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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学基础理论第一讲第一节 2
公安学基础理论第一讲第二节 8
公安学基础理论第二讲第一节 9
公安学基础理论第二讲第二节 10
公安学基础理论第二讲第三节 11
公安学基础理论第三讲第一节 12
公安学基础理论第三讲第二节 14
公安学基础理论第三讲第三节 15
公安学基础理论第四讲第一节 15
公安学基础理论第四讲第二节 17
公安学基础理论第四讲第三节 19
公安学基础理论第五讲第一节 21
公安学基础理论第五讲第二节 22
公安学基础理论第五讲第三节 24
公安学基础理论第六讲第一节 24
公安学基础理论第六讲第二节 25
公安学基础理论第七讲第一节 26
公安学基础理论第七讲第二节 27
公安学基础理论第七讲第三四节 29
公安学基础理论第八讲第一节 29
公安学基础理论第八讲第二节 30
公安学基础理论第八讲第三节 32
公安学基础理论第九讲第一节 34
公安学基础理论第九讲第二节 35
公安学基础理论第九讲第三节 36
公安学基础理论第九讲第四节 37
公安学基础理论章节复习资料汇总
第一讲 绪论
公安学基础理论第一讲第一节
第一讲 绪论
公安学是一门研究我国公安现象的学科。其中,关于公安现象中基本关系与基本对策的理论概括,形成公安学基础理论,它是公安学的基础学科。
第一节 警察与警察学
一、警察的起源
(一) 警察起源观
1.警察自然起源观。有的警察学者认为,“人类自从有了群体生活,应有了警察作用”。还有的认为,“警察是人类与原始俱来的天性的道德行为”,“警察将永远伴随着人类”。这种理论把警察说成是一种自然现象,即超阶级、超国家的现象。认为警察与国家将永远存在。
这种观点抹煞了警察是私有制、是阶级斗争的产物,抹煞了警察的阶级本质。
我们认为:原始社会没有警察。这是因为:
第一,生产力低下,没有私有财产,不能产生警察。
在二三百万年前,地球上开始有了人。在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原始社会是人类社会的第一阶段。在原始社会时期,人类认识自然的水平低下,生产工具极为简陋,个人显然无法与自然、猛兽相抗衡,人们为了生存和繁衍,只有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共同生产和生活,所以,社会结构是以血缘亲族为基础的氏族公社。
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获取的生活资料非常少,只能维持本身生存的最低水平,没有任何剩余。“在没有阶级的社会中,每个人以社会成员的资格,同其他社会成员协力,结成一定的生产关系,从事生产活动,以解决人类物资生活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产生私有制,也不可能产生阶级,因而也不可能产生作为阶级斗争工具的国家和警察。
第二,社会管理靠习惯,不需要强制力量。
原始社会虽然没有国家这个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力机构,但存在着管理各种事务的社会组织——氏族、部落、部落联盟,它们是以人们的血缘关系组成的集团。在氏族中,人们的生活是有秩序的,这种秩序是人们在日常生活、生产、分配、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习俗和信仰,世代相传就形成了氏族社会的习惯规范。这些行为规范调整着人们的相互关系,维持着当时的社会秩序。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反映着全体氏族成员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它靠人们自觉遵守或社会舆论的力量及氏族首领的威信来维持,不需要警察这样的强制机关作后盾。
第三,氏族首领由选举产生,没有必要设立维护统治的警察。
在原始社会,人民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而且首领由选举产生,他们也没有特权,不存在专门从事管理社会的特殊机构。所以,不存在争权夺位和反对统治关系的问题,也没有必要设置保护统治关系的警察。
第四,没有阶级,不需要警察等专政工具
在氏族社会中,大家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共同消费,就连首领也和大家一起平等地劳动和分配产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户是平等的,没有剥削,没有压迫,没有阶级,也不可能有阶级统治的专政工具。
2.马克思主义的警察起源观。在原始社会既没有国家,也没有警察;人类社会进入奴隶社会之际,随着国家的产生,警察才成为必要;警察是和国家一样古老的;国家是不能没有警察的。这是科学的警察起源观。
从中国奴隶制的建立看警察的起源 中国是人类文明的发源地之一。中国的原始社会经历了原始人群、母系氏族公社和父系氏族公社等阶段。
在父系氏族公社后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私有制,出现了贫富分化,原始社会逐渐解体。中国的尧舜禹时期,也正是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的时期。传说尧舜禹都较富有。富有的氏族首领成为氏族贵族,他们把战俘和贫穷的氏族成员变成奴隶。这样,两个对立的阶级就形成了。当这两个对立的阶级的矛盾发展到一定的阶段时,必须产生国家这个强大的强制工具。
