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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02T+35—2022+跨座式单轨车辆基地技术规范-(高清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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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93.08.01 CCS P 51 3402 芜湖市地方标准 DB3402/T 352022 跨座式单轨车辆基地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traddle monorail vehicle base 2022-12-12 发布 2023-01-01 实施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目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基本规定.4 5 功能与作业范围.5 6 检修修程与设计规模.6 7 选址与总平面布置.7 7.1 规划选址.7 7.2 资源共享.7 7.3 总平面布置.8

2、 7.4 综合管线.9 8 运用整备设施.10 8.1 一般规定.10 8.2 停车列检库(棚).10 8.3 洗车库(棚).12 8.4 月检/三月检库.13 8.5 在线综合检测设施.14 9 检修设施.14 9.1 一般规定.14 9.2 大修及全面检修库.15 9.3 重点检修、年检/换轮库.15 9.4 部件检修间.16 9.5 吹扫库.17 9.6 静调库.18 9.7 试车线.18 9.8 工程车库.19 10 综合维修及其他设施.20 10.1 综合维修中心.20 10.2 物资总库.20 10.3 培训中心.21 10.4 救援设施.21 10.5 其他设施.22 11 相关

3、专业要求.23 11.1 线路与站场.23 11.2 路基.25 11.3 轨道梁桥.26 11.4 道岔.26 11.5 建筑.27 11.6 结构.28 11.7 通风与空调.28 11.8 给排水及消防.29 11.9 动力照明.30 11.10 供变电.32 11.11 接触轨.32 11.12 通信.32 11.13 信号.33 11.14 信息自动化.34 12 环保与节能.34 12.1 环境保护.35 12.2 节约能源.35 12.3 防灾与安防.35 13 设备安装及试运转.35 13.1 一般规定.35 13.2 设备布局.36 13.3 设备安装前工作要求.36 13.

4、4 设备安装.36 13.5 设备试运转.37 14 工程验收.37 14.1 一般规定.38 14.2 工程验收划分.38 14.3 工程验收条件.38 参考文献.40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芜湖市运达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中铁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车浦镇阿尔斯通运输系统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昕映、吴春雨、黄

5、坤林、姚远、魏巍、于胜利、魏志斌、解丽霞、胡江民、王俊、聂东晖、刘俊、赵军、张世杰、赵博、胡国华、刘彦宏、王丽娜、赵岩、杨帆、陈冠宇、许恒朋、卢伟、张炳楠、陈善乐、夏昕、彭湃、邢淼、刘登峰、杨占、吴树强、茆金保、沈骏一、杨旭、卞荣俊、张玉友、谭堃、杨洋、谢勇。跨座式单轨车辆基地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跨座式单轨车辆基地的基本规定、功能与作业范围、检修修程与设计规模、选址与总平面布置、运用整备设施、检修设施、综合维修及其他设施、相关专业要求、环保与节能、设备安装及试运转、工程验收。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跨座式单轨车辆基地工程的设计、施工、设备安装及工程验收。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

6、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GB 20052 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31247 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9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

7、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T 50065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T 500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 5011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50174 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GB 50189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2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 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 GB 50231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G

8、B 50289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T 50299 地下铁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GB/T 50458 跨座式单轨交通设计标准 GB 50736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T 51149 城市停车规划规范 GB 51151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125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298 地铁设计防火标准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9、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DA/T 66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分类规范 JGJ 64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 JGJ/T 67 办公建筑设计标准 JT/T 1221 跨座式单轨轨道梁桥维护与更新技术规范 TB 10002 铁路桥涵设计规范 TB 10025 铁路路基支挡结构设计规范 TB 10106 铁路工程地基处理技术规程 TB 10180 铁路防雷及接地工程技术规范 TB 10423 铁路站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DB34/5076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车辆基地 vehicle base 跨座式单轨交通系统中提供车辆运

10、用、检修和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以及材料、物资供应和技术培训等服务的综合性基地,主要设施、设备包括车辆段(停车场)、综合维修中心、物资总库、培训中心和办公、生活设施等。来源:GB 501572013,2.0.53,有修改 3.2 车辆段 depot 承担配属车辆停放、运用管理、整备保养、检查工作和车辆检修任务的基本生产单位。来源:GB 501572013,2.0.54,有修改 3.3 停车场 stabling yard 承担配属车辆停放、运用管理、整备保养、检查工作的基本生产单位。来源:GB 501572013,2.0.55,有修改 3.4 检修修程 examine and repair pr

