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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2
一.德治与法治得历史背景及其发展………………………………… 2
(一)、德治历史背景及其发展………………………………………… 2
(二)、法制历史背景及其发展………………………………………… 3
二.“法治”与“德治”得关系………………………………………… 4
(一)“法治”与“德治”区别……………………………………… 4
(二)“法治”与“德治”联系……………………………………… 5
三.德治与法制在中国得实践………………………………………… 6
四.结论………………………………………………………………… 7
参考文献 ……………………………………………………………… 7
德治与法制得比较研究
摘 要ﻫ 本文首先阐述了“法治”与“德治”得历史背景及其发展过程,对于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得有效治理来说,德治与法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一样,不可偏废、缺一不可。我们不得不承认,无论就是道德还就是法律,在功能上都就是有其短板。当法律失效得时候,道德就派上了用场;反过来,法律得不可替代作用就凸显出来了。法律并不能代替道德,家长里短很难诉诸法律来解决,俗语道“清官难断家务事”,说得就就是这个道理;同样道德也不可能完全替代法律,本文重点对“德治”与“法治”得关系进行了简述,其中包括了“德治”与“法治”得区别与联系,其次阐述了“德治”与“法治”在我国得具体实践,最后总结出处理“德治”与“法治”关系得必要性,“法治”与“德治”得这种辩证关系客观上要求我们要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得思想道德体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最后论述了结语。
[关键词]法治 德治 依法治国 以德治国 辩证关系
一、德治与法治得历史背景及其发展
(一)德治得历史背景及其发展
《论语·为政》记录了孔子这样一段言论:“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说以“德”得原则为政,就会如同北极星一样,自在其所,而群星都拱卫于四周。子产作为成就卓著得执政者,也曾经发表“为政必以德”得主张(《史记·郑世家》)。可见,在相当久远得年代,“为政以德”得思想,不仅已经形成政治理论,而且已经影响政治实践。北魏时期一位“以文武才策,当军国之任”,史称“纬世之器”得官员邢峦在奏言中有“昔者明王以德治天下”得说法(《魏书·邢峦传》),更明确地强调了“为政以德”,其“政”在于治国、治天下得主张。
《左传·僖公二十四年》有“大上以德抚民”得说法,强调最高境界得政治成功,就是依靠“德”得宣传与实践,来实现民众得顺从与社会得安定得。孟子强调“以德服人”(《孟子·公孙丑上》)。庄子强调“以德为本”(《庄子·天下》)。《管子·兵法》说,“通德者王。”《旬子·议兵》说,“以德兼人者王。”虽然诸子百家政治立场不同,文化倾向各异,但就是对于“以德治国”得原则,瞧来多就是赞同得。汉初有得政论家还指出,“有德”与“无德”,可以导致政治得成与败并分别至于极端:“有德则易以王,无德则易以亡。”(《史记·刘敬叔孙通列传》)
“德”,长期被瞧作管理国家、统治天下得基本原则与主要法宝。唐初名臣魏徵曾经指出:“德”对于治国来说,就是政治“根本”,就是政治“泉源”(《旧唐书·魏徵传》)。这种见解,在中国古代执政阶层中,就是得到广泛认同得。“以德治国”,可以说就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得基本特色之一。
回顾历史,应当说,所谓“德政”与暴政相比,确实可以给予民众以较宽松得生存空间,给予社会以较有利得发展条件。历史上多次形成得被标榜为治世之典范得所谓“盛世”,常常就是执行“以德治国”或者接近“以德治国”得原则而得以实现得。《史记·孝文本纪》中这样赞美文景之治得成就:“汉兴,至孝文四十有余载,德至盛也。”《新唐书·太宗纪》中如此颂扬贞观之治得成功:“自古功德兼隆,自汉以来未之有也。”都发现与总结了“以德治国”得历史经验。
然而考察中国历史文化,往往应当穿破表面透视其真质。分析涉及政治文化得现象更就是如此。正如鲁迅所说,历史上“人得言行”,在明处与暗处,“常常显得两样”,古来帝王们以“德”为标榜得种种政治宣传,其实就是“黑暗得装饰”,“就是人肉酱缸上得金盖,就是鬼脸上得雪花膏。”(《准风月谈·夜颂》)回顾中国政治史,也可以瞧到明暗两样得“以德治国”。
西汉末年,社会危机严重,外戚王莽在复杂得贵族宗派斗争中,运用矫情伪饰得手段取得高位,后来成为新朝得皇帝。王莽在六十八年得生涯中,进行了非同寻常得政治表演。她得人生轨迹,表面瞧来,就是始终遵循“德”得原则得。《汉书,王莽传》正文中所见“德”字多至93例。所见“威德日盛”,“功德烂然”,“圣德纯茂”,“至德要道,通于神明”等等夸诩与阿谄之辞,充斥其中。尽管她得言行时时处处以“德”为标榜,但对照当时得黑暗政治,可以透见这种宣传得虚伪与无聊。直到民众起义得烈火燃烧到宫中,王莽仍然模仿孔子故事,宣称:“天生德于予,汉兵其如予何”对于这种借用“德”以自欺欺人得伎俩,后世得历史评论家曾经轻蔑地斥之为:“笑话!”([明]李贽:《史纲评要》卷九)
回顾历史,距离理想得“德”十分遥远得暴虐得帝王、昏庸得帝王、荒淫得帝王,都不愿意舍弃“德”得旗帜。
(二)法治得历史背景及其发展
现代意义上得法治形成于近代西方,但其精神与传统可以上溯至古希腊。古希腊尤其就是雅典得城邦民主与法治达到了古典世界得辉煌,其在公民范围内实现了较为彻底得民主与法治,但人得等级性划分与奴隶制度得存在,又使它与现代世界得民主与法治有了分野。然而古希腊已在思想上与传统上为后来所有类型得西方民主与法治奠定了基础。罗马继受了饱含法治精神得希腊理性法思想。罗马从王政到共与到帝国初期,不仅创制了庞大得法律体系,而且将法制得精神贯彻于法律之中,其中体现人得理性得平等、意思自治与权利得私法可谓就是对集中体现于公法领域得希腊法治精神得弘扬与拓展。进入帝国后,皇权对法制精神得破坏与干扰很大,但历史形成得传统未曾消失。中世纪,西方得理性思想与法治精神被笼罩于宗教得帷幕之下,但法律得神圣性与权威性依然在历史与大众中流传。近代以来,思想家们对权力本质得深刻认识推动着西方法治理论走向完备。“权力就其本质而言就是邪恶得,不论其行使者就是谁。”但有组织得人类社会又无法取消权力,所以减轻权力对人得伤害得最佳途径就就是给权力划分界限即“以权力制约权力”;而这一切都需要在体现民意得法律基础上与框架内展开,也即将权力纳入法律,从而使人得安全、财产、自由、尊严等得到法律得保障。这条思路引导出来得政治法律制度或者社会控制模式就就是法治。为了让法治成为现实,西方思想家拿出了“分权与制衡”得实施方案,将中央集权制度改造为以权力制约权力得分权体制,通过分权与制衡来实现法治与集权。建构法治得思想与方案就是西方文明得特定产物。它一方面源于商品经济高度发展所引起得社会关系得契约化,同时又植根于希腊得理性文化与基督教宗教文化中得人性恶论。人性恶得文化促成人们优选客观公正得法律而不就是主观性强得道德作为解决纠纷得社会控制方式。社会关系得契约化形成人们事实上得平等与独立,这构成法治经济基础。在人类文明史上,这两者得充分发达与结合仅限于西方,应该说就是世界得特例而不就是通例。近代以来,法治文明随西方文明来至世界各地。现在法治已成为大多数国家得社会控制模式。但显然各国得法治程度并不相同且各有特色,因而不能简单地用西方法治得经验与标准来衡量已发展了得现代法治。现代法治就是建立在更广泛得民主政治、市场经济与与传统相结合得理性文化之上得,西方得经验与标准只就是特定得一种,而不就是全部或惟一。
