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网络广告发布合同
1、甲方为推广其产品或服务,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在乙方的广告联盟平台上发布广告,按互联网用户产生的效果支付广告费用。
2、《广告服务条款》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除非双方另有明确规定,本合同传真件有效。
广告项目
效果要求
合同期限
效果价格
费用
效果费用
数据标准
朗阁国际
CPA广告
CPA(用户填写申请表后,电话回访有意向用户)
2008-5-6-2008-12-5
4元/CPA
不限制
按实际有效量结算
甲方数据
结算时间:
月结,每月20日付上个月的效果费用,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乙方出具相关发票证明后,甲方将应付款项一次性向乙方付清。
备注
有效CPA定义(客服进行回访,真实有意向之数据)
合同细则:
1. 甲方有效数据反馈时间为:隔天返回
2. 以甲方数据作为结算数据,甲方必须保证数据的真实有效,结算数据一经双方确认,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
3. 在协议正式执行后,针对无效和作弊用户,甲方有权不予结算。
4. 乙方有义务提供媒体投放列表,对于无媒体投放来源的数据甲方有权不予承认。
付款方
付款方式
收 款银行帐号
甲方
□现金□支票□其他
甲方: 北京天意华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SOHO 2号楼1901室
邮编: 100022
联系人:杨华
电话: 010-58692082
传真: 010-58692082-605
E-Mail:yanghua@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Mail: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广告服务条款
第一章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定义,下列词语均应具有以下特定涵义:
中国法律:任何中国现行颁布的法律及法规。
商业秘密:属于一方和(或)其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所有,并被该方视为商业秘密的技术、财务、商业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信息,其具有以下特征:
(a) 不为公众所知悉;
(b)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c) 具有实用性;
(d) 被权利人视为秘密并对其采取了适当保护措施。
生效日:双方签署本合同之日。
不可抗力:在本合同期限内发生的不可预见(或者虽可预见,但其发生的后果不可避免或无法克服的)、非任何一方所能控制且使任何一方无法完全履行本合同的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罢工、暴动、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管制等任何其他自然或人为造成的客观情况。
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间,以合同约定为准。
“广告联盟平台”:指由乙方代理的一个以广告投放后互联网用户产生的“效果”为交易标的的互联网广告交易平台。
效果:指互联网用户在看到乙方通过“广告联盟平台”投放的甲方的互联网广告后所采取的包括但并不限于点击、下载、注册,购买等结果。本合同所指之“效果”以本合同之“效果要求”中描述的为准。
单位效果价格:指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因乙方通过“广告联盟平台”投放甲方的互联网广告而导致互联网用户产生一个“效果”的费用。
效果数量:指乙方通过“广告联盟平台”投放甲方的互联网广告而导致互联网用户产生的“效果”的总量。
效果费用:指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因乙方通过“广告联盟平台”投放甲方的互联网广告而导致互联网用户产生的所有“效果”的费用,数值上等于单位效果价格乘以 “效果”的总数量。
解释
合同所指之日为公历日,本合同所指之营业日系指中国的商业银行均营业之日
本合同中之标题仅供参考之用,并不影响本合同任何部分之涵义及解释。
凡述及章、条款、段落时,均指本合同的章、条款、段落。
第二章 声明及保证
2.1. 法律地位
每一方均声明及保证,各自自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
2.1.1. 有资格从事本合同项下之交易,而该等交易符合其经营范围之规定;
2.1.2. 可全权订立本合同并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之义务;
2.1.3. 其授权代表拥有充分授权代表其签署本合同(授权书正本交另一方存查);
2.1.4. 就其所知,其已向另一方披露经注册地或营业地政府部门签发的、可能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文件;
2.2. 法律效力
2.2.1. 自生效日起,本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2.2. 每一方均保证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及根据本合同所计划之商业交易在任何方面均不违反中国法律。
第三章 广告费用的结算与支付
3.1.1. 以甲方数据作为双方结算数据,甲方需保证数据真实性。
第四章 双方义务
4.1. 甲方义务
4.1.1. 甲方保证甲方是广告项目的合法代理者或经营者;
4.1.2. 甲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按时确认、结算、支付广告投放费用;
4.1.3.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保证如需调整广告链接页面地址,或调整相关页面的路径等,需提前通知乙方;
4.1.4. 如果甲方自行提供网幅广告创意制作,甲方应保证在广告投放开始前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网幅广告文件;
4.1.5. 甲方若需在投放过程中更换广告,需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如果甲方自行提供广告创意制作,需同时将广告文件提供给乙方;
4.1.6. 甲方根据投放反馈情况如果要求调整投放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双方经协商一致方能执行;
4.1.7. 甲方应保证其从事业务,网站内容及所提供的广告文件不包含下述内容:
a.中国法律认为是反动、诽谤、色情、淫秽或诬蔑等违法性内容;
b.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包括但不仅限于版权、专利、商
标、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等)的内容;
c.侵犯任何第三方公众形象或隐私的内容;
d.保证其所提供的链接图片文件符合广告法的规定;
e.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内容;
4.2. 乙方义务
4.2.1. 乙方保证乙方是广告联盟平台的合法经营者;
4.2.2. 乙方负责对甲方进行相关的技术指导;
4.2.3. 乙方保证广告联盟平台产生数据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4.2.4. 乙方负责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为甲方在规定的投放期间内进行稳定可靠的广告投放管理;若甲方根据广告反馈情况要求调整投放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广告投放进行及时调整;