11、ogram 根据车辆技术状况和寿命周期所确定的车辆检查、修理的等级,分为大修、全面检修、重点检修、年检、三月检、月检、列检等。来源:GB/T 508332012,5.3.4,有修改 3.5 检修周期 examine and repair period 相邻两次同等级检修的运用里程或时间间隔。来源:GB/T 508332012,5.3.4 3.6 检修列位 repair position 车辆进行检修作业时占用的场地。来源:CJJ/T 3062020,2.0.4 3.7 车辆基地控制中心(DCC)depot control center 车辆基地内负责监控、调度、指挥、管理和协调运营、行车、施工

12、及安防的所在地,一般还支持线路控制中心或网络运营协调指挥中心的相关工作。来源:CJJ/T 3062020,2.0.5 3.8 运用整备设施 application facilities 车辆基地内承担列车运营、停车、列检、洗车、月检、三月检、临修等的设施及设备。包括相关的站场股道、房屋建筑等基础设施以及进行列检、月检、三月检、洗车、临修作业的工艺设备。洗车机、工程车等的工艺设备以及其他相关的辅助设施也属于车辆基地运用整备设施。来源:CJJ/T 3062020,2.0.5,有修改 3.9 检修设施 maintenance facilities 车辆基地内承担车辆年检(换轮)、重点检修、全面检修和

13、大修的设施及设备,包括相关的站场股道、房屋建筑等基础设施以及进行年检、重点检修、全面检修和大修作业的工艺设备及其他相关的辅助设施。来源:CJJ/T 3062020,2.0.5,有修改 3.10 互换修 repair by replacing parts 车辆在检修过程中,用预先备好的零部件替换下需要检修的零部件,以缩短车辆检修停时的修理。来源:GB/T 502622013,10.0.45,有修改 3.11 状态修 repair on condition 根据车辆技术状态进行的针对性修理。来源:GB/T 502622013,10.0.43,有修改 3.12 临修 supplementary re

14、pair 车辆因发生事故或故障进行的临时修理。来源:GB/T 502622013,10.0.60,有修改 3.13 轨道梁桥 guidebeam bridge 由跨座式单轨轨道梁与直接支承轨道梁的桥墩及基础组成的桥梁体系。3.14 换梁型道岔 beam replacement turnout 换梁型道岔由两根道岔梁构成,道岔梁可以由直梁+曲梁或曲梁+曲梁组成,梁间通过连杆连接,由台车支承,转辙时道岔梁以各自的转轴为回转中心,通过驱动装置使道岔梁整体转动,完成道岔梁的替换,实现与相邻线路的轨道梁连接,从而改变车辆行驶线路。3.15 枢轴型道岔 pivot turnout 枢轴型道岔由一直梁构成,

15、由台车支承,转辙时道岔梁以一端为回转中心,通过驱动装置使道岔梁整体转动,以折线方式实现与相邻线路的轨道梁连接,从而改变车辆行驶线路。3.16 道岔桥 turnout bridge 高架线路上用于支承单轨道岔及其配套设备的桥梁结构。3.17 道岔平台 turnout platform 地面或地下线路上用于支承单轨道岔及其配套设备的平台结构。3.18 咽喉区 throat area of depot(yard)在车辆段(停车场)两端线路的出入口,道岔集中布置的地点。来源:GB/T 502622013,9.3.49,有修改 3.19 出入线 inlet/outlet line 车辆基地与正线的连接线

16、路,也称出入段(场)线。来源:GB/T 508332012,6.1.5 3.20 安全保护距离 safe protection distance 实施停车安全控制时,预定停车位置至限制点的安全距离。来源:GB/T 508332012,8.3.22 4 基本规定 4.1 车辆基地工程设计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和城市景观要求。初期、近期、远期设计结合,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用地范围应按远期规模控制。车辆运用及检修设施、站场线路、房屋建筑和机电设备等宜按近期规模建设。当远期扩建困难时,预留车库的土建部分可一次建成。4.2 车辆基地的功能定位、设计规模、设施配置情

