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钓鱼比赛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淡水放养水域得正式钓鱼比赛,其它钓鱼比赛参照执行。第二条 比赛水域得鱼种,一般以鲫鱼、鲤鱼、草鱼、鳊鱼、鲂鱼、青鱼、罗非鱼、鲶鱼、鲢鱼、鳙鱼等。第二章 比赛场地第三条 钓鱼比赛场地要求(一)比赛场地应为长方形或正方形,钓位等距,标志明显。钓位周围(包括水下)不得有影响垂钓得障碍物。 (二)比赛场地得水域应不受污染。 (三)比赛水域补充鱼量得投放时间距比赛时间不得少于5天。(四)比赛水域应按规定时间封闭。赛前可统一组织运动员熟悉场地。第四条 手竿比赛场地 (一)运动员钓位间距不少于1、5米,相向距离不少于20米。(二)水深以2米左右为宜。(三)鱼
2、得密度每亩不少于300千克。(四)水面距岸高不大于1米。第五条 抛竿比赛场地(一)运动员钓位间距3米左右,相向距离120米以上,若钓位单边排列,正前方不少于60米。(二)水深不少于2米。(三)鱼得密度每亩不少于200千克。 (四)水面距岸高不大于1米。第三章 比赛项目第六条 手竿比赛可从下列项目中选定:(一)“总尾数”(二)“总重量”(三)“单尾重量”(四)“单品种总尾数”(五)“单品种总重量”(六)“规定数量”第七条 抛竿比赛可从下列项目中选定:(一)“总尾数”(二)“总重量”(三)“单尾重量”(四)“规定数量”第四章 比赛程序与要求第八条 运动员报名后如需更换,应经组委会同意,不得冒名顶替
3、。运动员资格由组委会审查。第九条 运动员到达赛场后,不得擅自进入赛区,应及时向检录处报到,准备抽签;抽签后由裁判员统一带入赛区,进入钓位。第十条 运动员进入钓位做赛前准备时,由裁判员核对比赛证、登记钓位,对钓具进行检查。第十一条 比赛开始信号,由总裁判长发出,此前运动员使用得钓具一律不准入水。第十二条 运动员得钓位不得擅自更换,如需更换,须经裁判长批准。运动员在比赛期间如需离开钓位,须经裁判员同意。第十三条 运动员得钓具、鱼饵一律自备。不准使用连体钩、锚钩与有毒鱼饵。第十四条 运动员得垂钓区就是钓位号正前方得规定范围。如钓上大鱼,鱼可越位,运动员不许越位。第十五条 运动员一律自钓自取,独立操作
4、。第十六条 比赛结束信号发出后,运动员应立即收竿,鱼护一律不得移动或提出水面,在原地等候裁判员记录成绩。此时未入护得鱼一律不计成绩。第五章 手竿比赛第十七条 竿长按竞赛规程统一规定,线长不得超过竿长0、3米,线得一端必须固定牢结在竿尖上,鱼钩不超过2只,严禁使用有倒刺钩。第十八条 鱼饵必须挂在鱼钩上,其大小不得超过2厘米。第十九条 比赛规定一竿、一线入水。第二十条 比赛不准抛投诱饵。第二十一条比赛不得扰乱与妨碍她人。第六章 抛竿比赛第二十二条竿长按竞赛规程统一规定,视水域大小与鱼得密度,可以使用12支钓竿,鱼钩每竿不得超过8只,原则上使用无倒刺钩。第二十三条不得以送投方式使钩线饵入水。钩坠抛投
5、落点与岸边距离不得少于20米;若落点偏离本钓位时,应主动收回重抛。 第二十四条比赛中严格禁止挂铃及其它发出声讯得装置。第七章 成绩计算 第二十五条 钓鱼比赛得成绩以运动员在各赛区得名次分相加得出。名次分计算,第一名得1分,第二名得2分,依次类推。未上鱼者,以本赛区实际参赛人数加1为其得分。名次分相同,按竞赛规程确定得副本分决定名次。 第二十六条 比赛可设个人手竿赛成绩、个人抛竿赛成绩、个人总成绩、团体成绩。个人总成绩以各项名次分相加得出。团体成绩以每队运动员各项名次分相加得出。第八章 犯规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规则得行为,分别采取下列处罚:(一)扣分:运动员通过犯规对本人或她人比赛成绩造成轻微影响者。(二)取消该项比赛成绩:运动员有意犯规并对本人或她人比赛成绩造成严重影响者。(三)取消比赛资格:运动员作弊、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故意干扰她人比赛、不服从裁判、无理取闹者。第九章 申 诉 第二十八条 运动员对裁判员得判决有异议时,可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申诉、交仲裁委员会复审。 第二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对申诉所作得决定为最终裁决。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从修订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中国钓鱼协会。 垂钓大赛六彩美食筹委会抄报 2016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