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内容介绍内容 1、简要介绍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 2、重点介绍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条款和全面修订的主要内容 1.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 1.1 防火的基本思路 消防工作的主要目的是降低火灾风险,保护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风险,一般是从降低火灾概率和减小火灾后果两个方面着手,通过采取防止火灾发生、控制火势蔓延、扑灭火灾和确保人员疏散避难等多种消防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来共同实现的从火灾的发生、发展来看,降低火灾风险主要有 3 个环节。1.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 环节
2、 1,降低火灾概率:主要依靠公众消防意识、企事业单位的防火管理、消防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以消防部门为主开展的公众、企事业单位人员和消防专业人士的消防安全素质的培训和教育工作火灾,特别是城市火灾,主要是人的行为导致的,居民、企事业单位人员、使用者(包括施工人员在施工作业时)在预防火灾中应当负有更多的义务和责任。1.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 环节 2,设置建筑消防设施:单体建(构)筑物消防设施对降低建筑火灾的危害能够发挥很好的作用,通过主动的和被动的消防措施,把火灾控制在起火的房间、起火的防火分区或起火的楼层;通过设置的疏散设施,使人们顺利逃生;通过设置建筑物消防车
3、道、建筑物消防电梯等外部灭火救援的进入通道,使消防队员快速展开战斗。1.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 环节 3,设置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城市公共消防安全主要依靠消防队接警出动灭火这种传统的专业灭火方式,以及城市空间布局上采取的一些措施,比如从城市规划的角度控制危险物品的容积和设置方位;控制建筑物的容积和高度;限制建构筑物密度;控制土地的利用行为,防止有火灾和爆炸事故发生和扩大的危险性土地的利用;提供防火隔离带来分割城市区域,隔离危险物品;设置城市避难场地和避难道路等。1.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 一般来说,一个城市的消防工作需要同时综合
4、考虑这几个环节的作用,达到保护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确保建筑连续使用这几个目的。1.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1.2 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 建筑防火工作,是城市综合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一项重要的过程环节概括地讲,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有:1、建筑的总平面布局方面(处理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控制建筑规模和方位如控制危险物品(可燃,易燃液体储罐,气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容积和设置方位,控制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容积和高度。控制建筑密度是通过限制建筑的安全间距实现的。合理布置建筑的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1.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 1.2 建筑防火
5、的基本内容 2、建筑结构的耐火及防爆等方面控制和提高建筑物耐火等级(尽量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促使建筑物外壁不燃或难燃化;控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控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对建筑防火分隔构件上的开口、空开口采取防火封堵措施,以维持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对有爆炸危险性的建筑(主要指工业建筑),采取抗爆的建筑构件、泄压设施等,减少爆炸时对主体结构的破坏等。1.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1.2 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 3、建筑物内部的平面布置方面:划分建筑物空间的防火,防烟分区采用防火分隔构件划分防火,防烟分区,控制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6、,发生火灾时尽量把火灾,烟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阻止火势和烟气蔓延扩大。设置建筑的疏散避难设施和外部灭火救援的进入通道设施包括控制疏散总长度;选择疏散楼梯的形式;合理设计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数量,分布和宽度;设置建筑物内的避难场所等,为疏散创造有利条件缩短逃生时间;设置消防电梯等专用通道。1.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 1.2 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 3、建筑物内部的平面布置方面:合理布置危险设施,人员密集场所和贵重物品在建筑中的位置如对有较大火灾危险性或爆炸危险性的设备和物品,不宜布置在建筑的地下部位,减少对结构的破坏以及便于扑救;人员密集场所,老弱病残弱质
7、群体的活动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三层,便于逃生;对贵重设备,贵重物品等价值高的财产进行保护,尽量远离危险物品和设施场所,尽量分隔成一个独立的防护单元等。1.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1.2 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 4、控制建筑内危险物品及容量如“厂房内设置甲、乙类物品的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建规 3.2.10 条);民用建筑内严禁附设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等(5.4.2 条)。1.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 1.2 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 5、设置灭火设施和便于扑救及逃生的消防设施建筑灭火器、室
8、内外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设施、疏散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的辅助疏散设施等。6、其他措施如建筑物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电气设备和配电线路等的防火措施,以及提高工艺设备本质安全方面的措施等。1.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1.3 防火的设计方法 最基本的,就是按照现行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目前个别项目是运用火灾工程学的知识,对照现行的规范,进行性能化设计。2.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全面修订的主要内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防火标准中比较基础的一本国家标准,其综合性、技术性、政策性都很
9、强,涉及面比较广。现行规范共分成十章,规范的框架结构(略)。现行规范第 2-7 章主要是建筑方面的防火规定,其中第三-五章根据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不同功能特点,分别对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防火间距、安全疏散、防爆、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设置等防火方面分别做了规定;第 6 章对消防车道的规定;第 7 章是建筑构造的防火规定第 8、9、10 章是对消防给水系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火灾报警和电气等设备方面的防火规定。2.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全面修订的主要内容规范全面修订的主要内容:修订稿共分十二章,有:总则,术语,厂房(仓库),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民用建筑,消防