17、况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联络线、选址及资源共享要求等因素分析确定。4.3 总平面布置应以车辆运用和检修设施为主体,并应有利于生产的组织和管理、生活方便、交通路线合理,并满足长远发展条件。4.4 车辆基地应根据当地的地形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山体植被等制定水土保持措施。对其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及噪声等应依据国家环境保护要求制定排放与防护技术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4.5 车辆基地综合开发应在设计时明确开发内容、性质、规模。总平面布置应在优先满足车辆基地功能定位的基础上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并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盖下车辆基地的生产环境。4.6 车辆基地的道路、给水排水、供电

18、和燃气的设计应结合城市规划及市政接驳条件,做好永临结合。当涉及既有河道、水利设施、道路、管线等市政设施的迁改时,相关迁改设施应与本工程同步实施。4.7 车辆基地应有外来物资、设备及车辆出入的运输道路及消防道路,并有不少于两个与外界道路相连通的出口。4.8 车辆基地应设置完善的消防设施,总平面布置、房屋设计和材料、设备的选用等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有关规定。4.9 车辆基地线路、道路、建(构)筑物、各专业、各系统等的安全、功能性标志标识应配置齐全。4.10 土建及机电设备安装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和记录,隐蔽工程应在工程隐蔽前检验并记录。4.11 土建及机电设备安装应进行工程验收,机电设备工程验

19、收前应进行调试及试运转且合格。5 功能与作业范围 5.1 车辆基地应根据其在线网中的地位和集中检修的原则,合理确定车辆及其他系统设备检修范围及功能,独立设置的停车场应隶属于相关车辆基地。5.2 车辆基地可选择大修检修模式、全面检修模式或重点检修模式,并符合下列规定:a)大修包括车辆大修及以下修程内的检修;b)全面检修包括车辆全面检修及以下修程内的检修;c)重点检修包括车辆换轮及大部件的互换修、临修作业;d)停车场包括列检及停车,也可承担月检/三月检和部分临修作业。5.3 车辆段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a)承担配属车辆的编组和管理工作;b)承担配属车辆的停放、列检、月检/三月检、清扫洗刷、定期消毒

20、等维护保养工作;c)承担配属车辆的乘务工作;d)承担配属车辆的年检/换轮、重点检修、全面检修、大修工作;e)承担配属车辆的临修作业;f)检修后的列车静态、动态试验工作;g)承担车辆段内设备、机具的维修及管理和牵引车、工程车等的整备、维修及管理工作;h)承担全线范围内运营列车救援及应急抢险工作。5.4 停车场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a)承担配属车辆的管理工作;b)承担配属车辆的停放、列检、清扫洗刷、定期消毒等维护保养工作,可根据运营需要设置月检/三月检、临修等功能;c)承担配属车辆的乘务工作。5.5 综合维修中心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a)承担轨道梁桥、道岔、建筑、供电、机电、通信、信号及自动化设备

21、等系统的运用、巡检、抢修、检修、部件修理和管理,并根据任务量配套设施设备;b)承担各系统设备以及土建设施的大修或大修委外管理工作;c)当线路较长时,可在相应的停车场设置综合维修工区。5.6 综合维修工区应承担轨道梁桥、道岔、建筑、供电、机电、通信、信号及自动化设备等系统的运用、巡检、抢修和管理,并应根据任务量设置相关配套设施设备。5.7 工程车等大型维护检测设备应按资源共享原则,根据跨座式单轨轨道交通线网既有线路及规划线路的联络条件及设备作业能力进行配备。5.8 物资总库宜设在车辆段内,可在停车场设物资分库或材料库。5.9 物资总库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a)承担全线范围内各系统、各专业运营、检修

22、所需的设备、材料、工器具、备品备件、劳保用品等的采购、保管、发放,以及废旧物资处置等管理工作,根据任务量配套设施设备;b)同址共建的车辆基地,其物资总库可合并设置。5.10 培训中心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统一布局,结合线网规模集中设置。6 检修修程与设计规模 6.1 车辆检修宜采用日常维修和定期检修相结合的预防性检修制度,并逐步向状态修过渡。宜实行互换修,以及社会化委托与专业化检修相结合的维修模式。6.2 车辆基地宜建设车辆智能运用维修管理系统,实现各部件维修系统的数据互联互通,并将采集信息统一纳入维修数据库,形成大数据平台,进行智慧管理。6.3 修程和检修周期应根据车辆技术条件、制造质量

