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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试题(含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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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际商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第一组: 1.对违约金的性质各国有不同规定,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国家是( C ) A.英国 B.美国 C.德国 D.法国 2.依照英国法,对于违反担保,非违约方可采取的补救措施是( B ) A.只能请求解除合同,不能请求赔偿损失 B.不能请求解除合同,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C.既能请求解释合同,又能请求赔偿损失 D.或者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赔偿损失 3.下列国家中,规定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须向法院提出的是( C ) A.中国 B.德国 C.法国 D.美国 4.对于来自订约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施行的胁迫,认为只有合同的相对人知道有胁迫情事时,受胁迫的一方才能撤销合

2、同的国家是( C ) A.德国 B.法国 C.英国 D.西班牙 5.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发价的是( D ) A.普通商业广告 B.商品目录 C.商品价目表 D.一项包含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的订约建议 6. 依照法国法,不以公证人的文书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形式要件的合同是( D ) A.赠与合同 B.夫妻财产制合同 C.设立抵押权合同 D.商事合同 7.依照美国统一商法典,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货物所有权移转于买方的时间是( C ) A.合同成立时 B.合同生效时 C.卖方交付货物时 D.买方支付价金时 8.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于卖方甲公司未及时将货

3、物凭证交付给乙公司,致使货物在从甲地运至乙地码头时,乙公司无法提货而滞留,遭风暴全部损毁。双方当事人因未对货物风险分担进行约定,故发生纠纷。依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批货物风险损失应( B ) A.由卖方甲公司承担 B.由买方乙公司承担 C.由甲、乙公司分担 D.按公平原则处理 9.乙公司对甲公司发价的接受通知于8月5日从乙地发出,8月9日到达甲公司所在地,8月10日下午到达甲公司传达室,8月11日上午甲公司经理阅及此通知。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乙公司接受的生效时间是( C ) A.8月5日 B.8月9日 C.8月10日 D.8月11日 10.下列国家中,当事人未有特别约定,不以交付时间作

4、为动产买卖合同中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是( A ) A.法国 B.德国 C.中国 D.美国 第二组: 1、按照大陆法系公司法理论,依据信用基础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 B )。 A、封闭式公司 开放式公司 B、人合公司 资合公司 人合兼资合公司 C、关联公司 独立公司 D、多元投资公司 一人公司 2、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为( C )人民币。 A、5000万元 B、1000万元 C、500万元 D、100万元 3、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 A )同意。 A、全体合伙人 B、半数以上合伙人 C、2/3以上合伙人 D、出资最多的合伙人4、在我国,( D )不可

5、以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 A、货币 B、实物 C、知识产权 D、土地所有权 5、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规模较小且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 B )。 A、股东会指定的负责人 B、执行董事 C、出资额最多的股东 D、执行监事 6、公司董事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不得从事与本公司业务相同的营业,这是公司董事( C )义务的要求。 A、忠实 B、勤勉 C、竞业限制 D、交易限制 7、( D )属于射幸合同。 A、买卖合同 B、赠与合同 C、租赁合同 D、保险合同 8、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 B )。 A、过错责任

6、B、违约责任 C、侵权责任 D、缔约过失责任 9、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 C )。 A、承诺 B、要约 C、新要约 D、要约邀请 1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称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 A ) 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买卖合同。 A、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 B、登记地处于不同国家 C、住所地处于不同国家 D、国籍处于不同国家 第三组: 1、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交到买方手中,以完成货物所有权转移的交货方式称为( A )。 A、象征性交货 B、工厂交货 C、实际交货 D、目的地交货 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对于正在运输途中的货物进行交易,货

7、物的风险原则上从( B )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A、双方约定的时间 B、合同成立时 C、卖方交货时 D、买方收货时 3、在航次租船运输中,如果承租人在装卸期间届满前提前完成装货或卸货的,则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 B )。 A、滞期费 B、速遣费 C、预付运费 D、到付运费 4、依据我国法律规定,( C )不能转让。 A、指示提单 B、不记名提单 C、记名提单 D、已装船指示提单 5、在提单中关于承运人的责任制问题上,海牙规则采用的责任规定是( C )。 A、不负过失责任 B、完全过失责任 C、不完全过失责任 D、过失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 第一组 1.依据美国产品责任法的规定,产品的缺陷包括( A