10、车道,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城市交通隧道,附录一。1、重点协调了本规范自身及其与国家其他有关规范中有关条文的规定,调整了规范的使用范围,将无窗建筑、地下民用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的防火设计纳入本规范。2、将原规范附录一“名词解释”修改为“术语”一章,并对原名词解释作了删除、补充与完善。3、对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作了部分调整,并对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与燃烧性能分别进行了规定,编入相应章节中,进一步明确了钢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2.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全面修订的主要内容 4、对原规范章节的编写进行了部分调整,将原“仓库”一章中有
11、关仓库的规定,与“厂房”合并;其余内容,单独编入“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一章;对“厂房的防爆”作了修改和补充;调整了部分厂房的建筑防火设计要求。5、在“民用建筑”中补充了商店疏散人员的计算原则和有关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的设置要求、对居住建筑和商店的面积作了调整、等。6、对“消防车道”的设置作了部分修改与补充。7、补充了建筑幕墙、建筑中贯穿管道及其部位、防烟楼梯间和封闭楼梯间、防火门和防火卷帘等的防火要求。2.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全面修订的主要内容 8、对室内消火栓和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部位作了修改和调整;增加了泡沫灭火系统和厨房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删除了蒸汽
12、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9、增加了“防烟与排烟”和“城市交通隧道”二章。10、对防火阀和通风管道的防火要求作了修改。11、调整了有关自动报警装置的设置范围和消防用电线路的防火要求。12、将原规范附录二“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附录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附录四“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移至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中,并补充了部分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删除了防火门和防火窗的列表内容。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章“总则”共四条。1.0.1 条是制定标准的目的概括地说明了制定该标准的理由和依据。1.0.2 条本规范的共性要求,是涉及整个规范的基本原则,或是与大部分章、节有关的基本要
13、求。1.0.3 条本规范的适用和不适用范围。1.0.4 条与相关标准的关系。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本章重点介绍 1.0.3 条,建规的适用范围:1.0.3 1.0.3 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 24m的单层公共建筑;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三、地下民用建筑。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
14、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 1.5m者,不计入层数内。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1,第一款指民用建筑,包括三部分:9 层及 9 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0m的其它民用建筑 和 建筑高度大于 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住宅建筑以九层的层数划分,不以 24m作为划分界线,是为了节省消防设施的建设投资与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相比,是放宽的规定。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中 底层,是指首层商业服务
15、网点,附录一名词解释: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m2的百货店,副食店及粮店,邮政所,储蓄所,饮食店,理发店,小修门市部等公共服务用房。(300m2的这些用房是指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住宅分隔开,且其安全出口必须与住宅部分隔开5.4.2 条)。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超过 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如体育馆,大会堂,会展中心等建筑,这类建筑空间大而高,容纳人数多而密集有些建筑虽有局部是多层,主要部分为单层大空间。这些建筑高度虽超过 24m,但消防设施的配备上不应同于高层建筑的要求。故将类似这样的一些单层公共建筑列入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中。2、第二款指工业建筑,包括:
16、单层、多层和高层厂房;单层、多层和高层仓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等。工业建筑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以 24 米划分,是考虑了登高消防器材、消防供水能力、消防队员登高能力和参照国外标准确定的。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3、第三款指地下民用建筑:近十年来,城市地下民用建筑,特别是地下商店发展较快,火灾形势严峻单建的地下民用建筑目前国家一直没有相关的防火设计要求,导致这些建筑工程的防火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为加强这类场所的防火设计,有效地控制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结合国内外对地下建筑的研究成果,2001 年建规局部修订时将该部分的防火设计内容纳入本规范。
17、单层建筑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不同屋面形式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4、不适用范围:由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它们专业性强,防火要求特殊,与一般建筑设计有所不同,而且有的已有专门的规范,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 范 GB50098,地 下 铁 道 设 计 规 范 GB50157,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 等,故本规范均未包括在内。5、注: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及烟囱等,不计入建筑高度。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6、报批稿主要修订内容:(1)、建筑高度:现行建规: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
18、口的高度(屋顶上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高规建筑高度术语: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建规修订报批稿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阶梯式地坪建筑高度的计算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2)、建筑层数:现行规范:屋顶上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
19、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 1.5m者,不计入层数内。修订时增加了不计入建筑层数的一些部位: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 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不计入层数;住宅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 1 层计,其它各层的跃层以及顶层中多于 2 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跃层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3)、商业服务网点:现行规范附录一名词解释: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m2的百货店,副食店及粮店,邮政所,储蓄所,饮食店,理发店,小修门市部等公共服务用房。建规修订报批稿术语:居住建筑的首