23、和线路的技术条件及车辆制造商的建议制订,设计时车辆检修周期宜按表 1 的要求确定。表1 车辆检修周期 类别 检修种类 检修周期 检修时间 里程 时间 定期检修 大修(120150)万公里(1215)年 40天/列 全面检修(6080)万公里 (68)年 30天/列 重点检修(3040)万公里 (34)年 20天/列 日常维修 年检(换轮)15万公里 1.5年 5天/列 三月检 3万公里 3月 2天/列 月检 1万公里 1月 1天/列 列检/3天 4小时/列 注1:车辆检修时间是按每列车6辆编组,并按部件换件修考虑。注2:按检修里程与时间先到者进行检修。6.4 配属车辆应由运用车、备用车和检修车

24、组成。6.5 运用车数量应按列车运行图确定,并按各设计年度高峰小时列车开行对数、运行交路、旅行速度、折返时间等进行计算,设有不同交路时应分别计算。6.6 备用车和检修车数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检修车根据车辆检修周期和检修任务量计算确定;备用车初期、近期宜按运用车的 1015计算,远期可按 6计算。6.7 车辆段、停车场的设计应满足车辆运用、检修任务量的需求,车辆段、停车场的规模应根据车辆技术条件、配属列车编组和数量、检修周期和检修时间计算确定。6.8 车辆基地应根据车辆运用、车辆检修、综合维修、物资总库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功能、作业要求和检修工作量预留远期发展条件。6.9 车辆检修台位数量应根据

25、车辆各修程工作量计算,计算时应计入检修不平衡系数。检修不平衡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月检、三月检、年检(换轮)取 1.2;定期检修取 1.1。6.10 停车列检库(棚)的规模应按本段(场)运用车数加备用车数计算确定。6.11 跨座式单轨交通线网中的大修设施宜集中设置,大修规模应以承担跨座式单轨交通线网远期配属列车数进行控制,宜预留大修规模的扩建条件。6.12 车辆段的生产机构应根据运营管理模式确定,宜设运用车间、检修车间和设备车间。7 选址与总平面布置 7.1 规划选址 7.1.1 应根据运营需要、线网车辆基地规划、既有车辆基地分布、工程具体、资源共享和集约土地情况进行规划选址。7.1.2 应根据

26、工程的运营需要、线网车辆基地的规划布局和既有车辆基地的功能及分布情况,以及各条线路的客流特征、运营需求、建设时序、联络线条件,明确各车辆基地在全线网中的分布和性质,合理规划车辆基地功能、布局及各项设施配置。7.1.3 联络线应根据线网规划及网络资源共享的要求设置。当多条线路共用一个车辆基地承担车辆大修任务时,线路之间应设置联络线,在线路之间无条件直接设联络线时可通过转线作业实现资源共享。7.1.4 车辆基地选址符合下列规定:a)选址宜靠近正线,并与车站有良好的接轨条件;b)满足出入线限制坡度及曲线半径的接轨要求,减少列车空驶距离,车辆基地出入线列车空驶距离宜小于等于 2km;c)用地面积应满足

27、线路系统设计的要求,并具有长期发展条件;d)应便于城市道路、给水、雨水、污水和燃气管道等市政设施的接驳;e)宜避开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不良及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当无法避免时,采取有效措施;f)宜减少房屋拆迁,并避让受保护建筑、自然保护区、风景区、高压走廊、铁路、通航河流等;g)避免设置在输油管道、输气管道和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房或仓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及可燃材料堆放场地附近,无法避免时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7.1.5 可根据具体情况一条线路设置一座或几条线路合建一座。7.1.6 至终点站的长度大于 20km 时,宜在合适位置设置停车场。7.2 资源共享

28、7.2.1 应根据车辆检修资源设置情况、检修工作量、线网车辆基地的规划布局等因素统筹考虑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大修及全面检修基地的设置,实现资源共享。7.2.2 线网内车辆基地资源共享包括运用检修、综合维修、物资仓储、车辆基地共址,以及大型维护检测设备、计量、培训、救援与抢险资源共享等。7.2.3 车辆基地的资源共享遵循下列原则:a)大修及全面检修资源应集中设置,实现线网检修资源的共享;b)重点检修、年检/换轮可根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检修工作量以及建设运营管理模式等因素釆用自管维修或委托维修模式;c)车辆部件检修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釆用自管修理和委托修理相结合的检修方式。7.2.4 综合维修的资源共