8、BCDE ) A.设计上的缺陷 B.生产上的缺陷 C.包装上的缺陷 D.标签上的缺陷 E.安全使用说明书的缺陷 2.依德国民法规定,在发生无权代理的情况下( ABE ) A.第三人可催告本人表示是否追认 B.本人追认的表示应在收到催告后两周之内作出,否则视为拒绝 C.本人追认的表示应在收到催告后一个月内作出,否则视为拒绝 D.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未经本人追认之前,恶意第三人有权予以撤回 E.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未经本人追认之前,善意第三人有权撤回 3.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B ) A.可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 B.股东要经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股份 C.可发行公司债券 D.经董事会

9、决议可随时解散公司 E.股东人数一般有限制 4.由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而不填写被背书人的姓名或名称的背书,也称为( ABC ) A.空白背书 B.略式背书 C.无记名背书 D.无效背书 E.伪造背书 5.海牙规则规定,以下事项为承运人免责事由的是( ABCDE ) A.公敌行为 B.检疫限制 C.天灾 D.船长所雇用的其他人员在驾驶上或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 E.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知情所引起的除外 第二组 1.下列关于美国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BDE ) A.以被告存在疏忽而起诉不需要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B.原告以违反担保起诉必须证明原告与被

10、告之间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 C.原告可以违反条件而提起产品责任诉讼 D.以严格责任为由提起诉讼是一种侵权行为之诉 E.以严格责任起诉必须证明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依公司法原理,优先股与普通股相比,享有的优先权是( AB ) A.分派公司的红利 B.公司清算时分派公司剩余财产 C.行使表决权 D.检查公司账册 E.参加股东大会 3.依公司法原理,董事对公司的义务包括( ABE ) A.谨慎地履行职责 B.不得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C.不应使自己的私人利益与公司的利益发生冲突 D.不能购买公司的股票 E.不得从公司经营中谋取任何私利 4.根据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的规定,至少有两个

11、地点要表明它们是处于不同的国家,才是国际汇票。下列各项中符合公约规定的地点是( ABCDE ) A.出票地点 B.出票人签名旁所示地点 C.受票人姓名旁所示地点 D.受款人姓名旁所示地点 E.付款地点 5.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以下情形为实际全损的是( AD ) A.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 B.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 C.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 D.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 E.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 三判断题 第一组 1现代国际商法的调整范围既包括传统

12、的商事组织、合同、代理、买卖、海商、票据、保险等领域,还扩展到产品责任、技术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金融等众多的国际经济领域。( T ) 2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发起人,必须有半数以上者拥有中国国籍。( F ) 3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行使法定职权的公司常设权力机构。( T ) 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当事人因误解而签订的合同的法律后果是合同无效或得以撤销。( T ) 5我国合同法对数据电文要约到达时间的确定规则规定:受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T ) 第二组 1关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问题,包括美国、德国、荷兰和我国在

13、内的一些国家规定,以合同成立的时间为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F ) 2我国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任何合同,都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有效。( F ) 3合同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合同债权时,必须经债务人同意。( T ) 4虽然我国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对合同形式的规定作出了保留,但是按照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已经与公约相一致。( F ) 5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只能适用中国法律。( F ) 第三组 1调整海上运输关系最著名的国际公约是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哈特法。( F ) 2与协商、调节等其他非诉讼解决纠纷

14、的手段相比,国际商事仲裁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与诉讼相比,国际商事仲裁又具有很大的自愿性。( T ) 3根据大多数国家的规定,仲裁裁决不具有终局性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 F ) 4光船租赁实质上是一种财产租赁,出租人并不承担运输业务。( T ) 5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利益的存在是保险合同有效与否的实质要件。( T ) 四、问答题 1.试述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解答: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1)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同对方订

15、立合同的意旨。 (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即应该包括拟将签订的合同的主要条件。 (3)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4)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大陆法国家的要求,英美认为要约可以向全世界发出)。 2.简述代理人的义务。 解答:代理关系中,代理人的义务有:(1)勤勉地履行代理职责;(2)对本人诚信、忠实; (3)不得泄露其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4)必须向本人申报帐目; (5)亲自代理,一般情况下,不得将本人授与的代理权转托他人。 另:(1)合适注意义务:即代理人应该对被代理人委托的财产和事务给予合适注意。即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 (2)服从的义务:即代理人应服从被代

