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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 T 198-1995 汽车用开关通用技术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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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 QC/T 198—1995 代替 JB 3126—82 汽车用开关通用技术条件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开关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用开关,也适用于摩托车及其它机动车辆用开关(以下简称开关)。 2 引用标准   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 4094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 4942.2 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   ZB T35 001 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ZB T36 009 汽车电器接线标记 3 技术要求  3.1 开关应符合本标准及各类标准的规定,并应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3.2 开关的型式和分类应符合各类开关标准的规定。 3.3 开关使用的信号图形标志应符合GB 4094的规定。 3.4 开关各接线柱标记应符合ZB T36 009或产品标准规定。 3.5 开关在表1规定的工作电压范围内应能正常工作。 表 1 V 标称电压 6 12 24 工作电压 5.5~7.5 11~15 22~30 3.6 开关的额定负载及工作档位应符合各类开关标准的规定。 3.7 开关的外形及安装尺寸应符合产品外形图的规定。 3.8 开关的定额类别及短时定额的时限应在各类开关标准中注明。 3.9 开关的外壳防护等级应在各类开关标准中注明。 3.10 开关的工作环境温度,根据安装部位按表2规定。经高、低温试验后,应符合3.17及3.19的规定。外部有油漆层的开关还应符合3.15的规定。 表 2 ℃ 最低工作 环境温度 最高工作环境温度 装在发动机上的开关 装在发动机罩下的开关 装在其它部位的开关 -40 75、85、95、1201) 65、75、801) 55、65、701)   注:1)该温度在特殊需要时采用。 3.11 开关应能经受5个循环的温度变化试验。其高温数值按各类开关标准具体规定。试验后,应符合3.17及3.19的规定。外部有油漆层的开关还应符合3.15的规定。 3.12 开关应经湿热试验,试验后,应符合3.16、3.19及3.21的规定。 3.13 开关应经盐雾试验。试验后,应符合3.19的规定。 3.14 开关应能承受表3、表4所示条件的定频振动和上下方向的扫频振动试验,试验后,零部件应无损坏,紧固件应无松脱现象,并应符合3.19及3.21的规定。 表 3 试验项目 开关 安装部位 频率 Hz 加速率 m/s2 试验时间,h 上下 左右 前后 定频振动 发动机上 67 110 4 2 2 其它部位 33 70 表 4 试验项目 开关安装部分 频率 Hz 振幅 mm 加速度 m/s2 周期 min 扫频次数 扫频振动 发动机上 25~60 0.78 - 15 14 60~200 - 110 其它部位 17~60 0.35 - 15 16 60~200 - 50 3.15 开关的外部油漆层应均匀,无气泡、空白、堆积和流溢现象,并应与被覆盖物的表面牢固结合,经规定的试验后,无皱缩或起层现象。 3.16 开关的黑色金属零部件应具有防腐蚀层。 3.17 开关的塑料零部件不得有裂纹和影响使用性能及外形美观的变形。 3.18 开关的铆接处和螺钉连接处不得松动或自行松脱。 3.19 开关的档位转换应灵活、无卡住现象,定位应明确可靠。对具有自动复位档位的开关,当外力消除后应能自动复位。 3.20 开关的档位转换力(或力矩)应符合各类开关标准的具体规定。 3.21 开关各互不联接的导电零部件之间及导电零部件与外壳之间应能耐工频50 Hz,实际正弦波形电压550V,历时1min的试验,绝缘不被击穿。在生产过程中,允许用电压660 V,历时1s的试验代替。 3.22 开关施以额定负载时,其触点电压降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 5 电流,A ≤10 >10~50 >50~200   ≤80 ≤100 ≤150   注:对短时工作制开关的触点电压降值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3.23 开关的接线柱强度应符合各类开关标准的具体规定。 3.24 同型号开关的可拆卸零部件应具有互换性。试验后,应符合3.19和3.21的规定。 3.25 开关在额定负载下,其耐久性应符合各类开关标准的具体规定。开关经耐久试验后,其触点电压降值允许比表5增加67%,并应符合3.19的规定。 4 试验条件 4.1 试验条件   a)除非另有规定,开关的各种试验一般在下述条件下进行:    温度   相对湿度   气压   23±5℃  45%~75%  86~106kPa   b)试验用电压表的精度应不低于0.5级,电流表的精度应不低于1.0级,耐电压试验用变压器容量应不小于0.5kVA;   c)试验和检查用的各种量具、设备,应在检定合格的有效期限内。 4.2 外形及安装尺寸检查   用符合规定的量具或量规进行检查。 4.3 外壳防护等级试验   开关外壳防护等级试验应按GB 4942.2的规定进行。 4.4 低温试验   将开关放入低温箱中,待箱内温度由室温下降至-40±3℃后,在不工作状态下保持2h,开关自低温箱取出后,在2min内完成检查,应符合3.10的规定。 4.5 高温试验   将开关放入高温箱中,待箱内温度由室温上升至按表2规定相对应的最高工作环境温度后(温度偏差为±2℃),保持2h。对连续工作制开关应在其最大额定负载下进行试验,并自高温箱取出后,待冷却到室温时进行检查;对短时工作制开关应在不工作状态下进行试验,并自高温箱取出后2min内完成检查,应符合3.10的规定。 4.6 温度变化试验   先将开关放入温度为-40±3℃的低温箱中,放置2h后取出,在室温下放置2~3min(如用自动两箱试验设备,可少于30s,且不必在室温下放置);然后将开关放入各类开关标准规定数值的高温箱中(温度偏差为±2℃)放置2h,取出后在室温下放置2~3min。上述过程构成一个循环。如此循环5次。   试验后,开关在试验室环境条件下恢复到温度稳定后进行检查,应符合3.11的规定。 4.7 湿热试验   按ZB T35 001的4.5规定进行。