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BT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三篇
篇一:BT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采用建设、移交方式进行投资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BT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对BT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BT项目,主要指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益事业项目。
本办法所称BT方式是指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的一种投资建设方式,即政府通过合同约定,将拟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授予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由该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和施工(总承包),工程完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该项目有偿转让给政府。
第三条BT项目的建设单位应组建项目法人,行使业主的权利,履行业主的义务,遵守工程建设程序,负责办理土地、规划、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建设单位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四条BT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五条BT项目的规模标准达到规定的必须公开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六条BT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已经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二) 已经政府批准采用BT方式进行投资建设;
(三)项目回购费用的标准、方式及期限已经政府批准;
(四)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符合工程规模标准的施工资质和相应的投融资能力。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受建设单位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以下程序组织BT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一) 成立招标工作小组;
(二)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编制招标文件;
(四)进行资格预审,确定潜在投标人;
(五)发放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等,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六)投标人报送书面答疑及招标人发放书面答疑材料;
(七)投标、开标,评标、定标;
(八)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
第九条BT项目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必须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告栏上同时发布,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除应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实施时间、资格预审方式以及确定潜在投标人的方式外,还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回购的开始时间、步骤、期限;
(二)项目的建成期限;
(三)招标结束后,工程移交前须由施工单位办理的手续及缴纳的相关费用;
(四)要求施工单位证明其投融资能力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金融机构融资意向书、金融机构融资信誉评价、金融机构资金情况证明等材料;
(五)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要求。
(六)建设单位项目回购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标准。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重点对施工单位的投融资能力、工程业绩、履约状况进行资格预审,必要时应到相关金融机构和单位进行考察。
第十一条发布招标公告后,报名或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建设单位应延长招标公告时间(五个工作日以上),延长招标公告后,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只有2家的,应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只有1家的,可以直接发包。第十二条BT项目招标文件应包括投标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一般包括: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项目的综合说明: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发包范围、发包方式、开竣工日期、质量要求等);
(二)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数额;
(三)建设单位已经办理的手续和能提供的相关资料;
(四)工程质量要求、检验标准;
(五)项目回购费用的来源及证明,计算方式和标准,回购的开始时间、步骤、期限;
(六)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评标、定标办法;
(七)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
(八)移交方案;
(九)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BT项目的评标一般应采用综合评估法,对投标人的投融资能力、施工能力、履约信用、回购费用的让利、投资回收期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得分第一的投标单位为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
第十四条投标人少于3个以及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第十五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产生方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六条BT项目回购费用的确定:BT项目一般应采用总价合同,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参考预算,经投标单位核对后,投标单位依据核对后的工程量清单及参考预算进行投标报价。
中标后,中标价即为合同价中回购费用的总额,建设单位按照事先约定的回购年限、方式、步骤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回购,中标单位不得再行收取额外的利息等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BT项目招投标必须实行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金额不得低于工程造价的2%,建设单位应同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还款担保。
第十八条BT项目合同的谈判及签订应邀请造价、法律方面的专家参加。BT项目合同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加入投融资的有关条款。合同签订后7日内,建设单位应将合同报市建设局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BT项目的建设过程应遵守国家、省、市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管理,并应委托监理公司,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监控,施工单位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
篇二:BT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采用建设、移交方式进行投资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市区范围内从事BT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对BT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BT项目,主要指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益事业项目。
