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行政处罚案由分类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各类行政处罚案由,正确适用法律依据条款,建立科学、完善的案由体系,提高案件统计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更好地为卫生监督规范化建设服务,特制订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行政处罚案由分类规范。
一、 案由书写标准和要求
案由是案件的名称,是对卫生违法行为所涉法律关系的本质概括。案由书写必须使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性用语,以简洁、流畅、精当为原则,概括违法行为的本质。案由书写的法定格式为《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即“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案”,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在书写案由时可省略有关当事人的内容。
针对选择性案由,应结合具体案情将非选择项排除。即凡列举多个行为的,实践中在表述案由时应根据违法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行为,选择一种或者一种以上行为进行表述;凡列举多个行为对象的,实践中在表述案由时应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对象,选择一种或者一种以上对象进行表述。
针对当事人违反多项法律规范的,可以其主要违法行为作为案由中“具体违法行为”,其他违法行为以“等”字表述。
二、 案由分类和法律依据
按照现行卫生监督执法类别和范围,将案由分为六大类139项,具体如下:
(一)公共场所卫生案件(5项)
1.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案由及法律条款适用:
⑴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案
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3目、第(二)项第2目、第(四)项第3目、第(五)项第2目
⑵违反健康管理规定案
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3目、第(四)项第2目
⑶拒绝卫生监督案
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3目
⑷违反卫生许可证管理规定案
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4目、第(五)项第1目、第4目、第(六)项第1目、第(九)项第3目
⑸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案
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第2目、第(八)项第1、2、3、4目、第(九)项第1、2目、第(十)项第1、2目
(二)化妆品卫生案件(10项)
1.法律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2.案由及法律条款适用:
⑴违反卫生许可证管理规定案
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⑵违反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管理规定案
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⑶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未经批准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案
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⑷违反进口化妆品管理规定案
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2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⑸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
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⑹不符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案
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⑺违反健康管理规定案
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⑻化妆品原料(辅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或包装材料)不符合卫生标准案
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八条,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
⑼经营禁止销售的化妆品案
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三)项
⑽拒绝卫生监督案
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三)医疗卫生案件(45项)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护士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血站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2.案由及法律条款适用:
⑴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医师执业证书案
违反《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
⑵违反医师执业规则案
违反《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⑶非医师行医案
违反《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⑷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案
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⑸违反医疗机构校验管理规定案
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二款,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⑹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案
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⑺超越许可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案
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⑻使用非卫技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⑼出具虚假医疗证明案
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
⑽非法采集血液案
违反《献血法》第八条,依据《献血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⑾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案
违反《献血法》第十一条,依据《献血法》第十八条第(二)项 ⑿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案
违反《献血法》第十八条,依据《献血法》第十八条第(三)项⒀临床用血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案
违反《献血法》第十二条,依据《献血法》第二十条、《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⒁雇用他人献血案
违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⒂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无偿献血证书案
违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⒃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案
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七条,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⒄(单采血浆站)违规执业案
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三)(四)(五)(六)(七)项、第六十三条,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三)(四)(五)(六)(七)项、第六十三条
⒅(单采血浆站)供应阳性血浆案
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⒆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案
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⒇违反血液制品许可管理规定案
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21)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经营)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案
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22)擅自进出口血液制品(或出口原料血浆案)
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3)(血站)违规执业案
违反《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依据《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24)(单采血浆站)拒绝监督检查案
违反《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依据《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25)(乡村医生)违反规定开展执业活动案
违反《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6)(乡村医生)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案
违反《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27)(乡村医生)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案
违反《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28)(乡村医生)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案
违反《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29)(乡村医生)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案
违反《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30)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擅自来华短期行医案
违反《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依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31)(医疗卫生机构)护士配备不符合规定案
违反《护士条例》第二十条,依据《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
(32)(医疗卫生机构)护士管理失职案
违反《护士条例》第二十四条,依据《护士条例》第三十条
(33)违反护士执业规则案
违反《护士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依据《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
(34)发生医疗事故案
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35)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案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36)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案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3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案
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38)使用无相应资格人员从事计划生育相关医疗服务案
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39)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案
违反《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依据《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40)出具母婴保健相关虚假医学证明案
违反《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依据《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41)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案
违反《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依据《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42)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案
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43)未按照规定使用(开具、调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案
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二款,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44)违反医疗广告管理规定案
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七条,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45)违反人类精子库管理规定案
违反《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依据《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四)职业卫生案件(44项)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案由及法律条款适用:
⑴违反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案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
⑵违反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案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二)、(三)、(四)项
⑶违反新化学材料管理规定案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五)项
⑷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案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二)项
⑸未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系统案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⑹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案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二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款,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九)项
⑺违反职业病健康监护管理规定案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二款,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至(八)项
⑻工作场所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案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一)、(五)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⑼违反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规定案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三)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六)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二)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⑽违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规定案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四)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⑾未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案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⑿违反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要求案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七)项