29、享遵循下列原则:a)综合维修机构可根据线网规模采用自管维修、委托维修或两者相结合的维修管理模式进行设置;b)固定设施的大中修作业结合当地社会资源及轨道交通线网规模,宜釆用委托维修;c)综合维修大型工程车辆,结合全网规模,按资源共享原则配置。7.2.5 培训中心的资源共享遵循下列原则:a)全线网宜统筹设置培训中心;b)一座城市的一种轨道交通制式系统宜建立一处培训中心;c)培训中心宜设于车辆基地内,并共用生活设施。7.2.6 救援与抢险设施的资源共享应结合线网分布统筹考虑,合理均匀布点,满足全网线路救援抢险需要。7.3 总平面布置 7.3.1 车辆基地总平面应合理布局、功能分区明确、节约用地、交通

30、组织顺畅。7.3.2 车辆基地总平面布置应以车辆运用、检修设施为主体,结合综合维修、物资仓储、综合办公和其他设施、设备的功能要求,以及道路、管线、消防、环保、绿化等要求,统筹安排和布局,并满足长期发展的要求。7.3.3 车辆基地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站场配线齐全,工艺流程顺畅,避免作业干扰;b)生产及办公生活区域各功能区相对集中布置,便于管理;c)减少人员跨轨作业及行走距离;d)便于物流运输。7.3.4 具备全自动运行功能的车辆基地,其总平面布置应按照自动化区域划分,自动运行区域和非自动运行区域之间应设置物理隔断,相关通道应设置门禁。7.3.5 自动运行区域应包括出入线、牵出线、转换轨

31、、洗车线、停车列检线及相关联络线群,该区域列车应实现全自动运行。7.3.6 非自动运行区域应包括检修线、年检/换轮线、吹扫线、静调线、工程车库线及相关联络线群,该区域列车运行应采用人工驾驶。7.3.7 车辆由自动运行区域至非自动运行区域时,应经由信号转换轨实现驾驶模式的转换。7.3.8 车辆基地信号转换轨长度大于等于一列车长加信号安全防护距离,转换轨区域应进行物理隔离,并宜设置门禁。7.3.9 车辆基地的房屋布置符合下列规定:a)生产房屋应以运用及检修库为核心布置;b)各辅助生产房屋根据生产组织需要按系统布置,与运用和检修作业关系密切的辅助生产房屋宜分别布置在相关车库的辅跨内或邻近地点,性质相

32、同或相近的房屋宜合并设置;c)空压机间、变配电、给水设施等动力房屋,应设置在相关负荷中心附近;d)产生噪声、冲击、振动或易燃、易爆的车间应单独设置;e)产生粉尘、有毒和有害气体的车间或设施布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宜远离生活、办公区;f)根据生产和管理需要配备公寓、食堂、办公楼、浴室、职工更衣休息室、晾衣场地及卫生设施:1)当公寓与其他房屋合设时,采取分隔措施,宜设置独立电梯;2)当办公房屋与其他房屋合建时,应满足办公房屋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并分区明确;3)厨房等后勤用房的燃料、蔬菜食品以及厨余垃圾等物品的运输应设有单独通道。7.3.10 车辆基地主要出入口不宜与城市快速路直接连接,不宜

33、接驳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7.3.11 车辆基地内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场地等配套设施,车辆停车位数量应符合 GB/T 51149 的规定,并应按要求设置充电桩,抢险车辆停放位应设雨棚及冲洗场地。7.3.12 车辆基地的排水系统应与市政排水设施结合,满足防洪、防涝要求。7.3.13 车辆基地周界围蔽设施符合下列规定:a)设计结合当地的环境要求,选用安全、实用、耐久、美观的材料和结构形式,围墙上端应高于场界外侧地面 2.8m,墙体顶端宜设置防止攀爬的设施;b)车辆基地出入线、试车线、洗车线及车场线群外侧应设置通透的围蔽设施;c)全自动运行的车辆基地自动运行区域应设隔离设施。7.3.14 当采

