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民事诉讼操作指引
(原告方)
第一步:与委托人进行沟通,了解案情、收集证据及被告方的财产线索并向委托人提供所需资料清单。
1、根据沟通,确定委托人所述法律事宜的基本法律关系;
2、根据确定的基本法律关系,进一步了解案情并收集证据资料、主体资格资料及被告方的财产线索等,若委托人不能立即提供,可草拟所需资料清单由其准备。
注意事项:
1】基础法律关系的确定必须准确;
2】所有资料均需查验原件,但均只收取复印件;
3】资料清单通常包括:证据资料、主体资格资料、财产线索等(案件成败的关键之一),其中证据资料根据具体的法律关系进一步进行细化。若有部份提供不齐的,则要求提供立案所需基本资料,进行先期立案。
第二步: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此条款为选择性条款)
(注: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程序为例)
1、确定诉前财产保全执行机构,一般在拟起诉的法院提出申请,并就程序、须提交的资料、资料的具体要求等与之进行沟通,向委托人提供诉前保全所需资料清单(格式见附件1);——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保全组
2、须提交的资料及资料的具体要求
2-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见附件2
2-2: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资料、基础证据资料
2-3:授权委托书及事务所函件——见附件3
2-4:拟申请保全的财产线索附件
2-5:财产保全担保物(以下两种方式选其一)
2-5-1:现金担保或存单担保
2-5-2:实物担保
2-5-2-1: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见附件4(面签、要书公证)
2-5-2-2:担保财产的查档记录(要求当事人自行前往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并加盖鲜章)
2-5-2-3:担保财产的评估报告
3、根据诉前财产保全执行机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补充资料,并领取缴费通知、缴纳保全费、递交缴费票据。
4、根据实际情况,协助进行财产保全工作。
注意事项:
1】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通常须担保人面签或进行公证,但是与法官沟通后也可能无须面签或公证,存在变数;
2】担保财产的查档记录通常须担保财产的所有人亲自到房管局查询,查档内容包括:权属状况、他项权设定情况、司法限制情况等;
3】担保财产的评估报告通常需要正式的评估报告,但基于成本的角度考虑,申请人通常提交预评估报告,此须与承办法官进行沟通;
4】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30日内须提起仲裁或诉讼。
第三步:商讨诉讼方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资料整理,并根据整理结果要求委托人进一步提供资料,同时就委托人无法取得的资料(如身份信息资料等)依法进行完善。
1、商讨诉讼方案,并按照证据资料、主体资格资料、财产线索等进行分类整理
2、根据实际情况,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完善所需证据
注意事项:诉讼方案是处理案件的核心,须与主办律师进行沟通,审慎确定;
第四步:拟定诉讼方案,草拟民事起诉状(份数:自留一份+被告一人一份+法院一份,必须亲自签字)、民事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并完善起诉所需的其他资料。
1、确定诉讼方案
2、草拟民事起诉状——见附件5
3、准备立案所需的全套法律文件
3-1:民事起诉状
3-2:主体资格资料
3-3:基础证据资料
3-4:授权委托书及事务所函件
注意事项:
1】民事起诉状所需的份数(原告一份、被告每人一份、递交法院一份),民事起诉状必须由委托人亲自签字或盖章;
2】委托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均需查验当事人的原件,但均只收取复印件。
3】 如果是员工代理,则需要向法院提供员工证明(格式见附件7)
第五步: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并办理缴费手续。
1、立案(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并随时跟踪进度)——确认自认事实,谨慎!