⒀未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案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八)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五)项
⒁妨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案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九)项
⒂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提供说明书、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案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⒃违反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报告规定案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⒄隐瞒职业病危害案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二)项
⒅急性职业病损伤事故防范措施不当案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二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三)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⒆使用国家禁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材料案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四条,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四)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⒇违法转移(或接受)职业病危害作业案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五)项
(21)擅自拆除(停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案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六)项
(22)违反职业病危害作业特殊人群上岗管理规定案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至(五)项
(23)严重损害劳动者生命健康案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24)未经认证(或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服务案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25)违法从事职业卫生服务案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26)以不正当手段申请资质(或应对年检、抽查)案
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27)未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一般(或特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案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有关条款,依据《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条
(28)违章指挥(强令)劳动者进行无有效职业病防护措施作业案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八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八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项
(29)未采取措施处理留存(或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容器)案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30)未分开(或隔离)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或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案
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至(三)项
(31)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案
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四)项
(32)取消(减少)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待遇案
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33)未配备(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案
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34)未设置劳动者淋浴(或者更衣、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专用间案
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35)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案
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
(36)违反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案
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二)、(三)项
(37)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案
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七条,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38)购置(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放射诊疗设备案
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39)未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案
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九条,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40)未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案
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41)未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案
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42)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案
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五)项,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五)项
(43)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案
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六)项
(44)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案
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有关条款,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
(五)传染病防治卫生案件(31项)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2.案由及法律条款适用:
⑴(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履行传染病防治义务案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⑵(医疗机构)未履行传染病防治义务案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⑶(采供血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管理规定案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⑷生产(经营、供应)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血液制品)案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二)、(三)、(五)项
⑸出售(运输)疫区中被污染(可能被污染)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案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
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未执行传染病病原体(样本、血液)的管理、消毒规定案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⑺自然疫源地大型建设项目违反传染病防治管理规定案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疫苗流通(预防接种)管理规定案
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⑼违法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案
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⑽(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消毒管理规定案
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⑾生产经营标签(或命名、宣传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消毒产品案
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⑿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案
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⒀(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消毒管理规定案
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⒁违反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案
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款,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⒂危害水源水质卫生案
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⒃供水项目未经卫生审查擅自供水案
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⒄违反卫生许可证管理规定案
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款,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五)项
⒅供应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案
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⒆生产(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案
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⒇(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艾滋病防治管理规定案
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至(八)项
(21)采集(使用)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组织(或器官、细胞、骨髓等)案
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
(22)提供(使用)未经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或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案
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
(23)(公共场所)违反艾滋病防治管理规定案
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24)未按规定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案
违反《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依据《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
(25)不配合落实防治艾滋病行为干预措施案
违反《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依据《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26)公用物品和器具未严格消毒案
违反《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依据《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27)(医疗机构)未对医疗器械进行严格消毒案
违反《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依据《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
(28)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案
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八、九、十、十二、十四、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五、六、十、十一、十九、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九、三十一条,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二)、(三)、(四)、(五)、(七)项;第四十六条第(一)、(二)、(三)项;第四十七条第(一)、(三)、(五)、(六)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至(六)项;第四十条第(一)至(三)项;第四十一条第(一)至(四)项
(29)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案
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七条,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30)(医疗卫生机构)妨碍行政机关执行职务案
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31)未按照要求处置医疗废物案
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六)应急管理卫生案件(4项)
1.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
2.案由及法律条款适用:
⑴(医疗卫生机构)未依法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案
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一)至(五)项
⑵(建设单位)违反卫生防疫规定擅自开工案
违反《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第二十一条,依据《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第五十九条
⑶(公共场所、学校、幼托、旅游、建筑工地、羁押监管等人群聚集的场所(单位))未严格落实紧急应对措施案
违反《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依据《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第六十条
⑷不服从有关预防控制措施案
违反《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依据《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第六十一条
三、 其他
(一)上述案由基本可涵盖各类卫生违法案件,确有个别案件不适宜在此范围内确定案由的,可根据案由书写基本格式按照简洁、流畅、精当的原则确定个案案由。
(二)本规范由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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