大约在公元前21世纪,中国建立了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作为国家的标志,夏朝不仅建立了军队,出现了司法职能,也出现了行使警察职能的官吏——司徒、士、司马等。
司徒:《尚书·舜典》载:“舜令弃日:百姓不亲,五品不逊,汝作司徒,敬敷五教在宽。”司徒具有治安警察的作用。
士:《尚书·舜典》载,舜令皋陶作士,让他对付“蛮夷猾夏”和“寇贼奸宄”。说明具有刑事警察的职能。夏初,还出现了监狱,由士看管,士还具有狱警的职能。
(二) 警察产生的历史条件。
在古代,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警察机关,但那时已有分别由若干部门施行的国家警察行为。所以,讲警察的起源,实质上是讲警察行为的起源。
在原始社会,生产资料归全体氏族成员所有。人们共同劳动,平均分配产品,没有私有财产。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也没有多余的产品可以被私人占有或被盗窃、抢夺,所以没有设置保护财产的警察的必要。
原始社会末期,出现了私有制,氏族社会逐渐瓦解,社会分裂为对立的两个阶级。进入奴隶制社会以后,阶级矛盾发展到不可调和的时候,警察现象就随着国家一起产生了。
1.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是警察产生的经济条件。当原始社会的生产力发展到劳动产品在解决个人需要之外有还有剩余的时候,就有了私人占有和商品交换。由于生产工具的改进、生产力的发展和三次社会大分工,使劳动生产率得到了极大的提高,每个家庭有可能成为独立的生产单位。原来的共同劳动也逐渐变为家庭的个体劳动,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逐渐成为各家各户的私有财产。首领有可能利用他所掌握的权力,侵吞公共财产。“财产所有权,这时已成为压倒一切的兴趣所在”。这时,私人财产上的侵夺与反侵夺的矛盾越来越多,越来越尖锐。只靠原始社会那种平等的、自愿的解决纠纷的办法不行了,习惯的规范不起作用了,需要有一种对全社会都有权威性的强制力量。以警察行为保护私有财产,特别是保护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就成为历史的需要。
2.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性。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调和性,是警察产生的阶级条件。“从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中,也就产生了第一次社会大分裂,即分裂为两个阶级:主人和奴隶、剥削者和被剥削者。”第二次社会大分工,“奴隶制成为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奴隶们被成批的赶到田野和工场去劳动。”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它创造了一个不从事生产而只从事产品交换的阶级——商人。这样,社会是出现了贫富分化,剥削与被剥削。本来为社会公仆的氏族首领变为社会的主人,少数富裕家族通过高利贷、土地买卖等方式把生产资料集中到自己手中,这两部分人便构成了最初的奴隶主阶级。而大多数则贫穷下去,成为了穷人。于是,先是俘虏,随后是失去生产资料的本氏族的穷人先后被迫沦为奴隶。这样,社会就分裂成为两大对立的阶级——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进入奴隶社会以后,残酷的剥削压迫与强烈的反抗,形成了激烈的阶级斗争。警察成了镇压奴隶起义、追捕惩罚奴隶的不可缺少的、特殊的武装力量。
另外,警察行为从诞生之日始,就不只是对付阶级斗争的,同时在解决统治阶级内部的种种不可调和的斗争中也经常被使用,对最高统治者来说,最直接、最具威胁性的力量是自己身边的政敌。统治者往往用警察行为镇压自己的政敌。
3.维护统治秩序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是警察产生的社会条件。随着氏族组织内部共同利益的瓦解和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的建立,违背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被当成犯罪行为。依靠警察行为对付犯罪行为,已成为历史的需要。
4.国家机器的形成,是警察产生的政治条件。国家作为统治阶级的政治工具,离不开警察行为的强有力的保障;警察行为是国家意志的实际体现。
(三) 警察起源的一般规律
1.警察的产生是经过一个漫长的过程才逐渐产生的。
警察的产生经过了一个漫长的、复杂的、渐进的历史过程。从无警察的原始社会到有警察的奴隶社会,中间有一个过渡时期。这一时期相当于父系氏族时期。所以,警察的出现是与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最终确立是同步完成的。
2.警察的产生其职能是与军事、司法、行政等合在一起的。