2、缴纳案件受理费
领取缴费通知书—缴费——向法院递交缴纳票据(法院联)
注意事项:
1】须记录立案时间及法院联系电话;
2】案件受理费协调委托人自行进行缴纳。
第六步:领取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后在举证期限内进一步收集、完善、提交证据,同时与人民法院沟通被告方领取法律文书的情况、举证的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到人民法院进行阅卷。
证据目录格式——见附件8
注意事项:
1】领取法律文件时须记录载明领取时间,以确定举证期限等程序时限;
2、及时与法官沟通、及时调取对方递交的证据,以调整、完善己方的诉讼方案;
3、须根据诉讼方案提交正式证据,正式证据除向法院提交一套或按法院要求提交套数外,自己必须留存一套。
第七步:进行诉中财产保全。(此条款为选择性条款)
(注: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程序为例)
1、诉中财产保全执行机构通常为案件承办法官,同时应就程序、须提交的资料、资料的具体要求等与之进行沟通;——案件承办法官
2、须提交的资料及资料的具体要求
2-1:财产保全申请书——见附件6
2-2:拟申请保全的财产线索附件
2-3:财产保全担保物(以下两种方式选其一)
2-3-1:现金担保或存单担保
2-3-2:实物担保
2-3-2-1:财产保全担保书——见附件7
2-5-2-2:担保财产的查档记录
2-5-2-3:担保财产的评估报告
3、根据案件承办法官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补充资料,并领取缴费通知、缴纳保全费、递交缴费票据。
4、根据实际情况,协助进行财产保全工作。
注意事项:
1】财产保全担保书通常须担保人面签或进行公证,但是与法官沟通后也可能无须面签或公证,存在变数;
2】担保财产的查档记录通常须担保财产的所有人亲自到房管局查询,查档内容包括:权属状况、他项权设定情况、司法限制情况等;
3】担保财产的评估报告通常需要正式的评估报告,但基于成本的角度考虑,申请人通常提交预评估报告,此须与承办法官进行沟通。
第八步:在人民法院未能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原告方需要办理公告送达手续。(此条款为选择性条款)
1、联系法官领取公告通知(联系法官尽快领取)
2、缴纳公告费
第九步:开庭。
1、根据诉讼方案,拟定提交证据的说明意见(附件9)、对方证据的质证意见(附件10)、代理词(附件11)等,该部份材料需与主办律师确定,若有争议,还需提交团队讨论(格式见附件 )
2、与委托人协调好开庭准备原件事宜,以备开庭质证所需。
3、做好其他庭前准备工作
注意事项:庭审是最重要的程序环节,证据是否采信、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及对承办法官心证的影响均在此环节完成,须审慎对待。
第十步:撤诉
1、全部撤诉(或部分撤诉)
1-1:应当在案件宣判前向案件承办法官递交撤诉申请书——见附件7
1-2: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注意事项:即使由特别授权,撤诉也必须经过委托人的书面同意,且由委托人亲自在撤诉申请书上签字或盖章。
第十一步:进行民事调解,领取民事调解书,若被告方仍不履行的,开始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此条款为选择性条款,但若有此条款,则第12、13、14、15不适用)——贯穿审判活动中
注意事项:民事调解适用法律的专门规定。(当事人重大意志表示,自然人自己签字、公司在调解方案上签字)
第十二步:原、被告双方领取裁判文书。
(第十三步—第十五步:设定原告不上诉)
第十三步:若被告方不领取,则须办理公告送达手续。(此条款为选择性条款)
1、联系法官领取公告通知
2、缴纳公告费
第十四步:人民法院向被告方送达裁判文书后,若被告方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则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若被告方在裁判文书规定的法定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开始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第14、15为二选一)
第十五步:人民法院向被告方送达裁判文书后,若被告方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则裁判文书不发生法律效力,开始启动二审程序。(第14、15为二选一)
第十六步:原告领取判决书或裁定书后,提起上诉。
1、在判决书或裁定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一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并缴纳上诉费用(即二审的诉讼费用)。——民事上诉状见附件8
附件1
诉前保全需要准备的相关资料
第一部分 诉前保全申请书
1、申请人雷春芳的身份证复印件
2、被申请人四川崇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3、被申请人涂志凯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申请人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5、被申请人涂志猛的身份证复印件
6、申请人雷春芳需签署的诉前保全申请书
第二部分 保全财产线索
1、需查封的房产证复印件、土地证复印件,查封限额
2、需要查封的银行账户,包括户名、账号、开户行,查封限额
第三部分 担保财产
1、担保物的房管查档记录原件(由担保物的所有权人携带身份证明前往房管局打印)。
2、担保物的预估报告(或根据情况需要正式评估报告)
3、若自然人提供担保物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若公司提供担保物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全部担保人需签署的《财产保全担保书》
附件2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杨志贤,男,汉族,身份证号:510107197604252973
住址: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南路7号1栋4单元2号
被申请人: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鹏友
住所:成都市彭州市体育场西街2号
被申请人:彭州联丰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贞云
住所:彭州市濛阳镇三湾村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立即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300万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具体财产信息如下:
