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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县并村改革集体三资清理处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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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全县并村改革集体“三资”清理处置 和财务合并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并村改革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合法权益,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妥善处置并村过程中集体“三资”(资产、资金、资源)清理和财务合并,根据省市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并村改革集体“三资”清理处置和财务合并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撤并村集体“三资”清理处置和财务合并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㈠尊重和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意愿和权利; ㈡先冻结清理,后审计合并; ㈢界定权属,分清类别,分类处置,利益不变; ㈣保护保全现有资产,防止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 第三条 村级集体资产依法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平调和私分。 第四条 乡(镇)成立村集体“三资”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规范、帮助撤并村进行村集体“三资”清理处置。领导小组由乡(镇)长任组长,分管副职任副组长,乡(镇)纪检、财政、农经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 撤并村集体“三资”清理处置和财务合并应遵循的工作程序: ㈠成立以撤并前原村党支部书记为组长,村支“两委”、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参加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负责村集体“三资”清理处置工作; ㈡由乡(镇)确定村级财务账目统一冻结日期,财务印鉴、以个人名义存放的村集体资金存款凭据和各项财务票据由乡(镇)农经站暂时保管并登记造册。新村临时工作委员会确定后,在乡(镇)并村工作指导小组组织下,先由各村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清查,对撤并村的集体货币资产、固定资产、农业资产、资源性资产、各项收支、债权债务、往来账目等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分门别类造册登记,由原村村支“两委”主要负责人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在原村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一式三份,一份由撤并村保存,一份由新组建村保存,一份由乡(镇)村级财务代理中心保存。并以乡(镇)为单位集中汇总、乡(镇)长签字认可后,统一将各项表册和电子文档报县经管局备案。对重点、难点村,乡(镇)要组织专门工作组协助清查; ㈢对撤并村所有资产、账目在清查结束后,统一转入新村规定账户,原村不得擅自开支、截留、转移或不移交; ㈣在村集体财务账目清查冻结期间,村级财务“只收不支”;新开工建设和资产、资源处置项目一律暂停;村级负债不得擅自偿还。撤并村确需发生的日常零星运转经费,报乡(镇)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先由个人垫付。 第六条 村集体“三资”和财务清理的主要内容: ㈠货币资产的清理。首先要对原村级报账员的库存现金进行盘点,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然后要与总账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对库存现金的短少款,要查清原因,落实到具体责任人进行赔偿。其次对村级资金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并对银行存款余额进行核对,如发现有未达账项,要编制好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做到账款、账账相符。其中对以个人存折方式存放的村集体资金,要重点进行清理,并与银信部门签字核对,确保资金安全。 ㈡固定资产的清理。固定资产的清理以固定资产明细账为依据进行逐项检查,对检查中出现的有账无物或有物无账的,要查清原因,然后进行账务调整,对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作价入账;对盘亏的资产,要查明原因,分类处置,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作相应处理。对在建或已完工未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要查清承包合同、招投标书、资金实际投入支出和工程进度,按实核准。对村集体库存物质、农业资产等实物性资产的清理参照执行。 ㈢收入支出的清理。各项收支要以冻结日为截止期,及时结账、记账。村级收款收据要严格进行清查盘存,各项收入要做到应收尽收,对发包上交收入要按照合同逐年检查,应交未交的部分,要与责任单位办理手续,一次性入账。对没有签订合同的要尽快与承包方协商,按程序补办相关合同。对村级支出,要严格按照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岳县政办函〔2015〕38号)和县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监督的通知》《岳县纪〔2015〕7号》的相关规定,认真加强审核。对超过开支范围和标准、不符合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没有审核盖章的支出,一律不予以入账。 ㈣债权债务的清理。对撤并村的债权债务要认真进行核对,以保证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对各项债权要组织力量及时回收,分清相关人员责任,并限期归还和催讨。对各项债务先行锁定登记,原则上以各村2015年12月31日总账数为依据,总额上只准减少不得增加。按性质(政策性债务、运转性债务、建设性债务)、来源(银信部门、单位、个人)、年度进行分类清查,村级债务和各项往来款项要根据财务原始账目、往来凭据、目的用途等要素进一步核实,并经村支“两委”成员签字,报乡(镇)清查领导小组审查后确认。严格界定村级集体债务和个人债务,不得将村干部个人债务变相转为村集体债务。对负债较多、群众意见较大的村,乡(镇)要组织专门班子重点进行清理。 对长期呆滞债权债务,待并村调整工作结束后,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操作程序,报乡(镇)分管领导审批后作核销处理。 ㈤资源性资产的清理。对撤并村不在账面上的资源性资产,如山林、水库、荒地、河塘、滩涂等,在核准面积及其使用和占用的情况下,要记入备查账簿; ㈥各类合同的清理。撤并村要将各类合同进行清理,尤其是土地承包合同、农副业承包合同、企业承包上交合同及固定资产、农业资产出租合同都要全面清理,由新村接管,对无效的合同,坚决废止,停止执行。 