20、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首层商业服务网点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首层及二层商业服务网点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4)、报批稿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改为“9 层及 9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与高规基本协调一致。(5)、调整了规范的适用范围,将城市交通隧道、地下非民用建筑和无窗建筑的防火设计纳入本规范。(6)、明
21、确了“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第二章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1、第二章,共 7 条主要内容:划分了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了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报批稿主要修订内容:1、对表 2.0.1 条的修改(报批稿表 3.2.1、表 5.1.1):防火墙:除了甲,乙类生产厂房,甲,乙,丙类仓库防火墙耐火极限仍是 4h以外,把其他类型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防火墙耐火极限降低到 3h。第二章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1、对表 2.0.1 条的修改:屋顶承重构件(工业和民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
22、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比现行规定的 0.5h提高了 0.5h,为 1h。明确了民用建筑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住宅分户墙的耐火极限:一级:不燃烧体 2.00h,二级:不燃烧体 2.00h,三级:不燃烧体 1.50h,四级:难燃烧体 0.50h。分户墙第二章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第二章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2、对第 2.0.3 条一、二级耐火等级工业建筑的非承重外墙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的修改(报批稿 3.2.5 条)增加了 1 款:4 层及 4 层以下的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当非承重外墙采用 B1 级轻质复合墙体时
23、,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 级 B1,B2 级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 GB8624 的有关要求。第二章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3、对第 2.0.6 条的主要修订内容 工业建筑部分增加了 当丁,戊类厂房(仓库)不超过 4 层时,其屋面可采用 B1 级轻质复合材料,但该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 级。第二章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4、对第 2.0.4 条的修订 (报批稿)3.2.7: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厂房或多层仓库中的楼板,当采用预应力和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其耐火极
24、限不应低于 0.75h。(报批稿)5.1.5:二级耐火等级住宅的楼板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时,该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75h。第二章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5、对第 7.2.8 条的修订 增加了“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丙类厂房”,其柱、梁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的内容。第三章 厂房第一节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二节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第三节 厂房的防火间距第四节 厂房的防爆第五节 厂房的安全疏散第三章 厂房一、第二节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主要修
25、订内容)1、表 3.2.1 中“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报批稿(表 3.3.1)改成“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2、新增(报批稿 3.3.8 条):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3、新增(报批稿 3.3.8 条):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 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第三章 厂房4、新增(报批稿表 3.3.1 注 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5
26、,新增(报批稿表 3.3.1 注 5):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墙体和 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分隔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第三章 厂房二、第三节厂房的防火间距(主要修订内容)1、明火地点(报批稿 2.0.15):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
27、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第三章 厂房二、第三节厂房的防火间距(主要修订内容)2、新增(报批稿 3.4.5 条):厂房与公共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足的弥补措施:“当丙、丁、戊类厂房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 15.0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 4.0m。第三章 厂房三、
28、第四节厂房的防爆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在设计时,主要考虑的措施有:1、厂房宜独立设置,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2、承重结构应具备足够的抗爆性能3、围护结构要有必要的泄压设施,且泄压面要避开人员集中场所4、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5、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作为泄压面积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6、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7、其他等措施,如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设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第三章 厂房三、第四节厂房的防爆(主要修订内容
29、)1、修改了泄压比值。(报批稿第 3.6.3):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其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3时,宜将该建筑划分为长径比小于等于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式中 A泄压面积,m2;V厂房的容积,m3;C厂房容积为1000m3时的泄压比,可按表3.6.3选取,m2/m3。第三章 厂房注:长径比为建筑平面几何外形尺寸中的最长尺寸与其横截面周长的积和 4.0 倍的该建筑横截面积之比。表3.6.3 厂房内爆炸性危险物质的类别与泄压比值(m2/m3)第三章厂房第三章厂房跨度:一段 15.0m;B 段 12.0m长度:一段 24.0m B 段 18.0m
30、高度:一段 6.0m B 段 5.0m举例 2 图示举例 2 计算第三章 厂房2、(报批稿 3.6.4 条):把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轻质墙体的单位质量修改为 不宜超过 60kg/m2。3、新增(报批稿 3.6.4 条):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第三章 厂房四、第五节 厂房的安全疏散 1、安全疏散设计是建筑防火设计的重要内容 从火灾事故的历史资料分析,大多数人的死亡是由于没有可靠的安全疏散设施,人员不能及时疏散,在高温烟气中中毒、窒息后遇难的因此,安全疏散设施是保证火灾时人员快速安全逃生、降低生命损失的重要措施手段。安全疏散设计是建筑防火设计的重要内容。安全疏散设计不仅对人员