警察是逐渐产生的,这并不是说逐渐产生了执行警察职能的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它是与执行军事、司法、行政等职能的机构和人员一起产生的。也就是说,新产生的警察机构和人员,也是新产生 的司法或行政机构和人员。是一个机构和人员的多方面的任务。
3.警察的产生是与法的产生有着密切的联系的。
习惯法或成文法,都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的法律,所以,法律产生的同时必须随着一种强制力量的产生,以保证法律的实施。警察就是国家中重要的强制力量之一。
综上所述,警察行为与国家的产生有着同样的条件。当国家存在的历史条件消灭了,国家消亡之际,现在意义上的警察也将随之消亡。
二、警察的概念
(一) 警察的词意。
在我国古字的含意上,先事戒备谓之“警”,见微知著谓之“察”。
如:玄高劳军的故事谓“警”;
吕不韦编写的《吕氏春秋》中的讽谏秦王变法的〈〈察今〉〉,孟子的“明察可见秋毫之末”
从对付违法犯罪的职能上应用“警察”,系指“警之在前,察之于后”。
“警”与“察”二字合用,较早见于〈宋史〉和〈金史〉。〈金史·百官志〉“诸京警巡院……掌平理狱讼,警察别部。”这里的“警察”是检察、监察的意思。
英语“police”,自近代警察行政建立以后,则专指国家内务行政中的以强制力量维护社会秩序的力量。
我国清朝末年,日本人向中国介绍西方警政时,将“police”译为“警察”。
(二) 警察的概念
从多种角度来看,“警察”有以下的概念系列:
第一, 警察,作为社会力量,系指警察机关或警察人员。作为警察力量涵义上的警察概念,指的是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为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所设置的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力量。
第二, 警察,作为社会作用,系指“警察作用”。社会作用涵义上的警察概念是指警察是国家依据法律以强制手段维护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的行政作用。
第三, 警察,从社会行为的角度来看,警察系指“警察行为”,作为警察行为的警察概念是指:警察,即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运用武装的、行政的、刑事的、手段,以强制性实力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国家奖励“见义勇为”是因为这种行为符合国家的统治需要,是一种实际上的警察行为。
以上三种不同角度的“警察”涵义,均有其科学性。作为“警察行为”涵义的警察概念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可以作为警察学研究的逻辑起点。
1.警察是阶级专政的工具。警察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实行统治与管理。统治阶级的意志通过国家的政策与法律表现出来。
西方国家强调警察要服从法律、维护法律,但实际上它的法律也是统治阶级的意志。马克·吐温的耶普耶普岛的“金喇叭”,白宫游说集团,院外游说集团所造成的两岸状况——〈与台湾关系法〉和同时保持与中国的接触,克林顿、小布什的政策变化和私下解释。
2.警察综合地体现了行政的、刑事的和武装的作用。
3.警察依靠实力性强制手段。各种司法与管理的行为中都有种种强制手段,但他们主要是通过“意思表示”实现的。警察则不仅如此,它更有可以依法实施人身强制的实力手段,足以克服“意思表示”的强制遇到的任何反抗。将强制性实力集中于警察行为,是控警政的一个进步,可以防止国家的其他部门滥用人身强制实力手段。
老百姓的“虎皮”之说表明对警察的又恨又怕的心态。同时说明不仅是与个人,而是与一个集团,一个有“现狠”的团体相对抗。法律给予公安机关四类十四项权力。
“意思表示”表明它也是有力量的或有力量后盾的机关。但是,这只是可能性的后果,它的强制性要通过其他部门的强制性来表示。
“实力性”表明它的强制是现实性的。如人犯逃跑时,不听警告的,可以开枪。而税务部门则不能。如果发生冲突,税务部门是正当防卫,公安部门则是职责行为。
关于这一点,也有一个发展过程,曾有过“三等功”和“三年刑”之说。北京铁路公安的一位同志曾引发过一次大讨论
三、警察与国家
警察有特别强的国家性,在国家机器中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一)警察必须与国家一致。
国家要求警察必须是自己忠诚的有力工具。
1.警察必须与国体一致。
2.警察必须与国家意志一致。
(二)警察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
警察在国家机器中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1.警察是国家的武装力量。它与军队一样是关系到国家安危、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柱之一。
2.警察是国家的执法和护法力量。
3.警察是国家的刑事侦察力量。
4.警察是国家的治安行政管理力量。
5.警察是为社会提供紧急救援和安全服务的行政力量。由于警察是国家最便于指挥的、最有机动性的、最接近公众的行政力量,所以各国把抢险救灾、援救群众的任务列为警察的职责。警察的服务性、公益性日趋发展。
(三)警察是有实力的国家力量
