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0年8月(总第248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 NO.8,2010(Cumulatively,NO.248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赵雪芬(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浙江台州318013)摘要作为我国刑罚执行理念的一次重大变革,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我国全国各地正全面铺开。但是, 由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 人们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不足, 社区矫正法律体系的不够成熟, 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推广。因此,笔者认为,分析探讨社区矫正工作所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对策,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关键词社区矫正;问题;对策一、矫正工作的目的、意义对于民众来说,社区矫
2、正是一个全新的理念。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主要做法就是倾注全社会力量,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即所谓不需要监禁(指罪行比较轻微、不致危害社会 或不再需要继续监禁(在狱中表现较好、已够保释条件、不致再危害社会 的罪犯(具体包括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被裁定假释、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这五种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改革和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旨在实现这样的目的:解决监狱的拥挤状况,降低行刑成本和加强实际的行刑效果; 增进
3、罪犯与社区的联系,避免监禁刑对犯人心理和行为的负面影响(监禁综合症)促使其最终有效的回归社会; 促使犯人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公民觉悟,为社区做出实际意义的服务,为社会作出一点补偿; 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刑罚制度,逐步实现我国行刑的人道主义。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是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矫正工作无相应的法律依据和强制措施的保障。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和监狱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针对的五类对象:“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的行刑机关都应当公安机关来具体执行。而实践上矫正工作成立了矫正小组,具体工作却是集中在司法局及下属的司法所。这些司法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时候既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4、,更没有可以为行使职权进行保障的强制措施。此项工作开展以来仅仅依靠综治办的文件规定,政策性强、法律效力不足。在实际工作中,法律依据的缺失,导致执法权威性下降,使得此项工作力度大打折扣。据了解,很多的矫正官员在进行工作,为帮助矫正对象的实际生活而需要与相关机关交涉的时候依靠的都是个人的社会资源,由于也没有专门矫正经费甚至有时候还动用个人的财物,但这毕竟不是长久之计。它亟需要政府相关的行政规章或者地方性立法的保障,以明确相关国家机关的职权。二是各部门之间工作配合、衔接不密切。实践中,由于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各部门对做好这项工作缺乏热情和主动性,各自为战的情况比较普遍。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公安机关
5、是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但公安机关对监外执行工作并不够重视。三是监外执行法律手续衔接不到位。法院、监狱等机关没有认真履行“交付执行”的程序,且无系统法律政策规定,导致公安、检察、法院和监狱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脱节现象。有的将法律文书送达公安,但没送司法部门;有的将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法制科,而法制科却没送达相关的管辖派出所等等情况。由于没有及时交付执行或交付不到位的原因,致使很多监外罪犯脱管、漏管的产生。对于监外执行罪犯法律手续衔接不到位的问题,应否追究责任? 追究何种责任?如何追究?面对这些问题,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四是司法部门对人户分离造成的监管困难协调不够。监管工作实际中存
6、有此现象:监外执行罪犯在户籍地有住房,但实际居住在外地,如果把该对象移交给实际居住地的司法所,实际居住地的司法所则不愿或不接收,造成户籍所在地的监管机关需跨地市(区)进行监管,造成人力、物力浪费和监管困难,甚至出现脱管的现象。五是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监管措施手段欠缺。目前,公安部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社区矫正文件对监管措施虽然有作相应规定,但是规定不细致、不系统,而且缺乏具体程序规定,难以操作。比如,缓刑、假释罪犯违反规定,公安机关可以报请法院撤销缓刑、假释,脱管的可以上网追逃,但具体的操作程序、时限以及法律依据等问题都存在空白,严重制
7、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六是社区矫正工作仅流于监控,矫正、教育及执行刑罚的严肃性不足。现行矫正制度包括了电话报到、思想汇报、谈话教育、学习培训、公益劳动、请销假制度等,在理论上基本涵盖了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但在具体实施中却受到各种制约。由于场地、经费、人力资源严重缺乏,加之交叉感染的顾虑,集中学习培训工作基本上没有展开,公益劳动的时间和效果也得不到有力保障,社区矫正的主要工作形式表现为报到、谈话及走访,由此,矫正只能做到基本的“控制”,而无法实现较高矫正水平的“教育”和“矫正”。且矫正罪犯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要求矫正工作人员不但要熟悉法学,更重要的是要有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和教育学等方