16、理人的合法的指令。 (3)忠实的义务:忠实即代理人应对被代理人忠实,主要体现以下三个方面A、不与被代理人竞争B、不密谋私利C、不泄露商业机密。 (4)申报帐目的义务。 (5)通知的义务:即代理人应把代理过程中的一切真实重要的事实通知被代理人,以使被代理人作出进一步判断。 3.在美国的产品责任诉讼中,对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范围的内容是什么? 解答: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包括:(1)难受与疼痛;(2)精神的痛苦与苦恼;(3)收入的减少和挣钱能力的减弱;(4)合理的医疗费用; (5)身体残疾等。通常肉体和精神上的赔偿占很大比重。4.论英美法上的合同对价的有效条件。 解答:(1) 对价必须是合法的;(2) 对

17、价必须是待履行的对价或者是已履行的对价,而不能是过去的对价; (3) 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不要求充足;(4) 已经存在的义务或法律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5) 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 5. 简述有限责任类型公司的特征。 解答:(1)不公开发行股票,股本亦部分为均等份额;(2)股东人数较少;(3)股东可以直接参加公司的管理; (4)公司的账目一般不对外公开;(5)股东的股份转让一般要受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限制;等等 6. 简述国际仲裁协议的作用。 解答:(1)它是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依据,双方须受仲裁协议的约束; (2)它是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取得对有关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18、的依据; (3)有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有关争议案件的官辖权,争议的任何一方不应再向法院起诉。 7. 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关于要约和承诺的有效要件。 解答:(1)要约与承诺的规定。邀约是一方当事人已订立合同为目的的向双方所做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发行人,在实践之前也称为发盘人,对方称为受要约人、被发价人或受盘人,要约的要件 发盘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作出,发盘人有明确相反表示除外 发盘人必须表明经受盘人接受即受发盘约束的意思 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明确 (2)承诺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一项

19、承诺需具备三个条件: 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承诺须与要约一致的内容 承诺须在要约有效内作出 承诺于到达发盘人时生效 五、案例分析题 1.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出售一批木材给乙公司,履行方式为:甲公司于7月份将该批木材自吉林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乙公司支付相应对价。但7月份,甲公司没有履行。8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木材至迟应在8月20日之前发运。8月10日,甲公司依约将该批木材交铁路运至大连。但该批木材在自大连至纽约的运输途中因海难损失80%。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的风险约定不明遂发生争执。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合同

20、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已终止,故货物损失的风险理应由甲公司承担。 问:(1)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2)乙公司认为本案合同因甲公司违约已经终止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3)本案中,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解答:(1)有权。因为甲公司已经迟延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2)不正确。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卖方不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则可以给卖方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在此时间内,买方不能采取与此相冲突的救济方法。在本案中卖方即可以在买方规定的“至迟不超过8月20日”的合理时间内履行义务。合同依然有效。

21、(3)由买方承担。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合同双方对风险承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货物涉及运输,则在自货物按照合同交付给第一个承运人以运交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本案中,即货物交由铁路运输时起就将风险移转买方承担。 2. 我国金风号货轮在装载货物启程前与我国某保险公司就货轮签订了碰撞险保险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2)该保险合同适用我国的法律;(2)该货轮的保险价值为1亿元,保险金额为5000万元。金风号货轮在公海上,由于巴拿马籍货轮驾驶不当而遭到碰撞,受到损失。 问:(1)金风号货轮受到损失的金额为5000万元,保险公司应向金风号货轮支付的保险金为多少? (2)金风号货轮发生

22、碰撞后失火,金风号货轮以巴拿马籍货轮上的工作人员对此进行补救。扑救费用金风号货轮花费了100万元,巴拿马籍货轮也花费了100万。对此费用应由哪方承担?承担的金额为多少? (3)保险公司在向金风号货轮支付保险金后,可以向巴拿马籍货轮行使何种权利? 解答:(1)2500万元,价值1亿,投保5000万,即为不足额投保。发生风险时,按投保比例赔付:5000X50%=2500万元 (2)财保规定对于当被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是,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用人员和受让人筹采取措施抢救保险标的,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其中因采取施救措施而支出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如为不足额投保,则按比例承担:100万X