试验后,应符合3.12的规定。 4.8 盐雾试验   按 ZB T35 001的4.6规定进行。试验后,应符合3.13的规定。 4.9 振动试验   按ZB T35 001的4.7规定进行。试验后,应符合3.14的规定。 4.10 外观检查   用目测和手感方法进行。应符合3.3、3.4、3.15、3.16、3.17和3.18的规定。 4.11 档位检查   将开关按实际使用条件置于试验台上,在标称电压下作3~5次全转换(开关从0档位开始转换到各个档位后重新复位到0位,称作全转换一次),工作档位的通断用灯泡作显示(允许不接额定负载)。检查档位应符合3.19的规定。 4.12 转换力(或力矩)测定   在专用试验台上用符合规定的弹簧秤或测力计进行测量。测量力施加在档位转换时用力的方向上。每个档位连续测量三次,其平均值应符合3.20的规定。 4.13 耐电压试验   按ZB T35 001的4.9规定进行。试验后,应符合3.21的规定。 4.14 电压降检查   先将开关施以标称电压和额定负载,使开关在带电状态下全转换三次,然后用直流毫伏表对各对触点按档位逐个进行测量,以此重复三次,三次测量的平均值应符合3.22的规定。 4.15 接线柱强度试验   沿开关接线柱实际受力方向施加规定的静负荷,历时1min。试验后,接线柱不得有松动。 4.16 互换性试验   将三个同型号开关的可拆卸零部件拆卸后,混合其零部件然后总装,总装后应符合3.24的规定。 4.17 耐久性试验 4.17.1 试验电压   无特殊规定时,其试验电压按表6规定。 表 6 V 标称电压 6 12 24 试验电压 7±0.5 14±0.5 28±1 4.17.2 操作方法   将开关按正常工作位置安装在试验台上,施以额定负载,以每分钟全转换次数为10~30次的速率完成各类开关标准规定的工作次数。   对于连续工作制开关,试验期间允许中断,但每次连续工作时间应不少于4h。对于短时工作制开关,允许采用强迫通风进行冷却。   试验后,应符合3.25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每个开关须经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应附有证明质量合格的文件或标志。 5.2 开关的检验类型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3 开关的出厂检验按下列项目顺序进行:   a)外观检查(按3.3、3.4、3.15、3.16、3.17和3.18);   b)外形及安装尺寸检查(按3.7);   c)档位试验(按3.19);   d)耐电压试验(按3.21)。   其中b、d项按GB 2828的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进行抽样检查,检查水平及合格质量水平按表7规定。 表 7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条 号 试验方法 条 号 检查水平 (IL) 合格质量水平 (AQL) 外形及安装尺寸 3.7 4.2 S-3 2.5 耐电压 3.21 4.13 S-3 1.5   全数检查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抽样检查项目的不合格数不得大于不合格判定数。 5.4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制造厂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定型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b)产品的设计、工艺或使用的材料有重大变更而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成批或大量生产的产品,每二年进行一次;   d)不经常生产的产品,间隔时间一年以上再次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5.5 进行型式检验的开关必须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批中抽取,共抽9个。先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将开关等分成三组,每组开关的检验项目及顺序按表8规定。 5.6 开关的型式检验必须全部符合规定的要求。如有一个项目不合格时,允许重新抽取加倍数量的开关,就该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仍不合格时,则认为该批开关不合格。耐久性试验,不得重新加倍抽取。 5.7 用户有权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验收。如用户对验收项目及AQL值另有要求,由生产厂和用户双方协商确定。 表 6 检验程序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条 号 试验方法 条 号 开关组别 Ⅰ Ⅱ Ⅲ 1 转换力(或力矩)测定 3.20 4.12 √ - - 2 电压降检查 3.22 4.14 √ - - 3 外壳防护等级试验 3.9 4.3 √ - - 4 振动试验 3.14 4.9 √ - - 5 互换性试验 3.24 4.16 √ - - 6 温度变化试验 3.11 4.6 √ - - 7 盐雾试验 3.13 4.8 √ - - 8 接线柱强度试验 3.23 4.15 - √ - 9 低温试验 3.10 4.4 - √ - 10 高温试验 3.10 4.5 - √ - 11 湿热试验 3.12 4.7 - √ - 12 耐久性试验 3.25 4.17 - - √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每个开关应标明:   a)商标或厂商代号;   b)开关型号或代号;   c)接线柱标记(简单档位开关允许不标);   d)出厂日期或代号。   小体积(或特小体积)的开关允许只标出本条a。 6.2 开关的包装及运输应符合ZB T35 001中第6.3、6.4和6.5的规定。 6.3 开关的外包装箱或使用说明书上应标明标准代号。 6.4 随同开关供应的技术文件:   a)装箱单;   b)合格证;   c)使用说明书(按需要)。 6.5 开关应贮存在无有害气体、通风良好的仓库内,且不能与化学药品、酸、碱等物质一同存放。 6.6 开关的储存期为一年(从制造厂入库日算起。储存期满一年时,开关仍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汽车电器总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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