8、面的专业知识,即要求矫正工作人员是一个全面型的人才。而在实际工作中,作为矫正工作人员的司法助理员不但承担着矫正罪犯的任务,还有人民调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繁重的工作,因此,司法部门在人员非常紧缺,任务繁重的情况下,聘请了很多没有工作经验、甚至不懂法律的临时工来做这项工作。其又怎能信任矫正工作呢?七是提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的程序不明,权威性不够。检察机关能否针对某个问题向辖区外的执法部门(如相关法院、监狱、看守所)提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应如何提出,都有待进一步思考,且没有刚性规定的依据,使得这些建议、通知书欠缺权威性,不被对方所重视。三、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对策下转第79页77需
9、要政府的密切关注,更需要检察机关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进行应对治理。(一)以网络的方法应对网络典论积极开展网络阅评工作,密切关注、跟踪、分析网上涉及检察工作的舆情动向,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判断信息是否涉及社会敏感问题,判断信息可信度和影响力。根据讨论主跟贴数、点击数、新闻留言版数量等数据进行综合分析,贴数、对舆论走向作出预测,提出处理意见。发现网络对司法个案和检察院队伍所作的重大报道,组织力量在第一时间发布正面权威信息,及时、有力地发出自己的声音,抢占先机、赢得主动,不同时也要创新司法网络宣传给小道消息和谣言留下传播空间。方式,利用开辟官方博客、检察长与网友在线交流等方式应对网
10、络舆论。(二)转变思想观念、客观认识,正确对待、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网络舆情侵权与网络言论自由。网络舆情的形成比较复杂,其所蕴含的观点、意愿和主张也迥然有别。有新闻研究专家指出,对互联网上出现的负面舆论影响,我们应用一颗平常心去看待,不要把它放大,更不能走极端去关闭互联网。它的正面效应远远大于它的负面效应,这样看才比较客观。二是网络舆情制造者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前面提到,网络舆情制造者主要是通过BBS 、博客和新闻跟帖的方式进行的,网络服务者很难进行时时监控,也不可能对网络舆情的真实性进行即时审查,因此网络舆情制造者或者网络服务者的侵权责任也就很难区分、认定。现阶段,国际上通常采取网络服
11、务提供者“通知后责任”标准,即只要当事人提出该信息有损其名誉权的异议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应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阻止该信息的传3。只要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有效措施,就应当视为没有侵权过错。(三)建立用科学的方法对网络舆情进行分析研究和即时回馈制度对网络舆情进行搜集、分析和研究是检察机关全面掌控社会动态的重要来源和渠道,随时进行搜集、研究和反馈,为决策提供帮助和参考。一般来说,网络舆情分析有三个重点:一是描述舆情涉及的具体社会问题,舆情表达的具体内容,反映出的公众的某种情绪、态度和意见,舆情表达的人群结构和地区分布等;二是推论网络舆情传播的主旨,即网络舆情发布者表达的意图以及舆情的倾向性;三是描述和推论
12、网络舆情的产生和在明确研究意图的基础上,通过抽取样本、建变化走向及趋势。立分析类目和量化统计,进行分析和汇总,得出分析意见和结论。运用科学的方法研究网络舆论是检察机关新形势下的新任务,要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理论知识,强化应用技能培训,引进专门人才,加强全警现代信息观念更新,不断提高发现新问题、分析新问题、解决新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分析、研究网络舆情的目的,是为了正确地宣传和引导舆论,防止和减少舆情的负面效应。应对网络舆情的重要环节之一就是即时反应和回馈,防微杜渐,防患未然。近年来,由于湖北佘祥林案、河北聂树斌案等的先后曝光,引发了网络舆情持续、强烈地反应,由于缺乏即时的回馈应对,司法机关不仅饱受争
13、议和指责,因此通过对网络舆情进行即时回馈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以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参考文献1 社会舆论原理. 华夏出版社,2002,58.3郭宏鹏. 姚文玲诉陈晓颜网络名誉侵权纠纷案N.法制日报(周末版,2007-07-01.(1985),女,浙江泰顺人,学历本科,浙江省泰顺县作者简介林欣人民检察院科员,研究方向:检察工作实务。!上接第77页一是加快社区矫正工作立法,对刑法、刑诉法、监狱法等现行法律作一定修缮,明确职责,为社区矫正提供系统完备的法律依据。通过立法,明确各部门职能、职责和权限,从法律层面明确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以及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主体地位,赋予必要的行政强制执行权
14、。首先,在矫正对象无故不参加矫正活动、脱管或违法对抗时,给予强制处理,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其次,对社区矫正衔接环节要有详细规定,包括交接环节和监管环节的衔接等;第三,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和日常管理等诸多细节须明确规定,包括参加劳动、申请外出等,对违反者根据不同情况应承担何种责任应有法可依;最后,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权利义务,及奖惩制度等。二是构建专业信息资源库,强化网络建设。针对人口流动大的现象,建立立体的专业信息资源库。以公安机关的人口数由作出判决据库为基础达成共享。在犯罪人员被判刑的同时,的人民法院从网上调出该对象现有信息,录入被判刑详细情况,再根据监内执行、监
15、外执行作分类处理信息管理。并建立信息管理专线网络,派出所、司法所、法庭可以通过内网共享信息,达到公、检、法、司基础工作一体化管理模式,增强联系,互解决流动人补促进。使矫正组织机构衔接管理工作高效运转,口寻找难问题,有效防止脱管漏管失控现象的发生。三是建立检察纠正机制,重点检查突出问题。对法律文书不送达或送达不齐全等现象,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分别核对法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文书情况,针对法院和监狱不向司法行政机关送达社区服刑人员法律文书的现象,依法发出检察建议,针对不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送达社区服刑人员法律文书的现象,依法通知其纠正;重点核查社区服刑人员登记的住址与实际住址是否一致,对脱管漏管和疏于管理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严格核查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执行期限是否正确,对社区矫正不到期提前解除和到期不予解除的提出纠正意见。我国社区矫正制度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成功经验的同时,也要勇于改进不足而使之更加完善。笔者相信,随着社区矫正制度的逐步完善,人们对社区矫正认识的不断深化,这项制度必将在我国发挥更大的作用。作者简介赵雪芬,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