23、50%=50万 (3)代位求偿权(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索赔求偿权的权利。 3沈阳A公司向香港B公司出口一批机床,出口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批机床将被B公司销往埃及。沈阳A公司经调查得知:该批机床在埃及不会遇到任何专利侵权问题。然而,因B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这批机床被B公司出口给了意大利D公司,结果在意大利被D公司以侵犯专利权起诉。问: (1)沈阳A公司是否会因意大利D公司提起的侵犯专利之诉而对香港B公司或者意大利C公司承担权利担保责任?说明理由。 (2)如果该批机床在香港被当地的一家公司提起诉讼,认为该机床侵犯了其专利权,沈阳A公

24、司应否对香港B公司承担权利担保责任?说明理由。 解答:(1)不承担,卖方对买方的权利担保义务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和要求”为界限。题目中买方擅自将货物销往卖方不可能预知的国家从而引起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此时卖方免责。 (2)不承担。普通情况下卖方应该对在买方营业地提出的任何权利或要求负责,但是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该批货物将被销往埃及,CISG明文规定了这种情况下仅对货物将被销往的国家的有关的权利和要求负责。 4天津A设计公司向香港B设备进出口公司订购三台特殊的印刷设备,合同单价8000美元,交货期为6月5日。A公司告知并要求B公司务必保证及时供货,否则会影响其一批

25、7万美元的订单。然而,B公司没有按约定及时供货,A公司只好按当时的市场价格8150美元向其他公司购买了三台同样的设备。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回答: (1)A公司是否有权就购买印刷设备的差价向B公司索赔?为什么? (2)尽管A公司采取了措施,但因延误时间,仍然损失了该7万美元的订单业务,A公司能否就该笔业务的损失向B公司索赔?为什么? (3)如果这一期间,有一家美国公司向A预订一笔10万美元的业务,也由于B公司没有按约及时供货而损失掉了,A公司能否就该笔业务的损失向B公司索赔?为什么? 解答:(1)有权。因为买方有权要求因卖方违反合同而使他所则遭受的损失,显然这里多付出的购货款就是这种损失的一部分

26、。 (2)可以,因为CISG明确规定了违约方的损害赔偿额应该使受害方的经济状况与合同得到切实履行时他本应得到的经济状况一样,包括受害方本应获得的但因对方违约而未实现的预期利润在内。显然本案例中,订立合同时买方已经清楚地向卖方表示了购买该批货物后会有一个订单,而因为卖方违约预期利润无法得到,不可预见规则在此不能适用,卖方必须赔偿。 (3)不能,因为这一情况符合不可预见规则,即“违约一方对另一方所附的损害赔偿责任不超过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否则,卖方无需赔偿。本题中的情形就符合不可预见规则,卖方无需赔偿。 5中国某服

27、装加工厂与美国某贸易公司于2000年2月10日签订了一份成衣买卖合同,由服装厂以CIF条件向对方出口一批成衣,总价值20万美元,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支付货款。服装厂将货物运到大连港交由某运输公司承运。该批货物分别装入两个集装箱,并吊装到船上。4月6日承运船舶行至公海上时,由于船员的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其中一个集装箱被烧毁,另一个完好。5月初,货物运抵目的港。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并向卖方提出索赔,双方诉诸中国某法院。问: (1)双方的合同争议是否适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来解决?为什么? (2)该批货物的运输保险应由哪方当事人办理?保险费由谁支付?为什么? (3)货物在海上受到损失,买方能否要求卖

28、方给予赔偿?说明理由。 (4)假如卖方向银行提交了信用证规定的提单等单证,收到货款后,又欲将运输途中的货物卖给其他公司,此时卖方是否有权要求承运人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解答:(1)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别是中国和美国,而两国均是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它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本案货物也不属公约排除适用对象。因此,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应当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根据2000年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CIF条件下卖方必须: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

