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5年期国债期货交易规则汇总
9月6日
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表
合约标
面值为100万元人民币、票面利率为3%名义中期国债
可交割国债
合约到期月首日剩余期限为4-7年记账式附息国债
报价方式
百元净价报价
最小变动价位
0.002元
合约月份
近来三个季月(3月、6月、9月、12月中近来三个月循环)
交易时间
09:15—11:30, 13:00—15:15
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
09:15—11:30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2%
最低交易保证金
合约价值3%
最后交易日
合约到期月份第二个星期五
最后交割日
最后交易日后第三个交易日
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
TF
上市交易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l 手续费原则暂定为每手3元,交割手续费原则为每手5元。
l 乘数为10000。
l 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200手。
l 最低保证金3%;交割月份前一种月中旬第一种交易日起4%;交割月份前一种月下旬第一种交易日起5%。
l 合约上市首日起,持仓限额为1000手;交割月份前一种月中旬第一种交易日起,持仓限额为500手;交割月份前一种月下旬第一种交易日起,持仓限额为100手。
l 某一合约结算后单边总持仓量超过60万手,结算会员下一交易日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25%。
l 手续费原则为每手不高于5元。
l 采用实物交割。
l 最小交割数量为10手;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同一客户号收市后净持仓不得低于10手。
l
附件1
关于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上市交易关于事项告知
(这是最新告知)
各会员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监会(证监函[]178号)已正式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现将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上市交易关于事项告知如下:
一、上市交易时间
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自9月6日(星期五)起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合约和挂盘基准价
5年期国债期货首批上市合约为12月(TF1312)、3月(TF1403)和6月(TF1406)。各合约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在合约上市交易前一交易日发布。
三、可交割国债和转换因子
5年期国债期货各合约可交割国债和转换因子由交易所在合约上市交易前发布。
四、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幅度
为从严控制上市初期市场风险,5年期国债期货各合约交易保证金暂定为合约价值3%,交割月份前一种月中旬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交易保证金暂定为合约价值4%,交割月份前一种月下旬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交易保证金暂定为合约价值5%。上市首日各合约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4%。
五、有关费用
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手续费原则暂定为每手3元,交割手续费原则为每手5元。交易所有权依照市场运营状况对手续费原则进行调节。
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上市交易其她事项另行发布。
各会员单位要认真做好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上市交易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控制市场风险,保证国债期货平稳推出和安全运营。
特此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期货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如下简称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如下简称本合约)交易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有关实行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她参加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未规定,按照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规定执行。
第二章 合约
第四条 本合约合约标为面值为100万元人民币、票面利率为3%名义中期国债。
第五条 本合约可交割国债为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为4-7年记账式附息国债。
第六条 本合约以每百元面值国债作为报价单位,以净价方式报价。净价方式是指以不含自然增长应计利息价格报价。
第七条 本合约最小变动价位为0.002元,合约交易报价为0.002元整数倍。
第八条 本合约合约月份为近来三个季月。季月是指3月、6月、9月、12月。
第九条 本合约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第二个星期五。最后交易日为国家法定假日或者因异常状况等因素未交易,如下一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
到期合约最后交易日下一交易日,新月份合约开始交易。
第十条 本合约交易代码为TF。
第三章 交易业务
第十一条 本合约交易单位为手,合约交易以交易单位整数倍进行。
第十二条 本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200手。
第十三条 本合约采用集合竞价和持续竞价两种交易方式。
集合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0-9:15,其中9:10-9:14为指令申报时间,9:14-9:15为指令撮合时间。
持续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11:30(第一节)和13:00-15:15(第二节),最后交易日持续竞价时间为9:15-11:30。
