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区地面窨井未盖致伤,业主诉物业公司案例小区地面窨井盖丢失,致使晚上出行的戴先生不幸踏入窨井摔伤骨折。为此,他将小区物业公司及自来水厂告到法院,要求其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8.1万元。日前,松江区法院判决该小区物业公司赔偿戴先生各项损失合计4.4万元。2010年11月某日夜里9点,家住松江区九亭镇的戴先生有事外出,行走到该小区3号楼门口时,因周围没有路灯,戴先生不慎踩入一没有井盖的窨井内受伤。事后戴先生被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右腿粉碎性骨折,戴先生为治疗花费医药费2万余元。戴先生认为小区物业公司和自来水厂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将两者告到法院。诉讼中,经确认,事发后小区物
2、业才向自来水厂就肇事窨井进行报修,自来水厂在接到报修当天进行了修复。庭审中,被告物业公司称,戴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他受伤与窨井盖缺失存在必然联系。而且肇事的窨井盖属于自来水厂管理的范围,相应责任应由自来水厂承担。至于小区内没有照明设施是开发商遗留的问题,且与戴先生受伤之间没有关联性。另外,对小区内公共部位的修缮并非物业公司的法定义务。戴先生在事故过程中本身也没有尽到安全谨慎义务,存有过错。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自来水厂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小区内地下设施的管理人对戴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发生本次事故的窨井盖不属于自来水厂管理,不应该由自来水厂承担法律责任。法院认为,肇事窨井
3、盖位于小区内,被告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负有进行管理、维修的义务,即便肇事窨井盖属于供水设施的一部分,在遗失后,物业公司也应当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告知供水部门进行维修或自行维修。但本案中,被告物业公司既没有对此进行防护、警示,又没有报修或自行维修。而且被告物业公司怠于行使管理职责致使事发地点照明设备不完善,最终造成了本案事故的发生,故被告物业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法院认为,排水公司作为事发道路窨井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全面及时履行其维修养护义务,主动核查窨井盖等设施是否完整或存有安全隐患,故排水公司应对小耿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小耿作为
4、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注意路况,在发现路况异常时应采取避让等措施以确保自身安全,所以小耿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至于被告辩称的小耿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受伤,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意见,是另一法律关系,可另循途径解决,并不影响被告作为公共设施管理人因过错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海盐法院审理认为,事发时,涉案窨井井盖断裂,而被告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事发期间已经履行了巡查、防范和维护的义务,故根据法律规定,该水站对事故的发生因承担侵权责任;而姜阿婆作为成年人,在夜晚行走时应注意安全,观察周边环境及道路通行状况,其在行走时不慎跌入井盖断裂的窨井中,自身未注意安全,存在一定的过错。因而,法院酌定姜阿婆自负20%的责任,某水务站承担80%的责任。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