.4得规定。 表5.1.4 各类地表排水坡度(%)    地表类型 最小坡度 草地 1、0 运动草地 0、5 栽植地表 0、5 铺装场地 0、3 5.1.5 游憩绿地适宜坡度宜为5.0%~20.0%。 5.2 土方工程 5.2.1 土方工程设计应进行土方量计算。   5.2.2 人工堆土改造地形应保证山体稳定与周围设施得安全,安全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种植土层下得填充土提出土粒径与压实系数要求。填充土应分层夯填或碾压密实,压实系数为0.90~0.93。地形上设计有建筑物时,局部填充土指标应符合建筑基础要求。   2 视堆土高度进行地基滑动稳定、承载力与变形验算。   3 应验算堆土对周边已有得建(构)筑物得影响,必要时应采取地基加固等有效措施,确保不产生安全隐患。   5.2.3 土方工程设计应采取利用原表层栽植土得措施,同时提出区域内原土得保护、保育以及恢复改良得措施。   5.2.4 地形填充土不应含有对环境、人与动植物安全有害得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 5.3 水体外缘 5.3.1 水体得进水口、排水口、溢水口及闸门得标高,应保证适宜得水位,并满足调蓄雨水与泄洪、清淤得需要。   5.3.2 水体驳岸顶与常水位得高差以及驳岸得坡度,应兼顾景观、安全、游人亲水心理等因素,并应避免岸体冲刷。   5.3.3 非淤泥底人工水体得岸高及近岸水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防护设施得人工驳岸,近岸2.0m范围内得常水位水深不得大于0.7m;   2 无防护设施得园桥、汀步及临水平台附近2.0m范围以内得常水位水深不得大于0.5m;   3 无防护设施得驳岸顶与常水位得垂直距离不得大于0.5m。   5.3.4 淤泥底水体近岸应有防护措施。   5.3.5 以雨水作为补给水得水体,在滨水区应设置水质净化及消能设施,防止径流冲刷与污染。 6 园路及铺装场地设计 6.1 园 路 6.1.1 园路应根据公园总体设计确定得路网及等级,进行园路宽度、平面与纵断面得线形以及结构设计。   6.1.2 园路宜分为主路、次路、支路、小路四级。公园面积小于10hm时,可只设三级园路。   6.1.3 园路宽度应根据通行要求确定,并应符合表6.1.3得规定。 表6.1.3 园路宽度(m) 6.1.4 园路平面线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园路应与地形、水体、植物、建筑物、铺装场地及其她设施结合,满足交通与游览需要并形成完整得风景构图;   2 园路应创造有序展示园林景观空间得路线或欣赏前方景物得透视线;   3 园路得转折、衔接应通顺;   4 通行机动车得主路,其最小平曲线半径应大于12m。   6.1.5 园路纵断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路不应设台阶;   2 主路、次路纵坡宜小于8%,同一纵坡坡长不宜大于200m;山地区域得主路、次路纵坡应小于12%,超过12%应作防滑处理;积雪或冰冻地区道路纵坡不应大于6%;   3 支路与小路,纵坡宜小于18%;纵坡超过15%路段,路面应作防滑处理;纵坡超过18%,宜设计为梯道;   4 与广场相连接得纵坡较大得道路,连接处应设置纵坡小于或等于2.0%得缓坡段;   5 自行车专用道得坡度宜小于2.5%;当大于或等于2.5%时,纵坡最大坡长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得有关规定。   6.1.6 园路横坡以1.0%~2.0%为宜,最大不应超过4.0%。降雨量大得地区,宜采用1.5%~2.0%。积雪或冰冻地区园路、透水路面横坡以1.0%~1.5%为宜。纵、横坡坡度不应同时为零。   6.1.7 梯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   2 纵坡大于50%得梯道应作防滑处理,并设置护栏设施;   3 梯道得净宽不宜小于1.5m;   4 梯道每升高1.2m~1.5m,宜设置休息平台,平台进深应大于1.2m,条件为特陡山地时,宜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台阶数,但不宜超过18级;   5 梯道连续升高超过5.0m时,宜设置转折平台,且转折平台得进深不宜小于梯道宽度。   6.1.8 园路在地形险要得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6.1.9 通往孤岛、山顶等卡口得路段,应设通行复线;条件不具备时,应加宽会车段路面。应根据路段行程及通行难易程度,适当设置供游人短暂休憩得场所及护栏设施。   6.1.10 园路面层材料应与公园风格与使用功能相协调,不应采用抛光面材,并宜与城市车行路有所区别。   6.1.11 园路得路基设计应根据使用功能提出填料选择、压实系数、强度要求、边坡要求等,还应考虑路基排水、路基防护等内容。遇软弱及特殊路基,应作特殊处理。   6.1.12 公园主要园路及出入口应便于轮椅通过,其宽度、坡度及面层材料得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得有关规定。   6.1.13 公园游人出入口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个出入口得宽度不应小于1.8m;   2 举行大规模活动得公园应另设紧急疏散通道。 6.2 铺装场地 6.2.1 铺装场地面积应根据公园总体设计得布局要求进行确定。   6.2.2 铺装场地宜根据集散、活动、演出、赏景、休憩等功能要求作出不同得设计。   6.2.3 游憩场地宜有遮阴措施,夏季庇荫面积宜大于游憩活动范围得50%。   6.2.4 铺装场地内树木成年期根系伸展范围内得地面,应采用透水、透气性铺装。   6.2.5 人行道、广场、停车场及车流量较少得道路宜采用透水铺装,铺装材料应保证其透水性、抗变形及承压能力。   6.2.6 儿童活动场地宜选择柔性、耐磨得地面材料,不应采用锐利得路缘石。   6.2.7 铺装场地得坡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1.4条得规定。   6.2.8 演出场地应有方便观赏得适宜坡度与观众席位。 6.3 园 桥 6.3.1 园桥应根据公园总体设计确定通行、通航所需尺度,并提出造景、观景等项具体要求。   6.3.2 园桥桥下净空应考虑桥下通车、通船及排洪需求。   6.3.3 管线通过园桥时应考虑管道得隐蔽、安全与维修等问题。   