第四章 结算业务
第十四条 本合约当天结算价为合约最后一小时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加权平均价。计算成果保存至小数点后三位。
第十五条 本合约以当天结算价作为计算当天盈亏根据。详细计算公式如下:
当天盈亏={∑[(卖出成交价-当天结算价)×卖出量]+∑[(当天结算价-买入成交价)×买入量]+(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当天结算价)×(上一交易日卖出持仓量-上一交易日买入持仓量)}×(合约面值/100元)
第十六条 本合约手续费原则为每手不高于5元。
第十七条 本合约采用实物交割方式。
第十八条 本合约交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期货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本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原则为合约价值2%(3%)。其中,合约价值=合约价格×(合约面值/100元)。(乘数10000)
第二十条 本合约临近交割月份时,交易所将分阶段逐渐提高该合约交易保证金原则。
(一)交割月份前一种月中旬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交易保证金原则为合约价值3%(4%)。
(二)交割月份前一种月下旬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交易保证金原则为合约价值5%。
第二十一条 本合约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其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2%。
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4%。上市首日有成交,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涨跌停板幅度;上市首日无成交,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如上市首日持续三个交易日无成交,交易所可以对挂盘基准价作恰当调节。
第二十二条 本合约实行持仓限额制度。
(一)进行投机交易客户某一合约在不同阶段单边持仓限额规定如下:
1.合约上市首日起,持仓限额为1000手;
2.交割月份前一种月中旬第一种交易日起,持仓限额为500手;
3.交割月份前一种月下旬第一种交易日起,持仓限额为100手。
(二)进行投机交易非期货公司会员持仓限额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三)某一合约结算后单边总持仓量超过60万手,结算会员下一交易日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25%。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持仓按照交易所关于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违背本细则规定,交易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解决办法》关于规定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8月30日起实行。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期货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如下简称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如下简称本合约)交割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有关实行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合约采用实物交割方式。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期货市场其她参加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交割涉及国债托管业务由国债托管机构依其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前款所称国债托管机构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如下简称中央结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如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结算)。
第二章 可交割国债
第五条 本合约可交割国债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境内发行记账式国债;
(二)同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固定利率且定期付息;
(四)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为4至7年;
(五)符合国债转托管有关规定;
(六)交易所规定其她条件。
第六条 本合约交割单位为面值100万元人民币国债。每交割单位国债仅限于同一国债托管机构托管同一国债。中华人民共和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托管国债分别计算。
第七条 本合约可交割国债及其转换因子数值由交易所拟定并向市场发布。
第三章 交割流程
第八条 本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后至最后交易日之前,客户可以申请交割。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未平仓某些按照交易所规定进入交割。
客户参加交割视为授权交易所委托有关国债托管机构对其申报账户内相应国债进行划转解决。
第九条 本合约最小交割数量为10手。客户申请交割,在同一会员处有效申报交割数量不得低于10手;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同一客户号收市后净持仓不得低于10手。
第十条 客户申请交割,其交割在四个交易日内完毕,依次为意向申报日、交券日、配对缴款日和收券日。
(一)意向申报日
1.客户通过会员进行交割申报,会员应当在当天14:00前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
买方申报内容应当涉及交割数量和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买方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结算开立账户接受交割国债,应当同步申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账户。