34、用汽车运输电客车时,应在车辆基地设置新车装卸线,装卸线可与列车停放线或检修线兼顾使用。运输新车的大型汽车通道的转弯半径宜大于等于 20m,通行高度宜大于等于 5.5m,汽车载荷等级应按公路级设计。7.3.15 车辆基地的绿化应在总平面布置时统一设计、全面规划,股道区绿化不应采用灌木或乔木。7.3.16 车辆基地应设置垃圾存放点,存放点宜设置在远离办公区域、设备存放区、排污管道上方或其他影响办公运营的区域,宜采用绿化遮挡。7.3.17 车辆基地应设电客车废旧轮胎存放场地,地面做硬化处理,并考虑上下水设施。7.3.18 车辆基地内宜设置员工训练和演练场地,并设置安全围蔽、夜间照明等基础配套设施和器

35、材。7.3.19 当车辆基地进行上盖物业开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与上盖物业开发统筹规划和设计,并有明确的界面划分,不相互干扰;b)满足车辆基地的使用功能,做好交通、消防、排水、防水、通风、采光、安防等方面的永临结合设计;c)结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采取相应的减振和降噪措施,减少对上盖物业开发的影响。7.3.20 车辆基地调车、车辆作业速度符合下列规定:a)通过在线综合检测设备运行速度应满足运营要求;b)连挂速度宜为 3km/h5km/h;c)洗车库洗车作业速度宜为 3km/h5km/h;d)出入库作业速度应小于等于 5km/h;e)试车线试车速度宜按车辆最高运行速度确定,当试车线长度不足时,

36、宜按大于等于车辆最高运行速度的 60确定。7.4 综合管线 7.4.1 车辆基地综合管线规划应根据总平面布局,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的空间条件,开展综合管线设计,并预留荷载和空间条件。车辆基地应设置地下综合管沟,对各种管线进行集中敷设。对于有上盖物业开发的车辆基地,应利用盖板设置盖下综合管线,并宜采用综合支吊架、管沟等安装方式。7.4.2 车辆基地综合管线规划应与建筑、道路交通、给水排水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信号工程、燃气工程、通风空调等管线规划相协调。7.4.3 车辆基地综合管线规划,应减少管线在道路交叉处交叉。当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规定处理:a)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b)可

37、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c)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d)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e)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7.4.4 重力排水管涵宜在地下直埋敷设。7.4.5 压力管道根据使用条件,可在地下或架空敷设。7.4.6 强电、弱电电缆宜采用综合管沟(廊)敷设,管线直埋应设置地面标记。7.4.7 当管线交叉敷设时,管线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通信、信号、电力、燃气、给水、中水、雨水、污水。7.4.8 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 GB 50289 的规定。当受道路宽度、断面以及现状工程管线位置等因素限制时,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7.4.9 管线在交叉

38、点的高程应根据排水等重力自流管线的高程确定。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GB 50289 的规定。7.4.10 室外综合管沟应有良好的排水措施,对于道路附近的管沟应设置防止汽车误入管沟盖板区的安全措施。7.4.11 当综合管沟设置在机动车道下方时,其覆土深度应根据道路施工、行车载荷和综合管沟结构强度等因素综合确定。7.4.12 室内综合管线除有明确要求外,宜采用架空敷设,支吊架的形式,并应满足抗震和接地的相关要求。8 运用整备设施 8.1 一般规定 8.1.1 车辆基地应根据其功能设置运用整备设施及运用整备配套和辅助设施。8.1.2 运用整备设施包括停车列检库(棚)、月检/三月检库和列车洗刷设

39、备及相应线路等,并根据生产需要配备办公、生活房屋。8.1.3 停车、列检库(棚)可根据列检制度单独设置,也可合建为停车列检库(棚)。月检/三月检库可与停车列检库(棚)合建为运用库,也可与检修厂房合建。8.1.4 车辆基地车辆运用整备应根据需要设置临修、车辆在线动态检测等设施。8.1.5 车辆基地应根据列车日常维修作业的需要,设置车辆内部清扫、工具存放、备品存放和工作人员更衣等生产、办公、生活房屋。生产、办公、生活房屋宜设于运用库的辅跨内或邻近地点。浴室宜根据生产人员的作业班制集中设置。8.1.6 运用库规模应按近期停车列检规模建设,按远期规模预留用地,预留时运用库(棚)应预留接口条件。当近远期