① 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如下房屋:
位于成都市彭州市致和镇长江东路189号“碧城旺丽庄园”的36套房产(该房产具体信息见附件“房屋情况表1”)。
保全限额为人民币1100万元。
② 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如下银行账户:
第一个银行账户:
户名: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支行
账号:8601 0104 0015 708
保全限额为人民币20万元。
第二个银行账户:
户名: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
开户行:南充市商业银行成都分行
账号:6510 0013 2000 0720 60
保全限额为人民币20万元。
③ 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彭州联丰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如下银行账户:
第一个账户:
户名:彭州联丰木业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支行
账号:125 256 178 318
保全限额为人民币20万元。
第二个账户:
户名:彭州联丰木业有限公司
开户行:成都银行蜀汉路支行
账号:1001 3000 0013 2589
保全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第三个账户:
户名:彭州联丰木业有限公司
开户行:平安银行成都锦江支行
账号:1101 4477 6860 01
保全限额为人民币20万元。
第四个账户:
户名:彭州联丰木业有限公司
开户行:南充市商业银行成都分行
账号:6510 0013 2000 0640 48
保全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④ 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如下房屋:
位于成都市彭州市致和镇长江东路189号“碧城旺丽庄园”的如下四套房产:
第一套:位于彭州市致和镇长江东路189号“碧城旺丽庄园”5栋3单元7层2号的房屋,产权证号:彭房权证监证字第0521464号;
保全限额为人民币25万元。
第二套:位于彭州市致和镇长江东路189号“碧城旺丽庄园”5栋3单元10层2号的房屋,产权证号:彭房权证监证字第0521465号;
保全限额为人民币25万元。
第三套:位于彭州市致和镇长江东路189号“碧城旺丽庄园”5栋4单元1层1号的房屋,产权证号:彭房权证监证字第0521473号;
保全限额为人民币25万元。
第四套:位于彭州市致和镇长江东路189号“碧城旺丽庄园”5栋4单元1层2号的房屋,产权证号:彭房权证监证字第0521472号。
保全限额为人民币25万元。
事实与理由:
2013年9月7日,申请人杨志贤与被申请人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彭州联丰木业有限公司、甘鹏飞共同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申请人杨志贤同意向被申请人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出借款项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3年9月23日起至2014年2月7日止,被申请人彭州联丰木业有限公司、甘鹏飞为被申请人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就其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申请人杨志贤提供了共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后申请人按约履行了借款的全部出借义务。在借款期限内,被申请人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约支付借款利息,经申请人杨志贤多次催促,被申请人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仍拒绝支付,被申请人彭州联丰木业有限公司、甘鹏飞也拒绝履行保证担保责任,同时经申请人核实,被申请人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存在巨额的、未向申请人杨志贤披露的担保债务,据此,申请人杨志贤依约分别向被申请人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彭州联丰木业有限公司、甘鹏飞发出了《关于提前收回借款本息的通知》,要求其提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即将就此笔借款向贵院提起诉讼,现因情况紧急,被申请人可能转移其资产,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予准许。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房屋情况表1》
附件3: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杨志贤
身份证号:510107197604252973
住址: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南路7号1栋4单元2号
受委托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
现委托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在我与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作为我的委托代理人,具体委托权限如下:
,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调解、签署调解协议和领取民事调解书,代为提起上诉等。
,一般授权,代为提起诉前财产保全、代为签收和递交法律文书,代为参加庭审等。
委托人:
年 月 日
附件4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
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杨志贤就其与被申请人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彭州联丰木业有限公司、甘鹏飞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即将在贵院起诉。
现申请人杨志贤向贵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在人民币1300万元的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彭州联丰木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现担保人杨文辉就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特向贵院作出如下担保:
