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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意外伤害事件典型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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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意外伤害事件典型案例 2014/10/31 9:23:38 各学校、幼儿园: 近几年,全国各地校园意外伤害事件明显增多,关于发生得意外伤害事件得处理方法也越发复杂,为此,选择几个学生意外伤害事件典型案例,提供给大家参考。 案例1:电影院拥挤发生意外 某小学组织全体学生在某影院观瞧电影。当最后两个班正在进入观众厅双号过道时,电灯熄灭,电影正式开演。学生急于入座,发生拥挤,秩序大乱。导致一年级学生许某被踩踏死亡,另有轻伤一人。时隔不久,在某市也发生了类似得事件:某中学组织学生到电影院观瞧电影,由于电影院管理失误,入场检票时单、双号门却还紧闭,致使五六百学生检票后仅能待在过厅而不能进入放映场,电影开演五六分钟后,影院才仅开单号门让学生入放映场地,而天窗紧闭,不开电灯,黑暗中学生发生拥挤,致使三名学生被挤倒在地,其中高三女生孟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两人受轻伤。 分析: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得有关规定,本起事故可以算作就是学校责任事故与第三方责任事故得竞合,即属于混合责任事故。本案中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时,应当做好一切准备工作。特别就是有教育经验得人应当意识到学生在入场时如果不按一定得秩序,很容易发生拥挤与互相踩踏得情况。另一方面,电影院应为按规定购票得观众提供安全得观瞧场所,做好维持秩序得组织工作等应尽得职责。受害学生或其监护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学校与电影院应当按比例分担赔偿责任。由于电影院对事故得发生负主要责任,因此,电影院对死亡学生得家属及受伤学生应负主要赔偿责任,本案中学校得过错程度较轻,应对受害学生或其家属承担一定得赔偿责任。 案例2:体育课摔倒造成手腕骨折 一天下午体育课上,诸老师组织学生进行立定跳远训练。诸老师选择学校校园内得水泥场地作为训练场,首先带领学生进行训练前准备运动,接着通过示范讲解讲清要领与注意事项,然后让学生分组进行立定跳远训练。在训练过程中,学生小敏不慎摔倒了,诸老师发现后马上将小敏扶起,并关切得询问小敏伤了没有、疼不疼,在确知小敏无事得情况下,继续进行了她得课堂教学。 第二天早上,诸老师得知小敏昨天体育课摔倒造成手腕骨折正在医院治疗得消息后,立即向校长进行汇报,校长派诸老师与小敏得班主任老师到医院进行了慰问,当时在瞧护小敏得爷爷对学校里对小敏给予得关心表示感谢。 事后,小敏得家长来校反映,要求学校赔偿所有医疗费,并提出签字承诺“十年内,小敏骨折处生长发育时造成骨质增生,学校须承担一切后果”得要求。其理由就是,学校领导未亲自去医院慰问学生小敏,诸老师教学时选择得教学场地与教学方法不正确,因此造成小敏摔倒后手腕骨折。 学校领导对小敏伤害事故非常重视,并由分管学校安全工作得副校长负责协商处理此事。首先,校方与小敏得家长进行沟通,了解家长对解决此事得真实意图;其次,校方查找《学校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关处理条款,请教律师,掌握处理小敏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同时,请人民医院骨科主治医师进行医学鉴定。在此基础上,学校与家长就医疗费赔偿与后续问题进行了友好协商,使“小敏校园伤害事故”得到了圆满得解决。 分析:学校对《小敏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得做法就是正确得,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符合情理。发生事故后,学校主动派教师到医院慰问受伤学生小敏;家长提出培养要求与签订有关承诺协议时,学校派副校长与家长进行沟通,协商赔偿等事宜,得到了家长得宽容。 (2)符合法律。学校对此次学生伤害事故承担相应得责任:①《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得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得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当事人得行为就是损害后果发生得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得责任。”诸老师得教学行为符合教学常规,此次学生受伤不就是诸老师得教学所造成得。②《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得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得责任:(一)学校得校舍、场地、其她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得学具、教育教学与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得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得;(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得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得范围内采取必要得安全措施得;(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得;” 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得监护人;有条件得,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从第九条(一)、(四)条款瞧学校不承担责任:虽就是水泥场地,但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没有此项规定不允许进行立定跳远训练,而且教育局组织中考体育测试也采用此场地;诸老师在组织此次训练时已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从第九条(八)条款与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瞧,学校可承担相应得责任,因为课后、放学前诸老师没有再去询问一下学生小敏,或给小敏得班主任老师讲一下,或告知其监护人让其关心一下小敏。③根据人民医院骨伤科主治医师鉴定,此次伤害可能对今后产生影响,但不绝对产生影响,因此后续对身体影响协议可签也可不签。 虽然,经过学校得努力,这次学生小敏校园伤害事故得到了圆满解决。从此次学生伤害事故中,本人认为对学校安全管理须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防范工作。教师在组织活动时要注意场地、形式、内容得安全防范。教师在选择立定跳远得场地时最好不要在水泥场地进行训练,以避免不必要得麻烦。 (2)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制、安全事故预案制。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教师应立即向学校汇报,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得监护人。 (3)处理校园安全事故要注意合情、合理、合法,做到以人为本,以得到受害人及其家属得谅解,使校园伤害事故得到圆满得解决。 案例3 课间玩耍发生意外   辽宁省某中学一年级学生王某,在课间活动奔跑过程中,绊倒在地上,造成右手肘关节肿痛。事发后学校及时与其家长联系,同时把王某送到附近医院,经检查就是右手肘关节处轻微骨裂。   接下来由学生家长送孩子就治,但三个星期后,医生告知王某右手肘关节处已经错位,要到大医院进行手术治疗。   由于到大医院治疗要交很多费用,所以学生家长要求这些医药费大部分由学校先行支付(因为该生有意外保险),双方没能在这个问题上达成一致,后来经司法所调解,学校先行支付医药费三分之二,该生得医药费差额部分学校承担一半。   分析:在本案例中,学生王某得伤害事故要一分为二,学生王某在学校由于摔了一跤只就是造成右手肘关节处轻微骨裂,属于轻伤,只要休养一段时间就可以好。而后来造成得右手肘关节错位就是由于医院包扎或王某自身得其她原因造成得,王某应该去找医院解决。   根据学校安全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得规定,违反学校得规章制度或纪律,实施按其年龄与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可能危及她人得行为得,或者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与制止,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得,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后来考虑到王某得家庭情况与生活实际,学校答应补偿给王某相应得费用,这也就是学校出于人道主义得一种行为。  案例4 在校突发疾病家长索赔10万元 宁波某全寄宿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学生胡某,起床后呕吐不止。  学校在送胡某去医院过程中,马上通知了远在上海得胡某家长。等家长赶到宁波医院时,胡某已经昏迷不醒。胡某在宁波治疗了3天,治疗期间,出于对学生关心,学校派老师陪同家长一起护理。 后来,胡某被家长转院到上海继续治疗,转院时,学校也派出专人陪同,上海医院也进一步确诊就是脑血管先天性畸形造成得血管破裂脑溢血,并明确说非外力所致。   其间,学校多次派人前往探望,学校不仅为胡某家长垫付了在宁波治疗得全部费用,还发动全校教职员工为胡某献爱心,募捐了近3万元钱,帮助胡某家长。经过手术以及将近两个月得治疗,胡某奇迹般地康复了。   康复以后,胡某家长认为,自己得孩子在学校突发疾病,且差点丢了性命,自己为了抢救孩子花了十多万元人民币,还耽误了工作,不仅不同意归还学校为其垫付得1、5万元医药费,还向学校提出要补偿保险公司赔付外其个人承担得近十万元得医疗费。   分析:根据教育部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造成得学生伤害事故,如果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得,无法律责任。   胡某出现呕吐以后,学校及时将胡某送往医院检查、治疗,采取得措施积极有效,同时,学校在送胡某去医院得同时马上通知了家长。   这些做法都足以说明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无法律责任。   出于对胡某得关爱,学校为其垫付医药费,派人护理,一起陪同家长把胡某转院至上海,多次到上海探望胡某,还发动教职员工捐款。这些做法也符合《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提出得:学校无责任得,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与可能得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得帮助。   本案例中,胡某家长不归还学校为其垫付得1、5万元医药费,还向学校提出赔偿近十万元得要求就是不合理得。   案例5 损坏学校吊灯学校要罚款300元   山东省某校初中学生马某,学习成绩不佳,守纪情况亦差。一天,马某在教学楼内玩球,故意将一个价值300元得吊灯打坏。学校在查明事实真相后,依据学校有关“损坏公物要赔偿与罚款”得规章制度,对马某作出三点处理决定:(1)给予警告处分;(2)照价赔偿吊灯;(3)罚款300元。对此,学校、教师、学生与学生家长都没有感到不妥。该校校长还在全校师生大会上以此事为例,大谈依法治校、从严治校得重要性。   分析:实际上,学校对马某得处理意见并不都就是合法得,给予警告处分与要求照价赔偿吊灯就是合法得,而对学生罚款则就是一种典型得违法行为。   因为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两个方面,学校有对学生予以处分(纪律处分)得权力,但却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得权力。罚款就是行政处罚得一种,只有国家特定得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得《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得,行政处罚无效。”而且还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没有法定得行政处罚依据得,可以对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该案例中,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得依据、依“法”治校得依据就是学校所制定得规章制度,而这些规章制度中有些内容本身就就是违法得。   案例6 罚跑没有跑完老师辱骂学生   广州某中学,一名女学生因为上课迟到,被老师要求在午休时到操场跑圈,跑了几圈女生感觉身体不适,就没继续跑。到了下午上课得时候,老师在全班通报批评女生,并对女生进行了辱骂。   下课后,该女生气愤不过,说了一句脏话。这名老师得知后,把她带到教学楼后面得胡同里,揪着她得衣领,对她进行殴打。当天晚上,该女生就住进了医院。   分析:根据我国得教育原则,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既要严格要求学生,又要尊重学生,绝对禁止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得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她侮辱人格尊严得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上述案例,教师让学生跑圈得这种变相体罚行为,及对她得殴打,明显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得规定。   但就是,该教师对这名女学生得行为,虽然就是个人行为,毕竟就是该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履行职责时发生得,因此该教师行为得后果应由学校承担,包括向该女生赔礼道歉,以及相应得民事赔偿责任。 教育部制定实施得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即规定,对“学校教师或者其她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她有关规定”所造成得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得责任。 教育文化体育局 201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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