31、集中的公共场所、高层民用建筑、地下建筑等,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对工业建筑的人员和物资疏散也同样是重要的。保障生命安全的设计,主要是要提供人员疏散及避难设施。第三章 厂房四、第五节 厂房的安全疏散 要保证火灾时人员能够安全疏散,对设计疏散时间进行控制是安全疏散设计的关键,规范对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安全出口宽度、影剧院每个安全出口疏散人数的限制等进行规定(有关规定见 3.5 节、4.2 节和 5.3 节),最终目的是为了使火灾时人员逃生时间小于等于设计控制的疏散时间。第三章 厂房四、第五节 厂房的安全疏散 2、安全疏散设计的原则: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双向疏散。在建筑物内的任一房间
32、,一般都应设计有两个疏散方向,尽可能不设计袋形走道,规范规定一般不应少于 2 个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布置应分散布置,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避免设置距离太近,造成人员疏散拥堵现象发生而且疏散路线一般宜短、直,不宜长、曲,避免出现滞留现象,应能使人在疏散过程中从房间、走道、疏散楼梯间到达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逐步趋向安全。第三章 厂房四、第五节 厂房的安全疏散 3、安全疏散的设计过程:(1)、一般先估算疏散人数;然后按照规范规定的疏散宽度指标、最大疏散距离、每个安全出口平均疏散人数的规定(规范对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观众厅每个安全出口平均疏散人数有规定)、允许的袋形走道的长度,计
33、算出总的疏散宽度,再确定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具体位置、每个出口的宽度等(2)、应当对每个安全出口的疏散宽度、安全出口的数量和控制疏散时间进行校合和调整,要考虑每个安全出口通过的人流股数和每股人流的通行能力,使总宽度和每个实际的安全出口宽度大于等于计算出的安全出口宽度、使计算出的疏散时间小于等于控制疏散时间。第三章 厂房四、第五节 厂房的安全疏散4、在设计中经常把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混淆 (现行规范附录一名词解释)安全出口:供人员疏散用的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或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间。(报批稿术语)安全出口:供人员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疏散出口
34、:供人员疏散用的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出口。第四章 仓库第一节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二节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和安全疏散第三节 库房的防火间距第四节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第五节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第六节 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布置和防火间距第七节 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的布置和 防火间距第八节 仓库、储罐区、堆场的布置及与铁路、道路的 防火间距第四章 仓库第二节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和安全疏散1、把表 4.2.1 中“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改为“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报批稿表 3.3.2)2、把表
35、4.2.1 中“防火墙间”,改为“防火分区”(报批稿表 3.3.2)3、新增了粮食平房仓的内容: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 12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3000m2;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 3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000m2。(报批稿表 3.3.2 注 5)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报批稿 3.3.7 条)。4、新增“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报批稿 3.3.15 条)。第四章 仓库第三节 库房的防火间距(主要修订内
36、容)1、适当地减少了单层、多层的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报批稿表 3.5.2)。2、新增了库房与公共建筑间距不足的弥补措施(报批稿 3.5.3 条):“当丁、戊类仓库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 15.0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 4.0m。3、新增了粮食筒仓之间,及与其它建
37、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的规定(报批稿 3.5.4)。第四章 仓库第四节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主要修订内容:1、新增: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积小于等于 50m3,总容积小于等于 200m3时,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 50%(报批稿表 4.2.1 注 6)。2、新增: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报批稿 4.1.4 条)。第四章 仓库第五节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 1、为适应我国国民经济高速持续发展和储气罐单罐容积趋向大型化的需要,此次修订对规范中表内储
38、罐总容积的分档做了调整,相应地对表 4.5.1 条的防火间距适当地做了调整(报批稿 4.3.1 条)。2、对第 4.5.6 条的修订(报批稿 4.3.4 条):液氧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4.3.3 条相应储量湿式氧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液氧储罐与其泵房的间距不宜小于 3.0m。总容积小于等于 3m3的液氧储罐与其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0m;2 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且面向使用建筑物一侧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 当低温储存的液氧储罐采
39、取了防火措施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第四章 仓库第六节 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布置和防火间距1、4.6.2 条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的起算点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2、在执行表 4.6.2 时,与燃规的相关规定有一些矛盾,修改本节条款时对表 4.6.2 重点做了调整,并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进行了充分协调新修订的表 4.4.1 条增加了储罐总储量大于 5000m3的防火间距的规定;新表比表 4.6.2 内容更全了,主要增加了 居住区,村镇和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重要公共建筑,工业企业,室外变,配电站,公路,架空电力线路,架空通信线,铁路 等防火间距的内容。第四章 仓库第六节
40、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布置和防火间距 修改 4.6.2 条时增加了注:当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大于 50m3,总容积不大于 4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 50%(报批稿表 4.4.1 注 2)。3、新增: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周围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报批稿 4.4.4 条)。第五章 民用建筑第一节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 面积第二节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第三节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第四节 民用建筑中设置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和商店的规定第五章 民用建筑第一节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1、5.1.1A 歌
