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云和县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2]7号
2008-02-2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征用土地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度县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2年1月11日
云和县征用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征用土地管理,依法规范征用土地秩序,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益,确保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用土地(以下简称征地)是国家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土地的政府行为。
第四条 征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征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征地实行统一征用制度。
征地实行补偿制度。
第五条 云和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征地工作。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征用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和实施工作。
计划、建设、公安、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林业、民政、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职责,配合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支持、配合征地的实施工作。
云和县统一征地事务所负责土地征用的具体执行工作。
第六条 依法批准征地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已被依法批准征用的土地。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七条 征地分批次用地与单独选址项目用地两类。
批次用地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建设(规划)等部门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用地计划和范围。县国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土地进行调查勘测。确认土地权属,确定征地范围、面积、地类,拟定征地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建设单位持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规划红线图、平面布置图、建设用地规范许可证等有关材料,向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土地进行调查勘测,确认土地权属,确定征地范围、面积、地类,拟定征地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征地方案应当包括征地的范围、地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征地方案的实施: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等,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0天)。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权证及其他有效权属证明,到公告规定的地点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或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公告的征地方案。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登记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以及具体的补偿标准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须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村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10天),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意见。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理意见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必须服从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需要,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一个月内移交被征用的土地。
第三章 征地补偿和安置
第十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月内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全部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
第十一条 因征地造成剩余人员需要安置的,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采用下列具体方式进行安置:
(一)货币安置:一般采用货币安置。云和县城市规划区内,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障原有生活水平解决就业的,可增加相应的就业补助费。
(二)用地单位安置:安置人员符合招工条件的,用地单位又有条件招用的,可实行招工安置。
(三)社会保险安置:支付给个人的安置补助费,经安置人员同意后,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
(四)留地安置:为鼓励和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国家建设征用云和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的,可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拨给被征地村一定比例的土地,作为二、三产业用地,以解决征地剩余人员的生活、生产出路。具体按《云和县征用土地补充规定》执行。
(五)其他方式安置。
第十二条 征用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及宅基地,需要占用农用地拆迁复建的,应纳入建设项目同时规划,统筹安排,原建设用地不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其地上建筑物按规定给予补偿;复建用地的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相同面积的有关费税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云和县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暂行规定》执行。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所有者所有;青苗补偿费归青苗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谁安置归谁所有。
第十四条 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兴办企业及发展公益事业,确保农民的生产、生活水平,也可用于补充安置费用。
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安置补助费只能用于征地后需要安置的人口的就业补助和生活补助。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分、克扣、截留、挪用、侵占征地补偿费用。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县国土资源局、审计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对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有争议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征地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行为的实施,裁决后按裁决的结果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无理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在实施征地过程中,国家有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云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