担保人杨文辉自愿以权属自己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西航港街道大件路白家段13号江南宅院21栋1-3层1号的房产(产权证号:双房权证双权字第0228759号)为申请人杨志贤向贵院提供担保,如因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担保人同意以该担保财产拍卖或变卖所得的款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担保人: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担保财产权属证明
附件5: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志贤,男,汉族,身份证号:510107197604252973
住址: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南路7号1栋4单元2号
被告: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鹏友
住所:成都市彭州市体育场西街2号
被告:彭州联丰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贞云
住所:彭州市濛阳镇三湾村
被告:甘鹏飞,男,汉族,身份证号:352228195503230011
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长春路64号302
被告:陈金花,女,汉族,身份证号:35222819610103002X
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64号302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
二、判令被告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从2013年9月23日起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为计息基数按照每月1.8%的借款月利率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至偿清全部款项为止。
三、判令被告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万元。
四、判令被告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处理本案承担的律师费人民币60万元。
五、判令被告彭州联丰木业有限公司、甘鹏飞、陈金花对被告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上述第一、二、三、四项付款义务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
六、判令原告就被告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给原告的位于成都市彭州市致和镇长江东路189号“碧城旺丽庄园”的36套房产(具体房产信息见附件)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9月7日,原告杨志贤与被告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彭州联丰木业有限公司、被告甘鹏飞共同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原告杨志贤同意向被告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出借款项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3年9月23日起至2014年2月7日止,被告彭州联丰木业有限公司、甘鹏飞为被告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就其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杨志贤提供了共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借款的全部出借义务。
由于被告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隐瞒了其存在巨额的、且未向原告杨志贤披露的债务,原告认为已超过其偿债能力,原告就此多次与被告进行联系协商处理无果后,原告依约分别向被告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彭州联丰木业有限公司、甘鹏飞发出了《关于提前收回借款本息的通知》,要求其提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但各被告一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甘鹏飞与被告陈金花系夫妻关系,被告陈金花应当对被告甘鹏飞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房屋情况表1》
附件6: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林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白丝街56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45号新希望大厦1栋1303
邮编:610041 联系电话:028-85354268 传真:028-85354269
被申请人:成都蓉霞海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学蓉 联系电话:13881726266
住所:成都市八里桥路206号4-1-2-2号
被申请人:成都美猴王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学蓉 联系电话:13881726266
住所: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新军路
被申请人:广元天湟山核桃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志平
住所:广元市利州区大石工业园区
被申请人:张学蓉,女,汉族,1964年11月6日出生,住址为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526号16栋3单元4楼2号,身份证号码:510112196411060728。
联系电话:13881726266
被申请人:王少勇,男,汉族,1953年10月1日出生,住址为成都市武侯区小天西街178号1栋3单元23号,身份证号码:510105195310010272。
联系电话:13880879966
被申请人:白红,女,汉族,1958年5月10日出生,住址为成都市武侯区小天西街178号1栋3单元23号,身份证号码:510103195805100680。
