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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袋式除尘器 滤袋框架 Specifications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roduct Bag frame for bag house 20061122 发布 20070201 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 HJHJ/T 325-2006代替 HCRJ 016-1998HJ/T3252006 I 目 次 前言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技术要求 1 4 检验方法 2 5 检验规则 2 HJ/T3252006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提高袋式除尘器用滤袋框架的产品质量水平,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袋式除尘器用滤袋框架的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袋式除尘委员会)、上海袋式除尘配件有限公司、哈尔滨环保设备研究所。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6 年 11 月 22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07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条件 袋式除尘器 滤袋框架(HCRJ 016-1998)。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HJ/T3252006 1 袋式除尘器 滤袋框架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袋式除尘器使用的滤袋框架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由金属材料制成的袋式除尘器用滤袋框架。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JB/T 5917-1991 袋式除尘器用滤袋框架 技术条件 3 技术要求 3.1 滤袋框架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3.2 滤袋框架应有足够的刚度,能承受滤袋在过滤和清灰状态中的气体压力,保证在 3000Pa负压下运行 1h 后塑性变形3mm,焊点无脱焊现象。3.3 滤袋框架所有的焊点应焊接牢固,焊接区表面必须平滑且不得有裂纹和凹坑。不允许有脱焊、虚焊和漏焊。3.4 滤袋框架与滤袋接触的表面应平滑光洁,不允许有焊疤、凹凸不平和毛刺。3.5 滤袋框架表面应经过防腐、耐温处理,处理层应无剥落。3.6 滤袋框架的直径、周长长度和垂直度偏差应符合表 1表 4 的规定。表表 1 圆袋框架直径公差圆袋框架直径公差 直径,mm 偏差极限,mm 50180 0-1.80 181250 0-2.50 251300 0-3.00 表表 2 扁袋框架周长公差扁袋框架周长公差 周长,mm 偏差极限,mm 500 0-4.00 5011000 0-8.00 1000 0-12.00 表表 3 滤袋框架长度公差滤袋框架长度公差 周长,mm 偏差极限,mm 2000 0 HJ/T3252006 2-4 20013000 0-6 30014000 0-8 4000 0-10 表表 4 滤袋框架垂直度公差滤袋框架垂直度公差 长度,mm 偏差极限,mm 1000 8 10012000 12 20013000 16 30014000 20 4000 24 4 检验方法 4.1 滤袋框架表面光洁的检验方法按 JB/T 5917-1991 中 5.1.2.1 的规定执行。4.2 使用游标卡尺和钢卷尺测量直径、长度和周长。4.3 将滤袋框架口一端放在水平的平板上,用吊线锤测量其垂直度。4.4 滤袋框架刚度检验 将被检验滤袋框架套入整只针刺毡滤袋后,再套上同样大小的厚塑料袋或橡胶袋,框架口密封后加上 3000Pa 负压,历时 1h,检查滤袋框架有无脱焊和塑性变形。4.5 滤袋框架表面处理情况采用目测检验。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滤袋框架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两类。5.2 抽样方法 从成品中随机抽样 5%,且不少于三只。5.3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按 JB/T 5917-1991 第 5 章的规定进行。5.4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定型;b)新产品投产后,在结构、材料、工艺上有较大改进,可能影响到产品性能;c)正常生产三年;d)停产两年;HJ/T3252006 3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检验要求。5.4.1 检验项目 a)尺寸偏差;b)焊接质量;c)表面处理情况;d)框架刚度。5.4.2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结果应符合第 3 章的规定,对不合格项目加倍抽样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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