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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4_T 0214-2020儿童福利机构出入院管理规范-(高清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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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99A16DB54西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54/T 02142020儿童福利机构出入院管理规范2020-07-21 发布2020-08-19 实施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54/T 02142020I目次前言.II1范围.12术语和定义.13入院.14离院.3附录 A(资料性附录)弃婴(儿)临时代养协议.6附录 B(资料性附录)弃婴(儿)接收临时入院登记表.7附录 C(资料性附录)儿童入院登记表.8附录 D(资料性附录)儿童离院登记表.9附录 E(资料性附录)家庭寄养儿童登记表.10参考文献.11DB54/T 02142020I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

2、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西藏自治区民政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西藏自治区民政厅、拉萨市民政局、山南市民政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西藏自治区标准化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莺、苏萌、王金安、徐增英、旦增曲珍、次仁央宗、普布卓玛、徐凯程、李文武、张剑、李坤威、魏利伟、石维彬、扎西央宗、贡桑卓玛。DB54/T 021420201儿童福利机构出入院管理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西藏自治区儿童福利机构儿童出入院管理的基本要求、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控制。本规范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儿童福利机构儿童出入院管理。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护理员 Children care workers从事

3、孤残儿童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并协助专业人员对其进行教育、保健服务的人员。2.2孤儿 Orphan丧失父母的儿童。2.3弃婴 Abandoned infant查找不到生父母的1周岁以内的儿童。2.4亲属收养 Relative adoption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3入院3.1弃婴(儿)接收3.1.1资料审查工作人员应审查公安部门出具的报案证明、弃婴(儿)捡拾证明等相关文件。3.1.2体检3.1.2.1 工作人员应 带弃婴(儿)前往医院进行全面身体检查。3.1.2.2 弃婴(儿)若有疾病,应及时救治。3.1.3手续办理DB54/T 0214202023.1.3.1工作人员接到公安部门接收

4、通知后,应到实地查看报案证明、核查弃婴(儿)捡拾证明,与公安部门签订弃婴(儿)临时代养协议(参见附录 A)。3.1.3.2工作人员应查看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3.1.3.3工作人员应为弃婴(儿)办理临时入院手续,准备相关用品,填写弃婴(儿)接收临时入院登记表(参见附录 B)。3.1.3.4弃婴(儿)入院后第二天,儿童福利机构应发布寻亲公告,公告期 60 天满后,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正式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手续。填写儿童入院登记表(参见附录 C),做好弃婴(儿)户籍登记。3.1.3.5弃婴(儿)入院后应为其拍照、起名,检查并登记其随身携带物品、建档。3.1.

5、3.6工作人员应通知护理员准备弃婴(儿)所需物品,将弃婴(儿)送入机构。3.1.3.7相关部门应与护理员做好儿童物品、生活用品、资金等方面的手续交接。3.1.4归档归档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a)弃婴(儿)基本情况登记表;b)弃婴(儿)户籍证明;c)公安部门出具的报案证明;d)公安部门出具的弃婴(儿)捡拾证明;e)寻亲公告;f)弃婴(儿)入院体前医疗机构的体检证明、诊断证明;g)弃婴(儿)一寸照片。3.2孤儿接收3.2.1资料审查审查的资料如下:a)村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公安机关提供孤儿身份的材料;b)儿童原家庭的情况,及亲属关系;c)儿童体检报告及诊断证明。3.2.2手续办理3.

6、2.2.1符合入院条件的,工作人员应为儿童办理入院手续,填写入院儿童登记表(参见附录 C)。3.2.2.2与原监护人签署监护权转移协议。3.2.2.3工作人员应为儿童拍照,检查并登记其随身携带物品、建档。3.2.2.4工作人员应通知护理员准备儿童所需物品,将儿童送入机构。3.2.2.5相关部门应与护理员做好儿童物品、生活用品、资金等方面的手续交接。3.2.3归档归档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a)孤儿基本情况登记表;b)孤儿入院申请书(可由相关代理人代为书写);c)监护权转移协议;d)所在地村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证明材料;DB54/T 021420203e)户口本复印件;

7、f)身份证复印件;g)所在县教育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h)福利证;i)外地就学孤儿必须提供本人银行卡号及联系方式;j)儿童体检报告及诊断证明。4离院4.1亲生父母认领4.1.1资料审查审查的资料如下:a)查验认领申请书、亲子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明文件;b)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4.1.2离院办理4.1.2.1儿童福利机构应确认认领手续齐全后,为儿童办理离院手续。机构与儿童父母签订移交协议,填写儿童离院登记表(参见附录 D)。4.1.2.2证明文件齐全且手续办理完成,方可离院。4.1.3归档归档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a)认领儿童申请书;b)亲子鉴定结论;c)移交协议。4.2亲属收养4.2.

