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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Fis****915 文档编号:426360 上传时间:2023-09-19 格式:DOC 页数:20 大小:121.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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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新天津生态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新天津生态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行为,建立科学公正、真实有效、责任清晰的工程质量验收机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津建质安2014211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新天津生态城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以下简称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等有关活动,以及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2、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当遵循组织合规、程序严谨、内容齐全和结论明确的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阶段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地基阶段验收是指基础垫层施工前的验收。基础阶段验收是指基础承台、基础梁或底板施工完成,下步施工前的验收。主体结构验收是指承重结构施工完成,二次结构施工前的验收。主体结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划分为若干个子阶段进行验收。建筑节能阶段验收是指节能工程施工完成,竣工验收前的验收。第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具备验收条

3、件后,经工程监理单位组织预验收,预验收通过后,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出具自评报告(附表一、附表六)和评估报告(附表二、附表七);勘察、设计单位分别出具质量证明文件(附表三、附表四)。第六条 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成立验收组,验收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验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应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地基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为在职人员,其所在单位应在中新天津生态城行政区域内从事过房屋建筑工

4、程活动。(二)验收组分为资料核查、观感质量核查及实测实量核查三个验收小组,各小组应包括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竣工验收时观感质量核查小组应包括土建、水暖、电气、通风空调、电梯等专业技术人员。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要求进行分户验收,人员包括实测实量、土建、水电等专业技术人员,并可根据工程量增加验收人员,原则上每组每天验收户数不超过20户。其他公建或商业项目,原则上每组每天验收不超过3000平方米。各组应分工明确、责任清晰。(三)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人员或其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验收组组长及小组长应具备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及相关专业国家一级注册资格。验收组成员应当

5、专业齐全,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四)阶段验收时建设单位应聘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参加验收,配合实测实量小组开展实体检测工作。地基阶段验收应对基桩低应变进行抽测;基础阶段验收应对构件尺寸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进行抽测;主体结构阶段验收应对构件现龄期混凝土强度、混凝土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筋间距、楼板截面厚度进行抽测;节能阶段验收应对外保温板材与基材现场拉拔试验、系统抗冲击试验、构造取芯试验、外窗气密性试验、中空玻璃厚度及间隔层厚度进行抽测。第七条 验收程序(一)建设单位组织首次会议。组建验收组,宣读分组情况,组织人员签到并审查人员资格,验收组人员应携带单位授权委托书(附表五)及身份证原件,并提供相关资格

6、证明文件。(二)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及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并出具明确的验收意见。(三)验收组组长根据验收方案宣读验收目的、依据、内容及时间安排,并就相关事宜与各方进行沟通。(四)验收小组分别开展验收核查工作,填写验收核查表,并根据核查表形成小组意见(附表十三)。(五)验收组组长汇总各核查表中所列问题,组织验收组对各核查小组提出的不符合项进行讨论,并根据小组意见形成验收综合意见(附表十四)。(六)建设单位组织末次会议。各核查小组汇报核查情况,验收组组长宣读验收综合意见。符合验收要求的,建设单位根据验收意见出具验收报告,连同其它文件报送建管中心;

7、基本符合验收要求但存在整改项目的,验收组提出整改要求及期限,待整改完成且经相关单位确认合格或补充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按上述流程出具验收报告,连同整改证明材料报建管中心。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经确认合格后,重新申请验收。第八条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建筑节能工程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二章 阶段验收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阶段验收5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方案及验收组人员名单告知建管中心。第十条 阶段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施工图设

8、计文件已经图审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及监理资料完整,影响结构的重大质量缺陷处理情况资料齐全,并留有影像资料。(二)地基验收时现场无验收障碍,必要的地基处理措施及设计变更方案已实施完毕。桩基验收应有桩基检测报告,桩位偏移和桩顶标高复测记录、桩位竣工图等控制资料。工程现场应标识桩位控制线,标高控制点或线。(三)基础验收时应具有构件混凝土强度实体检测报告或推算报告(达到龄期后补报正式检测报告)。(四)主体结构验收时应具有实体检测报告。(五)基础及主体结构验收时现场应无验收障碍,模板已全部拆除,实测实量数据在自查处标识、标明水平及纵向控制线。(六)建筑节能验收时相关设备应调试运行正常,标识清楚,并具备使用

