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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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要求
通过《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这门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律师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在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并了解和掌握律师业务的工作内容、具体方法和工作技巧等。
教学时间安排
章 序
标 题
学 时 分 配
总学时
讲课
习题
实验
其它
1
律师制度概述
12
12
2
律师的法律责任
4
4
3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
12
6
6
4
律师的刑事辩护
12
4
8
5
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6
5
1
6
律师的行政诉讼代理
6
5
1
7
律师非诉讼业务
16
15
1
合 计
68
51
17
绪论
一、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的研究对象
律师制度、律师实务
二、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的学科地位
独立的法学学科
第一章 律师制度概述
教学目的
本章的基础理论概念是涉及律师学的基本概念,是学习本课程首先必须理解和掌握的,因而本章既是本课程学习的一个入门,也是本课程学习的一个基础,因此,本章内容的讲授应放慢节奏,结合其他法律部门及现实事例,使学生理解、领会这些基本概念,并通过案例的分析讨论,使学生掌握本章的基本内容,律师制度是随着国家与法的出现而产生的,是法律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学习让学生了解律师得以产生的原因和条件,律师制度的最初形态,以及不同时期律师制度的演变。
教学要求
1、了解律师制度的历史沿革,掌握律师和律师制度的概念;
2、掌握律师资格的取得和律师的执业条件,了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3、掌握律师的业务范围,了解律师的权利和义务,掌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律师与律师制度
一、律师与律师制度的概念
(一)律师
1.律师的概念
2001.第2条 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2007.第2条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对律师的定义修改的最大意义在于突出强调了委托人对于律师法律服务的意义,强调了律师对委托人关系的强调,从而实质上将委托人——律师关系这一基本关系范畴引入律师法中。这一点对于律师法律实践还是律师法学理体系的构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律师的性质和地位
我国律师的性质:社会自由职业者
我国律师的地位:社会地位和诉讼地位
3.我国律师的任务
(1)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律师制度
律师制度:国家确认的关于律师性质、地位、功能及其执业方式与要求等内容的法律制度。
二、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1.律师的盟芽
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雅典出现“雄辩家”,是雅典律师的雏形
2.律师制度的起源
律师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古罗马的保护人制度被认为是世界各国律师制度的起源。
古罗马的“辩护士”
古罗马律师制度的特点:
(1)二元制:律师分为从业律师和候补律师
(2)取得律师资格条件严格: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男性;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
(3)律师业务范围广泛
(4)社会地位较高
3.西欧封建时期律师制度
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欧洲大陆进入封建社会,实行纠问式诉讼,律师制度消亡。
法国:
中世纪(12世纪前)的法国,只有僧侣有资格担任律师。
13世纪末,法国僧侣律师被禁止在世俗法院执行律师职务,代之以世俗律师。
英国:
英国的诉讼以辩论式为主,故律师制度在中世纪的英国得以生存和发展,并自成体系。英国诉讼中的“直接言辞原则”,也是律师制度得以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13世纪以后,英国禁止色绿律师在世俗法院从事律师业务;13世纪末产生了辩护律师职业团体,称为大律师,具有垄断王座法院辩护业务的特权;衡平法和衡平法院的出现,弥补了普通法院的不足,在衡平法院中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小律师出现。
14世纪初,英国成立了格雷、林肯、内殿、中殿四所法学院,专门培训律师,号称“四大律师学院”,此后律师业开始兴旺。律师学院由学生、专门律师和学院监督三部分人组成。
学生——尚未授予律师资格的人,人数众多
专门律师具有双重身份——在律师学院是“学生”,出庭时是“律师”
学院监督——掌管学院经营管理决策权,人数最少;有被选任为高级律师的权利,而高级律师又是王座法院中法官的人选
4.资本主义时期律师制度
资产阶级在革命胜利夺取政权后,通过立法形式确认了辩护与律师制度。
英国:
1679年,英国国王查理二世签署公布《人身保护法》,明文规定了诉讼中的辩论原则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这是资产阶级第一个带有律师法色彩的法律文件。
1836年,英王威廉四世颁布法令,规定任何被告人均享有辩护权。
美国:
1791年颁布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修正案(即《权利法案》)第六条规定,刑事案件被告有权获得法庭律师辩护的协助。
法国:
1789年法国制宪会议法令规定,从追究被告人犯罪时起,就允许辩护人参加诉讼。
1793年法国《雅各宾宪法》规定了国家“公设辩护人”制度。
1808年拿破仑《刑事诉讼法典》系统地规定了辩论原则、辩护权和律师制度。
(二)我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1.旧中国律师制度
中国古代代理诉讼现象
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2.新中国律师制度
(1)1949-1957新中国律师制度
废除旧的司法制度,颁布法律建立新的司法制度。
1950年7月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通则》和1954年宪法确立了辩护制度。
1954年,在北、上、天、重庆、沈阳等城市试行律师工作
1956年7月颁布《律师收费暂行办法》
1956年5月——1957年7月司法部起草、批准《律师暂行条例》
法律顾问处
1957年下半年反右斗争扩大化、十年内乱,律师制度被扼杀。
(2)1976-1983中国律师制度
1979年7月《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制度作出专章规定。
1980年8月通过《律师暂行条例》,律师工作开始走上正轨。
1983年开始探索律师体制改革
(3)1984-1996中国律师制度
1984年8月,一些法律顾问处改名为律师事务所,并在经营管理上进行改革
1986年7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8月第一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
1988年个体、合作律师事务所出现
1992年10月司法部发布《律师惩戒规则》
1993年12月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建立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逐步向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过渡。
1993年12月司法部发布《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
1994年7月司法部颁布《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
1995年2月司法部发布《律师事务所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
1996年5月1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律师法》
(4)1997—2008年中国律师制度
2001年律师法修改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六条修改为:
“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
“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律师法》修改后重新颁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律师法修改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律师法。修改后的《律师法》几大亮点:
亮点一:中国法律首次明确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
修改后的律师法增加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规定(第16条),并严格限定了其设立条件,对其承担责任作出了规定。
