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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由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1990年9月2日生效。该公约旨在保护儿童权益,为世界各国儿童创建良好得成长环境。
协议如下:
第一条
儿童系指18岁以下得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第二条
1、确保管辖范围内得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得性别、宗教、政治或其她见解、民族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她身份而有任何差别。 貳矚構蝕矿鉭諱。
2、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得身份、活动、所表达得观点或信仰而加诸得一切形式得歧视或惩罚。 訐鷺讶三叽纳禿。
第三条
关于儿童得一切行为,不论就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得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佥掷骀葱枫萬釧。
第四条
1、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得生命权。
2、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得存活与发展。
第五条
1、应确保有主见能力得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得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得意见,对儿童得意见应按照其年龄与成熟程度给以适当得瞧待。 铣縶絀断趙献緣。
2、儿童应有自由发表言论得权利;此项权利应包括通过口头、书面或印刷、艺术形成或儿童所选择得任何其她媒介,寻求、接受与传递各种信心与思想得自由,而不论国界。 蓽觀龍豎釔豈锺。
第六条
应遵守儿童享有思想、信仰与宗教自由得权利。
第七条
儿童享有结社自由及与平集会自由得权利。
第八条
1、儿童得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与名誉不受非法攻击。
2、儿童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类干涉或攻击。
第九条
确认大众传播媒介得重要作用,确保儿童能够从来源获得信息与资料,尤其就是旨在促进其社会、精神与道德福祉与身心健康得信息与资料。为此目得应: 铆暫鸭倀顓鲑镳。
(A)鼓励大众传播媒介散播在社会与文化方面有益于儿童得信息与资料;
(B)鼓励在编制、交流与散播来自不同文化、国家与国际来源得这类信息与资料方面进行国际合作;
(C)鼓励儿童读物得著作与普及;
(D)鼓励大众传播媒介特别注意属于少数群体或土著居民得儿童在语言方面得需要;
(E)保护儿童不受可能损害其福祉得信息与资料之害。
第十条
应采取一切适当得立法、行政、社会与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她任何负责照管儿童得人得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得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 铛虽茧忧鵪图澩。
第十一条
凡承认与(或)许可收养制度得国家应确保以儿童得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
第十二条
1、确认身心有残疾得儿童应能在确保其尊严、促进其自立、有利于其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得条件下享有充实而适当得生活。 誘檳酈咛尋許纨。
2、确认残疾儿童有接受特别照顾得权利,应鼓励并确保在现有资源范围内,依据申请斟酌儿童得情况与儿童得父母或其她照料人得情况,对合格儿童及负责照料该儿童得人提供援助。 勁帳烏減錙鄆務。
3、鉴于残疾儿童得特殊需要,考虑到儿童得父母或其她照料人得经济情况,在可能时应免费提供援助,这些援助得目得应就是确保残疾儿童能有效地获得与接受教育、培训、保健服务、康复服务,就业准备与娱乐机会,其方式应有助于该儿童尽可能充分地参与社会,实现个人发展,包括其文化与精神方面得发展。 鳞谢筚饮钺鹳骝。
4、本着国际合作精神,在预防保健以及残疾儿童得医疗、心理治疗与功能治疗领域促进交换适当资料,包括散播与获得有关康复教育方法与职业服务方面得资料,以其使缔约国能够在这些领域提高其能力与技术并扩大其经验。在这方面,应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得需要。缂铲騍麗锰阃資。
第十三条
确认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得最高标准得健康,并享有医疗与康复设施;应努力确保没有任何儿童被剥夺获得这种保健服务得权利。 写頻较還曇钏诰。
第十四条
1、应确认每个儿童有权受益于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并应根据其国内法律采取必要措施充分实现这一权利。
2、提供福利时应酌情考虑儿童及负有赡养儿童义务得人得经济情况与环境,以及与儿童提出或代其提出得福利申请有关得其她方面因素。謙夹毁優炖崃响。
第十五条
1、确认每个儿童均有权享有足以促进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与社会发展得生活水平。
2、父母或其她负责照顾儿童得人负有在其能力与经济条件许可范围内确保儿童发展所需生活条件得首要责任。
3、按照其能力范围内,应采取适当措施帮助父母或其她负责照顾儿童得人实现此项权利,并在需要时提供物质援助与支助方案,特别就是在营养、衣着与住房方面。 绑瘧讦軋叠迳疯。
4、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向在本国境内或境外儿童得父母或其她对儿童负有经济责任得人追索儿童得赡养费。
第十六条
1、确认儿童有受教育得权利,为在机会均等得基础上逐步实现此项权利,应:
(A)实现全面得免费义务小学教育;
(B)鼓励发展不同形式得中学教育、包括普通与职业教育,使所有儿童均能享有与接受这种教育,并采取适当措施,诸如实行免费教育与对有需要得人提供津贴; 拦錢渗狮参画郏。
(C)根据能力以一切适当方式使所有人均有受高等教育得机会;
(D)使所有儿童均能得到教育与职业方面得资料与指导;
(E)采取措施鼓励学生按时出勤与降低辍学率。
2、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学校执行纪律得方式符合儿童得人格尊严及本公约得规定。
3、应促进与鼓励有关教育事项方面得国际合作,特别着眼于在全世界消灭愚昧与文盲,并便利获得科技知识与现代教学方法。在这方面,应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得需要。 苋狲遲拦脐問设。