白红系王少勇的妻子。
被申请人:王雪松,男,汉族,1984年1月20日出生,住址为成都市武侯区小天西街178号1栋3单元23号,身份证号码:510105198401200278。
联系电话:15902821114
被申请人:杨绍群,女,汉族,1963年4月26日出生,住址为成都市武侯区金雁路32号7栋2单元10号,身份证号码:510111196304264286。电话:13881726266
被申请人:骆亚龄,女,汉族,1986年3月28日出生,住址为成都市武侯区金雁路32号7栋2单元10号,身份证号码:510107198603281320。电话:13808084765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立即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400万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具体财产信息如下:
① 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广元天湟山核桃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如下房屋:
位于四川省广元市市中区雪峰办事处泡石村一组的房产(产权证号:广房权证城字第E01142号、建筑面积2000.63㎡、其属于砖混结构的旧厂房)。
保全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② 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成都美猴王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如下房屋:
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五星村二社的房产(房产证号:监证0113795号)
保全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③ 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成都美猴王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如下国有土地使用权:
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五里村二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新都国用(2002)字第1605号)。
保全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④ 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雪松所有的如下房屋:
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小天西街178号1栋3单元2层23号的房产(产权证号:监证1550073、建筑面积为67.39㎡,已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且其设定的权利价值为人民币22.4万元,遂后又抵押给邓德树且其设定的权利价值为人民币30万元)。
保全限额为人民币20万元。
⑤ 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学蓉所有的如下房屋:
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洞子口乡九里堤村7、8组6栋1单元3楼6号的房屋(档案保管号:132290)。
保全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
⑥ 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成都美猴王食品有限公司合法所有的机器设备:
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五里村二社成都美猴王食品有限公司内的机器设备(该机器设备已抵押给申请人)。
保全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九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称本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案件编号为:(2013)成民初字第1796号。
为使本案得到顺利履行、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贵院保全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请予准许。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盖章)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7:
财产保全担保书
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蓉霞海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美猴王食品有限公司、广元天湟山核桃食品有限公司、张学蓉、王少勇、白红、王雪松、杨绍群、骆亚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称本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案件编号为:(2013)成民初字第1796号。
贵院受理本案后,原告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贵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在人民币400万元的范围内保全上述被告的财产。现担保人杨国凡就该诉讼保全申请特向贵院作出如下担保:
担保人杨国凡自愿以权属自己所有的位于 的房产(产权证号: )为原告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贵院提供担保,如因该诉讼保全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担保人同意以该担保财产拍卖或变卖所得的款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担保人: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担保财产权属证明
附件8:
成都市青羊金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四川汉诚建材有限公司、郭小韵、吴豪丹、陈新伟、周群霞、周东霞、韩群霞、吴忠远、郭留红、四川省万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证据目录
编号
证据名称
原件
或复印件
页码
第一组
1、 原告的身份证明文件;
2、 被告的身份证明文件;