9、条件。(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单及整改情况回复齐全,涉及行政处罚的罚款已经上缴。第十一条 地基阶段验收内容:(一)资料核查:核查内容:施工现场管理资料及检验批质量验收资料;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及检(试)验报告,桩基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桩位偏移、桩顶标高复核记录,桩位竣工图等质量控制资料。核查方法:抽查检验批比例不少于5%且不少于3批,不足3批的全数检查,并做好地基阶段验收资料核查记录(附表十五)。(二)观感质量核查:核查内容:灌注桩桩头是否存在钢筋笼上浮、桩顶空心、桩身有夹渣、夹泥、蜂窝、露筋、钢筋笼外露长度不满足锚固要求等质量缺陷。预应

10、力桩、预制桩桩头是否存在混凝土剥落、破碎、桩身出现裂缝等现象。核查方法:现场全数观察,并做好地基阶段验收现场核查记录(附表十六)。(三) 实测实量核查:核查内容:核对基坑的位置及尺寸、坑底标高、桩位偏移、轴线位置、桩顶标高,抽查基桩低应变数据。核查方法:抽查检验批比例不少于5%且基桩不少于3根,不足3根的全数检查,并做好地基阶段验收现场核查记录。第十二条 基础阶段验收内容:(一)资料核查:核查内容:施工现场管理资料,检验批质量验收资料,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技术复核资料,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及检(试)验报告,混凝土强度实体检测报告或推算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预拌混凝土合格证,安全和主

11、要使用功能资料等。核查方法:抽查检验批比例不少于5%且不少于3批,不足3批的全数检查,并做好基础阶段验收资料核查记录(附表十七)。(二)观感质量核查:核查内容:混凝土结构是否有露筋、蜂窝、孔洞、夹渣、疏松、裂缝、连接部位缺陷、外形缺陷、外表缺陷等外观质量缺陷。核查方法:现场全数观察,并做好基础阶段验收观感质量核查记录(附表十八)。(三)实测实量核查:核查内容:构件尺寸偏差、构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核查方法:抽查比例不少于5%且不少于3个构件,不足3个的全数检查,并做好基础阶段验收实测实量核查记录(附表十九)。第十三条 主体结构阶段验收内容:(一)资料核查:核查内容:施工现场管理资料,原材料出厂合

12、格证及检(试)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预拌混凝土合格证,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合格证,控制资料及检验批、分项验收资料,实体检测资料,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资料等。核查方法:抽查检验批比例不少于5%且不少于3批,不足3批的全数检查,并做好主体结构阶段验收资料核查记录(附表二十)。(二)观感质量核查:核查内容:混凝土结构是否有露筋、蜂窝、孔洞、夹渣、疏松、裂缝、连接部位缺陷、外形缺陷、外表缺陷等外观质量缺陷;钢结构构件外观质量、焊缝外观质量等。核查方法:每栋楼随机抽取三层进行现场观察,并做好主体结构阶段验收观感质量核查记录(附表二十一)。(三)混凝土结构实测实量核查:核查内容:截面尺寸、轴线位

13、置、垂直度、表面平整度、标高、电梯井、预埋设施中心线位置。构件现龄期混凝土强度、构件混凝土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构件钢筋间距、楼板构件截面厚度。核查方法:在观感质量核查的相同楼层进行抽测,每层抽查比例不少于5%且不少于3个构件,不足3个的全数检查,并做好混凝土结构主体阶段验收实测实量核查记录(附表二十二)。(四)钢结构实测实量核查:核查内容:构件截面尺寸、轴线位置、涂层厚度、偏斜度等。核查方法:在观感质量核查的相同楼层进行抽测,每层抽查比例不少于5%且不少于3个构件,不足3个的全数检查,并做好钢结构主体阶段验收实测实量核查记录(附表二十三)。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阶段验收内容:(一)资料核查:核查内

14、容: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施工组织文件;节能材料、设备、构配件和产品质量证明文件、进场验收记录、进场见证抽样复试报告、专项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检验批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施工记录;外保温系统检测报告、外窗气密性检测报告、围护结构传热系数检测报告、供热系统水力平衡度检测报告、照明系统检测报告、空调系统检测报告,能效测评报告等。核查方法:抽查检验批比例不少于5%且不少于3批,不足3批的全数检查,并做好建筑节能阶段验收资料核查记录(附表二十四)。(二)观感质量核查:核查内容:1、墙体节能工程:外墙保温节点做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外墙是否存在开裂、色差现象

