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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管理的通知0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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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5-20 发布机构: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访问次数:1904次 文字显示: 大 中 小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市招标办,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管理的通知》(建建发〔2009〕9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招投标监管机构在施工项目招标文件备案时应严格把关,督促招标单位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或造价咨询机构)按文件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对不符合规定的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并按规定对相关单位和执(从)业人员应进行处罚。         二、施工合同备案部门应对施工合同中关于省、市级文明标化工地创建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凡合同中约定需创省、市级文明标化工地的,应当有相应的条款明确约定奖励费用。          三、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认真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安全技术措施,凡没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四、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并重点核查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投入计划,财务管理中专项核算和单列的情况,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所需的用品、用具采购、发放及使用清单等。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或未单独专项核算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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