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XX集团关于信访举报和案件检查工作的规定.docx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4261575 上传时间:2024-09-02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17.9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XX集团关于信访举报和案件检查工作的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XX集团关于信访举报和案件检查工作的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XX集团关于信访举报和案件检查工作的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XX集团关于信访举报和案件检查工作的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XX集团关于信访举报和案件检查工作的规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XX集团关于信访举报和案件检查工作的规定第一章 信访举报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纪委监察部信访举报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规定。第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纪检监察部门联系群众、获取信息、开辟案源的重要渠道。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努力做好信访举报工作。第三条 信访举报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职责:(一)受理群众对党员、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党纪、政纪行为的揭发、检举、控告;受理党员、监察对象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二)承办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本单位党政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件;受理其他部门移送的纪

2、检监察业务范围的信访件。(三)对信访举报线索进行初步核查和处理。(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受理的信访举报线索进行转办或交办。(五)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本单位党政领导反映信访举报中的重要情况和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六)对下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信访举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四条 信访举报工作应坚持:分工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群众路线、实事求是的原则;热情接待、认真负责的原则;思想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保护举报人,保障举报人民主权利的原则;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的原则。第五条 信访举报的处理程序(一)纪检监察部门对群众的来信要逐件登记;对来访和电话举报,均应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3、。(二)对不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的来信应转有关部门处理;对不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的来访或电话举报,应告其到有关部门反映,且做好解释工作。(三)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的信访举报应予受理,并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1对党员、监察对象的揭发、检举、控告,对党员、监察对象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对纪检监察工作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内容比较重要或特殊的其他问题为重要信访举报,必要时送单位主管领导阅批。2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涉及党员、监察对象的信访举报,要进行筛选和初步核查。3检举、揭发不属本级纪检监察部门管理的党员、监察对象的问题,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转给有关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署名

4、举报,应隐去举报人姓名,摘抄内容转出。(四)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接到上级交办的信访举报后,应按有关规定抓紧核查,对要求报告查处结果的,要及时上报结果。(五)纪检监察部门对交给下级纪检监察部门办理的信访举报件要进行检查、催办。(六)经初步核查证明没有违纪违法事实的,应予澄清事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应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本规定立案查处。第二章 案件查处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的实际,制定本章规定。第七条 各级监察部门对上级批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反映、举报控告

5、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问题,应予受理。经初查,证明没有违纪违法事实的,应予了结;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应作出适当处理;确有违纪违法事实,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应予立案。第八条 各级监察部门对有下列违纪违法行为之一的监察对象,应予立案:1贪污、贿赂(包括受贿、索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2违反财经、金融、证券纪律,情节严重的;3挥霍浪费公款,情节严重的;4以权谋私,弄权勒索的;5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他人的;6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7违反外事纪律,丧失国格、人格,损害国家利益和声誉的;8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纪律的。第九条 监察部

6、门对需要立案调查的案件,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立案:1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正、副主任违反政纪需要立案调查的问题,由集团公司监察部提出立案意见,报集团公司批准;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处级及其以下行政工作人员违反政纪需要立案调查的问题,由其所在部门提出立案意见,报集团公司监察部批准。2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行政领导干部违反政纪需要立案调查的问题,属于集团公司管理的,由集团公司监察部提出立案意见,报集团公司批准;属于主管部(局、公司)或地区局管理的干部,分别由主管部(局、公司)或地区局批准并立案。各成员单位中层行政干部违反政纪需要立案调查的问题,由各单位监察部门提出立案意见,报本单位批准;一般行政干部违反政纪

7、需要立案调查的问题,由本单位监察部门批准并立案。3对严重违反政纪的单位,由其上级单位的监察部门提出立案意见,由上级单位批准立案。4属于下级监察部门立案范围的重大案件,上级监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直接立案。第十条 各级监察部门对需要立案调查的案件,应正式写出立案报告,并填写立案报告(见附件一),按审批程序经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各级监察部门对本单位、本部门批准立案调查的案件,应报上级监察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监察部立案调查的违纪违法案件,对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人员,按下列程序提出处分意见和处分决定:1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正、副主任和由集团公司任命(或聘任)的各成员单位行政领导干部,需要