复印件
第二组
1、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攀商行成都分行)与被告四川汉诚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278011L1BF70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 被告陈新伟与攀商行成都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3、 被告吴豪丹、郭小韵与攀商行成都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4、 被告周东霞与攀商行成都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5、 被告郭留红与攀商行成都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6、 被告四川省万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攀商行成都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7、 被告四川汉诚建材有限公司、吴忠远、韩群霞与攀商行成都分行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
8、被告陈新伟、周群霞的结婚证;
复印件
第三组
1、 贷款资金支付委托书;
2、 借款支取凭证第一联;
3、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特种转账传票;
复印件
第四组
1、攀商行成都分行于2012年9月27日发出的《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及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通知》的送达记录;
2、攀商行成都分行于2012年10月10日发出的《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及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通知》及其送达记录(公证书);
复印件
第五组
1、 攀商行成都分行与原告成都市青羊金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
2、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进账单、中国农业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收款凭证——债权转让款相关支付凭据
3、 攀商行成都分行于2012年10月11日发出的《关于债权转让的通知》及其送达记录(公证书);
4、 原告成都市青羊金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30日向被告吴忠远、韩群霞发出的“关于债权转让及履行担保责任的通知”及其送达记录;
复印件
第六组
1、律师代理合同
注:
证据提交人:
20 年 月 日
附件9:
昭化区水务局、广元市国土资源局昭化区分局
关于对所提交证据的说明意见(马家坝B段)
第一组证据
本组证据一共10份,主要证明被告通过拍卖方式出让马家坝B段砂石及共伴生资源经过了充分论证、科学规划,并报经了省、市、区有关部门的批准,被告有权向原告出让砂石及共伴生资源开采权。
1-1证据名称: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淹没区砂石及共伴生资源进行抢救性开采的请示
来源:广元市人民政府
证明内容:由于2006年省政府《关于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水库淹没区及施工区停止基本建设控制人口增长的通知》(川府函【2006】203号)要求,从2006年11月8日起,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枢纽水库淹没区及工程施工区停止基本建设;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不得开发土地和修建房屋及其他设施。
由于对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淹没区砂石及共伴生资源进行抢救性开采系施工行为,2012年3月8日,广元市人民政府以《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淹没区砂石及共伴生资源进行抢救性开采的请示》(广府【2012】13号)请示省人民政府,申请对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淹没区砂石及共伴生资源进行抢救性开采。
1-2 证据名称: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收文笺
来源:四川省政府办公厅
证明内容:省政府收到广元市政府(广府【2012】13号)文件,与广元市政府进行衔接后,批请国土资源厅研究提出意见,广元市政府按国土资源厅的意见办理。
1-3证据名称: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12】407号)关于省政府收文【B2012】第681号办理意见的复函
来源: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证明内容:省国土资源厅建议广元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与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充分论证,科学规划,在此基础上合理开发利用砂石资源。该复函是省国土资源厅向省政府办公厅的复函,证明了:1】省政府同意对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淹没区砂石及共伴生资源进行开采;2、在对砂石资源开采过程中,要合理开发利用,所谓合理开发利用,按照矿产资源法第30条的规定,应当对砂石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共伴生资源进行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以防止浪费,否则将不构成“合理开发利用”。
1-4 证据名称:关于开发利用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淹没区砂石及共伴生资源相关问题的函
来源:广元市人民政府
证明内容:广元市人民政府与亭子口水利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沟通,亭子口水利开发有限公司复函,说明了亭子口水利枢纽下闸蓄水时间为2013年4月份,且明确库区内大坝、滑坡体、集镇、复建桥梁等为禁止开采区域,在非禁止或非限制开采的区域,进行砂石及共伴生资源的开采,必须在下闸蓄水前转运出场,按规范要求清理完成,被告所拍卖的马家坝B段砂石开采区域不是禁止和限制开采的区域。