警察不仅靠法律、政策等意思表示发挥作用,而且要凭借优势的实力克服违法犯罪势力的实力性破坏和警察实力是由警察体力与装备相结合形成的物质力量。主要有以下四种:
1.暴力性实力。警察实力是对付反国家、反社会犯罪暴力的必备实力。其中包括杀伤手段和羁押手段。警察暴力可以发挥两种作用,一是现实的暴力作用。即以警察蠛实际地战胜犯罪的暴力。二是潜在的暴力作用。警察依靠自己拥有的暴力性实力的威慑作用,不战而制服犯罪势力。
2.行政强制性实力。如以行政拘押手段和强制约束手段,克服一般性反抗,或执行行政性处罚。
3.刑事侦察实力。是警察发现犯罪、查明犯罪的实力手段。
包括使用技术装备和秘密力量等。既包含立案后的侦查手段,也包括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秘密调查与情报手段。
4.防护性实力。用于防范、保卫、救护、抢险救灾的警察实力。
(四)警察的基本职能。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既有政治统治职能,又有社会管理职能。国家职能的双重性决定了警察基本职能的双重性。
警察的阶级性与社会性是相联系和。它的阶级性突出地表现在它的政治镇压职能上,它的社会性主要地表现在它的社会管理职能上。
警察的政治镇压职能,主要表现在对威胁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与国家安全的政治势力实行镇压上。
警察的社会管理职能,主要表现在维护一定社会制度上的社会秩序上。
警察的双重基本职能,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两者是互为条件、相互作用的。
四、警察的发展阶段
警察的发展史一般分为警察的萌芽时期、古代警察时期和近代警察时期。也称古代警察时期这警察行政前时期,称近代警察时期为警察行政时期
(一) 警察的萌芽时期。
从原始氏族公社的瓦解和出现奴隶制国家的萌芽,是一个相当长的过渡时期。在这个时期,警察行为与国家机器的其他行为相伴而生。氏族的不脱产的全民武装逐渐向着职业的、只听命于贵族首领的、脱产的武装过渡中,从纯粹保卫本部落的对外功能,发展到有干预部落内部关系的强制功能,即意味着警察行为的萌芽和强化。
如“甘誓”即是只听夏启的。这样的例子有很多。
(二) 古代警察时期。
在警察行为产生以后,直至资产阶级近代警察行政产生以前这段时期,称为古代警察时期。
1.警察行为尚未集中于一个统一的专门机关,而是由军队、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所共同行使。
2.警察行为在法律上是不严格的,皇帝的意志、“神灵”的意志、长官的意志具有主导作用。他们在决定警察行为上,有很大的随意性。
第一,行为的严酷。
第二, 行为的随意。“皇帝的意志”,皇帝是金口玉言,言出法随。最怕皇帝糊涂,如晋朝皇帝的“何不食肉粥”,也怕皇帝装糊涂,如唐明皇任用李林甫,明朝 靖任用严篙父子;“‘神灵’的意志”,原始社会时期,人们就有迷信的传统,奴隶制建立后,统治者利用宗教迷信作为对奴隶和平民进行统治的精神枷锁。把奴隶主的统治加以神化,宣称君权神授,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规定,汉谟拉比是诸神的代理人。把神权与政权合在一起。商王为假托神意,无事不卜,无日不卜。康熙赐施琅一百枚铜钱。张学良抛银元杀将。警察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忠实执行者,是镇压奴隶的残暴工具,它的所作所为也是在执行天命。夏启征讨有扈氏称:有扈氏失道,“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具有警察职能的武装力量都是按启的意志去征战,因此,也贯彻了天意。
3.私刑普遍存在。奴隶主、地主、宗教领导人、宗族头人有权使用私刑执行惩罚。有权使用私刑者成为古代警察制度的阶级基础和补充力量。这意味着人身强制还没有完全集中于国家的警察行为。
“私刑”即未经统治者批准的刑罚。封建宗族有族权,有大事要开 堂,对犯族规的人,轻者打锣游街示众,重者活埋,卷席子沉潭,火刑。电影〈雁南归〉中有喂“小咬”
(三) 近代警察时期。
近代警察时期是指国家建立警察行政以来的历史阶段。近代警察行政发端于西欧。最早的是:1790年法国资产阶级共和国根据《人权宣言》建立的市政警察;1801年拿破仑执政时期建立的巴黎警察总局;1829年英国的罗伯特·比尔建立的首都伦敦警察系统。
近代的警察行政,是适应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和社会的需要建立的新型警察制度。
由于资本主义生产社会化的高度发展,市场经济的建立,社会财富空前积累,摆脱了封建专制的公民权利需要法律的有力保障,对社会治安秩序的要求比封建专制社会高得多;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阶级斗争不断高涨,资产阶级需要加强对内的镇压力量;犯罪现象的急剧增长,治安问题成为社会焦点之一;资产阶级的人权思想和法治观念、平等要求,排斥古代的私刑制度,要求人身强制统一地由国家的警察力量依法施行。因此,建立集中统一的、强大的、专门的国家警察行政力量成为历史的必要。
近代警察的特点是:
1.警察行为的职能独立化。过去寓于军队、多种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之中的警察行为,这时已主要集中于专门的警察行政机关。从这时起,“police”才专指警察行政,成为控共同使用的“警察”称谓。