40、规模变化不大、厂房扩建对运营影响较大以及有上盖物业开发时,其厂房可按远期规模一次建成。8.1.7 运用库内外应设有广播设备,值班人员与库内人员联络宜采用无线对讲设备。8.1.8 运用库内各作业点宜设置信息化系统终端设备和接口。8.2 停车列检库(棚)8.2.1 车辆基地宜设列检棚,停车股道可露天设计,并设置司机登车、道路和照明设施。8.2.2 停车列检库(棚)的总列位数按运用车数加备用车数计算,要求如下:a)当运用车利用站线停车时,总列位数应扣除站线停放的数量;b)对于尽端式 2 列位及以上的停车列检库(棚),应设置调车转线股道;c)对于有列车转场作业以及具有检修功能的车辆基地应设置转场及调车

41、的空余股道,并宜大于等于 2 列位;d)列检列位可根据列检制度按大于等于总停车列位的 30设置。8.2.3 停车列检库(棚)的设置符合下列规定:a)当车库为尽端式时,每条库线宜按远期编组辆数 2 列位布置,困难条件下停车线可按 3 列位布置;b)当车库为贯通式时,每条库线宜按远期编组辆数 3 列位布置,困难条件下可按 4 列位布置;c)列检库(棚)内宜设置过轨通道,坑深宜为 1.4m1.6m,宽 1.5m,坑内应设排水设施;d)列检线两侧应设车辆冷凝水汇流排放设施。8.2.4 停车列检规模应按下式计算:(1)式中:TZ停车列检规模(列);TY运用车数(列);TB备用车数(列);TL沿线停放车数

42、(列)。8.2.5 停车列检库(棚)的长度应结合厂房组合情况和建筑、结构、车挡及信号系统设计要求适当调整,停车列检库(棚)长度应按下式计算:(2)式中:Ltk停车库(棚)计算长度(m);L 列车长度(m);Nt每条线停车列位数;Lj两列位之间距离,停车按 6m 计,列检按 12m 计;12为前端列车距端墙 3m、后端列车至车挡安全距离 3m、车挡距端墙 6m 之和。当列车采用全自动运行时,应结合信号系统的要求调整安全防护距离。8.2.6 车辆段(停车场)应根据车场线路布置和作业需要设牵出线,其数量应根据作业量确定。牵出线的有效长度应按下式计算:(3)式中:Lq牵出线有效长度(m);Lqc通过牵

43、出线列车总长度(m);Ln牵引车长度(m);10为线路终端安全距离(m)。当列车采用全自动运行时,应结合信号系统的要求调整安全防护距离。8.2.7 车辆基地各车库有关部位最小尺寸应结合建筑结构设计要求、站场总平面布置要求等因素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表2 车辆段(停车场)各种车库内有关部位最小尺寸 车库种类 停车棚(m)列/月检及三月检库(m)换轮库/检修库(m)工程车库(m)车体之间通道宽度(无柱)1.8 2.8/5.0 11.5/5.0 2.0 车体与侧墙之间的通道宽度 1.5 2.0 4.0 1.7 车库种类 停车棚(m)列/月检及三月检库(m)换轮库/检修库(m)工程车库(m)车体与柱边

44、通道宽度 1.3 1.8 3.2 1.5 库内后部通道净宽 6.0 6.0/15.0 15.0 6.0 车体至库前大门距离 3.0 3.0 3.0 3.0 车库大门净宽 B+0.6 B+0.6 B+0.6 B+0.6 车库大门净高 H1+H2+0.4 H1+H2+0.4 H1+H2+0.4 H1+H2+0.4 注1:B车辆限界的宽度。注2:H1轨面高度。注3:H2轨面上车体高度。8.2.8 停车列检库(棚)应设接触轨,库末端应设隔离开关、断路器、接触轨带电显示等设施。8.2.9 停车列检库(棚)根据列车日常运用、整备和列检作业的需要,宜在辅跨内配备车辆基地控制中心(DCC)值班用房、出乘、运行

45、管理用房(含会议、办公)、日检班组、保安值班、客室清扫、消毒、车辆车载设备检测、工具存放、备品储存和工作人员更衣休息等生产、办公及生活房屋。8.2.10 当运用车采用站线停车时,应根据车辆停车列检的作业要求设置登车平台和班组用房等相关设施,其停车列检列位应计入车辆基地停车列检库(棚)设计总列位数。相关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a)停车列检线的有效长度满足安全防护距离、远期列车编组长度的要求,安全防护距离根据信号要求确定,有效长度大于等于下式计算值:(4)式中:Lc存车线有效长度(m);S1信号安全防护距离(m);2停车误差(m)。b)停车线两侧设安全防护栏或围蔽结构,线路距相邻两侧构筑物的距离应满足