第七条 撤并村财务合并及“三资”合并处理办法: ㈠撤并村后,原村集体经济收益一律并入新村账户,设置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利益权属关系和利益享受使用按并村前范围不变; ㈡撤并村在建项目,按原合同进行,但项目的后段监管和资金兑现由新村接管,资金来源按项目预算和工程合同书的约定执行; ㈢撤并村的学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村部、卫生室等公共服务性集体资产,一律并入新村财产管理,不准擅自租赁、变卖或变更权属关系; ㈣撤并村的村级集体土地、林场、果园、山林等权属性集体资产,并入新村账目,分类设明细科目核算,由新村统一管理,但权属关系、利益分配关系均不变,未按程序批准,不得擅自租赁、变卖或变更权属关系; ㈤撤并村的村级河塘、滩涂、荒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并入新村账户,设立专门账,由新村统一管理,权属关系和利益分配关系按原办法不变; ㈥撤并村后,原村各种资产产生的收益可以由新村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㈦新村必须加强对原村独立运营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分账核算,对其收益使用进行规范管理。 1、用作原村的负债化解支出; 2、用作原村的公共设施建设、维修和公益事业支出; 3、用作原村村民的扶贫解困、村民公共费用支出; 4、用作新村公益事业建设时,原村村民筹资筹劳费用支出。 第八条 村集体“三资”和财务账目合并操作办法: 撤并村在“三资”和财务清理结束的基础上,要及时做好新村并账工作。 ㈠并账前,新村临时工作委员会要将经过清查核实的资产和财务账目公布上墙,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提出的疑点和问题要及时复查,给予解答; ㈡撤并村在结束旧账时,要编制最后一张资产负债表、科目余额表、收支明细表、往来明细表、固定资产明细表、农业资产明细表和其他并账时必要的表册; ㈢按撤并后新命名的村,将撤并村最后一张资产负债表、科目余额表、收支明细表、往来明细表、固定资产明细表、农业资产明细表和其他明细表进行过渡合并,编制出新的资产负债表、科目余额表、收支明细表、往来明细表、固定资产明细表、农业资产明细表和其他明细表,并以此表为依据进行数据初始化,重新建立新账。做到“账账、账款、账实、账表、账证”五相符后,报乡(镇)主要领导同意后,再将资产和财务解冻; ㈣撤并后的新村由乡(镇)村级财务代理中心在当地银信部门设立一个基本账户,严禁多头开户,严禁公款私存。 第九条 撤并村的债务在按照“界定权属、分清类别、利益不变”的原则清理锁定的基础上,一并移交新村统一管理,逐步化解。 第十条 村集体“三资“处置和财务合并工作结束后,新村临时工作委员会应及时将财务档案和相关资料整理成册,并移送乡(镇)村级财务代理中心统一保存。移交时,移交人(原村村支“两委”负责人、村报账员)、接交人(新村临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报账员)、监交人(乡镇分管领导、经管站站长)必须签字认可,并逐项检查核对。分村装订成册,编制目录,立卷归档,确保档案资料安全、完整、规范。 ㈠并村改革前原村财务会计凭证、账薄和报表; ㈡并村改革调整的上级批文与截止日、合并日的财务会计报表; ㈢有关账务清理、资产清查、债权债务登记和财务公开等方面资料; ㈣有关并村改革中村集体资产处置的各种会议纪要,包括时间、地点、出席人、议事内容、讨论情况、表决结果等; ㈤并村改革中村集体“三资”清理处置和财务合并方案; ㈥其他反映并村改革中村集体“三资”清理处置和财务合并工作过程及重要活动的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村集体资产和财务专项清查审计。在村撤并工作结束后,各乡(镇)要成立专门班子对撤并村进行专项清查或审计,工作小组由乡(镇)纪委牵头,农经站承办,财政所参与。重点清查审计村干部任期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债权清收债务化解情况、财经法纪执行情况等等。审计的期限,以现任村干部任期为主,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 清查审计工作结束后,各乡镇必须及时将清查审计报告分村装订,并报县纪委、县经管局备案。清查审计报告必须全面、客观、真实。主要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如下几个方面: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情况;截止日止资产负债明细情况;分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村级负债分析及化解情况;“三资”管理和处置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意见和建议等等。对专项审计走过场、“三资”管理混乱、群众意见较大的村,县纪委、县经管局将组织专门班子,重点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撤并村“三资”清理和财务合并中应把握的“几个要点”。 ㈠必须保证集体资产不流失。撤并村资产和财务的清理必须按规定进行,不得趁机进行资产处理,凡是在撤并中出现人为造成资产流失,必须严肃查处。在村集体资产处置上,按照“先打包,后解决,逐步一体化”的原则进行; ㈡必须按财经纪律有序进行。不得借并村乱发钱物和突击开支。在资产和财务的清理中,对于原经手人经办的收支必须限时结账,逾期不交的,其收入作贪污处理,其支出不予认可。对各村有关开支标准,在并村时不作变动; ㈢要确保各项政策和合同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土地原属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合并后仍属原村民小组集体所有,不得改变和调整;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关系继续保持现状,不得改变和调整;待新村名确定后,对未到期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租赁合同要根据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合同主体的变更手续;并村前争取的项目资金按原来的用途使用; ㈣要努力化解村级债务和严防新债产生。村级债务,特别是欠村干部工资及代交的税费,并村后有条件的要优先解决,暂时有困难的要签订协议,分期解决。并村后,新村要根据财力,量力而行办实事,不能举债办事,增加新的债务。 第十三条 严肃纪律。在撤并村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廉政建设的规定,坚决做到“十不准”,对违反下列规定的,按照岳阳县纪委《关于严明我县乡镇及村级区划调整改革工作中有关纪律要求的通知》(岳县纪发〔2015〕14号)等文件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㈠不准处理、转移村集体资金和实物资产; ㈡不准变卖固定资产、农业资产,暂停一切资产租赁、工程承包等行为; ㈢不准突击安排由原行政村支付报酬的人员; ㈣不准私分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㈤不准突击花钱,用村集体资金吃喝、送礼、组织外出学习考察; ㈥不准擅自提高村干部报酬待遇,滥发钱物; ㈦不准虚设、伪造债权债务,毁灭账册; ㈧不准瞒报、漏报和虚报村集体资产; ㈨不准建“账外账”,私设“小金库”; ㈩不准拖欠、占用村集体款项和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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