2.警察组织,在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论中,形成多层次的专门工作系统。警察实力大大加强,采用了先进的装备和科学技术,成为一支人数众多的综合军事、行政与刑事多重功能的治安力量。
3.强调法治。警察机关的建立,其体制的形式,职权的内容,都是以宪法与法律为依据的。要求警察行为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施行。
4.有统一的制式服装。为了便于行使职权,警察穿着与国家其他公务人员不同的制式服装。警察的制服已是国家赋予权力的象征,是公开执行警务的标志,有利于警察分散执勤,有利于公众要求警察协助。
五、中国警察行政的建立
中国的警察行政始建于清朝末年。1905年清政府在北京成立巡警部。这是中国第一个全国性的统一的中央警察机关。各省亦成立巡警道,形成全国性的警察行政系统。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将巡警改为警察。由内务部统管僵警察行政。
六、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警察机关
无产阶级领导人民夺取政权以后,必须彻底砸碎旧的警察机器,以建立与资产阶级专政工具迥异的人民警察机关。这是社会主义国家建立警察机关的共同规律。
1871年,巴黎公社成立了担任警察职能的治安委员会。
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胜利以后,建立了保安机关——全俄肃清反革命与投机非常委员会,简称“契卡”。1923,改名为国家政治保卫局。在,内务部建立了治安机关——工农民警局。
七、西方国家警察体制的两大派系
许多警察学者把西方各国的警察体制大体上划分为两大派系。
(一) 大陆派系的警察体制
主要的大陆法系的国家的警察。如法、德、西班牙等国家的警察。其体制上的特点是:
1.以集权为主。
2.全国有统一的警察组织机构,中央政府有权指挥地方警察机构。
3.各级警察机关的职权由中央统一规定。
4.警察所辖业务较宽,包括消防得卫生、建筑等方面和管理
5.中央最高警政机关对地方警察机关的人事任免调迁有支配权。
(二) 海洋法系的警察体制
主要是海洋法系的国家警察如英、美、加等国家的警察。其体制上的特点有:
1.以分权制为主。
2.全国没有统一的警察组织机构。
3.中央政府无权指挥地方警察机构
4.地方警察机关的职权不完全一致。
5.警察所辖业务较窄,不包含消防和卫生、建筑等方面的管理。
6.对中央警察机关与地方警察的人事方面的管理权,分别行使。
八、警察学
从世界范围来看,凡属关于警察行为的科学,可以统称为警察学。
我国宋朝宋慈写的《洗冤录》,是世界上最早的部关于法医与现场勘查的专门著作。
我国最早的警察学专著,有清朝上海出版的《警察学》,1907年何维道、谭传恺的《警察学》
公安学基础理论第一讲第二节
第二节 我国的公安学
一、公安学
公安学,是关于我国公安工作规律和对策的知识体系,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下公安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概括。公安学是所有公安学科的总称。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苏区根据地出版的《审讯术》是一本公安学的专著。
1942年,在延安出版了的谭政文的《审讯学》。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党政领导人的著述和政法工作文件中有许多关于公安工作的经验总结和理论阐释,对公安学的发展起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公安学的研究对象。
公安学研究的是;我国公安机关在中国共产党及人民政府领导下,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工作规律、对策及其历史与现状。
三、公安学的性质
公安学应属于社会科学。公安学中包含有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以及其他科学的内容。有许多知识是带有多学科的综合性和交叉性的。这并不妨碍确定公安学的基本类属。当然,公安学中还包括自然科学,主要是技术科学的内容。但技术科学对公安学中的社会科学是从属关系。尽管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交叉融合日益发展,但不能改变公安学中两类学科的类属界限。公安学学科的综合性同样改变不了公安学是研究高速有着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律的这一总特点。
四、公安学的党性原则
党性是阶级性的集中表现。我国的公安学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的,是与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相一致的,有鲜明的无产阶级党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
(一)坚持工人阶级的阶级性与科学真理的高度统一。