卖方申报内容应当涉及可交割国债名称、数量以及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
会员应当保证申请交割客户具备交割履约能力。
2.当天收市后,交易所先按照客户在同一会员申报交割数量和持仓量较小值拟定有效申报交割数量,再按照所有买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和所有卖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较小值拟定合约交割数量。
3.交易所按照会员交割意向申报时间优先原则拟定进入交割买方和卖方持仓,并将相应持仓从客户交割月份合约持仓中扣除。未进入交割意向申报失效。
(二)交券日
卖方客户应当保证申报账户内有符合规定可交割国债,交易所划转成功后视为卖方完毕交券。
(三)配对缴款日
1.交易所依照同国债托管机构优先原则,采用最小配对数办法进行交割配对,并于当天11:30前将配对成果和应当缴纳交割货款告知有关会员。
2.当天结算时,交易所从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中划转交割货款。
(四)收券日
交易所将可交割国债划转至买方客户申报国债托管账户。
第十一条 最后交易日收市后,同一客户号双向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交割结算价。符合交割规定净持仓进入交割。
同一客户号净持仓低于10手,交易所按照交易编码一方面选取不满足交割规定持仓进行对冲平仓,再选取持仓量最小持仓进行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交割结算价。
客户一方持仓不满足交割规定,应当通过交易所向对方支付持仓合约价值1%补偿金,并向交易所支付持仓合约价值1%惩罚性违约金。双方持仓均不满足交割规定,交易所向双方分别收取持仓合约价值2%惩罚性违约金。
第十二条 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其交割在最后交易日后持续三个交易日内完毕,依次为第一、第二、第三交割日。
(一)第一交割日为申报交割信息和交券日。
1.申报交割信息。会员应当在当天11:30前向交易所申报其买方客户国债托管账户和卖方客户可交割国债名称、数量以及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
买方客户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结算开立账户接受交割国债,应当同步申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账户。
2.卖方交券。按照本细则第十条第(二)项关于规定执行。
(二)第二交割日为配对缴款日,其交割流程按照本细则第十条第(三)项关于规定执行。
(三)第三交割日为收券日,其交割流程按照本细则第十条第(四)项关于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因市场浮现异常状况等因素导致交割无法正常进行,交易所有权对交割流程进行调节。
第十四条 卖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买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缴纳交割货款,可以采用差额补偿方式了结未平仓合约。
第十五条 一方进行差额补偿,应当按照下列原则通过交易所向对方支付补偿金,并向交易所支付差额补偿某些合约价值1%惩罚性违约金。
(一)补偿金
1.卖方进行差额补偿,应当支付差额补偿某些合约价值1%补偿金;若基准国债价格不不大于交割结算价与转换因子乘积,卖方还应当按照如下计算公式继续支付差额补偿金:
差额补偿金=差额补偿某些合约数量×(基准国债价格-交割结算价×转换因子)×(合约面值/100元)
2.买方进行差额补偿,应当支付差额补偿某些合约价值1%补偿金;若交割结算价与转换因子乘积不不大于基准国债价格,买方还应当按照如下计算公式继续支付差额补偿金:
差额补偿金=差额补偿某些合约数量×(交割结算价×转换因子-基准国债价格)×(合约面值/100元)
差额补偿后,交易所向卖方退还已交付国债。
(二)基准国债
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以卖方申报国债作为基准国债;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以该合约交割量最大国债作为基准国债。
按照上述方式无法拟定基准国债,交易所有权指定基准国债。
(三)基准国债价格
基准国债价格以交易所认定机构发布估值数据为准。
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以意向申报日该基准国债估值作为基准国债价格;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以最后交易日该基准国债估值作为基准国债价格。
交易所有权对基准国债价格进行调节。
第十六条 双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交割货款,交易所向双方分别收取相应合约价值2%惩罚性违约金。
第四章 交割结算
第十七条 本合约最后交易日之前交割结算价为意向申报日当天结算价,最后交易日交割结算价为该合约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加权平均价。计算成果保存至小数点后三位。
合约最后交易日无成交,交割结算价计算公式为:交割结算价=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当天结算价-基准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其中,基准合约为当天有成交离交割月份近来合约。依照本公式计算出交割结算价超过合约涨跌停板价格,取涨跌停板价格作为交割结算价。
交易所有权依照市场状况对交割结算价进行调节。
第十八条 交割货款以交割结算价为基本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交割货款=交割数量×(交割结算价×转换因子+应计利息)×(合约面值/100元)
其中,应计利息为该可交割国债上一付息日至配对缴款日利息。
第十九条 本合约交割手续费原则为每手5元,交易所有权对交割手续费原则进行调节。
第二十条 交割涉及国债过户费等费用按照国债托管机构关于规定执行,发生跨国债托管机构交割过户,由买方承担转托管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合约价值计算公式为:合约价值=交割结算价×(合约面值/100元)。
第二十二条 违背本细则规定,交易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解决办法》关于规定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8月30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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