15、,外墙立面是否垂直、阴阳角是否方正等。2、幕墙节能工程:所用材料和做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幕墙与墙体接缝是否采用弹性闭孔材料填充,玻璃是否安装齐全且无破损,密封条是否镶嵌牢固、位置正确、对接严密,窗户是否完整、开启灵活、关闭严密,遮阳设施是否安装牢固、调节灵活等。3、屋面节能工程:屋面节能工程是否平整、坡向正确,是否存在开裂现象等。4、地面节能工程:保温板是否错缝紧密铺设、与基层粘接是否牢固、面层是否整洁平整等。5、门窗节能工程:所用材料和做法是否和设计文件要求一致,五金件安装是否齐全、玻璃是否完整、密封条是否安装正确、镶嵌牢固等。6、采暖节能工程:所用材料和做法是否和设计文件要求一致,散热器、

16、恒温阀、管道保温层和防潮层是否安装正确、齐全等。7、通风与空调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中使用的设备、风管、管道、阀门、仪表、绝热材料是否安装齐全,是否存在随意增减和更换情况;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冷(热)计量、温控装置、仪表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风量调节、计量和自动控制装置是否按设计要求安装、位置便于操作和维修等。8、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开关、插座是否安装齐全,灯具是否安装齐全并能够正常开启等。核查方法:随机抽取三栋楼进行现场检查,不足三栋的全数检查,并做好建筑节能阶段验收观感质量核查记录(附表二十五)。(三)实测实量核查:核查内容:外保温板材与基材现场拉拔试验、系统抗冲击试验、构造

17、取芯试验、外窗气密性试验、中空玻璃厚度及间隔层厚度检测。核查方法:随机抽取三栋楼进行上述项目的检测,不足三栋的全数检查。第三章 竣工验收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方案及验收组人员名单告知建管中心。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阶段验收合格并具备有效的验收文件。(二)施工单位已完成竣工阶段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图审合格,并出具竣工图纸。(三)施工单位竣工自检合格,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出具竣工验收自评报告并经项目经理及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四)监理单位对工

18、程进行质量评估,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出具竣工验收评估报告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五)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进行检查,出具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经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六)施工单位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七)住宅工程完成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附表十二)。(八)施工单位出具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证明。(九)施工单位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十)有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十

19、一)规划部门已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十二)公安消防部门已出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意见书。(十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涉及行政处罚的罚款已经上缴。(十四)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竣工验收条件。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内容:(一)资料核查:核查内容:单位(子工程)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子工程)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工程)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工程)工程观感质量检测记录、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凭证)告知书和抽查凭证或验收意见书、防雷验收资料、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建筑与结

20、构、节能、给排水与采暖、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电梯、智能建筑等分部工程竣工核查资料等。核查方法:随机抽取5%且不少于三个单位工程检查内业资料,不足三个的全数检查,并做好工程竣工资料核查记录(附表八、附表九、附表十)。(二)观感质量核查:1、地下室、屋面、楼道、配套公建等公共部位核查内容: (1)建筑与结构分部工程:外饰面及屋面情况,墙面抹灰情况,门窗安装情况,地下室防水情况,屋面防水情况,外门窗防水情况,地下通道尺寸,信报箱安装情况等。(2)给排水与采暖分部工程:材料及设备使用情况,管道及配件安装情况,散热器安装情况,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安装情况,卫生洁具安装情况等。(3)建筑电气分部工程

21、:灯具安装情况,防爆品产品合格证,开关、插座外观及安装情况,电线电缆安装情况,导管安装情况,接地接零安装情况,照明通电情况,配电箱柜安装情况,避雷接地装置安装情况等。(4)通风与空调分部工程:通风道表面质量,阀门安装情况,外墙空调洞节点处理情况等。(5)智能建筑:多媒体箱安装情况,信息插座面板安装情况,网络通信管线安装情况等。核查方法:随机抽取三栋楼进行现场核查,不足三栋的全数检验,并做好竣工验收观感质量核查记录(附表十一)。2、分户验收核查内容:(1)墙面质量:室内墙面抹灰层与基层之间粘结情况,不应有脱层、空鼓,墙面应平整、颜色均匀、阴阳角顺直,涂饰面层不应有爆灰、裂缝、起皮现象;饰面板(砖

