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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木库萨尔双语小学教职员工仪容仪表及穿着标准工作责任书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八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及县委10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切实发挥教职员工的模范带头作用,严格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中小学师生仪容仪表标准》,将,《两个不得,五个严禁》,《四不承诺》转变成实际行动。学校与教职员工签订如下责任书:
1 ,教职员工随时对照自治区的标准,注意自己的仪容仪表,穿着。在校内外不得戴任何头饰。(头巾,帽子)
2 ,男教师胡须必须要刮干净,按标准理发型。
3, 女教师不得戴首饰,不染指甲及头发,按标准梳理好头发。
4 ,教职员工参加婚礼一律不准戴头巾。
5 ,参加葬礼允许戴头巾,教职员工亲属过世允许戴孝七天。
6 ,上下班,工作期间及参加校内外集体活动时教职员工必须着工装,佩戴校微。
如不能遵守以上六条,将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无论是在校内外发现教职员工戴头巾,男教师留胡须的,第一次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第二次发现类似的情况,罚款1000.00(壹仟元整),第三次发现类似的情况直接开除公职。
校内外发现教师戴头巾,举报人员有实证的给于500.00(伍佰元整)奖金,发现教职员工没有掌握并对学生戴头巾现象进行教育的,且不管理,看见戴头巾装没看见的所有教师,保安,后勤管理人员时按上述处理办法处理。
校长签名:
教师签名:
2012年7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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