本办法所称BT方式是指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的一种投资建设方式,即政府通过合同约定,将拟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授予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由该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和施工(总承包),工程完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该项目有偿转让给政府。
第三条政府授权的BT项目建设单位应组建项目法人,行使业主的权利,履行业主的义务,遵守工程建设程序,负责办理土地、规划、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建设单位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四条BT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在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招标中心)内进行,接受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标局)的监管。
第五条BT项目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第六条BT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已经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二)已经政府批准采用BT方式进行投资建设;
(三)项目回购费用的标准、方式及期限已经政府批准;
(四)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符合工程规模标准的施工资质和相应的投融资能力。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以下程序组织BT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一)编制招标方案并报市招标局审查备案,重大项目招标方案应报市政府批准;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
(四)进行资格预审,确定潜在投标人;
(五)发放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等,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六)对投标人的质疑进行答复;
(七)组织开评标;
(八)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九条BT项目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必须在市招标中心网站发布,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除应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实施时间、资格预审方式以及确定潜在投标人的方式外,还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回购的开始时间、步骤、期限;
(二)项目的建成期限;
(三)招标结束后,工程移交前须由施工单位办理的手续及缴纳的相关费用;
(四)要求施工单位证明其投融资能力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金融机构融资意向书、金融机构融资信誉评价、金融机构资金情况证明等材料;
(五)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要求;
(六)建设单位项目回购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标准。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重点对施工单位的投融资能力、工程业绩、履约状况进行资格预审,必要时应到相关金融机构和单位进行考察。
第十一条发布招标公告后,报名或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建设单位应延长招标公告时间(5个工作日以上),延长招标公告后,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只有2家的,经过市政府批准可以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BT项目招标文件应包括投标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一般包括: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项目的综合说明: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发包范围、发包方式、开竣工日期、质量要求等);
(二)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数额;
(三)建设单位已经办理的手续和能提供的相关资料;
(四)工程质量要求、检验标准;
(五)项目回购费用的来源及证明,计算方式和标准,回购的开始时间、步骤、期限;
(六)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评标、定标办法;
(七)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
(八)移交方案;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BT项目的评标一般应采用综合评估法,对投标人的投融资能力、施工能力、履约信用、回购费用的让利、投资回收期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得分第一的投标单位为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
第十四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十五条BT项目回购费用的确定:BT项目一般应采用总价合同,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参考预算并报政府投资部门(单位)评审。投标单位依据核对后的工程量清单及经评审确定的招标控制价进行投标报价。中标后,中标价即为合同价中回购费用的总额,建设单位按照事先约定的回购年限、方式、步骤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回购,中标单位不得再行收取额外的利息等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BT项目招标投标必须实行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金额不得低于工程造价的2%,建设单位应同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还款担保。
第十七条BT项目合同的谈判及签订应邀请造价、法律方面的专家参加。BT项目合同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加入投融资的有关条款。合同签订后7日内,建设单位应将合同报市招标局备案。
第十八条BT项目的建设过程应遵守国家、省、市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管理,并应委托监理公司、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监控,施工单位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招标局负责解释。
篇三:BT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推行施工项目劳务招投标工作,提高劳务分包队伍的整体水平,有效控制劳务费用,特制订本办法。
实行劳务招标,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科学合理的选聘劳务队伍,防止私招滥雇和利用职务之便私定劳务队伍,杜绝不正当行为,保证企业的利益。
局属各单位所承接的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等施工项目劳务分包,应依照本办法实行劳务招投标,需要时还可在招投标的基础上进行议标。劳务招标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
特小型项目、甲方指定分包的,或由其他原因造成无法实施劳务招投标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实行议标。
企业所在地建筑管理部门在劳务招投标上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
各单位劳务招投标工作在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级单位均应成立项目劳务招投标办公室,负责项目劳务招投标工作的综合管理与实施。