29、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 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并将货物按惯常航线运至目的港,并支付运费; 自费投保,交纳保险费; 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故,在CIF条件下,投保并支付保险费是卖主的一项义务。因此,该批货物的运输保险应由中国服装加工厂负责办理,并由中国利华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保险费。 (3)中国服装加工厂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后,即完成了它在CIF合同中的义务。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美国贸易公司可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再由保险公司向运输公司索赔。美国贸易公司也可以直接向运输公司索赔,但中国服装加工厂在此中已无责任可言,故美国贸易公司不能要求中国服装加工厂给予赔偿。 (4)

30、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具有特殊的法律性质,在CIF条件下,交单就等于交货。因此中国服装加工厂交出提单后即无权就货物的处理向承运人发出指示。承运人在收到货物并签发提单之后,就负有在目的地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义务,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提取货物。作为物权凭证,提单可以进行买卖和自由转让。 6.我国货船大兴号在驶往目的地新加坡港的途中,为避免某一外轮违章行驶而造成碰船的发生,偏离航线触礁并引起火灾。大兴号在启程前以自己的名义投了一切险。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现问: (1)大兴号在上述情况下是否具有灭火的义务?为什么? (2)大

31、兴号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后能否对已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部分再向外轮请求赔偿?为什么? (3)保险公司从何时开始方可向外轮行驶代位权(代位求偿权)? 解答:(1)具有灭火的义务。因其具有防止或减少损失的责任。 (2)没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因防止其得到两次的补偿或不当得利的发生。 (3)从支付了保险金后开始。 案例分析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述合伙企业一、1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组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

32、营期限为2年。问:(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3) 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 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答:(1)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乙、丙有如下权利:一是监督检查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二是按照约定,要求甲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三是查阅账簿;四是对甲执行事务中的不当之处提出异议。(2)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

33、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有损于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因此,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有竞业禁止义务、自己交易禁止义务,及不得从事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事务的义务。据此,甲的行为应禁止。(3)机械制造公司与甲签订的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机械公司如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合同有效。第二章 合同法合同的成立 二、哈威诉富赛案原告哈威向被告富赛发出一项询电:“你方愿意向我们出售巴布赫尔笔

34、吗电告最低价。”被告回电:“巴布赫尔笔现金最低价900英镑。”原告立即发出一份加急电报:“我们同意按你方要求的900英镑购买巴布赫尔笔”后来因被告拒绝提供该笔而与原告发生争议。问: 1、被告的回电是否构成一项有效要约? 2、原告的加急电报属于何种性质的意思表示? 3、原被告之间有无成立合同?答:1、被告的回电不构成一项有效要约。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根据要约中提出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要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被告富赛并没有明确的依要约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原告的加急电报属于要约。3、原被告之间没有成立合同。合同订立的过程要经过两个步骤,一是一方发出要约,一是另一方作出承诺。原

35、告发出了要约,但被告并没有作出承诺,合同不成立。三、2001年3月1号,某超市想要购进一批毛巾,于是向几家毛巾厂发出电报,称:本超市欲购进毛巾,如果有全棉新款,请附图样与说明,我商场将派人前往洽谈购买事宜。于是有几家毛巾厂都回电,称自己满足该超市的要求并且附上了图样与说明。其中一家毛巾厂甲厂寄送了图样和说明后,又送了100条毛巾到该超市,超市看货后不满意,于是决定不够买甲厂的毛巾。甲厂认为超市发出的是要约,他送毛巾的行为是承诺,合同因为承诺而生效。超市拒绝购买是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而超市认为他的发出电报行为是一种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超市不受该行为约束。问:超市发出的电报是要约还是要约邀

36、请呢?答:超市发出的是要约邀请,根据二者的含义,要约是当事人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的目的不是订立合同,而是邀请对方当事人向其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超市是想毛巾厂对自己提出要约,是要约邀请,希望对方和自己订立。对价与约因 四、韦布诉麦克戈文亚拉巴马州上诉法院(1935年)1925年,原告受雇于一家木材公司。一天,原告在公司的锯木厂清理木材。当他把楼上的一堆圆木一根根掀落到楼下时,突然发现麦克戈文从楼下经过,他正搬动的一个圆木如果落下去,将恰好在砸在他身上,使其受到致命的伤害。为了救麦克戈文,原告紧紧抱住圆木的一端,使其下落的方向改变,结果麦克戈文得救了,