8、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由集团公司监察部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作出处分决定;需要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的,由集团公司监察部提出处分意见,经集团公司批准后,由监察部下达处分决定。2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处级及其以下工作人员,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由其所在部门提出处分意见,由集团公司监察部作出处分决定。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主管部(局、公司)或地区局立案调查的违纪违法案件,对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人员,由主管部(局、公司)或地区局作出处分决定,报集团公司监察部备案。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立案调查的违纪违法案件,对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监察部门提出处分意见,本单位作出处分决定,报集团公司监察部备案。

9、第十五条 对由集团公司监察部办理,经集团公司批准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案件,或对集团公司监察部批准的行政处分不服的申诉案件,由集团公司监察部受理。第十六条 对违纪违法人员作出处分决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人事部门按处分决定办理有关手续。受处分人员的调查报告、处分决定和个人检查,归入个人档案。第十七条 立案后,经调查审理确认违纪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给予政纪处分的案件,必须办理结案手续;经调查、确认无违纪违法行为,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政纪处分,或对违纪违法行为查无证据,无法认定的案件,必须办理销案手续。第十八条 案件的结案或销案,应由案件调查组(或承办单位)写出结案报告

10、或销案报告(见附件二、三),按立案程序经批准立案的单位或部门审批后,方可结案或销案。第十九条 已结案的案件,按谁办案谁立卷的原则,由承办单位将办案过程中的材料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的案卷,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材料:1 立案报告;2 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3 违纪人的检查材料及其对核查事实的意见;4 审理报告、处分决定、结案报告;5 其他与本案有关的重要材料。第二十条 案件结案或销案后,办案单位应及时向上级监察部门和集团公司监察部办理备案手续。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监察部门与司法机关相互移送的案件,应将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件的复印件报上级监察部门和集团公司监察部

11、备案。第二十二条 关于立案后的调查、审理等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案件审理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暂行办法,结合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系统的实际,制定本章规定。第二十四条 案件审理是案件查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违纪案件调查终结后正式作出处理决定之前的重要环节。案件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坚持在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第二十五条 案件审理要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

12、完备”的方针,经得起历史检验。第二十六条 案件审理应按照处理违纪案件批准权限的规定,分级负责。案件审理范围是指本级监察部门主办的需要给予政纪处分和对是否给予政纪处分尚有争议的以及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案件。第二十七条 审理案件的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经批准后应当回避。第二十八条 案件审理由审理部门承办,不设审理部门的由监察部门指定未参加同一案件调查的人员承办。除案件简单者外,每个案件应由两人以上共同承办。重大案件应组成审理组(可吸收有关部门参加)或提交所在单位审理委员会审理。第二十九条 案件审理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案件的受理。调查终结移送审

13、理的案件,应当具备六个方面的材料:案件调查报告、案件审批表及立案的原始依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全部依据、违纪人的陈述和检查及其对认定事实的意见、违纪人所在单位的意见、与本案有关的其他重要材料。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应由调查组补齐后再受理。 (二)案件的审查。承办人要认真审阅全部案卷材料,应当查明:违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违纪行为性质的认定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政策是否恰当;违纪人和其他责任人有无遗漏。在审理中,承办人可以向调查人员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也可自行调查,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关人员责任不明或有漏查的重要违纪事实,可以建议调查组予以增补。调查组对此如有异议,应当说明理由。如双方发生争执,由监察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领导裁决。(三)审理报告的呈报。案件审理后承办人或审理组应及时撰写审理报告。内容包括:案由、案件来源和收案时间、违纪人的基本情况、认定的违纪事实及证据、违纪人对所犯错误的态度及悔改表现、处理依据及意见。最后,将审理报告、调查报告及其他材料一并提交监察部门或单位领导审议决定。第三十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纪检组、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