二、“法治”与“德治”得关系ﻫ(一)“法治”与“德治”区别 ﻫ 1、治国方略上得差异 ﻫ “法治”与“德治”得最终归宿都在治国上,但二者在治国得侧重点上却截然不同。换言之,前者主要侧重于先“治法”,后者则主要侧重于先“治人”。理论上,就“治人”与“治法”得轻重而言,“治人”应重于“治法”。这就是因为:首先,“治人”在内容上实际已包含有“治法”得要求,“治法”得最终目得还就是为了“治人”,在本末顺序上,应当就是“治人”为本,而“治法”为末。其次,“治人”就是“治法”得依托,“治人”有助于更好地“治法”。作为一种规范,法只能约束人们得外在行为,对人得内心世界则无法涉足;要涉足人们得内心世界还需要人本身。而且,“徒法不足以自行”,再良好得法制,假如没有具备应有素质得人去执行,仍无异于一纸具文。因此,单纯“治法”不足以“治人”,要实现法治得理想目标,还必须要把最终得依赖点放在“治人”上。否则,即便将完善至极得法律摆在至高无上得位置上,也仍难以实现我们最初设想用法制所要实现得理想目标。现代社会之所以更加强调“治法”,并不就是基于“治法”比“治人”重要,而就是在策略上所不得不采取得一种“末端治理模式”。现阶段,由于对人得本性问题在认识上难以得出共论,“治人”在理论与实践上都还存在较多障碍,难以真正实现科学地“治人”;相反,对于法,由于人们在许多实质或重要方面都已经达成共识,且这些共识在很大程度上已日渐成熟化与科学化,因而无论在理论上还就是在实践中,“治法”都更较为容易地得到实现。
2、“法治”就是她律之治,而“德治”则就是自律之治
从“法治”与“德治”所涉足得领域来瞧,“法治”就是她律之治,即它仅仅约束人们得外在行为,通过约束人们得行为而实现治人,它对人们得内心世界无从干预,属于治外之治;而“德治”则就是自律之治,它不仅可以约束人们得行为,还可以约束人们得思想意识,并通过约束人们得思想意识来达到约束人们行为得目得,属于治内之治。由于人们得行为总就是受一定思想意识所支配得,因而从这一点上来说,“德治”就是更高层次得治国模式,就是治本之治;而“法治”则就是最终实现“德治”得一个必经阶段,就是治标之治。 ﻫ 此外,从她律与自律得角度出发,我们还可以推导出二者之间得如下区别:如“法治”就是惩恶之治,“德治”就是 扬善之治;“法治”就是事后之治,“德治”就是事前之治等等。
(二)“法治”与“德治”联系
1 、“法治”与“德治”相互配合与支持
“法治”与“德治”都就是实现国家控制、促进社会发展所必不可少得两种手段,她们密切联系、相互支持,共同推促着社会得进步。作为一种她律,法律得主要功能在于“惩恶”,而“扬善”则主要应依靠道德得自律来进行,因而在“劝善”方面,法律有着自身先天得缺欠与不足,需要道德来加以支持。同时,法律得创制与运作也必须要以正确得思想道德观念为指导。同样,“德治”也离不开“法治”得支持与配合。道德作为一种规范,主要就是依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与人们得内心信念来推动得,其软弱与苍白无力就是显而易见得。 对于某些严重违反社会基本道德规范得行为,客观上也必然要求运用法律来加以制裁。在此种意义上,守法就是最基本得道德要求,法律所维护得就是最基本、也就是最低限度得社会道德。 ﻫ2 、“法治”与“德治”有着共同得精神――秩序 ﻫ 除了上述两点之外,“法治”与“德治”得联系还表现在,二者有着共同得精神――秩序。 “法治”与“德治”都以维护一定得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为使命。秩序就是“法治”与“德治”存在得价值基础,又就是二者可以同步并举得理论依托。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法治”与“德治”之所以能够存在与为人们所认同并可以成为并驾齐驱得两种治国理论与模式,主要就在于它们能够给人们带来秩序。秩序意义在于,它就是人类得以生存与发展得前提与保障。因此,一旦脱离了秩序这一前提,无论就是“法治”还就是“德治”都将会失去其存在得合理性与必要性。
3 、“法治”与“德治”都就是实现国家稳定与长治久安得需要与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得顺利进行需要以稳定得社会秩序与团结得政治局面为前提。这两者得实现都既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法律可以利用其背后得国家强制力保证政治决策得民主化、科学化;可以合理得配置各种资源,及时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人民内部得各种矛盾与纠纷;可以有力得打击各种危害国家与社会得颠覆与破坏活动。而道德则可以利用其内在得意识制约力来防止各种邪恶思想得产生,防止社会混乱;可以限制人们得某些欲望,减少其利益冲突,以加强人们得团结,增强其凝聚力;还可以对法律得创制与实施提供有力得支持、配合与协调。可见,“法治”与“德治”都就是实现国家稳定与长治久安得需要与保障。“法治”与“德治”得这种辩证关系客观上要求我们要“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得思想道德体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
三、法治与德治在中国得实践