新修改的律师法,规定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具备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资产等条件外,还规定了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是国外比较通行的一种做法。但中国原律师法只规定了国家出资、合作、合伙三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新修改的律师法在借鉴国际经验、充分考虑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作出了补充规定,并增加了合伙律师事务所类型的规定,明确了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即有限合伙)两种合伙组织形式。根据以前的律师法,律师可以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而在新修改的律师法中,这条规定被删除了,取而代之的是“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此外,还对合伙人的条件做了规定: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此外,因为合作律师事务所作为过渡形式在中国已经基本消失,律师法中未再保留有关合作律师事务所的规定。而对于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新修改的律师法中则保留了原有的规定,即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统计表明,目前中国共有律师事务所1.3万多个,其中有9200多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占到总数的70%以上。
亮点二:律师会见嫌疑人不需经司法机关批准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要经过司法机关批准。根据修改后的律师法的规定,是不需要经过批准的,只需要拿“三证”就可以了,即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当事人委托书或者是法律援助公函。(第33条) 为什么律师法的规定和刑诉法的规定不一致?刑事诉讼法正在修改的过程当中,对这一条也准备进行修改。如果现在按照刑诉法规定了,刑诉法修改出台后,律师法又落后了,还要作出相应修改。所以律师法提前规定了。
亮点三:“不被监听”写入律师法,律师“会见权”更有保障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第33条)修改后的律师法,特别规定了这样的新措施,以更好地保障律师的“会见权”。新修改的律师法在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后,又特别补充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让规定的“会见权”具有了更加实在的内容。
亮点四:律师“法庭言论”不受法律追究写入律师法
新修改的律师法除原则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外,还明确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第37条)
此条规定实际上是对律师在法庭上的代理或辩护意见免责的规定,对律师正常开展工作非常重要。它表明新修改的律师法在保护律师的执业权利方面有了很大进步,更加有利于保障律师履行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职责,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亮点五: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将“受罚”
修改后的律师法,明确规定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将受到“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等处罚(第47条)。律师有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等行为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此外,这部法律还对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等行为,作出了严格细致的处罚规定。
亮点六:改善职业环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更有保障
修改后的律师法,明确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第34条)这样表述上比以往有一些进步,更好地保障了律师的阅卷权。
修改后的律师法还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第35条)这是针对原来律师调查取证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实践中基本无人同意的实际情况增加的规定。
重点、难点及解决办法
重点:罗马律师制度主要特点及资本主义国家的律师概况;律师的性质
难点:旧中国律师制度产生的轨迹及中国现行律师制度产生发展;律师的地位和律师的任务
解决方法:通过比较的方法,从理论讲授到结合具体事例详细分析,使学生理解本节课的内容,并对律师的地位有深刻地把握。
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
共2学时
根据本节课的内容特点所采用的多种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
根据本节课的内容特点,运用启发式、讲解式以及提问式的方法讲授本课内容在讲授过程中,坚持教学与启发学生研究兴趣的统一,最后达到学生充分理解讲课内容的目的。
复习思考题:
1.罗马律师制度的特点
2.我国律师制度的特点
3.何理解我国律师制度发展状况
4.如何认识律师性质
5.简述律师的地位
6.论述我国律师的任务
课后学习指导:
学生课后重点利用学校图书馆和电子阅览室,查询与本节课内容有关的信息,加深对本节课内容的理解 。
参考书目
陈卫东主编:《中国律师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萧胜喜主编:《律师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陈光中主编:《公正与律师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王远明主编:《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中国财经出版社,1998年版
陈卫东主编:《司法公正与律师辩护》,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茅彭年、李必达主编:《中国律师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
《律师诚信执业手册》,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国家司法考试相关规定及2008年考试大纲,中国检察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
说明:以下关于律师制度的内容均根据授课内容的需要参考以上书籍
第二节 律师执业及其规范
一、律师资格
(一)律师资格的概念
律师资格是指法律规定公民充任律师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2条第2款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取得律师资格的途径:考试、考核
1.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报考条件: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15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④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⑤品行良好。
禁止报考的情况: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②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③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2.通过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部)审核取得律师资格
《律师法》第八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律师执业
(一)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分离制度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是律师执业的前提,但非必然结果。
律师执业必须取得执业证书。
(二)律师执业条件
律师执业必须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执业的法定证件。
《律师法》第13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律师法》第55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申领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
执业律师的种类:专职律师与兼职律师
(1)律师执业证书的申领条件
A.一般条件