8、1资料审查审查的资料如下:a)亲属收养申请书;b)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被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c)亲属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4.2.2离院办理4.2.2.1 儿童福利机构确认收养手续齐全后,为儿童办理离院手续。机构与收养人签订移交协议,填写儿童离院登记表(参见附录 D)。4.2.2.2证明文件齐全且手续办理完毕,方可离院。4.2.3归档归档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a)认领儿童申请书;DB54/T 021420204b)相关证明文件;c)移交协议。4.3非亲属收养4.3.1资料审查审查的资料如下:a)收养申请书;b)收养人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4.3.2

9、离院办理4.3.2.1 儿童福利机构确认收养手续齐全后,为儿童办理离院手续。机构与收养人签订移交协议,填写儿童离院登记表(参见附录 D)。4.3.2.2证明文件齐全且手续办理完成,方可离院。4.3.3归档归档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a)认领儿童申请书;b)相关证明文件;c)移交协议。4.4成年离院4.4.1就业4.4.1.1年满十八岁的成年人考上公务员、自主择业机构协助寻找工作岗位,并进入就业岗位的,机构应与其签订离院协议,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离院手续。4.4.1.2填写儿童离院登记表(参见附录 D)。4.4.2转回原籍安置年满十八岁的成年人,未找到工作岗位的,机构应其与签订离院协议,转回原籍安置,工

10、作人员为其办理离院手续,并填写儿童离院登记表(参见附录D)。4.4.3转院儿童在儿童福利机构生活期间,确需要转到其他的儿童福利机构生活的,由双方儿童福利机构协商后,办理转院。4.4.4移交手续办理4.4.4.1签订儿童移交协议。4.4.4.2 原儿童福利机构移交相关材料原件,保留复印件存档,为儿童办理离院手续,并填写儿童离院登记表(参见附录 D)。4.4.5归档双方签订的移交协议。DB54/T 0214202054.5残疾儿童安置院内年满十八岁的残疾成年人,转入当地社会福利机构,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离院手续,并填写儿童离院登记表(参见附录D)。4.6家庭寄养4.6.1条件4.6.1.1寄养家庭应为

11、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且有固定住所。4.6.1.2寄养家庭应有稳定的经济收入。4.6.1.3寄养家庭成员应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抚育、成长的疾病。4.6.1.4寄养家庭成员应无犯罪记录。4.6.1.5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应在三十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具备照料儿童能力。4.6.1.6寄养家庭的儿童应为六周岁及以上。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应超过 2 人。4.6.1.7应优先考虑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专业知识背景的家庭和自愿无偿奉献爱心的家庭。4.6.2资料审查审查的资料如下:a)收养人书面申请材料;b)收养人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

12、原件及复印件;c)收养人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的证明;d)收养人成员健康状况的证明;e)收养人成员无犯罪记录证明;f)收养人成员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专业背景的证明。4.6.3手续办理4.6.3.1寄养家庭应经过评估、审核、培训后,方可寄养儿童。4.6.3.2寄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意见。4.6.3.3儿童福利机构应与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签订寄养协议,工作人员应为其办理寄养手续,填写家庭寄养儿童登记表(参见附录 E)。4.6.3.4在儿童不同意的情况下,儿童福利机构应拒绝寄养。4.6.4归档归档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a)符合 4.3.3 要求的资料;b)寄养家

13、庭主要照料人与儿童福利机构签订寄养协议。DB54/T 021420206附录A(资料性附录)弃婴(儿)临时代养协议甲方:公安分局 派出所乙方:儿童福利机构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就编号为年第号弃婴(儿)(公民于年月日时,在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号发现、捡拾并报警)临时代养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协议如下:一、甲方负责该弃婴生父母查找工作,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配合乙方办理该弃婴落户事宜;二、乙方承担该弃婴临时监护责任,负责该弃婴的安全、生活、医疗、教育等服务保障;三、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负责人签字(盖章):乙方负

14、责人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DB54/T 021420207附录B(资料性附录)弃婴(儿)接收临时入院登记表B.1弃婴(儿)接收临时入院登记弃婴(儿)接收临时入院登记表B.1。表 B.1弃婴(儿)接收临时入院登记表序号弃婴(儿)编号捡拾地临时代养协议签订日期寻亲公告发布日期临时代养家庭公告期满后续去向部门主管签字注:“公告期满后续去向”需填写:正式入院、被领养等信息。DB54/T 021420208附录C(资料性附录)儿童入院登记表C.1儿童入院登记表儿童入院登记表见表C.1。表 C.1儿童入院登记表序号儿童姓名性别年龄儿童入院类别籍贯(接收地)身份证号码学籍入院时间离院时间是否归档部门主管

15、签字1弃婴(儿)孤儿2弃婴(儿)孤儿3弃婴(儿)孤儿4弃婴(儿)孤儿5弃婴(儿)孤儿DB54/T 021420209附录D(资料性附录)儿童离院登记表D.1儿童离院登记表儿童离院登记表见表D.1。表 D.1儿童离院登记表序号儿童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学历离院时间离院方式离院去向是否归档部门主管签字12345注:离院方式:亲生父母认领、亲属收养、非亲属收养、转院、成年离院、家庭寄养DB54/T 0214202010附录E(资料性附录)家庭寄养儿童登记表E.1家庭寄养儿童登记表家庭寄养儿童登记表见表E.1表 E.1家庭寄养儿童登记表序号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学籍主要照料人联系方式家庭住址是否归档部门主管签字123DB54/T 0214202011参考文献1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2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2019年第63号3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1995年第14号4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变通规定5北京市弃婴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民儿福发201854号)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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