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马铃薯生产购销合同甲方: 乙方: 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民致富。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决定在 市 镇 村建立马铃薯生产基地。现就生产、销售等有关问题协议如下:第一条 甲方职责一、 提供 亩排灌方便、土质良好的耕地作为马铃薯生产基地,负责生产基地各个生产、销售环节的组织管理及协助技术员做好生产指导工作。二、 预付 的马铃薯种苗款(每亩需种马铃薯 斤),余下 种薯款待收薯时一次性由乙方扣回。三、 在收购期间,必须保证足够人员维持好收购现场秩序。并协助乙方做好收购、验质工作。四、 负责相关税费的缴纳,及乙方派出技术员的住宿场所。第二条 乙方职责一、 保证在公历十一月前将 亩
2、生产基地所需种薯送到甲方所在地,必须保证所供种薯无病毒、抗性强,并派有经验的技术员专门指导种植生产的各个环节。二、 负责收购全部合格薯,并在产地设点收购。合格薯收购价格为每斤 元(合格薯标准:无机械伤,无青头,无病虫害,无腐烂,单个重量 斤以上)。级外薯按每斤 元收购(级外薯标准:无腐烂,单个重 - 斤之间)。三、 在收购时期,公司将派人到现场负责验质、过秤,运输、付款等工作,货款扣除种薯款后,分批付给农户,收薯完毕后统一结算付清。四、 质检工人工资、食宿费和收购时所需的包装物品均由乙方负责。第三条 违约责任一、 乙方如不收购甲方全部合格薯, 种薯欠款由乙方自负,每亩还需赔偿甲方 元经济损失。二、 甲方如不将全部合格薯出售给乙方,除扣清种薯款外,每亩应赔偿给乙方 元经济损失。三、 乙方于公历十一月前将种子送到甲方所在地,未及时将种薯送到造成甲方耕地荒芜,乙方赔付甲方每亩 元。以上合同条款,甲、乙双方应自觉地严格遵守,不得违约。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可以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合同壹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人代表(签字):_住所:_法人代表(签字):_住所:_联系电话:_联系电话:_签约日期:_签约日期:_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