37、原告却跌倒楼下,造成终身残废,丧失了劳动能力。为了报答原告,麦克戈文答应每两周付给原告15美元,直到原告死为止,以维持其生活。这笔钱从1925年9月付到1934年1月麦克戈文去世。以后,其继承人拒绝支付这笔钱,理由是麦克戈文按期支付给原告抚恤金的诺言没有对价,因而是无约束力的。 你认为本案应该如何判决?理由是什么?答:有约束力的。法院判决,当诺言人收到一项实质性的利益时,一种道德上的义务就成为使一个事后作出的给付金钱的许诺产生约束力的充分的对价。五、里奇兹诉斯科森案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1898年)原告原来是一名图书管理员。一天,她的祖父来到她从事工作的书店,对她说,我的所有孙子都不工作,你也

38、用不着工作了,让我来抚养你。祖父当时开给她一张本票,并附了一张说明,上面写到:“我答应付给卡蒂.里奇兹每年2000美元,外加6的利息。”在这之后,原告辞去了她的工作。然而,她的祖父仅支付了一年的利息,就告诉她说,他眼下没有能力继续付钱给她。但他并没有表示他不打算将来继续履行其诺言。几年以后,祖父去世了,遗产管理人拒绝按这张本票付钱给原告。原告要求法庭强制执行这张本票。问:应该根据何种原则审判,原告才能实现她的权利?答:原告是一个有职业的姑娘。她祖父把一张本票给了她,并附加一个说明,告诉她不必继续工作。毫无疑问,他希望她放弃职业;并且可以肯定,他考虑到了,他的这一赠与所引起的自然的和很可能发生的

39、结果。在这种有意识的影响之下,原告放弃了原来的工作,从而面临着困难的处境。此时,如果允许出票人或其遗嘱执行人以出票人的许诺没有对价为由而拒绝付款,那显然是不公平的。不得自食其言的原则是适用的。合同违法的后果六、原告是被告公司的一个房客。一天晚上,当她顺着通往她租的公寓的楼梯往下走时,由于那里没装电灯,她从楼梯上摔了下去,受了伤。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就其疏忽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在其答辩状中主张,原告签署的租赁合同中包括了一个免费条款。其中有这样的规定:“无论是出租人还是其代理人,都不应对承租人、他的家庭、客人、雇员或进入该住房或该住房所属的建筑物的任何其他人所受到的任何伤害承担责任。”初审法院作

40、出了一项简易判决,驳回了起诉。解析:根据统一商法典的规定有力地证明这样一个基本原则,从公共政策的角度出发,普通消费者是交易中受到更多保护的一方,免除对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的条款一般是不可被强制执行的。本案中的免责条款是因为违反公共政策而不是因为违法而不可强制执行。因此,在美国违法并不是法院拒绝强制执行合同的真正理由,违反公共政策才是其真正理由。七、 原告是一个硬币零售商。他对一个业余的硬币交易人本案被告起诉,要求解除由原告向被告购买一枚原以为是1916年在丹佛铸造的一角钱的硬币的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原告为购买这枚硬币而付给被告的500美元。丹佛造硬币目前已成为稀有之物,因而具有很高的市场价

41、值。原告主张,双方对于该硬币的真实性的认识,发生了共同错误。原告提供的证据是,硬币上刻有的表明丹佛制造的“D”字是伪造的,但被告并没有对此表示过怀疑。初审法院判被告胜诉。其理由是,根据硬币交易的惯例,购买硬币的一方有义务对硬币的真伪进行调查并就调查过程中的失误承担风险。如果你是上诉法院法官,你应该如何判决?阐述理由。答:这是一个典型的涉及共同错误的案例。在本案中,合同赖以订立的基本假定是,该硬币是1916年在丹佛制造的真品;这一认识错误的后果是严重的,因为它使原告购买了一个毫无价值的东西;原告并没有承担这一认识错误导致的风险。因此,原告有权使合同归于无效。八、 第一安全人寿保险公司诉基思,印第