根据《律师法》第5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②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或者在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律师资格证书;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③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根据司法部规定,取得律师资格申领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1年,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应当向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应指派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较高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实习人员辅助律师办理业务,不得单独执业。
④品行良好。
⑤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B.不予颁发的情形
根据《律师法》第7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②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③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2)申请兼职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6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②经所在单位同意。
(3)申请特许律师执业的条件
根据《律师法》第8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并符合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
2、申领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
《律师法》第六条规定,申领律师执业证书须经申请执业、审查报送、审核决定几个程序。
(1)申请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②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③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④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2)审查报送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3)审核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3、律师执业证书的撤销
《律师法》第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①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
②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4、律师执业证书的年度注册制度
律师执业证每年度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无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律师执业证的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地、市、州司法局负责本地区律师执业证的注册。
律师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申报注册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至注册机关。办理注册手续,律师除应按规定填写《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审核登记表》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年度工作总结;
(2)完成业务培训的证明;
(3)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报告;
(4)律师协会出具的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证明。
对于提交材料不合格的,注册机关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材料。
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注册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本办法办理注册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可以暂缓注册,并通知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1)因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2)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执业纪律被处以停业整顿,处罚期未满的;
(3)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暂时不能从事律师职业情况的。
暂缓注册的原因消失后,由本人申请,注册机关核准后,应为其办理注册手续。
每年注册结束后,对于准予注册的律师,注册机关应在报刊上公告。
5、律师执业证书的收回与注销
律师受停业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收回其律师执业证,于处罚期满后发还。律师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司法行政机关应收缴其律师执业证予以注销。
6、律师执业证书的使用管理
律师应妥善保管执业证,不得出错、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
律师执业证损坏或遗失的,由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领或补发。律师执业证损坏的,应交回原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证遗失的,应在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领取律师执业证,按司法部有关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的规定执行并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律师执业限制
1、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法》第10条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2、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第11条第1款)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第11条第2款)
3、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第41条)
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四)律师的执业原则
1、遵守宪法和法律:最基本的要求
2、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树立良好职业形象的要求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例外:疑罪从无
4、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5、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执业权利和人身权利受到依法保护
三、律师职业道德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
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
《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24条做了完全相同的规定。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1.坚持以服务为中心
根据《律师法》第2条第1款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5条规定,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法》第3条第2款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4条第1款规定,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3.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和公平正义