(二)其研究方向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必须有利于公安工作坚持党委领导下的群众路线,加强人民民主专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公开阐述,要有利于党和国家基本政策的贯彻执行,要维护宪法与法律的权威性。
(四)公安学中的技术科学是没有阶级性的。某些具体的业务知识、管理知识也不都是有阶级性的。对于其他阶级性质警察学问中的那些科学性的精华,亦应吸收和消化,加以借鉴,以此来丰富和发展我国的公安学。
五、公安学的理论基础
科学的理论基础,是公安学的理论根据和指导思想。
在政治方面的理论基础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人民主主专政的理论,是对公安学最重要、最直接的指导思想。
在社会科学中,社会学、法学、行政学、行为科学等方面的许多原理对公安学有关专业学科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公安科技方面,要以自然科学的各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为指导。
六、公安学基础理论的概念与研究对象
公安学基础理论,是对我国公安实践经验的总结概括,是阐述公安工作一般规律和基本对策的理论体系。
公安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对象,是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条件下的公安现象中的基本关系,着重研究公安主体如何能动地对公安客体实施有效控制的规律与对策。
第二讲 公安机关的性质与职能
公安学基础理论第二讲第一节
第二讲 公安机关的性质与职能
我国公安机关是公安主体中对公安客体实施公安控制的专门力量。公安机关的性质,是它的内在属性。公安机关的职能,则是其性质的外化所表现出来的社会效能。
第一节 公安机关的形成
一、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公安机关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是我党领导的人民公安机关的创建时期。
(一)中央特科
1927年12月,党在上海建立了第一个保卫机关——中央特科,由周恩来亲自领导和主持。
中央特科以情报工作为核心,坚持精干隐蔽的原则,采取“打进去,拉出来”的方法,攻为守。为保卫党的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
中央特科的历史表明,我党从一开始就将保卫工作置于中央的直接领导之下,注重培养隐蔽斗争干部。
(二)国家政治保卫局
1931年11月,在瑞金成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了人民政权的第一个公安机关——国家政治保卫局,由邓发任局长。别外,建立了内务人民委员会部,下设民警局和刑事侦察局,分别具体执行维持社会治安和刑事犯罪侦探任务。
二、抗日战争时期的公安机关
(一)中共中央社会部
1939年,党中央书记处作出决定,在党的高级组织中建立社会部。中共中央社会部是当时历史条件下领导全党、全军和各抗日根据地保卫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
(二)延安市公安局、延安市警察队。
1937年,党中央所在地陕甘宁边区首府延安建立了延安市公安局。1938年又组建了延安市警察队,全称是“陕甘宁边区人民警察”简称“边警”。这是最早的、较正规的、着装的人民警察队伍。
(三)公安保卫工作领导体制
1939年,党中央在《反奸细斗争的决议》中要求各地党委要加强领导保卫部门的工作。另外规定,“各级锄奸保卫工作的部门,同时是各级党组织与政府的一个重要部门”。明确地把公安保卫机构及其工作置于党中央、地方党委和各级政府的领导之下,实际上形成了党和政府对公安机关的双重领导关系;而公安机关内部的上级对于下级的领导关系,是在服从党委、政府领导下实现的,实际上又解决了公安机关与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关系问题。
(四)锄奸斗争与防奸工作方针政策。
抗日战争期间,在锄奸斗争中,在加强专门机关的专业工作的同时,实行了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的工作路线,创造了专门机关与群众工作相结合的成功经验。
在锄奸斗争中,我党的肃反锄奸政策也趋向成熟。毛泽东同志在1940年12月提出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1943年7月提出了防奸工作“九条方针”,1945年又提出了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方针,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了较周密的政策体系。
1943年,在延安整风运动中,毛泽东同志为纠正“抢救运动”的错误,于当年7月1日提出了审干肃反的“九条方针”:首长负责,自己动手,领导骨干与广大群众相结合,一般号召与个别指导相结合,调查研究,分清是非轻重,争取失足者,培养干部,教育群众。“九条方针”的提出,概括了我党领导公安保卫工作长期积累的正反经验教训,确定了正确的公安保卫工作路线;标志着我党彻底扬弃了苏联肃反工作扩大化的错误影响,制定了符合中国实际的审干、肃反政策原则;充分体现了人民公安保卫工作对人民高度负责、全心全意为人民的郑重态度和实事求是精神。“九条方针”的制定、贯彻,是我党公安保卫工作路线和下策原则趋向完善和成熟的重要标志,对我国公安保卫工作的健康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三、解放战争时期的公安机关