4.2.5. 乙方保证在网络广告投放期间为甲方提供每周7日、每天24小时的技术支持服务和接到服务请求后四小时内的技术响应;
第五章 知识产权及保密
5.1. 双方使用的所有硬件、软件、程序、密码、商品名、技术、许可证、专利、商标、技术
知识等皆归各方所有权人所有,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另一方及第三方对于此无任何权
利或利益;
5.2 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需双方保密的事项,在合同
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两年内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公开;
5.2.1. 一般义务:一方必须对自另一方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在未事先取得
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惟第5.2.2.条款所规定
之情况除外。
5.2.2. 商业秘密之披露
任何一方在下列任一情形下披露商业秘密不视为违反本合同:
5.2.2.1. 该信息在披露时已为公众所知悉;
5.2.2.2. 该信息乃根据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而披露;
5.2.2.3. 一方按照对其有管辖权的政府司法等部门依据我国法律法规
执行公务时的要求而披露,前提为披露之前一方先以书面形式
将披露的商业秘密的确切性质通知另一方。
5.3 以上2款并不因本合同的解除、终止、撤消而失效.
第六章 违约责任
6.1 一般性违约
6.1.1 甲方如果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付款期限和方式支付乙方费用的,甲方应当自违约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费的千分之一支付乙方滞纳金。同时,乙方可在甲方逾期十五日未付款的情况下立即停止广告的投放。甲方仍需对已发生的广告费用进行确认与支付;
6.1.2 如果非因不可抗力因素,乙方不能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正当执行投放,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予以改进,如仍未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甲方仍需对书面通知甲方前已发生的广告费用进行确认与支付;
6.2 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各方实际过错程度,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第七章 税务
7.1 一般要求
合同双方应按中国法律之规定,独立承担因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自义务而应缴纳的任何税款。
第八章 终止
8.1 终止之情形
本合同于下列任一情形出现时即终止:
8.1.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第四章述及的情况;
8.1.2. 守约方依据第六章的相关条款终止本合同;
8.1.3. 任何一方宣布破产或进入清算过解散程序;
8.1.4. 如不可抗力持续三十(30)日以上,任何一方发出终止本合同的书面通知;
8.1.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况。
8.2 终止后之事项
本合同之终止并不影响本合同项下已履行部分的结算付款义务。
第九章 适用法律与争议之解决
9.1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异议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章 附则
10.1 弃权
如果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者及时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时,不应视为弃权;而对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的单独行使或部分行使亦不妨碍日后其对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之行使。
10.2 修改
一方或双方需修改或补充本合同条款,需经双方协商后以补充合同或重新签定合同的方式修改或补充。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 通知
10.3.1 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或书面函件必须以中文写成,以传真、专人送达(包括特快专递)、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之形式发送。
10.3.2 通知及函件之送达为传真形式,则应以传真传送记录所显示之确切时间为准,除非发出该传真之时间为该日下午五(5)时之后,或收件一方所在地之时间并非营业日,则收件日期应为收件一方所在地时间之下一个营业日;若为电子邮件形式,则邮件进入收件方指定之电子邮件系统的时间即视为已送达;若为专人派送时(包括特快专递),按收件一方签收之日期为准;若以挂号邮件发送时,以邮戳为准,自寄发日起计五(5)个营业日为准。
10.4 继任者
本合同乃为双方及其各自之合法继任者之利益而制定,并对双方及其各自之合法继任者具有同等约束力。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解散均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
10.5 不可抗力
10.5.1 如果出现不可抗力,双方在本合同中的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将中止履行。合同期限可根据中止的期限而作相应延长,但须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会因此而承担不履行上述义务的责任。
11.5.2 如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立即协商解决问题的方案。在不可抗力情况消除后,双方应依照协商的延长履行期限及解决问题方案继续履行合同或履行方案。
11.5.3 声称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迟于十五(15)日通知另
一方,并随附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不可抗力书面证明,且应尽可能减少不
可抗力所产生之影响。
11.5.4 如果不可抗力持续三十(30)日以上,且继续履行本合同将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或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则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合同。
10.6 语言
本合同以中文签署,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壹份。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即行生效.
10.7 未尽事宜
本合同之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后签定补充合同解决,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本合同结束] --------------------------------------
第 5 页 共 5 页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