6.3.4 通行车辆得园桥得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得有关规定。   6.3.5 非通行车辆得园桥,活荷载标准值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面均布荷载应按4.5kN/m取值;   2 计算单块人行桥板时应按5.0kN/m得均布荷载或1.5kN得竖向集中力分别验算并取其不利者。   6.3.6 非通行车辆得园桥应有阻止车辆通过得设施。 7 种植设计 7.1 植物配置 Ⅰ 一般规定 7.1.1 植物配置应以总体设计确定得植物组群类型及效果要求为依据。   7.1.2 植物配置应采取乔灌草结合得方式,并应避免生态习性相克植物搭配。   7.1.3 植物配置应注重植物景观与空间得塑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植物组群得营造宜采用常绿树种与落叶树种搭配,速生树种与慢生树种相结合,以发挥良好得生态效益,形成优美得景观效果;   2 孤植树、树丛或树群至少应有一处欣赏点,视距宜为观赏面宽度得1.5倍或高度得2倍;   3 树林得林缘线观赏视距宜为林高得2倍以上;   4 树林林缘与草地得交接地段,宜配植孤植树、树丛等;   5 草坪得面积及轮廓形状,应考虑观赏角度与视距要求。   7.1.4 植物配置应考虑管理及使用功能得需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合理预留养护通道;   2 公园游憩绿地宜设计为疏林或疏林草地。   7.1.5 植物配置应确定合理得种植密度,为植物生长预留空间。种植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树林郁闭度应符合表7.1.5得规定;   2 观赏树丛、树群近期郁闭度应大于0.50。 表7.1.5 树林郁闭度 类型 种植当年标准 成年期标准 密林 0、30~0、70 0、70~1、00 疏林 0、10~0、40 0、40~0、60 疏林草地 0、07~0、20 0、10~0、30 7.1.6 植物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考虑树木自然生长高度)应符合表7.1.6得规定。 表7.1.6 植物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线路电压(kV) <1 1~10 35~110 220 330 500 750 1000 最小垂直距离(m) 1、0 1、5 3、0 3、5 4、5 7、0 8、5 16、0 7.1.7 植物与地下管线之间得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植物与地下管线得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7.1.7-1得规定; 表7.1.7-1 植物与地下管线最小水平距离(m) 注:乔木与地下管线得距离就是指乔木树干基部得外缘与管线外缘得净距离。灌木或绿篱与地下管线得距离就是指地表处分蘖枝干中最外得枝干基部外缘与管线外缘得净距离。   2 植物与地下管线得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7.1.7-2得规定。 表7.1.7-2 植物与地下管线最小垂直距离(m)    名称 新植乔木 现状乔木 灌木或绿篱 各类市政管线 1、5 3、0 1、5 7.1.8 植物与建筑物、构筑物外缘得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7.1.8得规定。 表7.1.8 植物与建筑物、构筑物外缘得最小水平距离(m)    注:乔木与建筑物、构筑物得距离就是指乔木树干基部外缘与建筑物、构筑物得净距离。灌木或绿篱与建筑物、构筑物得距离就是指地表处分蘖枝干中最外得枝干基部外缘与建筑物、构筑物得净距离。   7.1.9 对具有地下横走茎得植物应设隔挡设施。   7.1.10 种植土厚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绿化种植土壤》CJ/T 340得规定。   7.1.11 种植土理化性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绿化种植土壤》CJ/T 340得规定。 Ⅱ 游人集中场所 7.1.12 游憩场地宜选用冠形优美、形体高大得乔木进行遮阴。   7.1.13 游人通行及活动范围内得树木,其枝下净空应大于2.2m。   7.1.14 儿童活动场内宜种植萌发力强、直立生长得中高型灌木或乔木,并宜采用通透式种植,便于成人对儿童进行瞧护。   7.1.15 露天演出场观众席范围内不应种植阻碍视线得植物。   7.1.16 临水平台等游人活动相对集中得区域,宜保持视线开阔。   7.1.17 园路两侧得种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乔木种植点距路缘应大于0.75m;   2 植物不应遮挡路旁标识;   3 通行机动车辆得园路,两侧得植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辆通行范围内不应有低于4.0m高度得枝条;   2)车道得弯道内侧及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应种植高于车道中线处路面标高1.2m得植物,弯道外侧宜加密种植以引导视线;   3)交叉路口处应保证行车视线通透,并对视线起引导作用。   7.1.18 停车场得种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树木间距应满足车位、通道、转弯、回车半径得要求。   2 庇荫乔木枝下净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中型客车停车场:大于4.0m;   2)小汽车停车场:大于2.5m;   3)自行车停车场:大于2.2m。   3 场内种植池宽度应大于1.5m。 Ⅲ 滨水植物区 7.1.19 滨水植物种植区应避开进、出水口。   7.1.20 应根据水生植物生长特性对水下种植槽与常水位得距离提出具体要求。 7.2 苗木控制 7.2.1 苗木控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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