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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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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信息传播全球化形成趋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推进,社会进入新的转型期,与此相应,新闻传播活动中涉及法律的问题层出不穷,各种矛盾关系发生了深刻改变。新闻不只是报道有关审判的信息,而且还要使审判过程服从于广泛的公众监督和批评,使个人和社会获益,使公众相信正义由此可以获得实现。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裁判造就了实在的法律,实在的法律通过传媒管道及于民众,进而又通过民众影响现实生活和历史。¹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相互促进,互为保障。在新闻自由言论自由的大环境下,新闻自由也要受法制的约束,以制止由于滥用新闻自由而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现象。对司法而言,最能表达其内在价值的是司法公正;从媒介来看,最能体现其内在含义的是新闻自由。司法公正和新闻自由都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基本价值,犹如车之两轮,彼此不可替代,也不可偏废一方。² 一、 新闻自由的发展与司法的发展 文艺复兴时期,资产阶级为了争取属于自己的权利,打破封建专制统治的束缚,提出了“言论自由”的口号。1450年德国的古登堡发明了金属活字排版印刷术后,现代印刷出版业在欧洲兴起,紧接着进入17世纪后,报刊兴起,于是这一时期关于言论自由的斗争主要体现在出版自由,进入二十一世纪,广播、电视,以至于网络、手机等新媒体不断涌现,报刊早已不是唯一的新闻媒介,于是人们逐渐以“新闻自由”取代“出版自由”,用以表达一个更完整的概念。可以看出,新闻自由来源于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在新闻媒体领域的具体体现和作用。 甄树青教授在归纳各学术观点后,对新闻自由做了如下定义:新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是通过传播媒介表现出来的言论、出版自由。它是指公民和新闻传播媒体在法律规定和许可的的情况之下,搜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刷、发行、获知新闻或其他作品的自主性状态。³魏永征教授教授则认为:新闻自由是公民进行新闻活动的自由,是公民通过新闻媒介了解国内外大事,获得各种信息,表达并传播各种思想和见解,参加国家民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一项民主权利。虽然新闻自由来源于言论自由,但它和言论自由相比,仍有一些特殊的属性,比如新闻自由应承担的义务重于言论自由。最重要的是,新闻自由是一种制度性权利,而非完全意义上的个人权利。 现行《宪法》第三十五条对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做了原则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我国公民享有的新闻自由的根本根据。宪法针对言论、出版自由容易侵害公民名誉权的问题做了一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使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宪法及有保护言论、出版自由的规定,也有限制言论、出版自由的规定,二者不可偏废,要在保护与现值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⑴张志铭:《传媒与司法的关系》,载《公法》第二卷,2000年版,第300-301页。 ⑵张志铭:《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从制度原理分析》,载《中外法学》,第12卷,2000 ⑶甄树青:《论表达自由》,56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⑷魏永征:《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42页,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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