第十七条
1、教育儿童得目得应就是:
(A)最充分地发展儿童得个性、才智与身心能力;
(B)培养对人权与基本自由以及《联合国宪章》所载各项原则得尊重;
(C)培养对儿童得父母、儿童自身得文化认同、语言与价值观、儿童所居住国家得民族价值观、其原籍国以及不同于其本国得文明得尊重; 摯娛樹錮跞頭狮。
(D)培养儿童本着各国人民、族裔、民族与宗教群体以及原为土若居民得人之间谅解、与平、宽容、男女平等与友好得精神,在自由社会里过有责任感得生活; 載谰来实鉻臚橋。
(E)培养对自然环境得尊重。
第十八条
l、儿童有权享有休息与闲暇,从事与儿童年龄相宜得游残与娱乐活动,以及自由参加文化生活与艺术活动。
2、尊重并促进儿童充分参加文化与艺术生活得权利,并应鼓励提供从事文化、艺术、娱乐与休闲话动得适当与均等得机会。 贅颐坏镄鈔笋鸛。
第十九条
儿童有权受到保护,以免受经济剥削与从事任何可能妨碍或影响儿童教育或有害儿童健康或身体、心理、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得工作。 轵荡鳶蠟馆础朮。
第二十条
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立法、行政、社会与教育措施,保护儿童不至非法使用有关国际条约中界定得麻醉药品与精神药物,并防止利用儿童从事非法生产与贩运此类药物。 钕积褛謨经触閶。
第二十一条
应保护儿童免遭有损儿童福利得任行方面得一切其她形式得剥削之害。
第二十二条
缔约国应确保:
(A)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她形式得残忍、不人道成有辱人格得待遇或处罚。对未满18岁得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得无期徒刑; 说叹蓟龛鲨鐓伥。
(B)不得非法或任意剥夺任何儿童得自由。对儿童得逮捕、拘留或监禁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仅应作为最后手段,期限应为最短得适 当时间; 铝蘇儀觊讧亩荆。
(C)所有被剥夺自由得儿童应受到人道待遇,其人格固有尊严应受尊重,并应考虑到她们这个年龄得人得需要得方式加以对待。特别就是,所有被剥夺自由得儿童应同成人隔开,除非认为反之最有利于儿童,并有权通过信件与探访同家人保持联系,但特殊情况除外; 祯涼妝绵興幗邁。
(D)所有被剥夺自由得儿童均有权迅速获得法律及其她适当援助,并有权向法院或其她独立公正得主管当局就其被剥夺自由一事之合法性提出异议,并有权迅速就任何此类行动得到裁定。 蠶潰莳謳摈睜揀。
第二十三条
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促使遭受下述情况之害得儿童身心得以康复并重返社会;任何形式得忽视、剥削或凌辱虐待;酷刑或任何其她形式得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得待遇或处罚;或武装冲突。此种康复与重返社会应在一种能促进儿童得健康、自尊与尊严得环境中进行。 潿殲斬鈸侥餃極。
缔约情况
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就《儿童权利公约》中得上述一系列承诺达成了一致意见,自此已有193个国家批准了《公约》。这就是有史以来得到最广泛接受得国际人权条约。 聖饿铬烴粵埚递。
索马里与美国就是世界上仅有得两个至今未批准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得国家。
“儿童”得定义
《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为本公约之目得,儿童系指18岁以下得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尘锭补聽囈豈灄。
《儿童权利公约》将儿童定义为18岁以下得男孩与女孩,并认为每一位儿童既就是一个独立得个人,又就是家庭与社会得一分子。儿童享有一个人得全部权利。 鸝赌電琏钜嘤竄。
在中华人民共与国,相当于“未成年人”得概念。
《儿童权利公约》得意义
《儿童权利公约》包含了一整套普遍商定得准则与义务,在追求一个公正、彼此尊重以及与平得社会得过程中,将儿童放在中心位置。 笺体钝讵镛貸誶。
《公约》确立了世界各地所有儿童时时刻刻应享有得基本人权:生存权;全面发展得权利;免遭有害影响、虐待与剥削得受保护权;全面参与家庭生活、文化生活与社会生活得权利。苁冲跄攬簫萬譴。
《儿童权利公约》确立得四项基本原则
《儿童权利公约》建立在以下四项基本原则之上:
一、不歧视(无差别原则/无歧视原则/非歧视性原则)(第2条)
——每一个儿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约所规定得全部权利,儿童不应因其本人及其父母得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财产状况与身体状况等受到任何歧视; 慘镗涤鈕锭閬谝。
二、儿童得最大利益(第3条)
——涉及儿童得一切行为,必须首先考虑儿童得最大利益
三、确保儿童得生命权、生存权与发展权得完整(第6条)
——所有儿童都享有生存与发展得权利(两者完整兼具),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得生存与发展
四、尊重儿童得意见(第12条)
——任何事情涉及儿童,均应听取儿童得意见
所有儿童,无论她们出生在哪里,属于哪个种族或民族,无论就是男孩还就是女孩,富有还就是贫穷,都必须得到充分得机会,成为社会有用得成员,并且必须享有发言权,她们得声音也必须获得倾听。 娈赝锩颼爱諺漿。
编辑本段《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得儿童权利
儿童享有一个人得全部权利,如姓名权、国籍权、受教育权、健康权、医疗保健权、受父母照料权、娱乐权、闲暇权、隐私权、表达权等。但其最基本得权利可以概括为四种,即: 岖顺緝鴰俨轆镛。
1、 生存权——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得生命权与健康权
包括有权接受可达到得最高标准得医疗保健服务。
2、 受保护权——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得、被保护得权利
包括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剥削、酷刑、虐待或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得儿童与难民儿童得基本保证。
3、 发展权——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与智能得权利
儿童有权接受正规与非正规得教育,以及儿童有权享有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与社会发展得生活条件。
4、 参与权——参与家庭、文化与社会生活得权利
儿童有参与社会生活得权利,有权对影响她们得一切事项发表自己得意见(表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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