22、)结合情况,表面应洁净、平整,无明显色差,接缝均匀。(2)顶棚质量:室内顶棚抹(批)灰层与基层之间粘结情况,表面应平整,无空鼓;室内吊顶材料、标高、尺寸、起拱和造型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3)地面质量:水泥地面应平整,不应有裂缝、脱皮、起砂现象;板块面层与基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表面应洁净、平整;木、竹面层铺设应牢固,粘结无空鼓,脚踩无响声。(4)防水质量:厨、卫间等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防水地面不得存在渗漏和积水现象,排水畅通;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要求的地面与相连接地面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5)门窗安装质量:门窗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门窗配件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密封条应安装完

23、好,排水孔畅通,窗台流水坡度,滴水线(槽)设置满足设计要求;玻璃品种、规格、尺寸、色彩、图案和涂膜应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分户门种类、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6)护栏与扶手安装质量: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7)通风道安装质量:通风道表面无开裂;进气口应安装可拆卸式防火止回阀,并印制出厂合格标识,阀板摆动灵活,关闭位置准确。(8)建筑给排水工程:室内给排水管道及配件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各用水点放水通畅,水质清澈;地漏低于地面高度,位置合理,满足排水要求;卫生器具安装尺寸、接管及坡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器具表面无污染及损伤划痕。(9)室内采暖工程:供、回水干管保温层应完整

24、,材质、厚度、平整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穿墙套管应设置金属或塑料套管,套管与套管之间缝隙采用阻燃密实材料填实;供、回水管道应有明显标识;分、集水器规格、型号、公称压力值、安装位置、高度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阀门及接头连接严密,无渗漏;散热器防腐及面漆附着良好,色泽均匀,支架、托架埋设牢固、位置正确。(10)建筑电气工程:插座回路应设置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回路标号齐全、准确;安装高度在1.8m以下的电源插座应采用安全型插座,卫生间电源插座采用防溅型插座;面板安装紧贴墙面、无缝隙;灯具及配件齐全,无损伤、变形、涂层剥落、灯罩破裂等现象。(11)智能建筑

25、:语音、数据、电视器件接口、进线(管)齐全,弱电线缆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线缆与信息插座连接可靠,与墙面贴合严密;报警、联动及时、准确。(12)通风与空调工程:空调洞节点处理符合设计要求,控制开关无损伤损坏,功能键操作正常;厨房间及无外窗的卫生间应预留通风设施位置和电源。核查方法:随机抽取10%进行分户核查,并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三)实测实量核查:核查内容:1、空间尺寸:检查数量及检查方法按照室内主要空间尺寸抽测记录表要求进行检查,并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2、外门窗2小时淋水试验,平屋顶24小时闭水试验,坡屋顶2小时淋水试验,暖气打压试验,给水系统打压试验。3、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应

26、进行24小时闭水试验。核查方法:随机抽取三栋楼进行现场试验,不足三栋的全数检验。空间尺寸、24小时闭水试验随机抽取10%进行分户核查,并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向建管中心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一)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备案书,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

27、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五)人防验收证明。(六)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意见书。(七)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八)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九)标志牌镶嵌申请表。(十)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修书。(十一)天津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十二)天津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十三)法人授权委托书。第十九条 建管中心收讫备案文件后,应对竣工验收组人员和竣工备案信息一并在生态城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条 建管中心应对所监督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阶段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第二十

28、一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按期组织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及办理竣工备案的,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二条 建管中心在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期间,发现验收组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或未按规定进行验收的,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一)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期间,验收组人员对现场存在的重大质量缺陷或违反强制性标准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并提出问题的,对相关人员进行约谈并全区通报停止其在生态城区域内担任验收组成员的资格,同时对相关人员所在公司在中新天津生态城行政区域内从事投标活动的资格予以限制。(二)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期间,验收人员对现场存在的明显质量缺陷和质量通病未能及时发现并提出问题,超过其检查项目5%的,

29、对相关人员进行约谈,并全区通报停止其在生态城区域内担任验收组成员的资格;超过其检查项目10%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同时发函要求其所在公司对该验收人员进行问责,并限制公司使用该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在中新天津生态城行政区域内从事投标活动;超过其检查项目15%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将对相关人员所在公司在中新天津生态城行政区域内从事投标活动的资格予以限制。(三)保修期内相同质量问题发生20次及以上投诉的项目,要求相关验收人员所在公司对验收人员进行追责,同时限制公司使用该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在中新天津生态城行政区域内从事投标活动。(四)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发生集访、群访等严重后果的项目,处按第三款处理外,将对相关人员所在公司在中新天津生态城行政区域内从事投标活动的资格予以限制。(五)发生质量事故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分别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一项或多项处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分别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一项或多项处罚。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管理中心。-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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