(一)各解放区人民政权的公安机关。
1、东北解放区,1946年4月,最早的中心大城市的人民公安机关——哈尔滨市公安局成立。同时,中共东北局和各地人民政权也建立了东北局社会部和各级人民公安机关。1949年1月,东北公安总处改为东北公安部,各省设公安厅。
2、华北解放区,1948年5月8日,华北局社会部和华北人民政府公安部建立。1949年7月,中央决定在此基础上组建中央军委公安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成立。
1949年10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罗瑞卿为公安部部长,杨奇清为副部长。
10月15日至11月1日,在北京召开全国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
11月1日,公安部正式启用印信开始办公。11月5日公安部召开全体人员参加的成立大会。
随着全国统一的人民公安体制的确立和公安部与各地公安机关建立,我国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得到加强和巩固。
公安学基础理论第二讲第二节
第二节 公安机关的性质和宗旨
我国公安机关是我国历史上最具革命性和进步性的警察力量。这是由公安机关的性质决定的。
一、公安机关的性质
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中,具有武装特点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力量。
(一)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1、公安机关是与我国国体一致。
2、它表明公安机关在我国国家政权中占有重要地位。
3、公安机关忠实执行国家意志。
(二)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特点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力量。
1、公安机关具有武装性。
2、公安机关负责国家治安行政管理。
3、公安机关参加刑事司法活动。
二、公安机关的宗旨
我国公安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人民警察法》指出:“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这一宗旨,是我国公安工作群众路线及其基本方针的基础和出发点,是我国公安机关优越性和公安工作优势之所在。
(一)做人民的公仆和忠诚卫士,人民利益高于一切。
(二)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与人民同甘共苦。
(三)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公安学基础理论第二讲第三节
第三节 公安机关的职能
一、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
公安机关的最基本的职能是:对敌人专政的职能和对人民民主的职能。
这两个基本的职能,是由公安机关的性质规定的。这是对公安机关多种职能的高度概括,集中反映了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工具根本属性的要求,既体现了阶级性,又体现了社会性、管理性。
二、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
(一)公安机关专政职能的概念。公安机关专政职能,是公安机关机关依法对蓄意破坏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严重危害人民利益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实行镇压、制裁、控制和改造,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人民的权利。
1、这一专政职能是专门用以对付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是解决敌我矛盾的。其实质是公安机关代表国家和人民对敌人的政治统治。
2、专政对象。公安机关报的专政对象是随社会主义的发展和阶级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专政对象是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不仅包括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反革命分子,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利益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还包括对我国进行渗透颠覆的各种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