1-5 证据名称:关于明确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元坝淹没段开采砂石及共伴生资源禁采区范围的函
来源:昭化区人民政府
证明内容:亭子口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对元坝区淹没段范围禁采区等进行了明确,被告拍卖的马家坝B段砂石及共伴生资源开采区域不是禁采区,被告是按要求对开采区域进行了规划。
1-6证据名称:广元市水务局、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审批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淹没区砂石及共伴生资源抢救性开采规划》的请示
来源:广元市水务局
证明内容:1】广元市水务局、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对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淹没区砂石及共伴生资源抢救性开采进行了规划,编制了规划方案;2】广元市水务局、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向广元市政府请示对《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淹没区砂石及共伴生资源抢救性开采规划方案》进行审批。
1-7证据名称:《广元市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淹没区砂石及共伴生资源进行抢救性开采规划方案》
来源:广元市水务局、广元市国土局
证明内容:1】广元市元坝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队对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淹没区砂石及共伴生资源的开采进行了规划; 2】该规划依据了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的相关批复,并征求了国土、交通、安监、扶贫移民、三江新区、建设单位业主等意见;3】明确提出了对砂石资源进行开采的同时,依法对具的利用价值的共伴生资源进行综合回收利用;4】抢救性开采的时间为2012年10月1日至2014年4月10日。5】黄龙乡马家坝(也即拍卖标的)规划为可开采区域,其开采区域总面积为22.46万平方米,拟定开采深度为10米,可利用砂石资源总量为53.9万平方米,被告有权向向原告出让该区域内的砂石及共伴生资源。
1-8 证据名称:广元市人民政府六届第23次常务会议纪要
来源:广元市人民政府
证明内容:1】广元市人民政府同意广元市水务局、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审批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淹没区砂石及共伴生资源抢救性开采规划》的请示,同意对包括马家坝B段在内的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淹没区砂石及共伴生资源进行抢救性开采;2】要求坚持市场化配置原则,所有的砂石及共伴生资源开采权均采用拍卖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
1-9证据名称:关于印发元坝区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淹没区砂石及共伴生资源抢救性开发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昭化区政府(原元坝区政府)
证明内容:1】元坝区针对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元坝区范围内淹没区砂石及共伴生资源进行开发利用专门制订了实施方案;2】在该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砂石及共伴生资源开采权的出让,必须进行公开拍卖,采取有底价递增、自由竞价、价高者得的原则进行拍卖,拍卖公告期限为10天,公示期内,拍卖标的在原地展出,砂石及共伴生资源的储量由竞买人自行勘察。
1-10 证据名称:《广元市元坝区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淹没区元坝区段砂石及共伴生资源进行抢救性开采黄龙乡马家坝B段采砂场规划说明书》
来源:广元市元坝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队
证明内容:
1】在出让前,昭化区人民政府委托广元市元坝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队专门对黄龙乡马家坝B段进行地质调查及混合砂石资源估算,编制相应的砂石及共伴生资源规划说明书;
2】广元市元坝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队于2012年8月23日组织了专业技术人员,与元坝区水务局、国土局、移民局、林业局、海事局等涉河部门的工作人员对黄龙乡马家坝B段的砂石及共伴生资源进行了实地调查勘测,收集了相关的文件资料和原有的地勘资料,编写了该砂场的拍卖标段说明书,并以亭子口库区1:2000勘界地形图作为工作底图,提交了拟拍卖标段图纸(p80-p81)
3】根据元坝区人民政府的规划,结合元坝区嘉陵江流域砂石资源储量的具体情况,规划了该采砂场,部份规划区位于马家坝I级阶地内,部份位于河漫滩,采砂场未做地勘,根据周边民采坑调查得表层粉质土覆盖层厚约2-5米,估算平均含砂层厚度为10m。(p81页)
4】由于考虑到抢救性开采的时间紧迫,资源分布广,明确告知未对其伴生资源进行详细勘查,其伴生矿产资源储量由竞买人自行估算,本次拟拍卖标段只对砂石资源进行估算其资源储量采用水平投影法,比较上、下游河漫滩采砂工程和明采矿坑情况进行储量估算。(92页)
5】因时间关系,采砂场均未进行地质勘测,对资源含量是参考下游、下游河段等采砂场作调查后估算确定,估算平均含砂层厚度为10m,覆盖层厚2-5米,确定开采深度>15米(实际开采深度由竞买者自行测算)p94
由此,在规划说明书上,广元市元坝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队明确了规划开采区的地质概况、砂石特征、采砂场开采条件、砂石的资源估算及核实方法、开采总量的估算办法、采用的工业指标、工作质量评述等,并附有图纸,原告在竞买前,对上述内容应当是明确知悉,接受的。
第二组证据
本组证据一共8份,证明了被告依法对马家坝B段砂石及共伴生资源进行了拍卖,被告委托拍卖公司2012年9月10日在广元日报依法发布了拍卖公告,原告签署并领取了相关文件,对拍卖标的的有关瑕疵是明知的,但原告仍参与了竞买,并多次举牌,经过9次轮流竞价,最终以280万元价款竞得拍卖标的,公证机关对整个拍卖活动进行了现场公证,证明该次拍卖活动合法、有效。
2-1证据名称:在广元日报刊登的拍卖公告。
来源:广元日报等
证明内容:
1】四川省广元市天博拍卖有限公司接受被告的委托,2012年9月10日在广元日报刊登了拍卖公告,出让标的为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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