局成立劳务招标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局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局人力资源部经理兼任,其成员由局人力资源部、工程部、财务部、经营部、科技部、纪检监察部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局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招投标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局劳务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指导公司(分公司)劳务招投标机构进行规范运作、负责武汉地区劳务招投标工作的审定、定期对局属单位劳务招投标工作进行检查、定期发布劳务招投标信息以及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等。
公司应成立劳务招标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制订本单位劳务招投标管理的实施细则、指导本公司下属分公司劳务招投标的具体工作、定期对所属单位劳务招投标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组织公司特大型项目的劳务招投标、对招投标结果进行审核并上报局和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定期向局上报劳务招投标信息以及对所属单位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等。
分公司应成立劳务招标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按照管理权限主持本单位大型、中型和小型项目劳务招投标的具体工作、检查项目劳务招投标落实情况、接受上级的监督检查与奖罚、定期上报劳务招投标有关信息等。
项目经理部应认真协助上级单位实施项目劳务招标工作。项目经理可推荐部分劳务承包商参与其主持的项目的劳务招标。
第三章招标
项目经理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书面向公司(分公司)提出本项目分部、分项工程的《劳务招标申请报告》(附件一)。
公司(分公司)劳务招标办公室必须在十天以内提出劳务招标计划,并初步确定参与招投标的劳务分承包商名单,报公司(分公司)经理审批。
初步确定参与投标的劳务分包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参加劳务投标的单位原则上应是局劳务协会的会员单位,具有较好的管理水平和相对固定的劳务作业人员。
2、应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每年引进一批新的劳务承包商进入招投标队伍。
3、年度综合评估不合格的劳务承包商不得参与投标。
4、参与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5家。
向初步确定的邀请投标的劳务分承包商发出《劳务招标邀请书》(附件二),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参加资格预审。受邀请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经年审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法人代表证书原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安全资格证书、税务登记证明、外埠企业的外出施工证明(即“五证一照”)、企业简介、劳务队伍的基本情况、企业业绩等。
项目劳务招投标办公室审查受邀请投标单位的资料,做好审查记录,确定最终参加投标的劳务承包商。参加招投标的劳务分承包商不得少于4家。
项目劳务招投标办公室应在收到项目经理部提交的《劳务招标申请报告》后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招标书。
1、公司(分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工程状况,编制出包括工程概况、工程量清单、人工单价、工期及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安全和文明施工、工程付款方式、工程履约保证金、标书密封要求、送标和开标时间、劳务分包合同等在内的劳务招标书,并交人力资源部门汇总。
2、确定招标项目的人工费承包模式。人工费承包模式一般包括分部分项包干法、平方米造价包干法、综合单价法、总价包干法四种。
3、公司(分公司)劳务招标办公室对各部门编制的招标书的内容进行审议,初步提出标底价。标底价原则上要低于与甲方投标时的预算价,并且测算的标底人工工日数不得大于投标时的预算人工工日数。
4、由公司(分公司)经理或其授权人在开标前确定标底价,且必须严格保密。
向通过预审的劳务分承包商发出《劳务招标通知书》(附件三)。《劳务招标通知书》应明确以下内容:
1、领取《劳务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2、报送投标书的时间要求;
3、开标时间和地点;
劳务分承包商在接到《劳务招标通知书》后,应立即到发标单位人力资源部领取《劳务招标文件》。《劳务招标文件》应明确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结构类型及层数、建筑面积等;
2、承包方式、工期要求、质量标准、安全规范、文明施工规范;
3、招标项目的施工图预算分部分项工程量;
4、拟签订的劳务费承包合同及各专业合同样本;
5、有关标书的具体要求等。
第三章投标
《投标书》应采取与《招标书》相对应的格式,并包含以下内容:
1、组织机构设置情况、法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各专业负责人的有关资料、各工种人员数量和技术水平等资料;
2、近三年所承建工程情况以及主要业绩;
3、招标项目报价清单;
4、招标项目施工方案;
5、质量、安全保障措施;
6、对招标项目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经济技术指标进行承诺,并提供《承诺保证书》;
7、现场主管、主要施工班组长名单及履历
8、必要时提供的资金担保;
9、投标单位的开户银行和帐号。
投标书应加盖投标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印鉴,按规定密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指定地点。已送出的投标书如需更改,必须在送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或补充,并加盖投标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印鉴,密封后送达指定地点。逾期不提交的,其投标资格自动取消。
劳务招标办公室在收到投标书后,应出具书面证明。
投标人必须遵守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编制投标文件,不得弄虚作假,更不能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凡存在以上行为的,经查实后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
劳务招投标办公室在回标后,应召开开标、评标和定标会议,并遵循以下原则:
1、劳务招标采取内部开标和评标,由招标单位在不通知投标单位的情况下,自行组织。
2、除项目经理外,参加评标的其他人员应是项目招标办公室成员,且每次参加评标的人数不得少于5人。
3、评标应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优先选用质量好、信誉高、价格合理、工期适当、施工方案先进的队伍。有违反此规定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应重新组织评标,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4、评标应按照科学的招标评分办法进行分部分项的严格打分。
5、评标采取集体评议的方式,集体民主决策,杜绝由某一个人说了算。
6、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开标、评标、定标的方法和程序。
1、宣布本次招标评标小组组成部门及人员名单;
2、介绍工程特点和招标单位情况;
3、开启并宣读投标单位的投标书;
4、各评委按《劳务招标评分表》制定的内容,逐项打分;
5、评标小组将评分情况统计汇总后,将综合评分前两名推荐给招标领导小组;
6、招标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垫资)后,确定中标单位。
7、必要时可在投标的基础上与推荐的前两名进行议标确定中标单位。
向中标单位发《劳务中标通知书》。
中标单位在接到《劳务中标通知书》后的一周内与公司(分公司)签定《劳务分包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廉政建设合同》、《治安合同》等各类合同后,持公司(分公司)开具的《进场通知书》进入项目。
第五章其它
公司(分公司)劳务招标办公室,要建立招投标的全部资料的专项档案,详细记录招投标的全过程,并做好信息统计和上报工作。分公司应按月统计并上报公司;公司按季度统计并上报局。
局对劳务招投标工作实行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检查监督制度。局对所属单位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公司对所属单位每年至少检查两次。
对于经检查或举报查实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局属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并报局备案。
第六章附则
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2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局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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