41、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好厅(含具有卡拉好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当必须设置在建筑的其他楼层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 10m;二、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2;三、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 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
42、过 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第五章 民用建筑本节主要修订内容:1、报批稿 5.1.10 条: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且耐火极限不低于 1.20h的防火门窗;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7.5.3 条的规定;3 中庭应按本规范第 9 章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第五章 民用建筑2、5.1.3A 条:第二款关于地下商店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00m
43、2 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20000m2的总建筑面积包括营业面积,储存面积及其他配套服务面积等。第五章 民用建筑 关于印发“地下商店二万平方米防火分隔技术规定修订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的函:现行规范对于地下商店超过二万平方米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的规定,对于控制地下火灾蔓延扩大和便于火灾扑救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为适应各类建设工程的使用需要,在遵循该原则的基础上,且在地下商店内部防火分区的划分符合现行规范要求,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的设置严格执行现行规范并确保完整好用的条件下
44、,当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后,可以局部连通。第五章 民用建筑 相邻区域局部连通的有效防火分隔措施包括: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除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其两侧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且在局部连通处的墙上应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防烟楼梯间(对于多层地下商店)该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第五章 民用建筑3、新增(报批稿 5.1.12)地上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符合
45、下列条件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0000m2: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内或多层建筑的首层;2 按本规范第 8、9、11 章的规定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 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 的有关规定。第五章 民用建筑4、新增(报批稿 5.1.8)“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第五章 民用建筑第二节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本节主要修订内容)1、对 5.2.1 注 1 补充了 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 15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且不开设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6、 的规定(报批稿 5.2.1 注 1)。2、5.2.2 条:增加了 10kv以下的箱式变压器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0m 的规定(报批稿 5.2.2)。3、5.2.4 条修订时扩大了民用建筑成组布置的适用范围: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住宅或办公楼,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的总和小于等于 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 4.0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 5.2.1 条的规定。(报批稿 5.2.3)。第五章 民用建筑第三节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现行规范 5.3.6 条: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隔墙与其
47、他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第五章 民用建筑第三节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主要修订内容)1、明确了商店建筑中的人数计算(报批稿 5.3.17 第 5 款):商店建筑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换算系数计算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宜为 50%70%,地下商店的面积折算值不应小于 70%。疏散人数的换算系数可按表 5.3.17-2 确定。第五章 民用建筑表5.3.17-2 商
48、店营业厅内的疏散人数换算系数(人/m2)第五章 民用建筑表5.3.17-1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100人的净宽度(m)第五章 民用建筑第五章 民用建筑2、明确了 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 30.0m(报批稿表 5.3.13)。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 25%(报批稿表 5.3.13 注 2)。第五章 民用建筑安全疏散距离(报批稿表 5.3.13)第五章 民用建筑3、对 5.3.8 条第二款第二段做了修订(报批稿 5.3.13 条第 3 款):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
49、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 4 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 15.0m处。第五章 民用建筑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第五章 民用建筑4、对民用建筑设置封闭楼梯间的要求严格了。(报批稿 5.3.5)下列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1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2 旅馆;3 超过 2 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4 设置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 2 层的建筑;5 超过 5 层的其它公共建筑。第五章 民用建筑5、明确了“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做为安全疏散设施”(报批稿 5.3.6
50、)。6、增加了“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窗口、阳台等部位宜设置辅助疏散设施”。(报批稿 5.3.18)。第五章 民用建筑7、对 5.3.1 通廊式居住建筑、5.3.2、5.3.3、5.3.7 注 1 安全疏散内容的修订:居住建筑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650m2,或任一住户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15m时,该建筑单元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当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超过表 5.3.11 规定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居住建筑的楼梯间设置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 通廊式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 2 层时,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