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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等院校黔灵学者计划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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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贵州省高等院校黔灵学者计划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十次会议和《贵州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贵州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精神,主动适应我省“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 和重点实施工业强省、城镇化带动战略的需要,加快推进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切实发挥高等院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的作用,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黔灵学者计划”由黔灵学者和黔灵学者成就奖、黔灵学者讲坛三部分组成。黔灵学者根据在黔工作年限分为候鸟型黔灵学者和永久型黔灵学者。 第三条 黔灵学者引进根据不同的需要采取合同制、协议制、短期聘用制和长期聘用制。 第四条 黔灵学者引进坚持按需设岗、公开引进、专家评审、择优聘任、分类管理的原则,实现设岗、选人和做事的有机统一。 第五条 全省每年引进候鸟型黔灵学者30名左右,聘期由高等院校和其商定。全省每年引进永久型黔灵学者20人,由省教育厅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为我省高等院校连续服务10周年以上。 第六条 每年主办一次黔灵学者讲坛,由聘任高等院校轮流承办,组织黔灵学者主讲本学科国际学术前沿发展趋势、学术团队构建管理等专题报告或与同行交流研究成果,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七条 省教育厅设立黔灵学者成就奖,对黔灵学者在黔工作期间取得的重大成就给予奖励,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八条 黔灵学者岗位设置应与高等学校已获或拟建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特色专业和新兴交叉学科建设相结合,原则上在二级学科或省级以上特色专业设置,分期进行。黔灵学者岗位属流动岗位,由黔灵学者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学术梯队、创新团队建设需要,按规定程序定期评审,教育厅确认。 第九条 候鸟型黔灵学者的职责 1、帮助我省高等院校面向国家或省重大战略需求和科学技术前沿,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力争取得标志性成果; 2、带领我省高等院校争取国家或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博硕士授权点、博士后流动站等建设,在我省高等院校争取建设与申报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 3、正确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达到和赶超国内、国际先进水平; 4、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一支创新团队进行教学、科研工作; 5、参与“黔灵学者讲坛”活动,聘期内每年至少主讲1次专题报告。 第十条 永久型黔灵学者的职责 1、主讲本学科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程,编写高水平教材; 2、引领本专业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的成果具有创新性,达到国内先进或领先水平; 3、了解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能开展跟踪国内、国际学术前沿研究工作; 4、面向贵州省区域发展战略需求和国内、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组建或参与组建具有先进水平的创新团队。 5、参与“黔灵学者讲坛”活动。 第三章 引进条件 第十一条 候鸟型黔灵学者引进条件:热心为我省高等院校服务,在国内外学术技术界享有声望、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突出贡献的海内外科学家以及其他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保证聘期内每年在受聘高校工作2个月以上。主要引进下列人员: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长江学者、“973、863”首席专家; 3、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4、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负责人; 5、省内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第十二条 永久型黔灵学者引进条件:热心为我省高等院校服务,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为人正派,教书育人,富于合作精神,保证在受聘高等院校连续服务10周年以上。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学术造诣较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果,至少能胜任一门课程讲授任务; 2、具有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具有独到的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的能力; 3、具有较强的拼搏奉献精神,善于团结和带领教师,注重学术梯队建设,能带领一支创新团队协同攻关; 4、一般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年龄45周岁以下。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每年集中一次受理候鸟型黔灵学者和永久型黔灵学者岗位申请。高等学校应于每年的10月30日前向省教育厅提出设岗申请,并报送《贵州省高等学校黔灵学者候选人申请表》、设岗方案及综合材料;省教育厅组织黔灵学者引进评审委员会对高等学校申请进行审定,并向社会公布获准引进黔灵学者名单。 第十四条 永久型黔灵学者根据岗位的具体要求,面向海内外公开引进。针对每个引进岗位成立由知名专家组成的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条件对候选人进行评审。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一般由7位以上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深的专家组成,其中本校以外的专家不少于5人。 第十五条 高等院校根据同行专家的评审意见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并按有关要求与推荐人选协商确定聘期目标任务及配套措施。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于每年10月15日之前向教育厅报送推荐人选的有关材料、聘期目标任务及拟提供的配套措施。省教育厅组织黔灵学者评审委员会对高等学校报送的推荐人选进行评审。特殊人选可随时报送。 第十七条 对通过评审的黔灵学者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两周。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省教育厅发文予以确认,高等学校与之签订聘任合同及工作任务书,并报教育厅备案。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申报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省教育厅将暂停其相关学科参与本年度黔灵学者计划。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十九条 候鸟型黔灵学者每年依托项目申报确定,每位资助经费不确定,总的不超过700万元;永久型黔灵学者一次性资助经费每人人民币25万元。 第二十条 资助经费发放办法,由高等学校制定。黔灵学者同时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黔灵学者同一设岗学科聘任同一层次多人,省教育厅只按1人安排资助经费。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必须为黔灵学者配套必要的教学、科研经费,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和高等学校支持黔灵学者申请国家、省重大教学科研项目,并通过项目牵引组建创新团队。 第二十四条 黔灵学者成就奖设一等奖1名,奖励20万元;二等奖3名,每名奖励10万元;三等奖5名,每名奖励5万元。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与黔灵学者通过签订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的办法明确聘任双方的责、权、利关系。黔灵学者在聘期内所取得的教学科研成果,包括研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取得的收益等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黔灵学者实行聘期目标管理。高等学校每年对黔灵学者按确定的岗位职责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教育厅备案。 教育厅定期对黔灵学者引进情况进行检查,并组织有关专家对聘期内其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学科发展情况进行期中考核评估和聘期届满考核评估。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校引进的黔灵学者实际在岗工作时间和履职情况向教育厅进行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黔灵学者在聘期内凡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高等学校提出处理意见,经贵州省高等院校黔灵学者引进专家评审委员会批准后,教育厅将撤消其引进,由学校与之解除聘任合同,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相应资助经费: 1、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 2、未能履行岗位职责; 3、有弄虚作假行为; 4、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5、触犯刑律等。 第二十九条 候鸟型黔灵学者引进期届满,可续聘。需续聘者,由高等学校报教育厅批准。续聘期间的资助经费由学校自筹,获得“黔灵学者成就奖”的候鸟型黔灵学者,续聘期间资助经费按照第二十条相关规定由教育厅拨付。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高等院校2010年12月31日前已引进且目前仍在岗的候鸟型人才和其他方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待遇及支持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并自然列入“黔灵学者计划”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育厅负责解释。省教育厅高教处负责 “贵州省高等院校黔灵学者计划”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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