42、案那州上诉法院(1975)上诉人第一安全人寿保险公司于1969年4月24日向被上诉人的丈夫塞缪尔.基思出售了一张人寿保险单。该被保险人1971年死于心肌梗塞。被上诉人作为受益人把保险单交给保险公司以便得到赔偿金。该保险单规定,该保险公司对受益人付费的“初步数额”为8250美元,“最终数额”为16500美元。上诉人声称,该公司在制作这张保险单时把这两个数字放颠倒了。正确的表示应当是:初步数额16500美元,最终数额为8250美元。这一错误导致的后果是,该公司按现有保险单的规定,要多付给受益人16500美元。因为保险单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后的10年内去世,保险公司应向受益人支付的款项为最终数额

43、的两倍。上诉人要求将这个错误改过来,基思太太拒绝这一要求,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执行保险单。分析:上诉人争辩说,公司的工作记录和保险单收据能证实当事人双方最初协议的内容。 尽管这些文件能证明上诉人所理解的协议是什么,但他们却无法证实基恩先生所理解的协议是什么。已经得到证实的是,基恩先生从没有见过该工作记录。因此,该文件并不能证实,基恩先生对该保险合同是如何理解的。基恩先生从代理人那里接受填写完成的保障单后,的确签署并寄还了保险单收据,但一个被保险人肯定不会认为一个保险单收据上提到的保障单具有否定保险单本身所载的明示条款的效果。这类证据至多能构成对基恩先生的认可或者动机的间接的和非结论性的推断。

44、因此,本法院只能判决,地方法院拒绝重新确立合同的内容是正确的。违反担保九、7月2日,A要求旅游代理公司B为其在巴黎预订20间8月1日的客房,价格为每间500法郎。7月15日,A得知B还没有预订到房间。A一直等到7月25日才委托别人再预订,但只能订到700法郎一间的房间了。如果A在7月15日采取行动,可以订到600法郎一间的房间。 问:A可以从B公司处得到多少法郎的赔偿?答:A可从B公司处得到2000法郎的赔偿。英美法规定,当一方违约时,受损害的一方有义务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轻由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如果由于受损害方的疏忽,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减轻损失,则受损害一方对于违约发生之后本可以合理避免的损失

45、,不得要求给予赔偿。在7月15日,A知B没有预订到房间,本可以采取行动,订到600法郎一间的房间,但是A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减轻损失,所以A不能就7月25日订到的700法郎一间房索求赔偿(每间房索赔200法郎),只能就每间房索得赔偿100法郎,20间房即2000法郎。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十、某公司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1)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2

46、)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答案一:答:(1)卖方不应对该项损失负责。理由: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通常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即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卖方的责任是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一级大米300吨的货物,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双方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即经公证人检验证明),并且卖方在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卖方对货物在装运港越船舷后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不负任何责任。而本案中,造成大米品质下降损失的直接原因,是买方在大米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而致。故本案卖方对该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应由买方

47、自负。(2)如以CIF成交,是CIF合同;如以CFR成交,是CFR合同,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对该项损失仍应不负责任。理由同上。 答案二:答:(1)卖方没有责任。因为,在国际贸易当中FOB 交货条件价,卖方的责任义务 是负责到货物越船舷之前 的 时间, 当货物装上船之后,卖方就已经完成了 交货义务,此时 的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到了买方。故,卖方没有责任。(2)如以CIF 成交 卖方也没有责任,因为,CIF 术语下,卖方的交货义务 和 FOB 一样,单不同的是 卖方需要购买保险,所以,卖方也没有责任。FOB、CFR、CIF这三种术语,都是在

48、装运港交货,其风险的划分,都以装运船舷为界。这三种贸易术语的主要区别是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和费用不同。均属于装运合同;都是凭单交货,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十一、某年3月,A(卖方)与B(买方)签订了以FOB术语成交的2000吨甜菜籽销售合同,装运期不迟于8月20日。A方于15日将货物运到港口。码头工人16日下午开始作业装船(当天未装完),17日上午由于第九号台风影响,装卸工人作业时,突降阵雨,持续5分钟左右。由于来不及关闭舱盖和采取其它防雨措施,使得108吨货物全部淋湿。当时A、B都在现场,考虑到运输途中淋湿部分可能霉变。在没有考虑由谁承担风险情况下,将淋湿部分全部扒舱,19日全部装船完毕。A方认为此108吨货在下雨时,已越过船舷,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货损由买方承担。但买方和船方均认为只收到1892吨货物,拒不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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