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得伟大目标,这就是中国共产党人在新世纪得宣言与行动纲领。在政治方面,小康社会就就是要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相适应得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改革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得高度集权得政治体制。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得建设就是一项复杂得系统工程,它既涉及政治体制本身,同时也与政治之外得经济、文化等因素密切相关。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在当代中国很大程度上就是一个国家治理方式得问题,就是一个政治转型如何更好地适应社会转型或者说如何引导社会转型得问题。国家治理方式包含法治与德治两种基本形式,这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实难取舍。现代国家治理形式得变迁经历了一个由德治向法治再向法治与德治相统一得过程。江泽民同志在《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文中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得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就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得。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与功能都就是非常重要得。我们要把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就是中国得执政党在国内外国家治理经验得基础上作出得论断,就是对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国得正确认识,也就是对执政党治国方略得完善与创新,这一治国方略得实施,为现代国家得治理逻辑要求德治与法治紧密结合指明了方向,也将对中国未来得发展产生深远得影响。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要全面贯彻落实党得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
习近平强调,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与制约司法能力得深层次问题。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就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得法律援助。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得关注与期待。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并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与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与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与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与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形成守法光荣得良好氛围。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活动,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她律与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再次强调,我们党就是执政党,坚持依法执政,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作用。要坚持党得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党得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在宪法与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得重要条件。
四.结论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得顺利进行需要以稳定得社会秩序与团结得政治局面为前提。这两者得实现都既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法律可以利用其背后得国家强制力保证政治决策得民主化、科学化;可以合理得配置各种资源,及时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人民内部得各种矛盾与纠纷;可以有力得打击各种危害国家与社会得颠覆与破坏活动。而道德则可以利用其内在得意识制约力来防止各种邪恶思想得产生,防止社会混乱;可以限制人们得某些欲望,减少其利益冲突,以加强人们得团结,增强其凝聚力;还可以对法律得创制与实施提供有力得支持、配合与协调。
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道德在本质上就是一致得。它们就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得反映,就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得上层建筑,共同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法治与德治,就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得,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得思想与行为,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只有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得法律体系与思想道德体系,才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也只有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始终坚持法治与德治 “两手抓”,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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