《律师法》第2条第2款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4条第2款规定,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4.诚实信用、严密审慎、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5条规定,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律师应当在接受法律事务委托后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告知委托人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对办理结果作出不当承诺,不得为双方代理,在接受委托后不得无故拒绝辩护或者代理,要引导委托人通过合法途径和手段主张权利,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谋取不当利益等,同时还规定了违反职业纪律的法律责任。
5.保守案件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律师法》第38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6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8条,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6. 道德高尚,廉洁自律,维护职业形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5条第2款规定,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四、律师执业纪律
(一)律师执业纪律的概念
律师执业纪律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二)律师执业纪律的基本内容
《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协《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的相关规定,律师执业纪律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律师在工作机构的纪律
(1)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2)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3)条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4)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律师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中的纪律
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1)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2)向案件承办人员行贿、许诺提供利益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
(3)故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4)在法庭上发表危害国家安全、诽谤他人、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5)法律规定的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3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关系的纪律
(1)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2)律师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3)律师不应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法律事务。
(4)条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5)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
(6)律师应当合理开支办案费用,注意节约。
(7)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委托的事务。
(8)律师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9)律师应当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律师不得超越委托人委托的代理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10)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委托人代理。
(11)律师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12)律师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保证其不丢失或毁损。
(13)律师不得挪用或者侵占代委托人保管的财物。
(14)律师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的活动。
(15)律师对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保密信息,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16)律师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委托人或满足委托人的不当要求,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协助委托人实施非法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17)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引导委托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手段主张权利、解决争议,不得煽动、教唆委托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4律师同行之间关系的纪律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律师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不得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业务;
(2)不得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
(3)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
(4)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业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
(5)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事务。
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法:
重点:律师资格的取得,律师执业条件。
难点:律师执业纪律的内容。
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
共4学时
根据本节课的内容特点采取下列教学步骤和方法:
根据本节课的内容特点,运用启发式、讲解式以及提问式的方法讲授本课内容。在讲授过程中,坚持、教学与启发学生研究兴趣的统一,最后达到学生充分理解讲课内容的目的。
复习思考题
1、简述我国律师资格取得的条件
2、简述我国律师执业的条件有哪些
3、简述我国律师执业的限制
4、如何理解和把握我国的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
课后学习指导
学生课后重点利用学校图书馆和电子阅览室,查阅与本课内容有关的资料和习题,加深对讲授内容的理解。
第三节 律师职务、律师业务、律师权利与律师义务
一、律师的职务
律师的职务分为一、二、三、四级律师
一、二级律师为高级技术职务
三级律师为中级技术职务
四级律师为初级技术职务
二、律师的业务
律师的业务是指律师执业的具体内容与范围。
我国《律师法》 第28条规定的律师业务具体有七项: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4)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5)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一)诉讼业务
根据《律师法》第28条第2、3、4项的规定,律师可以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的诉讼业务可以概括为:
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刑事辩护、刑事案件代理、申诉案件代理
根据《律师法》第30条,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律师法》第31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非诉讼业务
根据《律师法》第28条第1、3、5、6、7项的规定,律师可以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律师的非诉讼业务可以概括为:
担任法律顾问,解答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参加,调解、仲裁,代书,办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根据《律师法》第29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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