3、专政手段。公安机关报的专政手段是依据法律和下策对专政对象实行镇压、制裁、控制和改造的各种手段。但是,不能把专政简单地理解为暴力打击。
(二)加强公安机关专政职能是长期的任务。
1、阶级斗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还长期存在,必定要进行各种颠覆、破坏活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同他们的斗争不是短期的。因此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这是公安工作的长期指导思想。
2、强化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要从侦察、控制、防范、打击、改造等方面实力上加强。归根到底是要从公安组织、公安意识、公安实物和公安信息四个要素上全方位地加强。
三、公安机关的民主职能
(一)公安机关民主职能的涵义
1、概念:公安机关的民主职能,是公安机关服从人民的意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人民的公仆和卫士,依靠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精神,调动人民的治安积极性,正确处理有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方面的人民内部矛盾问题。
公安机关的民主职能的实质,是人民参与社会治安管理,用民主的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
2、民主职能的内容。
第一,依靠人民。
第二,保护人民。
第三,教育人民。
第四,管理社会安全事务。
第五,为民服务。
3、民主职能的特点。
第一,直接性。
第二,广泛性。
第三,公开性。
4、民主职能的意义。
第一、有助于加强党和国家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第二、有助于调动人民群众的治安积极性。
第三、有助于公安机关置于人民的严格监督之下。
第四、有助于加强公安法制建设。
(二)不断发展公安机关民主职能是时代的需要。
1、增强人民警察的民主意识。
2、公安机关民主职能规范化。
3、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4、广泛开展为民服务活动。
5、充实和完善实现民主职能的必备条件。
四、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和民主职能的关系
1、专政职能是实现民主职能的基本保障,民主职能是发挥专政职能的基础条件。
2、公安机关对敌人的专政越有力,人民的民主、安全等合法权益就越有保障。
3、公安机关对人民的民主实现得越充分,对敌人专政的社会基础就越牢固深厚。
4、在公安机关的专政与民主这一对职能范畴上,片面强调其中某一方面,忽视或削弱另一方面,甚至人为地割裂、对立起来,都是没有正确认识和处理两者辩证关系泊结果,都会有损公安机关的人民民主专政性质,不利于公安工作发挥应有的社会效能。
第三讲 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与公安工作
公安学基础理论第三讲第一节
第三讲 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与公安工作
公安机关的性质与职能,是通过公安机关的任务来体现的。公安机关的任务确定了公安工作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目标,明确了公安机关应该干什么,达到什么要求。公安机关的任务由公安工作去完成。
第一节 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和目标
一、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
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反映了公安机关的根本历史使命。反映了公安机关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工作的基本内容和目标。
保障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的顺利贯彻执行,是公安机关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根本目标, 是我们在现阶段做好一切公安工作的总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公安工作的基本目标
全体人民警察奋斗的基本目标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依法维护以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为中心的政治关系不受侵犯
保护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不可侵犯性,是公安机关神圣的首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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