46、列检库(棚)的相关尺寸;c)设置停车线的车站可根据需要设列检人员办公、更衣、备品存放间,列车清扫人员的工具、更衣间等;d)设置值守人员登车平台及相应的走行通道。8.2.11 全自动运行的停车列检库(棚)库线应满足列车自动防护(ATP)信号安全防护的距离要求。8.2.12 全自动运行的车辆基地停车列检库(棚)应合理划分安全防护分区并设置相应的物理隔断,司乘人员及其他生产作业人员应经专用通道,通过门禁进入作业安全防护分区。8.2.13 作业安全防护分区应设置作业人员安全防护开关,生产作业人员应闭合人员防护开关后才能作业,人员防护开关应与信号联锁。8.2.14 进入停车列检库(棚)地面层应设置五防锁

47、或安全联锁装置,进入客室作业平台应设置门禁系统。8.2.15 列检库(棚)每股道应配置单层作业台。8.2.16 停车列检库(棚)应根据作业要求设置登车平台、列检专用工具、便携式状态检测设备等设备。8.3 洗车库(棚)8.3.1 车辆段应设洗车库(棚),洗车库(棚)数量应根据总图布置、作业方式及设备能力和洗车工作量计算确定,停车规模超过 12 列位的停车场应设置洗车库(棚)。8.3.2 洗车库应包括洗车线、洗车机和生产房屋。洗车机可采用固定式或移动式,采用固定式洗车机设计符合下列规定:a)洗车线根据选址用地条件及工艺布局,宜采用尽端式布置,也可采用贯通式布置:1)当洗车线采用贯通式时,宜布置在入

48、段线端停车列检库(棚)前咽喉区前部,并应与入段线平行布置;2)洗车线采用尽端式时,宜布置在停车列检库(棚)的一侧,停车列检库(棚)消防通道及列车洗刷作业应走行顺畅、便捷。b)洗车线宜满足列车两侧、端部、车顶圆角处和顶部的洗刷要求,并应具有清水清洗及化学洗涤剂清洗功能,有全面检修以上检修能力的车辆基地宜具有淋雨试验功能;c)洗车库(棚)的长度、宽度和高度满足洗车机的作业要求;d)洗车机位于洗车线中部,洗车机及其前后 1 辆车长度范围内的线路为平直线路;e)洗车线轨道梁下方可设置回水池、沉淀池等辅助设施;f)洗车库宜设置人工补洗区,动力照明、给水排水等满足补洗区作业要求。8.3.3 洗车库(棚)前

49、后的线路有效长度,应满足远期列车编组长度、信号设备设置附加长度要求。洗车线有效长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a)贯通式洗车线有效长度应按下式计算:(5)式中:Lst贯通式洗车线有效长度(m);2L洗车设备前后各一列车长度(m);Ls洗车设备长度(包括联锁设备)(m)。b)尽端式洗车线有效长度应按下式计算:(6)式中:Lsj尽端式洗车线有效长度(m)。c)采用列车全自动运行的车辆基地,结合信号系统要求考虑安全防护距离。8.3.4 应根据洗车设备的要求配备辅助生产房屋,洗车线与其他线路的线间距应根据辅助生产房屋与洗车库的布置关系确定。洗车库墙面宜做防水处理,洗车棚刷组外侧宜设挡水板,地面宜采用防滑耐酸

50、碱涂料或瓷砖。8.3.5 洗车用水应收集处理并循环利用,废水排放应纳入车辆基地废水处理系统。8.3.6 宜在适当的位置设人工洗车台,高度宜与列车客室地板面一致,长度宜按大于等于 1/2 列车长度设计。8.3.7 洗车库(棚)应设接触轨,库末端应设接触轨隔离开关、断路器、接触轨带电显示等设施。8.4 月检/三月检库 8.4.1 月检/三月检库应根据月检/三月检工作量和检修时间计算确定,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车库宜为尽端式,库线列位宜按 1 列位设置,困难条件下可按 2 列位设置;b)库内宜设置过轨通道,坑深宜为 1.4m1.6m,宽 1.5m,坑内设排水设施;c)月检/三月检线两侧宜设车辆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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